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國的優勢和經驗
第二節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國的優勢和經驗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新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係,依法嚴密防範和懲治各類違法犯罪活動。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深入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健全落實領導責任製。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係,有效防範化解管控影響社會安定的問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絕不允許其形成氣候。依法強化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影響安全生產、損害生態環境、破壞網絡安全等重點問題治理。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進一步強調: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製機製,以信息化為支撐加快建設社會治安立體防控體係,建設基礎綜合服務管理平台。落實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製度,完善社會矛盾排查預警和調處化解綜合機製,加強和改進信訪和調解工作,有效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嚴密防範、依法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秩序。
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本內容
1991年,中央在總結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本經驗的基礎上,作出了《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明確提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本任務是: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協調一致,齊抓共管,依靠廣大人民群眾,運用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整治社會治安,打擊犯罪和預防犯罪,保障社會穩定,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要求是:(1)各級黨委和政府都要把綜合治理擺上重要議程,健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定期研究部署工作。(2)各部 門、各單位齊抓共管,形成“誰主管誰負責”的局麵。(3)各項措施落實到城鄉基層單位,群防群治形成網絡,廣大群眾法製觀念普遍增強,敢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主要目標是:社會穩定,重大惡性案件和多發性案件得到控製並逐步有所下降,社會醜惡現象大大減少,治安混亂的地區和單位的麵貌徹底改觀,治安秩序良好,群眾有安全感。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範圍,主要包括“打擊、防範、教育、管理、建設、改造”六個方麵。
2001年9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又作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意見》強調,社會治安不僅是一個重大的社會問題,也是一個重大的政治問題。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關係到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關係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關係到國家的長治久安,關係到黨的執政地位的鞏固,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願望和要求。“打防結合,預防為主”是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方針。要堅持打擊與防範並舉,治標和治本兼顧,重在防範,重在治本。打擊犯罪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首要環節,必須毫不動搖地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整治治安混亂的地區,解決突出的治安問題。各級政法部門要把
“嚴打”落實到各個執法環節,把集中打擊、專項整治和經常性打擊緊密結合起來。預防犯罪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積極措施,要進一步把嚴打、嚴管、嚴防、嚴治有機結合起來。
2014年1月,習近平同誌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強調,要處理好維穩和維權的關係,要把群眾合理合法的利益訴求解決好,完善對維護群眾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製度,強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權威地位,使群眾由衷感到權益受到了公平對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維護。要處理好活力和秩序的關係,堅持係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發動全社會一起來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工作。要深入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堅決遏製嚴重刑事犯罪高發態勢,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楓橋經驗”——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典型
