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確保社會安定團結
三、以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確保社會安定團結
妥善處理各種社會矛盾、維護安定團結和社會穩定,始終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性工程和關鍵環節。政通人和、社會穩定,是全黨全國人民的心願。我們必須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最廣泛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實現全麵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提供廣泛的社會基礎和力量支持,為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全麵發展創造有利環境,確保社會的安定團結和國家的長治久安。
(一)教育群眾、引導群眾,保證社會生活的安定有序
安定有序,就是社會組織機製健全,社會管理完善,社會秩序良好,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社會保持安定團結。
首先,社會穩定既是重大的社會問題,也是重大的政治問題,不僅關係到人民群眾的安居樂業,而且關係到國家和社會的安定團結。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堅持穩定壓倒一切的方針,落實維護社會穩定的工作責任製,積極探索預防和解決社會矛盾的新路子。一方麵,要建立社會輿情匯集和分析機製,暢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使人民群眾的意見能夠充分表達出來,以便能夠依法及時合理地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另一方麵,要針對各種因素對社會穩定的影響,建立健全社會預警體係,形成統一指揮、功能齊全、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機製,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還要有效發揮司法機關懲治犯罪、化解矛盾和維護穩定的職能作用,加強和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製,依法打擊各種犯罪活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其次,做好關心群眾生產生活的工作。黨的方針政策和各項工作部署,隻有得到群眾的真心支持和擁護才能取得成功,而黨的方針政策和各項工作部署要得到群眾的真心支持和擁護,就要能夠給群眾帶來實實在在的利益。我們提出群眾利益無小事,就是要求各級領導幹部在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各項工作部署中,時時刻刻把群眾利益放在心上,盡心盡力把涉及群眾利益的事情辦好。當前,要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一是要繼續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通過發展服務業、勞動密集型產業、中小企業和公益性事業創造更多就業崗位,通過廣泛開展技能培訓提高勞動者就業和創業能力,使更多人實現就業再就業。二是要繼續做好扶貧開發工作,堅持開發式扶貧的方針,增加對貧困地區的投入,尤其要關注還沒有解決溫飽問題的困難群眾,盡快幫助他們脫貧致富。三是要繼續抓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的管理、培訓和服務工作,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要切實幫助失地農民解決生產生活上的困難。四是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進一步解決好群眾看病難、上學難的問題。五是要切實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堅決遏製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六是要加強對嚴重危害群眾健康的重大傳染性疾病的防治。
第三,加強對群眾的教育引導。做好群眾工作,不僅要善於聯係群眾、服務群眾,而且要善於宣傳群眾、教育群眾。這兩個方麵,都是我們黨的群眾路線所要求的。如果不善於宣傳群眾、教育群眾,甚至不會宣傳群眾、教育群眾,那是不可能做好群眾工作的。堅持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堅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係、利為民所謀,堅持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我們一切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是我們做好各項工作的保證,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但是,這並不是說,對一些群眾中存在的思想問題和其他問題,對一些群眾提出的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的要求,對一些群眾中出現的違法現象,我們就不做工作了,就可以放任自流了。那樣理解黨的群眾路線是片麵的、不正確的,不僅不利於黨和國家工作的開展,而且最終也不符合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越是矛盾突出,越是問題複雜,越要耐心細致地做好宣傳群眾、教育群眾的工作,引導群眾正確分析形勢,正確理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係,正確認識自己的根本利益和實現自身利益的途徑,自覺為改革發展穩定貢獻力量。要在群眾中深入開展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的教育,深入進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的教育,深入開展國情教育,深入進行思想道德教育,特別要加強民主法製教育,深入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引導和幫助群眾學會運用正確的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做宣傳群眾、教育群眾的工作,要講究方式方法,善於擺事實、講道理,努力做到深入淺出、以理服人,使群眾能聽得明白、聽得進去,真正產生實際效果。各級黨委、政府和領導幹部都要深入群眾、深入基層,著力提高宣傳群眾、組織群眾的本領,善於在服務群眾的過程中做好宣傳群眾、教育群眾的工作,把廣大群眾凝聚在黨和政府周圍,共同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而奮鬥。
(二)加強對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的調查研究
要加強對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的調查研究,深入認識和分析公共安全、社會治安等方麵情況的發展變化和發展趨勢,以利於健全維護社會穩定的有效機製,保證廣大人民群眾安居樂業。
第一,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我們做好新時期維護穩定工作指明了新的方向,樹立了新的目標,提出了新的要求。四中全會把構建和諧社會的能力與駕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能力、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的能力放在並列的高度,使我們充分認識到,維護和諧穩定既是現代化建設的重要保障,本身又是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目的,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目標。
