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立健全黨內民主監督製度_三、黨政領導幹部遴選中的民主監督製度
三、黨政領導幹部遴選中的民主監督製度
正確的政治路線確定以後,幹部就是決定的因素。中國共產黨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中,形成了一整套具有中國特色的幹部隊伍建設的理論和政策。今天,在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黨的領導,建立和健全黨內民主監督製度,同樣需要建設一支符合時代要求的、高素質的幹部隊伍。為此,首當其衝的是要把大量既有遠大理想,又有實幹精神;既有較高文化水平,又有豐富實踐經驗;既能卓有成效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又能正確行使權力,清正廉潔,勤政為民的各種優秀人才遴選到各級各類黨政領導職位上,從組織上保證已經確定了的正確的政治路線得以全麵貫徹執行。落實這樣的要求,需要建立健全以下幾方麵的黨內民主監督製度:
1.選舉製度
黨內選舉製度是黨的一項重要的政治製度,它既是民主集中製的實現形式之一,也是遴選黨政領導幹部的重要方法之一。
中國共產黨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中,一方麵非常重視黨內選舉,一開始就把選舉問題寫入黨章,明確規定黨的主要領導崗位即各級黨委、黨總支、黨委常委、黨支部的委員、書記、副書記以及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都由選舉產生;另一方麵,由於主客觀條件的限製,任命製至今仍在相當範圍內存在並繼續發揮著重要作用。體現在黨章中,既有“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織外,都由選舉產生”的規定,也有“在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的規定。這樣,在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每五年才舉行一次的情況下,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常委(特別是書記)經常是由上級黨的組織部門調動或指派的,而非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即使地方各級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也經常發生先由上級黨的組織部門調動或指派,然後再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補選確認的情況。所以,目前我們在黨政領導幹部的遴選上,采用的仍然是任命製和選舉製相結合、以任命製為主的方法。這種方法的特點是:實際上以任命製為主,即下級黨組織的主要負責人由上級組織任命;選舉製的若幹要素主要在民主推薦和民主評議階段發揮作用;完全意義上的選舉製隻在少數基層黨組織中存在。
顯然,在這種遴選方法中,民主選舉的範圍還不夠廣泛,選舉結果的權威性還不夠強。不管其最終結果如何,至少在程序上違背了民主集中製的基本原則,已經造成了多方麵的嚴重後果。首先,使幹部隻對上負責而不對下負責。盡管我們黨經常強調,對領導機關負責和對人民群眾負責是一致的,但在現實中,往往很難把二者統一起來。這是因為,決定幹部升遷的權力主要在上級而不在基層的黨員群眾,隻有同上級搞好關係,才有可能獲得升遷。這樣,本地區或部門黨員群眾的利益和願望也就無所謂了。其次,容易產生官僚主義。任命製和高度集權的政治體製是官僚主義產生的原因,而執政黨內的官僚主義又必然導致國家機關內的官僚主義。目前黨和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官僚主義弊病,不能說與缺乏民主的幹部管理體製沒有關係。第三,誘發不正之風。目前社會上流行的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現象,應該說在很大程度上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以任命製為主的幹部遴選製度引起的。第四,導致組織人事部門的腐敗。作為管幹部的部門,組織人事部門應該是黨性強、講原則、辦事公道的部門,但因掌握了任命幹部的大權,權錢交易、權權交換等腐敗案件也就時有發生,組織人事部門也因此成為查處腐敗案件的領域之一。第五,容易產生任人唯親、唯派、唯利。由於幹部的任免權主要掌握在上級黨組織手中,尤其是掌握在上級黨組織的一兩個主要負責人手中,這就使得黨的任人唯賢的幹部路線和德才兼備的幹部原則在執行中常常受到扭曲,在利益的驅動下,用人唯親、唯派、唯利很難避免。以上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了黨的幹部隊伍建設,敗壞了黨風政風,挫傷了人民群眾的積極性,所以必須嚴肅對待,以擴大黨內民主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建立健全黨內選舉製度。
盡管黨章已經對黨內選舉製度作了明確規定,但在黨內實際生活中,除了還有大量任命製存在外,選舉製在貫徹落實方麵也存在不少問題,選舉的功能遠未充分發揮出來。具體表現在,目前幹部選舉一般都是先提名產生候選人,然後對候選人進行選舉,而候選人的提名產生權主要掌握在一定黨組織的手裏。雖然黨章規定各級黨代會代表和委員會委員的產生,可以直接采用差額選舉或者在預選中先進行差額選舉,但由於黨章並沒有明確禁止這些選舉中的等額選舉,各級黨委的主要領導采取什麽形式選舉也沒有具體規定,這就導致許多選舉仍然是等額選舉,差額選舉的範圍很有限,而且差額幅度不大。加之在選舉前,選舉人對候選人情況的了解隻限於有關部門提供的關於候選人個人經曆、工作等簡單情況的文字材料和有關部門的簡單介紹,候選人到底怎麽樣,特別是當選後能否真正按照選舉人的意誌辦事等,選舉人都不十分了解,這就進一步導致選舉人選擇的實際作用並不大,選舉中缺乏必要的競爭,存在程度不同的形式主義傾向,不能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誌,有時體現的隻是上級黨組織的意圖。通過這種選舉選上來的人,不一定都是廣大黨員群眾最滿意和最公認的。因此,必須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製度。
建立和完善黨內選舉製度,可以考慮從以下幾方麵著手:
首先,製定選舉條例,把黨章規定的選舉製度具體化、規範化、程序化。黨章對黨內選舉所作的規定,都是比較宏觀的,為了這些規定具有可操作性,也為了使這些規定在貫徹實施中不發生扭曲,非常有必要製定黨內選舉的具體條例。這個條例應對黨內選舉的時間、範圍、方式、程序、組織,選舉人與候選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當選人的調動及由此而來的補選,對不符合黨章的選舉的處理,對侵犯黨員選舉權的懲處,對當選人的罷免撤換等,都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這些規定起碼包括:(1)候選人的產生要體現出民主原則。候選人名單要由黨員或黨員代表經過充分醞釀討論後提出,盡管黨的領導機關也可提出推薦意見,但不應是等額推薦,更不能違背選舉人的意誌搞變相任命。(2)選舉辦法要充分體現出民主原則。在正式選舉中,組織者應向選舉人詳細、如實地介紹候選人的情況,使選舉人知情,選舉應一律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3) 上級組織要尊重下級組織的選舉結果。黨章規定:“在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何時才算有必要,不能完全由上級組織尤其是它的一兩個主要負責人說了算,要製定出明確而具體的規定。隻有符合這些規定的,才可調動或指派;而且調動或指派的數額要有限製,一般不應超過常委會委員職數的二分之一,尤其是副書記、書記,更不應該頻繁地調動或指派。
其次,逐步擴大直接選舉的範圍,充分保障廣大黨員的民主權利。黨章明確規定,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了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應由選舉產生。這就是說,黨的各級委員、書記等職,都必須經過黨內選舉產生。但在黨內實際生活中,這方麵的要求遠未落到實處。作為一個普通黨員,可以選舉黨小組長,可以選舉支部委員,卻不能選舉支部書記。現在農村裏的村民委員會都由村民自己直接選舉,為什麽黨員就不能選舉自己的支部書記?這是我們過去形成的習慣做法,從馬克思主義理論上是找不到根據的。所以,根據馬克思早就提出的實行普選製的主張,黨內直接選舉更能充分表達選舉人的意誌,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如果說目前在全黨範圍內實行這種直接選舉還有一定困難的話,至少對於基層組織和一些地方組織來說,實行直接選舉的條件已經具備,應當適時地加以推行。然後,在探索出成功經驗基礎上,自下而上地把這項製度逐步延伸到全黨。
再次,嚴格實行差額選舉,努力增強黨內選舉的民主效能。實行差額選舉是黨內選舉製度的一項重要改革。自從1987年黨的十三大明確將差額選舉寫入黨章後,中共中央先後頒發了三個有關黨內選舉製度的辦法和條例,即1988年的《關於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實行差額選舉的暫行辦法》、1990年的《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和1994年的《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這些辦法和條例對黨代會代表,全委會、常委會委員以及正副書記的選舉作了明確規定,使黨內差額選舉基本實現了“有法可依”。現在的關鍵是在進一步完善相關法規的同時,切實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依據《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差額比例,不應少於20%;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差額比例,不應少於10%;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數,應分別多於應選人數一至二人。依據《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代表候選人數應多於應選人數的20%;委員候選人的差額應為應選人數的20%;經批準設立常務委員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的常委候選人,應由上屆委員會按應選人數多一至二人的差額提出。至於地方和基層的黨委正副書記以及紀委正副書記的選舉,通常的做法是,先由差額選出的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分別選出各自的常委會,再由常委會分別選出各自的書記、副書記。在這最後一環也是最關鍵一環的選舉中,這兩個條例都有明確的差額選舉要求。所以,隨著黨內民主的發展,為了進一步增強選舉製度在幹部遴選中的效能,可以適時考慮在黨委和紀委正、副書記選舉中實行差額製,先由常委會上的差額選舉做起,然後逐步擴展到全委會、代表大會上的差額選舉。
最後,適時引入競爭機製,充分發揮競爭在黨內選舉中的作用。選舉的本質是選擇,選擇隻有在存在兩個以上候選人時才成立。一旦存在兩個以上候選人,客觀上就存在候選人之間的競爭。長期以來,一方麵,大量的選舉是等額選舉,沒有競爭;另一方麵,在差額選舉時,由於受封建殘餘思想的影響,我們並不正視差額選舉中客觀存在的競爭,通常隻是把幾個候選人的情況簡單介紹一下,任憑選舉人選擇。更有甚者,有的選舉組織者在差額選舉時,附加其他條件,在候選人排名上做文章,使差額選舉變相成為等額選舉。實際上,正常的競爭並不是什麽壞事,而是一種優勝劣汰的機製。黨的十三大以來,不少地區和部門的領導機關在選舉時,除了向代表詳細介紹候選人情況外,還采取“亮相”的辦法,讓候選人直接和代表見麵,談當選後的打算。這雖然還沒有達到引進競爭機製的要求,但已受到了人民群眾的歡迎。這說明,在黨內選舉中,適時引入競爭機製既有可能,又勢在必行。而要在選舉中實現競爭,除了改等額選舉為差額選舉外,還應改革現有候選人提名製度,自下而上地提名候選人,允許組織正常的競爭活動,包括候選人登台亮相,候選人匯報自己當選後的工作設想,候選人之間正常的批評活動,候選人回答選舉人的各種問題等,從而使選舉真正起到優勝劣汰的作用。這樣不僅可以確保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而且可以使我們黨的幹部製度真正成為出人才、出效率、出政績的製度,為幹部隊伍茁壯成長注入新的生機活力,為優秀人才脫穎而出開辟新的政治渠道。
2.選拔任用製度