1963年6月19日,浙江省委根據中共中央《關於目前農村工作中若幹問題的決定(草案)》的精神,派省委書記處書記兼宣傳部部長林乎加率領的省委工作隊到諸暨縣楓橋區,會同諸暨縣委在楓橋區7個公社進行社會主義教育運動試點。試點一開始,當地一些幹部和群眾積極分子也提出了不少過激要求。針對這一情況,省委工作隊發動楓橋群眾開展“武鬥好還是文鬥好”的大討論,廣大幹部和群眾形成“武鬥鬥皮肉,外焦裏不熟;文鬥擺事實、講道理,以理服人,才能鬥倒敵人,擦亮社員眼睛”的一致看法。試點中,7個公社有67名四類分子被列為重點對象,鬥爭會上幹部、群眾堅持擺事實、講道理,不打不罵,並且允許鬥爭對象申辯,結果沒有捕一個人,就把全部四類分子說服了。隨後,浙江省公安廳將楓橋區社教運動中創造的“發動和依靠群眾,堅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把絕大多數四類分子改造成新人,實現捕人少,治安好”經驗,報告公安部。
1963年10月底,毛澤東同誌在杭州聽取公安部有關負責同誌匯報時說:“這叫做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並指示有關部門要好好總結。1963年11月,公安部和浙江省公安廳蹲點研究和討論總結,最終形成以浙江省委工作隊和諸暨縣委署名的《諸暨縣楓橋區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中開展對敵鬥爭的經驗》。11月20日,毛澤東同誌在公安部起草的向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作“依靠廣大群眾,加強人民民主專政,把反動勢力中的絕大多數人改造成為新人”的發言稿上批示:“此件看過,很好。講過後,請你們考慮,是否可以發到縣一級黨委及縣公安局,中央在文字前麵寫幾句介紹的話,作為教育幹部的材料。其中應提到諸暨的好例子,要各地仿效,經過試點,推廣去做。”“楓橋經驗”由此誕生。
20世紀60年代中期和70年代初期,楓橋創造了依靠群眾改造流竄犯和幫教失足青少年的成功經驗。當時,由於我國農業生產遭到嚴重破壞,人口流動頻繁,流竄犯罪突出,給城市管理帶來了很大壓力。1965年,楓橋幹部群眾主動將本地外出人員尋找回來,就地改造,有效地教育改造了22名流竄犯和41名懶漢“二流子”,創造了就地改造流竄犯的經驗。70年代初期,青少年違法犯罪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針對這
種情況,楓橋幹部群眾創造了幫教失足青少年和一般違法人員的經驗。公安部、省公安廳及時派人總結了《對一般流竄犯就地改造比矛盾上交好》《正確執行黨的政策,做好“可教子女”工作》等一批典型經驗,為以後全國廣泛實施公安基層基礎建設工程作出了示範。
十年動亂結束後,楓橋在全國率先給“四類分子”摘帽,為全國範圍的撥亂反正提供了範例。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楓橋對經過長期有效改造、表現好的“四類分子”摘帽,並總結了摘帽工作經驗。浙江省公安廳黨委就此向省委、公安部作了專題報告,認為:“楓橋區在對‘四類分子’進行改造的同時,對改造比較好的‘四類分子’摘帽的經驗是可行的,有利於社會主義事業。”1979年,中央下發了關於做好“四類分子”的評審摘帽工作的文件。《人民日報》發表了《摘掉一頂帽,調動幾代人記諸暨縣楓橋區落實黨對四類分子的政策》的長篇通訊,報道了楓橋依靠群眾把“四類分子”改造成好人,並給其摘帽的經驗,推動了全國落實“四類分子”政策的順利進行。
改革開放後,楓橋堅持專群結合,群防群治,預防化解矛盾,維護社會治安,成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典型。在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同時,楓橋幹部群眾及時把堅持“楓橋經驗”的著力點放到了維護社會治安上,注重加強農村治保會等組織建設,率先製定了《治安公約》,普遍開展法製教育,在實踐中先後探索形成了“四前”工作法(組織建設走在工作前、預測工作走在預防前、預防工作走在調解前、調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和“四先四早”工作機製(預警在先,苗頭問題早消化;教育在先,重點對象早轉化;控製在先,敏感時期早防範;調解在先,矛盾糾紛早處理)等,依靠群眾就地消化了大量糾紛矛盾和一般治安問題,基本上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形成了“矛盾少、治安好、發展快、社會文明進步”的良好局麵。1998年11月,浙江省委批轉了紹興市委、省公安廳黨委《關於推廣楓橋新經驗,更好地維護農村穩定的報告》,在全省推廣楓橋的做法。
黨的十六大以後,楓橋鎮形成了“黨政動手、依靠群眾、源頭預防、依法治理、減少矛盾、促進和諧”的新格局,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今天,“楓橋經驗”已經成為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經典樣板。2013年10月,在紀念毛澤東同誌批示“楓橋經驗”50周年大會召開前期,習近平總書記就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作出重要指示強調,“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楓橋經驗’的重大意義,發揚優良作風,適應時代要求,創新群眾工作方法,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矛盾和問題,把‘楓橋經驗’堅持好、發展好,把黨的群眾路線堅持好、貫徹好”。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楓橋經驗”的傳承與創新提供了新的契機。
“楓橋經驗”說明,中國在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的實踐中,緊緊依靠人民群眾,集中群眾力量,注重吸收群眾智慧,尊重群眾的首創精神,上下互動,實現社會和諧穩定健康發展。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