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編 堅定信念、實事求是、依法辦事_【古人言】
【古人言】
上皇帝書
○(西晉)劉頌
天下萬事,自非斯格重為,故不近似此類,不得出以意妄議,其餘皆以律令從事。然後法信於下,人聽不惑,吏不容奸,可以言政。
自近世以來,法漸多門,令甚不一。臣今備掌刑斷,職思其憂,謹具啟聞。
臣竊伏惟陛下為政,每盡善,故事求曲當,則例不得直;盡善,故法不得全。何則?夫法者,固以盡理為法,而上求盡善,則諸下牽文就意,以赴主之所許,是以法不得全。刑書征文,征文必有乖於情聽之斷,而上安於曲當,故執平者因文可引,則生二端。是法多門,令不一,則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奸偽者因法之多門,以售其情,所欲淺深,苟斷不一,則居上者難以檢下,於是事同議異,獄犴不平,有傷於法。
古人有言:“人主詳,其政荒;人主期,其事理。”詳匪他,盡善則法傷,故其政荒也。期者輕重之當,雖不厭情,苟入於文,則循而行之,故其事理也。夫善用法者,忍違情不厭聽之斷,輕重雖不允人心,經於凡覽,若不可行,法乃得直。又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窮塞,故使大臣釋滯;事有時宜,故人主權斷。主者守文,若釋之執犯蹕之平也;大臣釋滯,若公孫弘斷郭解之獄也;人主權斷,若漢祖戮丁公之為也。天下萬事,自非斯格重為,故不近似此類,不得出以意妄議,其餘皆以律令從事。然後法信於下,人聽不惑,吏不容奸,可以言政。人主軌斯格以責群下,大臣小吏各守其局,則法一矣。
古人有言:“善為政者,看人設教。”看人設教,製法之謂也。又曰:“隨時之宜。”當務之謂也。然則看人隨時,在大量也,而製其法。法軌既定則行之,行之信如四時,執之堅如金石,群吏豈得在成製之內,複稱隨時之宜,傍引看人設教,以亂政典哉!何則?始製之初,固已看人而隨時矣。今若設法未盡當,則宜改之。若謂已善,不得盡以為製,而使奉用之司公得出入以差輕重也。夫人君所與天下共者,法也。已令四海,不可以不信以為教,方求天下之不慢,不可繩以不信之法。且先識有言,人至愚而不可欺也。不謂平時背法意斷,不勝百姓願也。
上古議事以製,不為刑辟。夏殷及周,書法象魏。三代之君齊聖,然鹹棄曲當之妙鑒,而任征文之直準,非聖有殊,所遇異也。今論時敦樸,不及中古,而執平者欲適情之所安,自托於議事以製。臣竊以為聽言則美,論理則違。然天下至大,事務眾雜,時有不得悉循文如令。故臣謂宜立格為限,使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錯思於成製之外,以差輕重,則法恒全。事無正據,名例不及,大臣論當,以釋不滯,則事無閡。至如非常之斷,出法賞罰,若漢祖戮楚臣之私己,封趙氏之無功,唯人主專之,非奉職之臣所得擬議。然後情求傍請之跡絕,似是而非之奏塞,此蓋齊法之大準也。主者小吏,處事無常。何則?無情則法徒克,有情則撓法。積充似無私,然乃所以得其私,又恒所岨以衛其身。斷當恒克,世謂盡公,時一曲法,乃所不疑。故人君不善倚深似公之斷,而責守文如令之奏,然後得為有檢,此又平法之一端也。
夫出法權製,指施一事,厭情合聽,可適耳目,誠有臨時當意之快,勝於征文不允人心也。然起為經製,經年施用,恒得一而失十。故小有所得者,必大有所失;近有所漏者,必遠有所苞。故諳事識體者,善權輕重,不以小害大,不以近妨遠。忍曲當之近適,以全簡直之大準。不牽於凡聽之所安,必守征文以正例。每臨其事,恒禦此心以決斷,此又法之大概也。