第二,我們要樹立以和諧指導穩定工作、以和諧檢驗穩定工作的理念。過去我們談穩定工作,主要是確保不出問題;現在以和諧的要求來看,立足於“不出事”隻是最基本、最起碼的要求。今後要以祥和為最高標準,維護穩定工作要以和諧為最高目標。這樣,才有助於促進社會的安定、祥和,有助於促進社會的長治久安。
第三,穩定實際上是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綜合反映的外在表現,構建和諧社會的能力實際上是黨的執政能力的綜合表現。我們應該自覺按照民主執政、科學執政、依法執政的要求,提高協調各種關係、化解各種矛盾的能力,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當前,社會出現了各種矛盾衝突,實際上是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麵矛盾的綜合反映。用和諧社會的要求思考穩定工作,把工作視野拓展到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個方麵,運用政策、法律、經濟、行政等多種手段,統籌各種社會資源,綜合解決社會穩定問題,要跳出穩定來研究穩定。在化解消極因素的同時,努力調動積極因素,增強社會活力。
第四,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提高維護穩定工作水平有三個著力點:“以人為本、維護公平、規範秩序。”以人為本,是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著眼點、立足點。維護公平,是社會和諧的基礎。規範秩序,是社會和諧的前提,也是社會和諧的外在反映。
因此,要著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暢通群眾反映訴求的渠道;有效整合社會資源,提高綜合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不斷改進和加強政府管理,提高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管理水平;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加強和改進司法工作,通過司法公正促進社會公正;大力加強法治建設,依法規範、維護社會秩序;建立公共危機應急機製,不斷提高應對複雜局麵的能力。
(三)提高處理和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的能力
要加強對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產生的原因特別是深層次原因的分析研究,完善各項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轉變工作作風,健全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方式方法,及時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解決的問題和矛盾很多,其中一個重要方麵就是必須妥善協調各方麵的利益關係,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
第一,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是社會主義社會國家政治生活的主題,是關係到黨和國家前途命運、關係到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興衰成敗的重大政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56年的曆史經驗證明:能否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對於搞好革命和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定,增進人民的團結、幸福和社會的和諧穩定至關重要。什麽時候,我們能夠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黨和國家的事業就能夠得到順利發展,我國的社會就會和諧發展;什麽時候,我們不能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的矛盾,黨和國家的事業就要受到挫折,我國的社會就會陷入混亂。當前,我國正處在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機遇期。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各種社會矛盾日益凸顯,社會利益關係錯綜複雜。這就更加需要正確處理新形勢下的人民內部矛盾,不斷加強我們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提高駕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對國際局勢和處理國際事務這五個方麵的能力。
第二,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條件下人民內部矛盾出現了新的變化,人民內部之間的經濟利益矛盾表現得更為突出。改革是一場深刻的革命,必然要求進行利益調整、體製轉換和觀念更新。這就決定了在新的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存在新的表現形式。例如,在公有製為主體的多種所有製經濟並存的條件下,黨的允許一部分地區和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政策和以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並存的分配方式,促進了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競爭和市場經濟的發展,一方麵打破了平均主義的“大鍋飯”,另一方麵,也客觀地形成了收入分配上的差距,導致人民內部不同階層的物質利益矛盾日益突出。像社會生活中經常發生的經濟合同糾紛、財產債務糾紛、知識產權糾紛等矛盾現象,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這種基於物質利益的人民群眾內部矛盾,還將逐漸增多。此外,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由於多種所有製形式和多種分配方式的並存,人民內部會逐漸形成不同的社會階層和多種利益群體。這種人民內部的不同階層和利益群體,會產生新的階層和利益群體之間的矛盾。至於少數領導幹部的貪贓枉法等腐敗行為,越來越引起廣大人民群眾的不滿,嚴重地影響了幹部與群眾的關係,激化了幹部與群眾之間的矛盾,乃至導致矛盾衝突。對於這些新形勢下的人民內部矛盾,要認真進行研究,並運用新的手段加以解決。否則,對這些矛盾如果處理不當,就有可能釀成社會動亂,影響社會穩定的大局和安定團結。
第三,堅持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製定政策、開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正確反映和兼顧不同方麵群眾的利益。高度重視和維護人民群眾最現實、最關心、最直接的利益,堅決糾正各種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教育引導廣大幹部群眾正確處理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係,增強主人翁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健全正確處理人民內