黨的幹部隊伍是黨領導和執政的人才基礎,直接決定著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能力。在黨的建設和發展的任何一個曆史時期,選拔和任用黨政領導幹部,都是黨的組織工作的重要內容,對於黨的事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早在革命戰爭年代,毛澤東就提出了“德才兼備”的幹部標準和“任人唯賢”的幹部路線。我們黨以此為指針,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的幹部製度,包括幹部學習教育培訓製度、幹部選拔製度、幹部考核製度、幹部審查製度、幹部調配與交流製度等。從新中國成立到十一屆三中全會的30年,黨在幹部製度建設上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創新,提出了一係列重要的思想和觀點。比如,黨要管黨,一定要管好幹部,管好黨員,其中最關鍵、最核心的是管好幹部;要逐步形成一套比較完整的使幹部能上能下、能“官”能民的製度;要建立後備幹部製度,大力培養和提拔新生力量,等等。進入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時期,鄧小平反複強調正確的政治路線要靠正確的組織路線來保證,並且及時提出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實行幹部離退休製度,廢除實際存在的幹部領導職務終身製,一大批德才兼備的優秀年輕幹部走上了各級領導崗位。江澤民同樣重視建設高素質的幹部隊伍,提出了努力推進幹部工作科學化、民主化、製度化,認真落實群眾對幹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的要求。1994年黨的十四屆四中全會把培養和選拔德才兼備的領導幹部列為關係全局的重大問題。為了解決這一問題,1995年中共中央頒布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規範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原則、標準、程序、方法和紀律等,成為我們黨在這方麵一個比較全麵、係統的黨內法規。2000年中央頒布了《深化幹部人事製度改革綱要》,提出了黨政幹部製度改革,重點是深化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製度改革,推進黨政領導幹部能上能下。
隨著這些政策法規的頒布和實施,我們黨開始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相適應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製度,幹部工作走上了科學化、民主化、製度化的軌道。民主測評、民主評議、民主推薦初步形成製度,考察預告、差額考察、任前公示普遍推行,公開選拔領導幹部、黨政機關幹部競爭上崗成為現實,幹部聘任製、任職試用期製在較大範圍內推行,在用人上權力過於集中的問題正在解決,幹部管理的公開性和透明度較前有較大提高。
盡管如此,我們黨的幹部選拔任用製度在現實中仍然存在一些與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要求不相適應的地方。主要表現為:在幹部任用上,伯樂相馬、關門點將、個人拍板、封閉決策的狀況沒有徹底消除,這又在很大程度上助長了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等腐敗風氣;能上不能下、能官不能民的觀念和機製實際上沒有根本改變,致使一些在位的幹部缺乏勵精圖治、開拓創新的動力,虎頭蛇尾、安於現狀、貪圖安逸、不思進取的狀況依然存在;民主監督和權力製約的機製比較軟弱,在幹部管理中草率決策、個人專斷、以權謀私、徇情枉法的情況經常出現,在幹部成長中由自律意識較強到寬容放縱自己,再到腐化墮落的例子屢見不鮮;機會均等、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的選人用人機製沒有普遍形成,選人用人的視野比較狹窄,使得一些思想敏銳、作風正派、能力較強的人沒有得到重用,壓製人才的現象沒有從根本上解決。
根據近年來幹部工作發生的這些深刻變化,為了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到建設一支高素質幹部隊伍中去,把中央關於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製度化、規範化,2002年7月,中央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基礎上,頒布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條例》在堅持黨管幹部的前提下,堅持公開、民主、競爭、擇優的原則,圍繞著擴大黨員群眾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體現和吸收了幹部人事製度改革的新成果,進一步規範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原則、標準、程序、方法和紀律等,是我們黨關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必須遵循的基本規章,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的重要舉措。
在黨政領導幹部遴選中,要建立健全黨內民主監督製度,就應當把
擴大民主貫穿於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全過程,進一步擴大群眾的參與範圍,提高群眾的知情程度,真正做到選賢任能,把一大批講政治、懂全局、能夠擔當重任、經得起風浪考驗的優秀人才選拔到各級黨政領導幹部的崗位上。為此,根據條例規定應重點堅持和完善以下做法:
(1)民主推薦。民主推薦是廣大黨員群眾真實表達自己意願,挑選自己信得過的領導幹部的一個重要舉措。它有利於打破幹部工作的“神秘化”,擴大選人的視野,把好幹部的“提名關”,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條例》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在民主推薦幹部的過程中,可以逐步完善以下環節:
第一,科學製定並公開崗位職務的具體標準,以便於民主推薦。崗位標準是由上級黨組織或本部門領導成員提出的擬推薦崗位的條件和要求,也是參加推薦的人員推薦領導成員人選的一個尺度和標準。製定崗位標準應堅持德才兼備、注重實績、易於操作的原則:一是任職資格,主要包括經曆、學曆、專業、任職年限等。二是任職條件,主要包括政治素質、知識和專業結構、工作實績、領導水平、組織能力等。特別是麵對新的國內外環境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全新事業,選拔幹部必須著眼於係統掌握馬克思主義理論,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熟悉相關業務,否則,就經不起執政和改革開放的考驗,不僅難以總攬全局,處理各種複雜矛盾,而且可能受權力、金錢、美色的誘惑,最終走上犯罪道路。三是崗位和層次要求,如正職與副職、機關與基層、業務工作與政治工作、領導班子換屆與個別提拔任職、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與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等不同類型和不同層次的崗位,應製定出不同的具體的崗位要求,以便群眾推薦。