又律法斷罪,皆當以法律令正文;若無正文,依附名例斷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論。法吏以上,所執不同,得為異議。如律之文,守法之官,唯當奉用律令。至於法律之內,所見不同,乃得為異議也。今限法曹郎令史,意有不同為駁,唯得論釋法律,以正所斷,不得援求諸外,論隨時之宜,以明法官守局之分。
(選自《晉書》卷三十)
【譯文】
自近代以來,法的門類漸漸多起來,法令的條文很不統一。我現在全麵地執掌刑罰,十分擔憂它的弊病,所以謹慎地把事情的全部陳述出來給您聽。
我個人非常希望,陛下治理國家,經常要求得盡善盡美。所以,凡事都要求做得盡善盡美,那麽案子就不能做到完全符合舊例;盡善盡美,所以法律就不能做到完備。為什麽這樣說呢?因為法
律,本來應以完全合理為原則,然而皇帝個人要求盡善盡美,那麽,許多下屬官吏就牽強地解釋法律條文來附和他的意願,用來投合君主的個人喜好,所以法律就不能做到完備。司法官從刑法裏引證法律條文作根據,這樣引證法律條文依法辦案,就會同根據私情與任意斷案相違背,而皇帝又習慣於事事要求處理得盡善盡美,所以執法人征引法律條文依法辦案,那就會產生兩種不同的做法。在這種法律門類多、法律條文不一致的情況下,那麽官吏不知道遵守什麽,百姓也不知道回避什麽了。那些奸詐狡猾的人就根據法律門類多,來實現他們的私欲,隨心所欲地輕判或重處。如果斷案不一樣,那麽居上位的很難對下級進行考察。在這種情況下,案件相同而判決不同,審理案件不公平,對於法律是有損害的。
古人說:“人主要求太周詳,國政就會荒廢;人主要求合理,國事就會治理好。”辦事麵麵俱到,不是指別的,是指要求盡善盡美就傷害了法律,所以他的政事荒廢了。執法堅定果斷,是指輕罪要從輕判決,重罪要從重處罰,即使不合乎人之常情,假如合乎法律條文,就要依法辦事,所以國家就治理得好。善於使用法律的人,下決心違反人之常情、不滿足隨心所欲的斷案。輕罪從輕,重罪從重,雖然和一般人的心理不一致,按一般人的看法,不可以行得通,但是,法律卻得到了正確執行。還有君主和臣子的分別,也是各有自己的專門職責。希望法律一定得到遵從,所以命令掌管法律的人要嚴守法律條文;有時道理講不通,出現困窘時,所以要使大臣去消除滯塞;任何事都有時勢的需要,所以要由國君權衡決斷。管理法律的人嚴守法律條文,要像張釋之處理犯蹕案那樣公平;大臣消除滯塞,要像公孫弘斷郭解案一樣;國君權衡決斷,要像漢高祖殺丁公那樣。天下各種各樣的事,從來並沒有固定的式樣重複出現。所以,與這類事不相似的就不應該憑主觀意願胡亂判斷。一切都應根據法律、法令辦事。然而法律在天下才會有信譽,人們才會順從法律而不致迷惑不解、無所適從,官吏不容許壞事發生,才可以因此談論政令。國君遵從一定格式,用來要求下屬,大官小官各自嚴守自己的職責,那麽法律就統一了。
古人還說:“善於治理國家的人,能根據人們不同的情況采取相應的教化。”根據人們不同的情況采取相應的教化,這說的是要製定法律。又說“順運時勢的變化”,這說的是要隨當前急務的變化。既然這樣,那麽,根據人們的不同情況以及順運時勢的變化,在於根據大量的、普遍的實際情況,而製定法律。法律既然製定了就要遵循它,遵循法律好像四季按時到來一樣準確,執行法律好像手裏握住金石一樣不要輕易拋棄它。各級司法官吏哪裏能夠在已製定的法律條文之內,又講什麽順運時勢的變化,旁引什麽根據人們的不同情況設立教化,來擾亂、破壞法典呢?為什麽這麽說呢?因為開始製定法律的時候,本來已經根據人們的實際情況和順運當時時勢的需要了。如今加入法律的設置不適當,那麽就應該修改它。如果說已經完善了,不能形成完全按法律辦事的製度,而是讓執行法律的部門和官員,無所顧忌地不以法律為準,或輕或重有出入地進行隨意處理。法律,是國君和天下百姓都要共同遵守的。法律已經向全國公布了,就不可以用不守信用來進行教育,不可以用不守信譽的法律來進行裁判,才能求得天下人不輕忽法律。況且明智而有遠見的人說:對最愚笨的人也是不可以欺騙的。不是說平時背離法律,任意斷處,就不能滿足百姓的願望嗎?
