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_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

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

矛盾是時時刻刻處處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社會矛盾作為一種矛盾形式,相應也是普遍存在的。社會矛盾從根本上來講,都是一定生產方式下的生產關係與生產力不相適應而產生的。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由傳統的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邁進,由傳統的計劃經濟體製向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轉變,這種雙重轉型決定了現在是社會變革的關鍵時期。關鍵時期的社會矛盾越來越凸顯和突出。可以這麽說,現在的基層社會矛盾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遷、企業改製、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涉法涉訴、退役、教育、生態環境、金融證券、衛生、生產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麵的問題。如不妥當解決化解,必然會使社會矛盾加劇甚至演變成衝突,勢必會阻礙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和全麵深化改革的進程,勢必會使我國的社會穩定受到極大的威脅,勢必會影響到偉大的民族複興的中國夢的實現。這就要求我們,在新的曆史條件下,必須正確認識轉型期社會矛盾的類型和性質,正確把握其發展規律和特點,正確選擇化解社會矛盾的路徑和方法,從而取得最佳的社會效果。處於轉型期的社會矛盾,可以說覆蓋領域廣泛,涉及門類眾多。其中比較受關注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是我國改革開放的一個重要政策,是土地製度史上一個重要的改革。隨著社會的發展和農村情況的變化,逐漸在法律層麵確認為成我國農村的一項基本製度。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是指土地承包方與發包方之間在履行承包合同、承包經營權流轉或繼承以及侵犯承包經營權等方麵發生的民事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包括: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

糾紛;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

農村集體土地可以分為農用地、宅基地和除宅基地之外的集體建設用地,因此集體土地的流轉就是農用地流轉、宅基地流轉以及除宅基地外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其中,農用地的流轉主要是指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物權法》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用益物權的性質,農民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享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可以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並且法律鼓勵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進行適度規模化經營。實踐中,出現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主要原因和表現如下。

(一)農村土地承包流轉操作不規範

隨著國家對“三農”優惠政策的出台,農村土地越來越重要。由於以前農村承包土地流轉政策不完備、不配套,土地流轉行為極不規範,引發了一些土地流轉的矛盾糾紛。這些糾紛主要包括:(1)土地所有權界限不明確。因為曆史原因,有些經營權土地不明確,沒有核準頒發土地使用證書,在開發和種植時引發爭議。特別是原來有些離村較遠的荒地,逐漸被農戶開發種植,產生收益後引發糾紛。(2)有些鄉村缺少統一規範的組織管理機構,缺乏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服務和管理。(3)有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沒有簽訂書麵合同,隻有口頭約定,即使簽訂了書麵合同,合同內容也不夠完整,條款、標的不明確,矛盾糾紛隱患較多。比如,一些農民外出打工,口頭承諾不要承包地,村裏為了不讓承包地負擔的稅費落空,就將其承包地發包給其他農戶。後來,這部分打工人員卻跑回來要田要地。(4)違法收回農戶承包地。如承包期內用

行政命令的辦法硬性規定在全村範圍內幾年重新調整一次承包地,借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之機重新承包土地等。(5)一些鄉村組織還直接充當土地流轉的主體,不尊重農民的意願,隨意改變土地承包關係,搞強製性的土地流轉。這些都造成土地流轉關係的混亂,使得土地流轉工作無序進行。

(二)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監管不到位

在土地流轉的過程中,由於缺乏監管,有些流轉土地使用人隨意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和農業用途;有些流轉土地使用人肆意破壞土地結構,對土地進行掠奪式經營;土地層層轉包甚至一地多包漁利,有的未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轉包,有的轉包合同違法等等,導致土地關係混亂引發糾紛;土地流轉過程還出現許多拖欠流轉價款的現象,承包方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甚至有的村幹部利用手中權力,不經過民主議定原則私自發包,有的甚至以明顯的低價格發包。該種情況下村民本來就有意見,一旦出現土地價格上漲或土地收益提高,就容易引發群眾性矛盾和糾紛。

從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看,土地承包糾紛絕大多數為民事糾紛,體現的是民事法律關係特征;處理和審理土地承包糾紛案件要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程序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值得強調的是,推進農村土地流轉,不是對農業家庭承包責任製的否定,而是新形勢下農業家庭承包製的完善和發展,是在穩定家庭承包製的基礎上搞活承包地、充分發揮承包地的使用效益和資產效益的必然要求。穩定土地承包關係,是土地流轉的前提和基礎。也就是說,推進土地經營權流轉,必須切實尊重和穩定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即賦予農民對土地長久而穩定的承包經營權,使農民對土地的權益關係得到確認和保護。隻有穩定土地承包權,才能搞活土地經營權。不穩定承包權,農民就沒有經營自主權,土地經營權流轉和土地集中使用也就是一句空話。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