第二,擴大參加推薦人員的範圍,增強民主推薦的群眾基礎。《條例》規定:“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1)黨委成員;2)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黨組成員或者全體領導成員;3)紀委領導成員;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的主要領導成員;5)下一級黨委和政府的主要領導成員;6)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選,應當有民主黨派、工商聯的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參加。”可以考慮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參加推薦人員的範圍,把擬推薦崗位屬下的普通黨員和群眾按一定比例吸納進來,使民主推薦成為真正的群眾推薦而非領導成員之間的互相推薦。至於個人推薦和組織推薦,也應嚴格遵循《條例》要求,“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幹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並署名。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後,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民主推薦。所推薦人選不是所在單位多數群眾擁護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可以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考察對象。” 當然,身為領導幹部的個人在推薦領導幹部人選時,要嚴格執行幹部任用回避的有關製度;組織在推薦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時,要結合本單位幹部培養和群眾反響的情況,經過認真分析、綜合研究再確定。
第三,合理確定推薦方式和比例,以集中、準確地反映民意。《條例》規定:“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究竟采取那種方式,要根據各單位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如果單位人數過少,或者組建時間較短、新來幹部較多、相互之間了解不多,或者內部不團結,投恩怨票、感情票的可能性較大,就不宜采取投票方式進行推薦。而在個別談話中,談話的主持者要以一種客觀、公允的態度,征詢參加談話人員的意見,不可流露自己的傾向性,對參加談話人員產生暗示。與此同時,要科學界定最低得票比例和推薦比例。從一些單位的經驗看,所推薦的人員中,現任領導班子成員的得票比例不能少於50%,非現任領導班子成員的得票比例不應少於30%;民主推薦的比例一般為1:3,即擬提拔職位1個,需民主推薦3人,以此增加可比性、準確性。
第四,精心組織實施,防止民主推薦簡單化。民主推薦幹部是個新事物,同級黨委(黨組)或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必須以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組織實施。要以有利於參加推薦人員了解推薦對象情況、真實表達自己意願、挑選自己信得過的幹部為原則,精心組織,防止簡單化。整個推薦工作應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內完成,組織者要派人做好推薦表的回收、匯總統計和談話記錄的整理。在向上級黨組織匯報推薦情況的同時,要將推薦結果按姓氏筆劃為序在參加推薦人員當中公示,以便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考察時,參加推薦人員有所準備,進一步反映意見。
(2)組織考察。組織考察是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民主推薦的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進行考核和考察。它有利於科學規範地選拔任用領導幹部,減少和避免用人失誤,是選準用好幹部的保證。根據《條例》要求,在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中,可以逐步完善以下幾個環節:
第一,確定考察工作的基本原則。考察工作的基本原則有:1)黨管幹部原則。要嚴格按照黨的原則和幹部政策去識別人才,把好考察質量關;2)德才兼備原則。要全麵貫徹幹部“四化”方針,把德和才統一起來考察,避免重才輕德或重德輕才;3)客觀公正原則。要全麵、曆史、辯證地考察和評價幹部,實事求是地反映幹部情況;4)群眾公認原則。要廣泛聽取群眾的意見,真正把民意作為評價幹部的一個重要依據。5)注重實績原則。要全麵考察幹部的德、能、勤、績,並把工作實績作為評價幹部德才表現的主要依據。(6) 公開透明原則。要公開具體職位的考察標準,讓被考察者在考評會議上公開亮相,接受群眾的評判,增強考察工作的透明性。
第二,明確考察人員的職責和權利。根據《條例》要求,考察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的素質和相應的資格,考察組負責人應當由那些思想政治素質好、有較豐富工作經驗、熟悉幹部工作的人員擔任。在此基礎上,還需明確考察人員的職責和權利。其主要職責有:按照幹部考察的政策規定,深入了解、全麵分析考察對象的情況;如實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起草考察材料,正確評價考察對象;遵守幹部考察紀律。其應有的權利是:查閱考察對象的檔案及相關資料,根據不同對象和具體情況,對考察方式提出建議;全麵了解和掌握與考察有關的情況和內容;根據考察結果對考察對象提出使用意見;有權拒絕不相關人員包括不相關領導對考察情況的詢問,對幹擾考察工作的人員和事件進行抵製。
第三,嚴格遵循考察工作的程序。《條例》規定了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經過的基本程序:1)組織考察組,製定考察工作方案;2)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所在單位的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3)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發布幹部考察預告;4)采取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5)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所在單位的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交換意見;6)考察組根據考察情況,研究提出領導班子調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匯報,經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本級黨委(黨組)報告。上述基本程序必須嚴格遵循,避免簡化、漏掉,確保考察工作落到實處。
