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轉型社會中的風險與基層社會矛盾_二、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性質和基本特征
二、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性質和基本特征
唯物主義告訴我們,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矛盾是人類社會發展的根本矛盾和基本動力。它們貫穿於整個社會發展始終,並決定著社會的發展和變化,規定和製約社會上一切其他矛盾的存在和發展。實踐告訴我們,被根本矛盾所規定或影響的許多大大小小的矛盾,事實上有些是激化了,有些是暫時地或局部地得以解決了或者是緩和了,又有些是發生了,因此過程就顯出階段性來。不同階段矛盾的發展是不平衡的,必有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之分,而主要矛盾就是根本矛盾在不同階段的特殊表現。如在階級社會,兩對基本矛盾集中表現為階級鬥爭,而階級鬥爭又起源於各個階級之間的不同的利益訴求,曆史上各個社會形態中的階級鬥爭,都是各個階級利益衝突的表現。
(一)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性質
早在1956年黨的八大上,我們黨就清醒地認識到:在完成三大改造後,國家逐步進入了社會主義階段,社會的主要矛盾變成了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可惜後來,科學的認識在實踐中沒有得到真正的貫徹,“**”中提出“以階級鬥爭為綱”,給黨和國家的事業造成了很大的傷害。
撥亂反正、進入改革開放新時期以後,我們逐漸認識到: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力之間的矛盾。這個主要矛盾貫穿於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整個過程和社會的各個方麵,決定了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們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發展社會生產力,發展才是硬道理。不過在現階段,雖然人民群眾之間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是由於社會生產力還未充分發達,勞動仍是人們的謀生手段,而人們能勝任的勞動能力和勞動量又是不同的,收入和地位自然有區分,利益也就各不相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取得巨大成就,這就為我們解決好人民內部矛盾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當然,我們也應清醒地看到,我國正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隨著經濟體製變革的深入、社會結構變動的加劇、利益格局調整的推進,各種社會問題並將顯現並凸顯,也必將衝擊人們傳統的思想觀念。也正是由於我們處於社會矛盾的深度轉型期,發展中的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問題短期內難以根本解決,人民內部各種具體利益矛盾難以避免地會經常地大量地表現出來。當前的基層社會矛盾絕大多數就是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的表現形式。幾乎所有的矛盾都是群眾為了解決某些個別的、具體的問題而采取的有限行動,並不以反對黨和政府為根本目標。盡管其中不乏有的群眾有一些過激行為或言論,甚至於製造了一些社會衝突,但事實證明,隻要他們的合理訴求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決或緩解,事件大體上就會平息下去。因此,不論這些矛盾的表現形式如何、是否有過激行為,就其本質來說,絕大多數仍然具有非政治性、人民內部性、非對抗性、暫時性、局部性的特點。這些社會矛盾是當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進行中出現的階段性矛盾,是人民內部的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局部利益與局部利益,現實利益與長遠利益之間的矛盾。有利益就會有訴求,有訴求就會有衝突,有衝突就會有進步,處理好這些社會矛盾,對於中國共產黨的執政能力是一個重大考驗,也是中國全麵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現代化的關鍵一環。
(二)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基本特征
