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編 堅定信念、實事求是、依法辦事_【他山石】
【他山石】
越權與暴政
○﹝英國﹞洛克
如果掌權者超越法律所授予他的權力,利用他所能支配的強力迫使臣民接受違法行為,他就不再是一個長官了。未經授權的行為,就如以強力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一樣,會遭到反抗。任何大小官員,都無權超越自己職權的範圍,否則,無論是國王還是警察,都一樣不可寬恕。
如果說篡奪是行使另一個人有權行使的權力,那麽暴政便是越權行使、任何人都無權行使的權力。這就是任何人運用他所掌握的權力,不是為了處在這個權力之下的人們謀福利,而是為了獲取他自己的私人利益。統治者無論有怎樣正當的資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個人意誌為準則,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動不是以保護人民的財產為目的,而是以滿足他個人野心、私憤、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當的欲望為目的,那就是暴政。
假如有人因為這話出自一個微賤平民之口,而懷疑其真理性或合理性,那麽,我希望一個國王的權威會使他接受這個觀點。1603年,英國國王詹姆士一世在向議會所作的演說中告訴議員們:“我將永遠致力於公眾和整個國家的福利,並據此來製定良好的憲法和法律,而不著眼於我個人的任何特殊利益和私人的目的。我始終認為,國家的富足和幸福是我最大的幸福和人生的樂趣,這就是一個合法的國王和一個暴君的根本區別。我還確信,一個有道的明君和一個篡位的暴君之間最大的差別在於:傲慢的和懷有野心的暴君認為,他的王國和人民隻是受命來滿足他個人願望和不合理貪欲的;與此相反,英明的和正直無私的國王則認為,自己是受命來為人民謀取財富和財產的。”
1609年,詹姆士國王在對議會的演說中又講了這樣的話:“國王以雙重的誓言來保證自己遵守他的王國的根本法律:一方麵是默示的,即作為一個國王,就必須保護他的王國的人民和法律;另一方麵是在加冕時用誓言明白的表明的。因此,在一個安定的王國內,每一個有道的明君都必須遵守他根據法律與人民所訂的契約。否則,他一旦不依照法律進行統治,就不再是一個國王,而墮落成為一個暴君。”稍後又說,“所以,—切既不是暴君又不是背誓者的國王,都將欣然束身於他們各自王國的法律範圍之內。凡是誘使他們不這樣做的人,都是好使險惡之徒,既不忠於國王,也背叛了國家。”可見,這位通曉事理的開明國王認為,明君和暴君之間的區別就在於:明君以法律為他的權力的範圍,以公眾的福利為他的政府的目的,而暴君則使—切都服從於他自己的意誌和欲望。
如果以為暴政隻是君主製國家所特有的現象,那就大錯特錯了。實際上,任何其他的政體也同君主製一樣,都會有暴政。因為,權力之所以授予某些人是為了管理人民和保護他們的財產,一旦權力被應用於其他目的,以及被利用來使人民貧窮、騷擾人民或使他們屈服於掌權者的專橫的和不正當的命令之下時,那麽不論掌權者是—個人還是許多人,就立即成為暴政。所以我們在曆史上看到,民主的雅典同時有三十個暴君,而羅馬的十大執政官令人難以忍受的統治也不見得比暴君好。
假如有人違反法律,且對他人造成了傷害,那麽,此時法律一旦停止,暴政就開始了。如果掌權者超越法律所授予他的權力,利用他所能支配的強力迫使臣民接受違法行為,他就不再是一個長官了。未經授權的行為,就如以強力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一樣,會遭到反抗。任何大小官員,都無權超越自己職權的範圍,否則,無論是國王還是警察,都一樣不可寬恕。而且,官員由於其教育、職守、顧問等便利條件,理應對是非的權衡認識得更加清楚,如果他竟然越權,當然更加惡劣。
(選自洛克《政府論·下篇》,商務印書館1964年2月第1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