第四,認真開展考察座談工作。與幹部群眾座談是深入了解幹部、調查民意的有效形式。搞好這一工作,首先要深入搞好宣傳發動,教育幹部群眾打消顧慮,增強參與意識。要盡早安排,使有關人員心中有數,防止“突然襲擊”、“倉促上陣”。要有一個安靜、保密的談話場所。要有充分的時間作保證,避免因時間倉促或緊張而遺漏,草草收場。要保證參加座談人員的數量,其範圍應同民主推薦人員的範圍大體相同。同時,要擴大外圍考察,采取上詢下訪的方法,找幹部左右的人員座談,了解其在同一層次上的幹部中所處的位置;找幹部的上級領導談,考察其綜合素質;找幹部任職單位的群眾談,考察其工作實績的真實性。通過這些座談,看領導幹部、同級幹部、下級幹部群眾的意見是否一致。凡一致的,考察結果一般比較準確;反差較大的,需作進一步的了解,搞清問題的來龍去脈和爭議的實質。通過全方位、多層次的座談,保證考察結果的準確性。
(3)討論決定。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是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中關鍵的一環,對能否選準用好幹部起著決定性的作用。這樣做,既有利於充分發揚黨內民主,保證在民主的基礎上集中集體意誌,真正實現黨委集體管幹部的原則,又有利於防止個人專斷或少數人說了算,遏製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條例》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屬於上級黨委(黨組)管理的,本級黨委(黨組)可以提出選拔任用建議。”為更好執行這一規定,至少應當做到:
第一,明確集體討論決定的原則和要求。黨委(黨組)集討論決定任用幹部時,就其原則而言,必須堅持任人唯賢,做到公道正派,模範執行民主集中製,不搞小圈子,不搞“山頭主義”,不以個人好惡或恩怨親疏取人;就其要求而言,必須有2/3以上的班子成員到會,會上要充分發揚民主,每位成員都認真負責地發表意見,不準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不準搞臨時會議,不準搞個人說了算,不準跑風漏氣。
第二,遵循集體討論決定的規定程序。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要在一定範圍內充分醞釀的基礎上,嚴格按以下四個環節進行:1) 提出名單。組織(人事)部門在民主推薦、組織考察以及會議研究的基礎上,將擬提拔任用幹部的基本情況和提拔任用意見填製“任免報告表”和“任免名單”。2) 介紹情況。在常委會上,由分管幹部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逐個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提名、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3) 充分討論。到會的常委會成員應根據民主推薦、組織考察以及自己平時掌握的情況,認真討論,充分發表意見。4)投票表決。在事先印製好的選票上,常委會成員作出選擇,表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表決。在討論決定的整個過程中,對每位到會成員發表的意見、投票情況、最終形成的決議等,都應一一記錄,並由到會人員逐個簽名,以示負責。在此基礎上,留存建檔,以便查責有據。
第三,實行黨委(黨組)無記名投票的表決方式。實踐證明,在班子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時,無記名投票比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更有利於發揚民主,形成集中。在表決中,要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實行“一人一票”製,無論是書記還是委員,都隻有一票的權利。表決內容可分為同意、不同意和暫緩表決三種,以應到會成員過半數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對同意票未超過應到會成員半數以上的擬提拔人選,一般應在一年內不得再以同一職務提名推薦;對擬提拔人選意見分歧較大的,或有重大問題一時搞不清楚的,可以暫緩表決,一般應在半年之內不得再以同一職務提名推薦。
(4)任前公示。所謂任前公示,就是將經過民主推薦、組織(人事)部門考察、黨委討論決定的提拔任用對象,在下發任職通知之前,由組織(人事)部門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布,廣泛聽取多方意見。實踐證明,推行這一舉措,有利於培養廣大群眾的民主意識,有利於提高幹部注意自身形象、密切聯係群眾、振奮革命精神、努力幹好工作的自覺性,有利於擴大群眾參與幹部考察的範圍,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的民主監督。搞好任前公示,應根據《條例》要求,著力解決好以下三個問題:
第一,注重公示質量。一是公示的內容要全麵。對凡是決定提拔任用的幹部應全部公示,不能公示這一批而不公示那一批,公示這一部分而不公示那一部分。對於所公示幹部的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政治麵貌、工作單位、簡曆、工作業績、現任職務等,要詳細而全麵。二是公示的時間要充足。根據《條例》要求,公示時間一般應為七至十五天,以保證群眾有充分的時間了解情況。三是公示的形式要有效。可以采取召開公示會議、下發通知、張榜公布、局域網公布等有效形式,而不宜采用吹風、打招呼等形式,以避免群眾的胡亂猜疑。
第二,加強公示管理。一是加強資料管理。公示期間,要建立嚴格規範的工作程序,指定專人負責來信來訪來電的記錄整理,綜合歸納有關情況。有關資料要及時收齊統管,及時歸檔,過期資料要經組織(人事)部門領導批示後統一銷毀。二是嚴肅法紀。對舉報人要嚴格保密,對違反紀律的泄密者要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三是加強對群眾意見的檢查管理。公示期間,對群眾舉報和反映的問題,組織(人事)部門要慎重對待。凡署名真實、反映問題具體的,必須認真調查核實;對匿名信、匿名電,凡反映實質性問題且內容比較具體、經過調查能夠核實的,也要調查核實;對僅僅指出缺點、毛病等一般性問題,或者道聽途說、隨意猜想的,可以不做調查,但對群眾意見比較集中、反映有傾向性問題的,也要進行調查。
第三,尊重公示結果。對於公示對象,在公示期間群眾沒有異議的,或有反映但查無實據的,或查後沒有問題的,經組織(人事)部門複議研究後,應提交黨委會正式下發任職通知。對有問題或擬任職務不適宜的,應視情況進行處理。比如,對群眾有反映但問題短時間內無法查清的,可暫緩正式任命,待問題查清核實後,再提交黨委研究任命;對群眾反映意見較大且經核查確實存在問題的,特別是弄虛作假、為官不廉、作風不實的,要堅決撤銷任命決定;對群眾反映強烈且問題嚴重的,要移交有關部門立案查處。