部矛盾的工作機製,完善信訪工作責任製。綜合運用政策、協商、調解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地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建立健全社會利益協調機製,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要求、解決利益矛盾,自覺維護安定團結。我們要認真貫徹落實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的要求。
一是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嚴格區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嚴格區分不同性質的矛盾,是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關鍵。對於社會存在的少量的敵我矛盾,特別是那些破壞社會穩定的各種敵對勢力,仍然要采取專政的辦法。但對於大量的人民內部矛盾,必須運用民主的方法、法製的方法和教育的方法加以解決,防止矛盾激化而影響社會穩定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二是運用經濟、行政和法律等手段,正確處理人民內部利益方麵的矛盾。如果說,在新的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的焦點體現為經濟利益的矛盾,那麽,這個特點就決定了我們首先要運用經濟的手段和方法來解決這個矛盾。比如,隨著經濟體製改革的深入,中央和地方的經濟利益關係,地方政府和企業的經濟利益關係,企業和職工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等,有許多新的變化,圍繞經濟利益的內部矛盾日益突出。但怎樣解決這些矛盾?我們既不能簡單地采取平均主義的老辦法,又不能任意擴大差距導致兩極分化。要堅持社會主義效率和公平統一的原則,按照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的“正確處理按勞分配為主體和實行多種分配方式的關係,鼓勵一部分地區、一部分人先富起來,注重社會公平,合理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實采取有力措施解決地區之間和部分社會成員收入差距過大的問題,逐步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
三是把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注意防止矛盾激化。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穩定有序的社會。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堅持穩定壓倒一切的方針,落實維護社會穩定的工作責任製。在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我們必須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把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和社會可以承受的程度統一起來,在社會穩定中推進改革、發展,在改革、發展中實現社會政治穩定。正確解決新時期的人民內部矛盾,歸根到底要靠深化改革,發展社會生產力,以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這是一個長期的、社會的、曆史的過程。對已經出現和可能出現的新矛盾,既要積極運用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加以處理,又要深入調查研究,有針對性地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比如,對於城市國有企業改革,出現的一些職工下崗,生活困難,並引起了一係列連鎖的社會矛盾,我們必須采取必要的手段,對中央確定的有關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困難、離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要堅決貫徹落實。同時,也要把困難向群眾說清楚,要把這些新形勢下的人民內部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而不能使矛盾越積越多,更不能使矛盾激化。
四是進一步健全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工作機製。要解決信訪問題,首先要從源頭上抓起,認真解決導致信訪產生的各種問題。同時,要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以暢通信訪渠道為主線,以解決群眾信訪問題為核心,以基層信訪工作為重點,依法保護群眾正當的信訪權利,依法規範信訪工作行為和群眾上訪行為。要建立和完善領導幹部接訪製度和領導幹部下訪製度,不斷完善常年接訪、定期約訪製度,依法及時合理地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要高度重視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抓住熱點、難點問題,立足於早發現、抓苗頭,把各類矛盾和糾紛解決在當地、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
第四,社會穩定既是一個重大的社會問題,又是一個重大的政治問題,要建立健全維護社會穩定的工作機製,為社會和諧發展奠定基礎。要建立社會輿情匯集和分析機製,暢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要建立健全社會預警體係,形成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機製,保障公共安全;要加強和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五,建立健全社會預警體係,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在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往往會出現曾經出現過和尚未出現過的各種突發事件。當前,非傳統安全因素對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影響日益顯現。在做好傳統領域工作的同時,對衛生、信息、能源、糧食等方麵的安全問題,對防範恐怖主義威脅、防範金融風險等方麵的工作,必須切實予以加強。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機製,包括信息采集和自動匯總機製、網絡應急指揮機製、資源動員機製、社會治安保障機製等。設立調查製度,公正甄別突發事件的誘因。把應對突發災難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建立突發災難應對基金監管、物資儲備、民間援助和社會救濟等方麵的製度。現在,我國已經製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具體的緊急狀態法律。但這些單行法律隻能適用於一種緊急狀態,並且對緊急狀態下政府權力和公民權利的規定也不夠清晰。因此,應當在總結國際經驗的基礎上,更好地研究製定統一的國家緊急狀態法,把各種突發事件的管理納入到統一的程序和製度中,明確規定緊急狀態下的政府應急機構和機製,明確公民、誌願者、專業團體、社會組織等的權利和義務,更好地用法律來調整緊急狀態下的社會關係。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