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儒家“禮”治規範下的社會和諧思想_第一節 傳統社會下的等級製
|第二章|
儒家“禮”治規範下的社會和諧思想
傳統上,儒家的和諧社會思想,是以“禮”來作為規範和調節手段的。儒家的主要代表人物孔子明確提出“為國以禮”(《論語·先進》),主張人們的一切行為都應“齊之以禮”,做到“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論語·顏淵》)。荀子也指出,“為政不以禮,政不行也”(《荀子·大略》), “禮者,治辨之極也”(《荀子·議兵》)。顯然,“禮”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居於十分重要的地位。不僅如此,“禮”還具有規範尊卑、貴賤、長幼、親疏等古代最主要的社會關係的作用。荀子對“禮”就作了如下解釋:“禮者,貴賤有等,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荀子·天論》)。《管子·五輔》也指出:“上下有義,貴賤有分,長幼有等,貧富有度,凡此八者,禮之經也。”“禮”正是通過區分尊卑、貴賤、長幼、親疏等社會關係的差異,來確認社會成員的身份和等級關係。也就是說,“禮”就是用來序等級的,並由此來避免社會秩序的混亂。在儒家看來,等級差異不但不能取消,反而是區分得越清晰、界限越明確越好,因為這樣的等級差異帶來的是穩定的社會關係和良好的社會秩序,而“禮”正是確認和維護此種社會關係和秩序的最有效的工具。
隨著近代西方的平等觀念傳入我國以後,儒家以“禮”來規範的等級差異就遭到了人們的廣泛批駁。等級觀念成為了萬惡之源,人人得以共討之。討伐了一百年之後,我們再看看所謂西方的平等社會,實際上仍然存在著許多等級現象。階級差異和階級不平等現象在西方社會近百年的曆史中不是縮小了,而是擴大了。那麽應當如何看待儒家的等級觀念呢?它有沒有一定的合理性?在當今社會它還有沒有存在的價值?對於這些問題的探討在當前的理論界還處於“猶抱琵琶半遮麵”的狀況,我們將嚐試著對這些問題予以闡發,以起到一個拋磚引玉的作用。
第一節 傳統社會下的等級製
人類社會從原始社會開始就是一個有等級的社會。原始社會的等級是在人們意識到自身存在差異的前提下自然產生的。人和萬物一樣,生來就存在差異,有體質上的差異,有智力上的差異,還有各自適應自然、改造自然和自我能力上的差異,有差異就會有矛盾,在自然選擇法則的支配下,人們自發地調節由自身差異造成的矛盾,建立起人所共遵的社會秩序,這就形成了等級。進入階級社會後,無論是奴隸社會、封建社會,還是資本主義社會,等級從未消失過。等級區分在各民族各地區各時代都不一樣,分別的標準不同,名稱有差別,級差大小也不一致,但無論如何差別都是一樣存在的。
就中國而言,不同時期的等級是不相同的。如西周時的等級製度是這樣規定的,天子為最高一層,下麵依次為諸侯、卿大夫和士,士是統治階級裏最低的一層,士下麵就是平民,平民下麵是廣大的奴隸。這樣的等級安排是非常嚴格的,不同等級使用的器皿甚至墓穴都有嚴格規定。據考古學家對西周的墓穴進行的考察發現:西周時期的墓穴大致分五個等級。第一等級:帶四條墓道的墓葬。由於該墓葬發現不久,因此,墓葬的主人隻能停留在推測階段,不過僅就墓葬形製來看,這些墓葬無疑是目前所發現的西周墓葬中等級最高的。這些墓葬的發現填補了西周墓葬形製的空白,使得西周墓葬形製有了一個完整的序列。第二等級:帶兩條墓道或者一
條墓道的墓葬。墓室麵積一般在20—100平方米之間。第二等級墓葬一般都有二重或者三重棺槨,有豐富的隨葬品,包括成套的禮器、樂器、車馬和附葬的車馬坑等。據推測這一等級的墓主多數為諸侯國國君及其夫人以及王室重臣。第三等級:長方形土坑豎穴墓。墓室麵積一般在10—50平方米之間的大中型墓葬。此一等級的墓主身份比較複雜,絕大多數可能為王室大臣或者諸侯國卿大夫。此類墓葬一般都隨葬較為豐富的青銅禮器,各種器用組合比較齊全。第四等級:長方形土坑豎穴墓。墓室麵積一般在4—1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型墓葬,墓主身份可能為士一級中小貴族,亦可細分不同級別。此一等級的墓葬中一般都隨葬青銅禮器,但是數量相對較少,組合有時不完整。第五等級:墓室麵積在4平方米以下的墓葬,墓主多數可能為平民,不排除少數墓主為沒落的低級貴族。此一等級的墓葬中一般較少隨葬青銅禮器,即便有,組合也不完整,隨葬品以陶質器皿為主,多數隨葬1件或數件青銅兵器。
到了漢代有三公九卿的官職,中央行政“三公”有丞相、太尉和禦史大夫。丞相為皇帝以外的最高行政長官,太尉是全國最高的軍事長官,禦史大夫為副丞相,其職為監察、執法,兼管國家重要文書檔案。“九卿”是“三公”以下的中央政府機構。在爵位上,漢代實行的是二十等爵製,如果將漢墓的等級劃分與二十等爵製相對應,大致也可以將漢墓劃分為五個等級:相當於諸侯王和列侯等級;相當於十九級關內侯至九級爵五大夫的等級;大致相當於八級爵公乘以下諸爵的級別,即相當於具有五百石官秩以下的下層官吏身份;大致相當於八級公爵以下的無官秩的庶民身份;大致是無爵庶民。九等爵以上屬於高等級貴族墓,八等爵及其以下屬於低等級墓。