3.任期製度
任期製度是規定幹部任職期限,防止其在一個崗位上任職時間過長而影響幹部隊伍建設、滋生權力腐敗的一項重要的幹部管理製度。早在50年代後期和60年代前期,黨中央和毛澤東就曾提出過推行任期製度,實現領導幹部新老交替。但後來這個問題未能及時解決。直到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鄧小平才在總結國際國內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把“從長遠著想,解決好交接班的問題”作為“最大”、“最難”、“最迫切”的戰略措施提到了全黨麵前。他反複強調:“過去沒有規定,但實際上存在領導職務終身製。這不利於領導層更新,不利於年輕人上來,這是我們製度上的缺陷。”“老同誌要有意識地退讓。要從大處著眼,小道理要服從大道理,不要一涉及到自己的具體問題就不通了。”十二大以後,中央根據鄧小平的意見和建議,在中央和省兩級設立顧問委員會,在縣級以上單位設立顧問組或顧問,同時建立了老幹部退休和退居二線製度,對全麵推行黨政領導幹部任期製、廢除領導職務終身製進行了積極有益的探索。鄧小平、陳雲等老一輩革命家則以身作則,帶頭退居二線,誠心扶持第一線的同誌大膽工作,並在重大問題上認真出主意、當顧問。1989年,在黨的十三屆五中全會上,鄧小平毅然辭去全部職務,實現完全退休,我們黨順利實現了最高領導的集體交接班。1992年黨的十四大決定,取消中央和省兩級的顧問委員會,黨的集體領導最終完成了新老交替,為在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全麵推行黨政領導幹部任期製打下了重要基礎。
盡管在黨章和憲法中,沒有專門條款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期製,但卻明確規定了各級黨的代表大會、黨的委員會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政
府的任期及個別領導職務的任期。這些規定的貫徹實施,實際上已經在執行著黨政領導幹部任期製的功能。2000年,中央在《深化幹部人事製度改革綱要》中,首次明確提出要“實行黨政領導職務任期製”,並且強調,要“在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完善選任製幹部的任期製。縣以上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和其他工作機構的委任製領導幹部,也要逐步實行任期製。”這個綱要是著眼於200l—2010年深化幹部人事製度改革而製定的,因此可以說,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期製代表了幹部人事製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對於進一步完善幹部能上能下機製,激發幹部隊伍的生機和活力,促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必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首先,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期製是社會主義製度完善的必然選擇。建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製,就是要通過建立幹部更新機製,從根本上廢除黨政領導職務終身製,使黨政幹部按照科學的程序,遵循市場競爭的內在規律,實現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在最佳的年齡段發揮最大的才能,為社會做出最突出的貢獻。
其次,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期製是推進幹部能上能下的重要措施。建國以來,我黨在推進幹部能上能下方麵取得了不小成績,但一些深層次的矛盾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能上不能下的問題仍然是領導班子建設和高素質幹部隊伍建設的一個主要製約因素,領導幹部實際存在的終身製已經成為深化幹部製度改革的“瓶頸”。實行領導幹部任期製就是要徹底改變這一弊端,並力圖在全社會形成一種共識:幹部被提拔,是對個人能力的承認和肯定,是事物發展的必然;幹部被降免,是讓位給更合適、更有能力的同誌,也是事物發展的必然。惟有這樣,才能徹底打破領導職務終身製,解決長期存在的幹部能上不能下問題,為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創造條件。
再次,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期製是全麵提高幹部隊伍素質的有效手段。長期以來,由於領導幹部任用製度的不完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缺乏競爭、論資排輩、平衡照顧等問題,導致部分領導幹部內無動力,外無壓力,影響了幹部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期製,就是要按照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通過科學合理的製度,不斷更新領導幹部。這必將大大激發廣大幹部奮發進取、勤奮學習的熱情,使他們通過提高自身素質,努力創造一流業績,維護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和形象。
最後,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期製是實現幹部工作法治化的客觀要求。幹部製度的完善是實現幹部管理從“人治”走向“法治”的關鍵,對於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實現幹部管理的法治化,首先要在幹部“進”和“出”這兩個關鍵環節上建立法規製度,逐步使幹部工作由人治走向法治。而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期製,就可以把領導幹部的任期、任期屆限和最高任職年限以法規形式確定下來,在幹部“下”的渠道方麵形成不以個別領導人的意識為轉移,不因個別領導人的變化而變化的法治化管理,有效杜絕幹部使用中的不正之風。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期製是一項十分龐大、複雜的係統工程。要保證這一工程的順利實施,必須建立健全一整套相互銜接、相互配套的製度體係。具體說,需要作以下幾方麵的努力:
第一,明確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期製的基本原則。一是黨管幹部原則。黨管幹部是黨在長期革命鬥爭和社會主義建設中形成的寶貴經驗,也是做好幹部工作的基礎和保證。黨的各級組織必須以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做好這項工作,依據有關法規、政策和程序,管理好實行任期製的黨政幹部,以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各項法規的貫徹執行。二是能上能下原則。能上能下是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期製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其實質就是要促進幹部隊伍在優勝劣汰的基礎法則作用下,及時淘汰那些實績不突出、群眾不擁護或相形見絀的幹部,為及時提拔任用那些實績突出、群眾公認的優秀幹部創造良好條件。三是任期公正原則。從本質上講,任期製就是要明確領導職位的任職時限,時限一到,職務自然解除。因此,除個別關係國家利益的特殊崗位外,對各級黨政領導幹部一律實行任期製。四是任期公開原則。增加幹部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讓群眾監督幹部管理,是加快幹部管理民主化進程的有效途徑。任期開始時,要公布任期時間、任期期限和任期責任目標;任期結束後,要公布責任目標完成情況和工作去向,從而確保任期過程中的主要環節都能得到群眾的監督。五是任期適當原則。任期製的任期時間、任期屆限和最高任職年限必須適當。任期時間過長、任屆太多,不利於促進幹部的新老交替;任期時間過短、任屆太少,使幹部調整過於頻繁,容易造成幹部工作的短期行為,不利於工作的穩定和發展。因此,要統籌兼顧多方麵因素,合理確定任期時間和任期屆限。六是任期相對穩定原則。任期製作為黨政領導幹部的任用製度,對幹部的任期必須具有法規約束力。一旦任期確定,就要強化“屆”的概念,維護領導幹部任期的權威性和嚴肅性,除特殊情況(如個別幹部出現嚴重問題而通過組織程序罷免)外,不得在任期內調整幹部。
第二,製定《黨政領導幹部任期製實施條例》,使任期製的實施範圍、任期時間、任期屆限和最高任職年限等都以法規的形式明確規定下來。《條例》應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規定除個別影響到國家機密和國家安全的重要崗位外,任期製適用於所有黨政機關的領導幹部。從任用形式上看,任期製應包括選任任期製、委任任期製、聘任任期製三種形式;從人員構成上看,任期製應適用於中共中央、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和地方鄉、鎮以上(含鄉、鎮)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法院、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以及上述部門內設機構中的領導幹部。在此基礎上,《條例》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科學合理地確定出不同級別、不同部門的黨政領導幹部的任期時間和任期屆限。對於選舉製的幹部,其任職時間應與黨的各級代表大會及其產生的黨的各級委員會、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產生的常務委員會的任期相同。對於委任製和聘任製的幹部,每屆任期應與同級選舉製幹部的任期相同。本著這一原則,在黨的中央委員會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擔任領導職務的幹部,每屆任期五年;在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和市轄區委員會及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擔任領導職務的幹部,每屆任期五年;在黨的鄉、民族鄉、鎮委員會及政府擔任領導職務的幹部,每屆任期三年。同時,應本著既要促進幹部隊伍充滿生機與活力,又要保持幹部隊伍相對穩定的原則,規定各級黨政領導幹部的任期不得超過兩屆。此外,應本著加快幹部新老交替、促進年輕幹部快速成長的原則,可規定不管什麽級別,隻要擔任了領導幹部,在同一職位上的最高任職年限不得超過兩屆,任期屆滿後原任職務自然免除。
第三,明確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任期屆滿後的調整使用政策,解決“下”的去向問題。合理安排任期屆滿的領導幹部,是建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製的重要內容,是保證任期製順利實施的基本前提,也是促進幹部能上能下的關鍵所在。目前,可以結合實際,考慮采取以下八種途徑安排任期屆滿的幹部:1)提拔。對任期內工作實績突出、群眾公認且年富力強的幹部,可提升職務,委以重任。2)連任。對第一任期內勝任工作、適應發展需要、群眾擁護的幹部,可在遵循任期屆限和最高任職年限的前提下,通過法定程序實現連任。3)交流。對符合交流條件、具備擔任同級其他領導職務的幹部,可交流任職。任滿兩屆的必須交流;任滿一屆不易連任的,也應交流;除在本係統內交流外,還應創造條件實現跨係統交流。4)改任非領導職務。對工作實績不突出或群眾不擁護,任滿一屆不能連任的、任滿兩屆不易交流的、達到最後任職年限不能再提拔的幹部,可改任同級或下級的“顧問”、“資政”等非領導職務。5)待崗。對有一定潛力、但工作出現失誤的年輕幹部或從領導職務上退下來、暫時沒有合適崗位的幹部,可實行待崗。一般待崗時間為一至兩年,期間可安排不少於三個月的培訓。待崗期滿後,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待崗表現情況重新安排工作。6)到企事業單位任職。對有專業特長、本人願意到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幹部,可安排到企事業單位任職。7)退休。對雖達不到退休年齡,但符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工齡滿30年的幹部,可在本人自願、組織批準的情況下,提前辦理退休手續。8)離職分流。對有意離開黨政機關、自謀職業的幹部,應創造條件給予政策上的鼓勵和支持,通過一次性經濟補助或買斷工齡等方式,促使他們自主擇業,在社會上發揮才能。
第四,建立健全各項配套製度。黨政領導幹部任期製是幹部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立幹部能上能下機製的重要環節。要保證這一製度的貫徹落實,必須建立與之協調、銜接的配套製度。一是建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目標責任製度。凡擔任領導職務的幹部,在任期開始時,都要明確規定任期內的總體工作目標。上級主管部門要承擔下一級領導幹部任期責任目標的審批、督查和考核評定工作。任期責任目標的製定要科學合理,既要有總體目標,又要有年度目標;既要周到全麵,又要突出重點;既要有較高的標準,又要有細化、量化的目標。二是建立黨政領導幹部考核製度。要針對不同層次、不同部門的特點和要求,建立和完善幹部的年度、屆中和屆末考核製度。考核目標要以幹部在任職期間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為重點,通過嚴格科學的考核,全麵準確地評價出幹部在任期內的德、能、勤、學、廉等方麵的情況,並把考核結果作為任期屆滿後幹部升降去留的重要依據。三是建立競爭上崗製度。隻有與競爭上崗相銜接,黨政領導幹部任期製才能真正建立起能上能下的用人機製。除個別崗位不易競爭或按黨章和有關法律規定需要選舉產生以外,其他領導崗位都應通過競爭上崗的方式產生。
