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講 關於地方立法的幾個問題_七、地方立法的機製

七、地方立法的機製

(一)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

1.五年立法規劃。一般每屆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第一年要製定本屆五年期間的立法規劃,作為本屆立法活動的指導性文件。

製定五年立法規劃應該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代表和群眾意見,以便使立法規劃符合民意、符合地區實際,符合改革發展需要。立法規劃應該與政府及相關方麵進行溝通協商,並報請同級黨委批準。

2.年度立法計劃。指每年年初在常委會年度工作報告中對當年的立法活動進行安排的計劃。這個計劃依據五年立法規劃,同時也會根據當年情況有所調整。

確定年度立法計劃,也應該事先征求代表意見,征詢有關方麵意見。

(二)法規立項論證機製

指法規案提出後,經主任會議研究轉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論證,論證結果報主任會議討論,決定是否立項的一種機製。這個立項前由人大進行論證的環節,十分必要,它是確立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導地位、發揮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的核心機製。因為正是這個論證機製使得人大擁有了對立法項目進行選擇的實際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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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對各方麵提出的法規案進行論證的情況

5年中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就37項法規項目進行了論證,結果立項31個,不予立項3個,暫緩立項3個。比較有效地提高了立項

質量。而這一點恰恰是提高整個立法質量的頭一關。

(三)法規預案研究機製

指對當前比較敏感或者當前意見不盡一致,但又有必要提前進行準備的立法項目,經主任會議研究並報黨委同意,預先組織力量在一定範圍內進行研究,以備條件成熟時能夠迅速啟動立法程序的一種機製。

北京市采用這種機製已有數年,數個立法預案(如限製吸煙條例、基本住房保障製度條例等)已經成功啟用並成為生效法規,或者即將進入立法程序。

(四)立法聽證機製

指在立法過程中,立法機構聽取持有不同意見的利益相關群體或專家發表各自意見、進行意見交流並在立法中吸收合理意見的一種機製。

現在許多地方在立法過程中采用了這種機製。它對於立法主體充分聽取那些對某些法條有較大爭議的不同人群的意見,讓不同意見之間在進行麵對麵的交鋒中達到提純或接近具有很好效果。當然,聽證的目的是為了充分吸收合理意見建議,聽證之後也就應該盡可能地吸收合理意見建議。不能會議開得很熱鬧,但卻拒絕吸收任何意見建議,使得聽證成為走形式和走過場。

(五)延後表決機製(二審三通過或者三審四通過)

指在進行二審或者三審的當次常委會會議上不進行表決,而是對二審或者三審意見進行研究修改後,待表決條件成熟時再由常委會進行表決的一種機製。

這是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創造的

一種做法,已經實行多年。其目的是克服在二審或者三審的當次常委會上進行表決,由於時間過於倉促而對重要意見來不及進行消化和吸收的弊端。這個機製能夠使常委會組成人員在二審或者三審時能夠充分發表意見,而且對這些意見能夠得到比較充分的吸收發揮了很好的效用。

(六)立法後評估機製

指法規實施一定時期後,為評估該法規的立法質量和實施狀況,對該法規進行評估的一種機製。這種評估,可以是針對某一單項法規的,也可以是針對某一組法規的。

北京市從2009年以來已經開展過多項立法後評估工作。包括奧運前為保障奧運所立多項法規的聯合評估和若幹單項法規的評估。這種評估既可以由人大自己的專門委員會組織進行,也可以委托第三方進行。評估成果既可以用於對立法總結經驗教訓,以提高立法質量;也可以用於法規實施的改進,以提高執法水平。

(七)請示報告機製

指在確定立法規劃或計劃、重要立法項目、重要法規內容、重要法規條款之前向黨委進行必要的請示報告的一種製度或機製。

北京市人大這些年堅持了這些做法。不但立法規劃、計劃要主動報請同級黨委批準,而且每項立法工作都要逐一向黨委請示報告,主動接受黨委領導。對於有些重要法規的條款、有較大爭議的條款,如何進行表述,也注意聽取黨委意見。應該說,這些都是黨委領導立法在具體地方立法過程中的體現。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