上古的時候,討論案件是依據首領或君主的意見臨時裁決,不製定刑律。從夏朝、商朝到周朝,都在宮門外懸掛法令的“象魏”上書寫法律條文。這三代的國君和聖人一樣,然而都摒棄委曲變通的美妙範例,卻采用引證法律條文作為準繩,這並不是聖人與一般人有什麽特殊之處,而是所麵對的實際情況不同。現在談到時勢的樸實是比不上中古時的夏、商、周了,然而執掌法律的人卻想適應心情上的滿足,在“議事以製”方麵來自找借口。我私下認為:聽他們說的話倒很美妙動聽,按從道理上分析起來卻是和時代要求相違背的。然而,天下極大,事情眾多、複雜,常有不能完全遵循法律條文、遵守法令的事出現。所以,我認為應該確立某種法律作為標準,使主管法律的人嚴守法律條文,為實施法律而生死不渝,不敢在成法以外去錯誤地思考問題,或輕或重地隨意處理,那麽法律、法令才能長期得到完滿的實施。案件沒
有正式的法律條文作依據,刑名和法例也沒有可比照的,就由大臣來確定裁決,用來消除滯塞,那麽辦事就沒有阻礙了。至於一些特殊的裁判,超出法律以上的獎賞和懲罰,如漢高祖殺掉專為自己謀私利的楚臣丁公、封賞沒有功勞的趙氏那樣,隻能由國君獨自專門處理,不是職守的臣下所能夠設計、籌劃的。然後,以私情相求,請求離開法律條文來判案的事才會不再出現,似是而非的奏書才會被阻塞,這說的大概就是使法律整齊、劃一的最高標準了。主管法律的若是小官吏,他們處理案件反複無常。為什麽這樣說呢?因為不講私情,那麽法律隻知道嚴苛;講私情,那麽執法時又要枉法。過分嚴苛好像不講私情,然而他們就是用這種辦法來獲得心情的滿足,這樣辦又常常會遇到凶險和阻礙,因此,他們也就是用這種辦法來保衛自己。判罪經常嚴苛,社會輿論就會認為都是公正的,即使一時偶然枉法,也不會引起懷疑。所以,國君不讚成偏於嚴苛好像是公正的判決,而是要求主管法律的人嚴守法律,遵守法令,依照法律辦案上奏,然後才稱得上是對執法官吏的考核。這又是執行法律公正的一個重要方麵。
至於離開法律條文,暫時變更做法,因時製宜地去處理一個案件,能合乎人之常情,附和眾人視聽,可以使人看著順眼,聽著順耳。誠然,當時有稱心如意的感覺,勝過那引證法律條文不順人心的情況。然而,把它拿來做固定不變的製度,一年四季都使用這種辦法辦案,那就經常會得一而失十了。所以,小的方麵有所得,大的方麵必有所失;近的方麵有所疏漏,遠的方麵就必定有所補救。所以熟悉事理、顧全大局的人,善於權衡輕重,不用小的方麵去傷害大的方麵,不用近的事物去妨礙遠的事物。舍得拋棄完全恰當的、適應當前情況的做法,用來保全簡明、公正的法律的最高準則,執法時不受一般人視聽的影響,一定要嚴守法律條文,用條文來矯正成例。每當處理案件時,經常遵從這種思想來判決,這又是法律的最高準則了。
又依據法律判罪,都應當使用法律、政令的正文,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可以依附法律案例來判決。既無法律條文,又無案例可以比附,就不要判罪。法官們所堅持的意見不一致,可以允許有不同的意見。但按照法律條文,嚴格執行法律的官吏,隻應當嚴格遵從法律、政令辦事。至於法律政令之內,看法不統一,就應該看作議決不一致。如今先定法曹、郎、令史等各級法官,在辯駁有不同意見出現時,隻能解釋、闡述法律條文,來矯正錯誤的判決,不能夠引證法律以外的東西,來因時製宜地進行論證,以此表明法官遵從職守。
郭躬明法議罪
○(南朝·宋)範曄
君王法天,刑不可委曲生意。
(郭)躬少傳父業,講授徒眾常數百人。後為郡吏,辟公府。……有兄弟共殺人者,而罪未有所歸。帝以兄不訓弟,故報兄重而減弟死。中常侍孫章宣詔,誤言兩報重。尚書奏章矯製,罪當腰斬。帝複召躬問之。躬對:“章應罰金”。帝曰:“章矯詔殺人,何謂罰金?”躬曰:“法令有故、誤,章傳命之謬,於事為誤,誤者其文則輕。”帝曰:“章與囚同縣,疑其故也。”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 ‘君子不逆詐’,君王法天,刑不可委曲生意。”帝曰:“善。”
(選自《後漢書》卷四十六)
【譯文】
郭躬年少時繼承父親的學業,講授學業,聽講的常有數百人之多。後來,郭躬當了郡吏,被公府征召做官。……有兄弟二人共同殺了人,可是負主要罪責的卻找不出是誰。漢明帝認為哥哥沒能教育好弟弟,所以判處哥哥死刑,減輕了弟弟罪責,免予處死。中常侍孫章宣讀了皇帝命令,錯誤地把兄弟二人都宣判了死刑。尚書向皇帝報告說,孫章假托皇上命令把兩人都殺了,按罪應當腰斬孫章。漢明帝又召見郭躬,向他詢問處理意見。郭躬回答說:“孫章應當被罰金。”漢明帝說:“孫章假傳聖旨殺了人,怎麽說是應當罰金?”郭躬說:“法律規定有故意和過失的分別,孫章把命令傳達錯了,根據事情的實際情況是過失。過失,法律的條文規定處分就輕。”漢明帝說:“孫章和那個囚犯是一個縣的人,我懷疑他是故意宣讀殺掉兩人。”郭躬說:“‘大路像磨刀石一樣平,它的筆直又像射出的箭’, ‘君子要根據事實判斷,不預先懷疑別人的欺詐’。帝王效法上天,要平直無私,量刑不能憑主觀臆斷,牽強附會。”漢明帝說:“好啊。”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