4.彈劾罷免製度
在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史上,盡管沒有“彈劾罷免”這一概念,但各無產階級政黨或政權在規定“直接選舉”的同時,大都規定“隨時罷免”或“隨時撤換”。國際共運史上的經驗充分表明,正是“隨時罷免”和“直接選舉”這兩個“基本點”,構成了無產階級代議民主所要求的選民自主選擇自己管理者的民主監督機製。這種機製使得選民掌握其管理者頭上“烏紗帽”的主動權,通過“直接選舉”將手中的“烏紗帽”奉送給自己稱心如意的管理者,通過“隨時罷免”收回那些有違民意、異化變質的“公仆”的“烏紗帽”。惟有“送”與“收”的統一,才能促使人民公仆為人民掌好權、用好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人民的根本利益。
中國共產黨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實踐中,在建立健全選舉製度的同時,也對彈劾罷免製度作了大量探索。抗日戰爭時期,陝甘寧邊區的“參議會條例”即對由選民和人民群眾行使的針對邊區幹部的彈劾程序作了具體規定。1980年,鄧小平在論及黨和國家領導製度的改革時,又提出建立彈劾製度。他說:“要有群眾監督製度,讓群眾和黨員監督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凡是搞特權、特殊化,經過批評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權依法進行檢舉、控告、彈劾、撤換、罷免,要求他們在經濟上退賠,並使他們受到法律、紀律處分。”可是,二十幾年來,盡管黨章有黨員罷免權的原則規定,但缺乏實施細則,至今沒有形成真正起作用的彈劾罷免製度。現在,隨著黨政領導幹部遴選中民主監督製度的改革和完善,建立健全彈劾罷免製度應該提上議事日程了。這主要基於兩方麵的原因:一方麵,彈劾罷免製度是最重要的民主監督製度之一,它既包括民主地授予權力,即由選舉者通過民主選舉將管理自己的權力委托給被選舉者,也包括民主地收回權力,即選舉者發現權力不能按照自己的意誌運轉時,就將權力從被選舉者那裏及時地收回。現在,我們已經有了民主授權製度,但還沒有建立起專門的民主收回權力的製度,這說明我們的民主監督還不很完善。隻有建立並完善彈劾罷免製度,才能說我們黨在黨政領導幹部遴選中建立起了完整的民主監督製度。另一方麵,彈劾罷免製度是遏製腐敗現象蔓延的有效手段。當前,一些領導幹部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幹各種違法違紀的事,由於彈劾罷免製度不健全,人民群眾有看法沒辦法,甚至向上級反映,還遭到打擊報複。為此,必須建立健全與選舉製度相配套,針對黨政領導幹部的彈劾罷免製度,使人民群眾有權隨時撤換那些被選上領導崗位以後,因地位變化而不再為人民辦事,隻為自己牟取私利、為非作歹的人。人民有權選舉領導幹部,當然也有權撤換領導幹部,這是在幹部遴選中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重要體現。
目前,我們黨要建立針對黨政領導幹部的彈劾罷免製度,除了思想認識上的障礙外,麵臨的主要問題是缺乏相關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製度或法規。為此,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麵努力:
第一,進一步解放思想,突破那種將彈劾罷免製度視為西方資產階級專利品的傳統觀念。彈劾罷免製度是西方國家的代議機關針對各級官員的違憲違法行為、失職瀆職行為而提出控告、起訴並進行審理、追究的一項權力監督製度,它盡管創立並廣泛采用於西方國家,但根據國際共運史上的類似做法和鄧小平的有關論述,今天我們完全可以結合自己的國情,借鑒和吸收西方在這方麵的有益經驗,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構架中的彈劾罷免製度,使之成為製約監督各級黨政領導幹部的重要杠杆、有效利器,從而拓寬和暢通普通黨員和人民群眾監督領導幹部的渠道,進一步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改革和完善黨政領導幹部遴選中的民主監督製度。
第二,必須製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彈劾罷免的內容、對象、程序、形式等。首先是彈劾罷免的提出。根據我國國情,既應有黨和國家的各級代表機關提起的彈劾罷免,又應有普通黨員和廣大人民群眾直接提起的彈劾罷免。考慮到提起彈劾罷免的充分代表性和技術操作上的可能性,由普通黨員和人民群眾直接提起對與自己聯係並不緊密的領導的彈劾罷免,實際上很難做到;但對與自己工作生活有密切關係因而相當了解的領導(如基層單位領導)的彈劾罷免,還是可以做到的。因此,黨和國家各級代表機關的彈劾罷免,應該主要針對地方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的領導提起,普通黨員和人民群眾的彈劾罷免應該主要針對基層單位的領導提起。其次是彈劾罷免的審理。對於由代表機關或黨員群眾提起的針對各級領導幹部的彈劾罷免,選任或委任該幹部的權力機關必須認真對待,由同級黨的代表大會或其全委會、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組成特別審理機構,在規定期限內分別聽取彈劾罷免提起方的彈劾罷免意見和被彈劾罷免人的答辯詞,經過詢問和辯論,對彈劾罷免案進行表決。若有出席會議人員的2/3多數同意,則彈劾罷免案成立,立即將被彈劾罷免人解職,嚴重的還應根據其失職瀆職、違法違憲的性質和後果,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要進一步完善選舉製度,為彈劾罷免製度的實施提供相應的保障。彈劾罷免的實質是普通黨員和人民群眾,通過民主的力量對由選舉產生的幹部不能帶領他們實現既定目標或自身存在嚴重問題的情況所投的不信任票,它意味著由黨員群眾選舉產生的幹部,黨員群眾有權中止其中不稱職者的權力。基於此,要進一步推行彈劾罷免製度,除了盡快製訂專門法規以外,還應把著眼點放在完善選舉製度上麵。這樣,既防止了選舉製度的一勞永逸,使彈劾罷免製度真正運作起來,也促進了領導幹部行為的規範化,使他們能夠更好地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更好地為人民服務。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