經濟的發展、改革的推進和利益格局的調整,總是伴隨著深刻的社會變遷和利益的衝突。麵對當前社會矛盾糾紛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深入地研究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的基本特征,對於積極探討解決矛盾糾紛的對策和措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一,趨利性。馬克思指出:“每一種共同的利益,都立即脫離社會而作為一個最高的普遍的利益來與社會相對立,都從社會成員自己行動的範圍中劃分出來而成為政府活動的對象。”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初步建立和不斷完善,人
們的思想觀念也發生了很大變化,人們更重視和追求與自己密切相關的實際利益,人的價值觀受到扭曲,一切“向錢看”,從而使經濟利益矛盾和物質利益衝突成為引發矛盾糾紛的核心內容。從整體上看,當前我國的基層社會矛盾主要表現為相關群體為實現和維護自身利益而采取的一種非製度性的參與性行為。事實證明,我國當前爆發的社會矛盾絕大多數都是由經濟利益而主導的,諸如失業、下崗、醫保、拆遷、物業管理等,而且絕大多數是由於社會經濟生活的劇烈變化或利益關係短期內出現大的調整而產生的。由經濟利益引發的人民內部的矛盾已占社會矛盾糾紛的70%—80%,已經成為新時期社會矛盾的主要表現形式。
第二,長期性。這是由我國所處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所決定的。我國經濟實力顯著增強,但長期形成的粗放式增長方式尚未根本改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初步建立,但影響發展的體製和機製障礙依然存在;人民生活總體上達到小康水平,但城鄉貧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還有相當數量,統籌兼顧各方麵利益難度加大;協調發展取得顯著成績,但農村發展滯後的局麵尚未改變;社會主義文化更加繁榮,同時,人們思想活動的獨立性、選擇性、多樣性、參與性明顯增強;社會活力顯著增強,同時,社會結構、社會組織形式、社會利益格局發生深刻變化,社會建設和管理麵臨諸多新課題。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客觀存在的上述社會矛盾,有的短期內無法得到有效解決,還將長期存在下去。
第三,潛伏性。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的發生是有其規律的,事情的發展總會有一個過程,各種矛盾從產生到發展直到成為惡性事件,一般都有一個很長的潛伏期,並非突然出現。由於各種原因,社會矛盾已經確確實實的存在,並且積累到一定程度,發展到一定階段,開始初露端倪,通過一定的形式表現出來,但還沒有達到發生劇烈的社會衝突的地步,這個過程我們稱之為潛伏期。事件所表現出的突發性,原因往往在於我們基層工作的疏漏。如果在事件剛出現苗頭時,就采取相應的經濟和社會措施,整個矛盾是不會完成它的全過程的。而一旦演變成群體性事件,不僅損失巨大,而且處理起來也是十分困難的。所以,隻要管理者真正負起責任、隨時有危機意識,不少問題是可以在萌芽狀態就及時解決的。
第四,複雜性。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利益格局的重新調整,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越來越多,造成各類糾紛複雜多樣。一是引發當前社會矛盾的因素複雜多變,加大了處理難度。近年來各地因征地拆遷、土地承包、基層選舉、企業改製等糾紛激化所引發的各種基層社會矛盾頻發,數量增加,規模擴大,誘因複雜,參與者的合理訴求與不合法方式交織在一起,經濟利益訴求與維護民主權利的要求交織在一起,多數人的合理訴求與少數人的無理取鬧交織在一起,群眾的自發行為與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織在一起,給處置工作帶來相當大的難度。二是社會矛盾糾紛的主體呈現多元化。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越來越多的公民和經濟組織參與其中,並成為市場經濟的主要力量。因經濟體製的深刻變革,矛盾糾紛已由過去的僅限於公民與公民間的糾紛,發展為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基層行政村(居)、公民與企事業單位、公民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矛盾糾紛等。矛盾糾紛的當事人已不再是單純的公民個人,而且還包括了眾多的經濟個體和行政組織及部門,矛盾糾紛的主體呈現了多元化。三是矛盾存在狀態的複雜性。從存在的多重性看,有空前的社會流動和社會變革導致的矛盾,有利益主體加速分化和各種群體利益衝突導致的矛盾,有簡單的社會管理與複雜的社會結構導致的矛盾。從時空來看,我國處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大潮之中,社會結構轉型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觀點縱橫交錯,城市和農村雙向拓展,社會主體自由度和剛性化增加,人們的社會行為和觀念的多元化,以往的矛盾和當前的矛盾可能交織在一起,城市的矛盾和農村的矛盾可能交織在一起,此地矛盾和彼地矛盾又可能交織在一起,甚至國內矛盾