隋唐以後則有五府六部體製。有的則按品級有一品大員,也有七品芝麻官。官級是一種等級,一般人群的等級則另有一套。
雖然各個時代對於等級的規定有所不同,但事實上,每個朝代的等級都通過製度化的過程逐步固定下來,借助製度的力量進一步確認和強化,這就是所謂“禮製”。在這個意義上,“禮製”實際上是“禮治”的製度標準和工具。
在儒家學者看來,在“禮”的規範下,每個社會成員都在嚴格的等級序列中明確了自己的定位,充當著特定的社會角色,人們各就其位,各司其職,各安其分,各奉其事,各得其所,毫不錯亂,社會自然就會秩序井然、和諧穩定。在儒家學者看來,在禮治的規範下,社會的理想狀態應該是這樣的:“農以力盡田,賈以察盡財,百工以巧盡器械,士大夫以上至公侯莫不以仁厚智能盡官職。夫是之謂至平”(《荀子·榮辱》)。這種理想狀態所描繪的社會分工模式基本上屬於儒家大力倡導並努力追求的社會等級倫理秩序。儒學也正是通過這個學理發展的邏輯過程,強化了傳統社會的等級秩序。儒家堅信隻有這樣的模式才能達致天下的“至平”和“大順”的社會理想,才能使社會中的各階層和諧相處。雖然這些描述有很大理想化的成分,但也確實曾在一定地域、一定程度上實現過。中國曆史上那些盛大的王朝之所以能延綿數百年,同儒家對這種社會理想的孜孜追求是分不開的。
在儒家看來,人類社會的等級分野是天經地義的,必須如此且隻能如此。荀子在《王製》中就曾指出:“分均則不偏,勢齊則不壹,眾齊則不使,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處國有
製,夫兩貴之不能相事,兩賤之不能相使,是天數也。執位齊,而欲惡同,物不能澹則必爭。”在這裏荀子告訴我們,隻有差異才能產生和諧,隻有不齊才能產生齊一,隻有從貴賤之分中才能產生社會秩序,如果沒有差別,則必然產生爭執。大體上儒家所說的等級關係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天然的等級關係,另一類是非天然的等級關係,儒家認為,這兩類等級關係都是必然的和合理的。天然的等級關係就是指在一個家族中,人們之間天然地存在著輩分、年齡、性別、宗法等關係的遠近、差異,由此而產生了父子、長幼、親疏之類的分野。非天然的等級關係就是指從全社會的範圍來看,人們之間存在著才、學、德、智、能力等方麵的差異,並因此而產生的尊卑、上下之類的等級分野。這樣的等級關係不是天然的、固定的,而是可變的,具有流動性的。這種流動性體現在荀子所說的:“雖王公士大夫之子孫也,不能屬於禮義,則歸之庶人。雖庶人之子孫也,積文學,正身行,能屬於禮義,則歸之卿相士大夫”(《荀子·王製》)。墨子則說:“不辨貧富貴賤遠邇親疏,賢者舉而尚之,不肖者抑而廢之”(《墨子·尚賢中》)。也就是說,庶人與貴族之間的社會地位不是固定的,而是變化的、流動的。在中國古代社會的官僚體製下,特別是自隋、唐以來開始實行的科舉製度使人們的德、才、能、功通過科舉選才、考核黜陟等方式轉化為一定的等級地位,這種可以流動、易位的等級秩序得到全社會的認同,成為社會等級關係的主流。勢族富貴人家的子弟如果不思進取,貪圖享受,往往導致家族的衰落。這就是過去所說的“富不過三代”。居於下層的平民子弟,雖然家庭的境遇不佳,但有很多人寒窗苦讀十載,通過科舉製度成為一方官員從而進入社會中層甚至上層,正所謂“十年寒窗無人問,一舉成名天下知”。這種人才交流增加了社會的活力,緩和了階層之間的矛盾,鞏固了社會的穩定。科舉製度保證了階層之間的流動性,為封建統治階級貢獻了一大批平民出身的高級官吏。與西方的貴族統治相比較,儒家“禮”治規範下的社會流動性有明顯的優勢。因為在儒家的觀念中,一個人的社會地位同他的才、學、德、智、能力應該是一致的、成正比例的,有才有德者本來就應該擁有較高的社會地位,享有較高的物質待遇,才德越高,地位和待遇也就相應越高。正如荀子在《天論》中指出的:“德必稱位,位必稱祿,祿必稱用。”在《君道》中,荀子進一步指出:“論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皆使人載其事而各得其所宜。上賢使之為三公,次賢使之為諸侯,下賢使之為士大夫。”《史記·範睢蔡澤列傳》中也曾記錄範睢初次見秦王時所說的:“勞大者其祿厚,功多者其爵尊,能治眾者其官大。故無能者不敢當職焉,有能者亦不得蔽隱。”這雖然是儒家的一種比較理想的設定,但它卻是儒家堅定不移的信念,也是儒家孜孜以求的目標。通過這樣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在古代社會的成熟形態中,社會的等級狀況實際上是人們之間競爭的結果,每一個社會成員一般來說都有發展的機會,競爭造成了特定的等級序列,並使之不斷保持著一種動態的平衡。應該承認,這樣一種社會機製在古代中國的農業社會中是有其公正性和合理性的。在這樣的等級社會中,“禮”所起到的正是確認和維護這種既成的等級秩序的作用。雖然存在著這樣的等級現象,但對於儒家來說,協調等級之間的關係,構建和諧社會,則是儒家傳統社會一直所追求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