第97章 案中案(63)
當年王乾山去向王文輝宣布要離婚的時候,帶著李倩一起去了。不過他們父子二人在溝通的時候,李倩一直等在屋外。
王乾山出來的時候,卻是要她進屋幫忙將“屍體”搬到**,他要放火。王乾山的瘸腿讓他在搬運“屍體”時相當不便,並且費力,所以很快就想起李倩。他似乎壓根兒就沒有想過李倩會拒絕這一要求。
事實證明他是對的。大驚失色的李倩很快就冷靜下來,並參與其中。
這次被警方找上門以前,王乾山向她強調過,如果萬一被警方問話,不管是當年的“失火”事故,還是現在王元鵝的死,你李倩隻要說自己什麽都不知道,就不會有什麽事。
王乾山的矛盾一如既往地體現出來。既然想“保護”李倩,那麽壓根兒就不讓她參與犯罪,不才是最好的“保護”嗎?這和最初要同張秀文離婚,卻又認為自己應該盡一個丈夫和父親的責任,一樣的不可理喻。
李倩為了王乾山可謂什麽都願意幹,也什麽都敢幹,唯獨在讓自己“脫罪”這件事上,她違反了王乾山的意誌。
審訊的最後,李倩的幾句話似乎解釋了她這麽坦白的原因。
“七年前的大火發生後,二樓房間的窗戶前出現過一個人影……雖然出現的時間很短,前後也就兩三分鍾,但我看得很清楚……這個背後燃著大火,站在窗戶前,可能在猶豫要不要跳窗的人影,一直出現在我的夢裏……我知道,那是一個活人。”
“太累了……我就想好好睡一覺。”
段明終於沒忍住,問:“你當初辭職離婚,拋棄家人,到現在,後悔過嗎?”
李倩無語凝噎。
這也是一個十分矛盾的人。
相對於王乾山殺害父母後,依然若無其事,“吃嘛嘛香”的心態,李倩似乎“寢食難安”,但隨後卻又繼續幫助王乾山謀害王元鵝,麵對警方的審訊又一五一十地交代自己所有的罪行,應該就是想求一個“心安”。
李倩的行為看起來前後矛盾,驢唇不對馬嘴,但仔細推敲卻又不難發現其中隱含著她的行事規律:一切以王乾山為中心,但她終究也是“人”,隻要不會對王乾山不利,她還是會選擇“做個人”。
“這個蠢女人!”麵對李倩的供詞,王乾山以這樣一句話予以評價。
“2001年11月12日夜裏到13日淩晨,到底發生了什麽?”當年的那一場大火前後到底發生了什麽,雖然真相已支離破碎地浮現出來,但殺人放火這種事仍然需要當事人的親口承認。
接下來,王乾山的陳述和已知的真相並無太大出入。
至此,王元鵝的死已悄然定性,現場鑒定結果和“自殺動機”,讓他的“自殺”形成完整證據鏈。
王乾山到底是個什麽人呢?
因為身體殘疾,內心自卑卻又好強,外界的嘲笑和父母的“放養”,尤其是王文輝野蠻式的教育方式,讓他對父母充滿厭惡,甚至怨恨,對原生家庭親情缺乏認同,這包括王元鵝在內。王元鵝尊敬他,崇拜他,也照顧過他,但仍舊沒有引起他在情感上的認同。
父母對他在教育上的失敗,在心理疏導和關心關懷上的疏忽,固然難逃其咎。但王乾山對他人的付出明顯存在過分索取的心理,父母的日常養育和王元鵝在生活上的照顧,在他看來似乎是理所當然、不值一提的“小事”,絲毫沒有進入他的“法眼”,溫暖他的內心。
在他眼裏,似乎隻有那些為他做過看得見摸得著的“大事”的人,對他有過十分“重大”付出的人,才會讓他認為那人沒有看不起他,才會被他當作“自己人”,才會引起他在情感上的認同。
比如,張秀文願意嫁給他,他就認為張秀文沒有看不起他;李倩為了他辭職離婚拋棄家人,自然而然也會讓他認為李倩沒有看不起他。這讓王乾山將她們當作“自己人”,並產生自以為是的“責任感”和“保護欲”。
王乾山“理想遠大、很有抱負”,想要通過中醫治好自己的瘸腿,想要通過《周易》改變自己的命運,而現實是:前者前無古人,後者莫名其妙。
但王文輝不準他讀大學學中醫,阻攔他鑽研《周易》,無疑讓他把在現實中很難實現,甚至不可能實現的“理想”,歸咎到王文輝頭上。在他看來,並不是他的“理想”不具備可實現性,而是王文輝阻攔了他的“理想”實現。