和國外矛盾也可能交織在一起,造成了社會矛盾的範圍由小到大由窄變寬,由單純封閉轉向拓展開放。四是矛盾調處方式複雜化。在解決此種社會矛盾的同時,可能會加重彼種社會矛盾。一些重大複雜疑難的矛盾糾紛由於調處不及時、不得當,一些糾紛導致矛盾激化,並引發上訪或聚眾鬧事等群體性事件,或衝擊黨政機關,或阻塞交通、影響生產等,有的釀成刑事案件,有的甚至赴省進京上訪,釀造嚴重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在社會上造成極壞的影響。五是社會矛盾在一定條件下可能轉化。如果我們對基層社會矛盾長期視而不見,不去積極地化解調處,一旦問題出來又處置不當,那嚴重的社會衝突就在所難免了。
第五,牽連性。在許多矛盾並存的情況下,處理起來難度大而且牽連性強。往往是一個矛盾的處理牽涉到其他矛盾,某一事件處理不當、不及時,常常會引起周邊地區、同類利益主體產生“共振”,引起更大範圍的事端。社會生活中出現的諸多熱點、難點問題中,由於矛盾糾紛的起因往往與群眾的生產、生活關係密切,具有相同利害關係的社會成員對共同的利益問題極易產生共鳴,在很多情況下,社會矛盾涉及到不同利益群體,在沒有恰當得到處理的情況下,那麽將不僅僅是個體性矛盾,而是快速地轉化為群體性矛盾。部分上訪群眾抱有“法不責眾,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錯誤心理,認為上訪的人越多,政府越重視,更有利於問題的解決,動輒就組織集體上訪,以此向政府施壓,提出過高要求。如在改製企業中,因職工下崗、企業內部集資引起的糾紛,眾多下崗職工和有關方麵的人員成了糾紛當事人;在城鎮房屋拆遷等方麵,許多有共同利益的群眾成為了糾紛當事人。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決策問題首先要考慮是不是平衡。不然的話,一邊矛盾還沒有完全解決,另一邊又會“出現問題”。
第六,危害性。矛盾糾紛的多樣性、複雜性,影響了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各種利益關係不斷調整,各種社會矛盾已進入深層次,從隱蔽到顯露的軌跡越來越清晰,矛盾的對抗性增強成為一個突出特點。如經濟上的矛盾已觸及到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層次,思想上的矛盾已觸及到價值觀甚至民主觀、自由觀、人權觀的層次。特別是隨著不同利益群體自覺意識的日趨強化,彼此在那些與切身利益相關的矛盾和問題上,易於進行有目的、有組織的溝通和串聯,進而形成不良群體行為,使群體性事件增多。與此相關,近年來各地維穩投入不斷上升,維穩成本相當高昂,在一些地方甚至已經到了不計代價、不惜血本的程度。為維穩支付的代價並不僅僅表現在財力和人力的投入上。在一些地方,維穩已經對政府的正常工作造成衝擊。維穩已經不僅僅是某些職能部門和工作人員的事情。每當有群體性事件發生,或進入敏感時期,各個部門都要以維穩為首要任務,基層政府許多工作人員都有“承包”的任務。在這樣的時期,甚至整個政府的工作都要圍著維穩轉,有些正常的工作被迫給維穩讓路。部分矛盾糾紛調處難度大、時間長,久而久之會引起群眾對政府的不滿,降低了政府威信,破壞了社會穩定。
第七,可控性。就總體而言,我國社會基本保持了安定局麵,存在著許多能夠有效應對社會矛盾問題的優勢。從我國的文化傳統而言,中國人更加重視家庭,這對於社會矛盾問題客觀上起著一種緩衝的作用;從社會心理角度而言,社會各個階層已經形成了一個普遍的共識:社會穩定、社會的安全運行,是經濟發展、民生改善以及國家長治久安的前提條件;從網絡對於緩解社會矛盾問題的積極影響而言,網絡承載著社會安全閥的功能,從而有助於社會矛盾問題的解決或是緩解。
總之,我國社會已進入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經濟體製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在這種社會空前大變動下,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由傳統的社會主義向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轉變。這一時期的矛盾既反映了社會矛盾的普遍性,也反映了其曆史特殊性。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