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問責的主體、對象和責任劃分_二、問責對象
二、問責對象
《問責條例》第四條對問責對象進行了明確規定:“問責對象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2014年1月14日,習近平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有權就有責,權責要對等。無論是黨委還是紀委或其他相關職能部門,都要對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進行簽字背書,做到守土有責。出了問題,就要追究責任。決不允許出現底下問題成串、為官麻木不仁的現象!不能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更不能明哲保身。”
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作為管黨治黨的主體和執行者,若黨不管黨、治黨不嚴,必須對其進行問責。各級黨委包括中央委員會、地方各級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根據黨章規定,中央委員會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黨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生。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中央書記處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成員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提名,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負責召集中央政治局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並主持中央書記處的工作。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包括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員會及黨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委員會,由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級黨的委員會報告工作。黨的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鬥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各級黨委作為黨的全部工作和地方工作的領導核心,既要認真行使決策權、領導權,同時也要擔負好管黨治黨重大責任。黨組是黨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單位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領導成員包括黨委委員、黨組成員和黨的工作部門的領導幹部。
《問責條例》明確把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作為問責對象,並責任到人,體現了細化落實責任、層層傳導壓力的要求。將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納入問責對象之中,意味著問責不能隻對下級,包括中央部委黨組、省區市黨委也要把自己擺進去。
各級紀委(紀檢組)作為黨內專司紀檢職能的機關,承擔著執紀監督問責的重要職能,若履職不力同樣要被問責。各級紀委包括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黨章規定,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每屆任期和同級黨的委員會相同。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或紀律檢查員。紀律檢查組組長或紀律檢查員可以列席該機關黨的領導組織的有關會議。他們的工作必須受到該機關黨的領導組織的支持。
《問責條例》把責任不僅落實到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也分解到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工作部門。這對於規範和強化黨內問責,壓實政治責任,喚醒責任意識,激發擔當精神,保證黨的領導堅強有力,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以浙江省為例,近年來,浙江省委把強化政治責任、厚植黨執政的政治基礎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來抓,緊緊抓住落實主體責任這個“牛鼻子”,出台專門意見,明確黨委、黨委書記和紀委、紀委書記等不同主體6個方麵73項具體責任清單,細化落實責任、層層傳導壓力,不斷健全黨委主抓直管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機製。事實表明,隻要各級領導幹部心係使命、扛起責任、擔起所當,黨的建設、管黨治黨就會堅強有力
,黨的領導核心作用就能得到充分發揮。
問責重點要聚焦主要負責人。黨章規定:“加強對黨的領導機關和黨員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不斷完善黨內監督製度。”2013年1月22日,習近平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主要領導幹部也就是一把手,把該負的責任負起來了,把自身管好了,很多事就好辦多了。”“新形勢下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重點是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關鍵是高級幹部特別是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這兩部黨內法規,一個鮮明特色就是都突出了高級幹部這個重點,對高級幹部提出了更高的標準、更嚴的要求。我們黨曆來重視抓好高級幹部的思想建設和作風建設,發揮高級幹部的示範帶頭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反複強調高級幹部要對黨忠誠、落實管黨治黨責任、守住紀律底線,為全黨作出表率。《問責條例》突出強調問責重點是主要負責人,突出了“關鍵少數”,特別是“一把手”這個“關鍵少數中的關鍵少數”,更成為了問責的重中之重。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加強黨內監督必須從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做起,問責要重點聚焦主要負責人,從根本上說,正是由他們執掌重要權力的特殊地位所決定的,也是由他們發揮示範作用的特殊職責所要求的。從大量案件看,領導幹部違紀違法問題大多發生在擔任“一把手”期間。有的踐踏民主集中製,搞家長製、一言堂,居高臨下、當“太上皇”,手伸得老長,個人說了算,順我者昌、逆我者亡,處心積慮樹立所謂“絕對權威”,大有獨霸一方之勢……“一把手”位高權重,一旦出問題,最容易帶壞班子、搞亂風紀。我們必須用剛性製度把“一把手”管住,著力加強對“一把手”教育的針對性、管理的經常性、監督的有效性,保證“一把手”正確用權、廉潔用權,為全黨全社會作出示範。要把問責作為全麵從嚴治黨利器,對履行主體責任不力、產生惡劣影響的,在管黨治黨方麵不作為、不擔當、亂作為的黨的領導幹部,堅決實行“一案雙查”,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追究領導責任。同時,公開通報一批典型案例,形成強烈震懾。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