這種矛盾無疑讓王乾山的內心非常失落、壓抑,造成的後果是長期積壓的對父母深入骨髓的厭惡和怨恨,逐漸被引爆。
他是一個不得誌的失敗者,但是他絕對不甘心輕易做一個失敗者。
在和李倩私奔期間,他應該仍在試圖“改變命運”,但他後來算卦,得出“不宜遠遊”的命運暗示,然後遵照這一暗示,回到堰城,似乎說明他已經開始屈服於“命運”。最後,他毫無抗拒地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為,並聲稱“同命運抗爭太累”,似乎更印證了這一點。
無論如何,這個人受到法律製裁完全罪有應得。
彭傑和小王沒想到當年的“王元鵝案”會如此複雜。當中牽涉的人倫悲劇,以及王元鵝“自殺動機”中涉及的羅弘材的特殊身份,都注定沒法將“王元鵝案”的詳情向外公布。
所以,當年的警情通報中,僅以一句話為王元鵝的死定性:經調查,我市王元鵝為“自殺”身亡。
是的,他們特意在“自殺”兩個字上標注了雙引號。這在很多人看來,警方是在著重強調王元鵝是自殺,而不是他殺。至於其表達的真實意思,隻有當年的辦案人員才清楚。誰要是吃飽了撐的沒事幹,專門跑去問這是什麽意思,他們隻會告訴你四個字“無可奉告”。
文韜因為王元鵝當年不敢自殺,並且因為王元鵝參與過對王康的性侵,所以懷疑王元鵝的“自殺”和王康有關係。
可小王和彭傑在這件案子中,實在沒發現哪裏和王康有半毛錢關係。
正當他們傾向於也認為王元鵝應該的確屬於“自殺”時,嚴珂似乎看出了他們在想法上的轉變,翻開李倩的口供,指著其中的幾行字:“李倩說,她和王乾山考慮過用‘煤氣中毒’的辦法,製造王元鵝開煤氣自殺的假象。”
“我就在想,王元鵝如果真的要自殺,在吃了大量三唑侖後,大可關上門窗,在家裏放煤氣,讓自己安安靜靜、利利索索地死於煤氣中毒,為什麽還要大費周章,計算三唑侖藥效發作時長,掐時間調鬧鍾,再把自己掛到繩子上去,這樣多麻煩多累啊。”
嚴珂說的並非沒有道理,但自殺這種事,你總不能因為死者沒有采取更加簡單便利的自殺方式,就對他的“自殺”提出質疑甚至否定吧?
如果是這樣,那判斷一個人是不是屬於自殺就隻需要一個衡量標準,就隻看死者采取的自殺方式是不是最為簡單便利。
嚴珂的依據當然不止於此。
接著,她又翻開王元鵝的屍檢報告,指著上麵的死亡時間一欄:“王元鵝的死亡時間為淩晨3點半左右。一個人從把自己的脖子掛到繩子上開始,到最後死亡的時間為5到7分鍾。也就是說淩晨3點30分左右,可以看作王元鵝吞食過量三唑侖後,為藥效發作,讓他進入昏迷狀態的時間。”
然後,嚴珂話鋒一轉:“你們知道從打開燃氣灶、關閉門窗開始,到最後煤氣中毒導致一個人死亡,一般需要多長時間嗎?”
二人一副乖寶寶的樣子,坐在凳子上,看著站在桌前的嚴珂,就像是學生看老師,聽得此問,齊刷刷地將頭搖得跟撥浪鼓一樣。
“三到四個小時。”“嚴老師”繼續說道:“王元鵝在淩晨3點30分左右陷入昏迷狀態,從這個時間點開始,打開燃氣、關閉門窗,到最後煤氣中毒導致其死亡,最早也得到早上6點30分左右,最晚則為7點30分左右。”
緊接其後,她話鋒又轉:“張培每天早上一大清早就會去敲開王元鵝家的門,當時又在夏天,早上5點30分左右,天就會亮。”
“為了不讓王元鵝偷跑出醫院的事被人發現,張培出現在王元鵝家門口的時間點肯定越早越好。具體是在幾點,他的口供中雖然沒提,但我猜他怎麽著也不會等到早上7點30分以後才出現在王元鵝家門前吧?那個時間,在夏天都快要日上三竿了,醫院也早就擠滿人了。”
最後,她回歸正題:“所以,3點30分左右陷入昏迷狀態的王元鵝,如果要給他製造自殺假象,並且為保萬無一失,煤氣中毒導致死亡的‘自殺’方式,是不是就不在可選擇的範圍內?因為一大早,張培就會出現。到時候很可能王元鵝還沒死透,張培就來敲門,進而讓王元鵝獲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