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講 關於代表履職的幾個問題_二、代表在會議期間的履職

二、代表在會議期間的履職

按照代表履職的時間段可以分為兩類:一是代表在會議期間應該履行的職責,二是代表在閉會期間所要履行的職責。我們先說代表在會議期間的履職問題。

(一)代表在會議期間有哪些職責?

《代表法》對於代表在會議期間的工作以整整第二章的篇幅列了12條。第7條講:代表應當按時出席會議,不能出席的要按照規定請假;出席會議以前,要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為會議上履職做好準備。第8條講:代表參加大會全體會議、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議,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代表可以被推選或受邀請列席主席團會議和專門委員會會議並發表意見。第9條講:代表有依法提出議案和撤回議案的權利。第10條講:全國人大代表有權依法提出修改憲法的議案。第11條講:代表參加各項選舉,包括依法聯名提出候選人的權利,對候選人提出意見的權利,選舉時投讚成票、反對票、棄權票以及投反對票時另選他人的權利。第12條講:全國人大代表參加決定國務院組成人員和中央軍委副主席、委員的人選;地級市以上代表參加表決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第13條講:代表在審議議案和報告時可以向國家機關提出詢問。第14條講:代表有依法向政府、法院、檢察院及其所屬部門提出質詢案的權利。第15條講:代表有依法向國家機關組成人選提出罷免案的權利。第16條講:縣以上代表有依法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權利。第17條講:代表參加大會表決,可以投讚成票、反對票和棄權票。第18條講:代表有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對各方麵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上12條大體可以概括為出席會議、參加審議、表決投票、提出議案建議等幾個方麵,既包含了代表在會議期間的工作職責、履職內容,也包含了代表具有的權利和應該注意的事項,是代表在會議期間履

職的法律依據。

(二)代表在會議期間怎樣履行自己的職責?

上麵講到,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的工作,法律規定了12條,我們這裏不一一細說,隻強調幾個環節。

一定要做好會前準備。包括:一是預留出席會議的時間。代表應當按照預定會議日期,合理安排自己的公事和私事,為出席會議排除幹擾,以便踏踏實實地出席會議。一般說,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幾周,會向代表發出即將召開會議的預通知。這個預通知是做什麽用的呢?就是讓代表預先合理安排好自己的公事和私事,騰出時間,準備開會。二是積極參加會前活動。如果代表預先得到文件,應該認真閱讀;如果人大安排會前視察,應該積極參加;如果會前代表團召開會議,應該就會議文件認真討論、提出意見。三是走訪選民或選舉單位。就是會前自己要集中一段時間,深入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聽取選民意見和群眾呼聲。征求群眾意見的方式有多種,如走訪、座談、電話、網絡等。同時,作為間接選舉的代表,還應該盡可能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代表大會。法律之所以規定代表可以列席選舉單位的代表大會,其作用也是便於代表聽取選舉單位的要求,以便必要時把這些要求帶到上一級人大會議上去。而列席大會正是集中聽取選舉單位意見的最好時機。四是對會前從各個方麵、各個渠道收集得來的材料進行分析整理,必要時加工成議案、建議或者發言材料等,做好上會準備。做好會前準備非常重要。舉個例子,北京市第十二、十三屆人大代表唐西蘭,在2012年年初人代會上,剛報到就提交60多件建議,這是代表做好會前準備的一個例證。

一定要積極出席會議。上麵我們曾經談到,作為代表盡管是兼職的,但是在人大會議召開期間,應該把代表職務作為自己的第一職務來對待,義不容辭地出席會議,履行自己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

的職務職責。如果你不出席會議,就等於你所代表的那幾千、幾萬選民不在場,那就是辜負了選民和選舉單位的委托,就是沒有履行自己作為代表的職務職責,就是一個失職的代表。法律特別規定,如果兩次未經批準不出席會議,代表資格就終止了,這也是對代表必須出席會議的一種硬約束。積極出席會議,還包括盡可能地出全勤、出滿勤,真正把自己擺在代表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力的位置上,有一種職責所在,當仁不讓的情懷,或者說是責任感、使命感。

一定要認真參加審議。代表出席會議,說明人在場了,我們還得做到人在心也在,要多聽、多看、多想,認真參與到會議的各項議程當中去。這裏我突出地說說認真參加審議的問題。審議,是代表對會議提交的各種報告、名單、決議草案等進行討論、發表意見、提出建議的一個專門用語,是代表會議期間必須履行的一項職權。正是經過這種審議,報告、名單、決議草案的質量才能得以提高,其中有可能出現的錯誤、紕漏才能得以糾正或彌補,以使其更符合人民的利益和願望。這個審議環節可以說既是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實質內容,也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表現形式。而進行審議的主體恰恰是全體代表。試想,如果大家都不發言,或者發言都言之無物,那麽這次人大會議的質量和效果也就成問題了。實際上,你一個人不發言,就等於你所代表的那幾千、幾萬名選民保持了沉默。在這個場合,沉默可不是金,而是失職。所以,參加審議,積極發言,盡可能高質量地發表自己的意見,正是代表履職的關鍵所在。當然,逐漸提高自己審議發言的質量,需要有一個過程,但是我們一定要把自己自覺地放在這個提高的過程之中,而不能放在這個過程之外,這是人人都可以做到的。

關於會議期間如何提出議案和建議,後麵另行講述。

(三)代表在會議期間履行職責舉例(略)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