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黨員民主權利與黨內民主監督_五、黨員的權利與義務、紀律與自由的關係
五、黨員的權利與義務、紀律與自由的關係
黨員權利與黨員義務的關係、黨的紀律與黨員的自由的關係,以及黨員與黨的組織的關係、下級黨組織與上級黨組織的關係問題,從黨員權利的角度看,實際上也是如何正確行使黨員民主權利的問題。對這幾個關係如果不能正確理解和處理,就會出現權利行使上的偏頗,影響黨內正常的民主生活。
1.正確處理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黨員的權利與義務是一對矛盾,二者既有區別又有聯係,既有對立的一麵,又有同一的一麵。權利的存在以義務的存在為條件,無義務則無權利;義務的存在以權利的存在為前提,無權利也無義務。馬克思對權利與義務的同一關係作了最好的概括:“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所謂“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大體上包括三層含義:其一,權利主體同時也是義務主體,權利主體在享有一定權利的同時,也承擔一定的義務,如《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黨員享有八項權利,同時也負有八項義務;其二,權利主體在行使權利的同時,一般也須履行一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實際上是對權利行使範圍和方式的限製,如黨員在行使批評、檢舉、控告等監督權利時,必須履行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的義務;其三,權利主體行使權利時,一般還要以其他人履行義務為條件,如黨員行使知情權時就需要黨組織的有關部門或領導幹部履行提供有關材料、介紹有關情況的義務。
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理想狀態是每個人在事實上都享有同等的權利和負擔同等的義務。這也是人類追求的終極目標之一,社會發展就是朝著這個方向前進。但是,這是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一部分人享有較多的權利而負擔較少的義務,另一部分人享有較少的權利而負擔較多的義務,這是一種常態。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稱在階級社會表現得尤為明顯,奴隸製社會和封建製社會幾乎把一切權利賦予了剝削階級,把一切義務推給了被剝削階級。正因為如此,那些享有較少權利卻負擔較多義務的人們才會不斷地為爭取權利而鬥爭。也正是這種爭取權利的鬥爭,使得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向著理想的狀態邁進。無產階級革命實際上也是一場爭取權利的鬥爭,無產階級在與資產階級的鬥爭中從未忘記拿起權利的武器。馬克思主義的創始人曾經指出:“無產階級的第一批政黨組織,以及他們的理論代表都是完全站在法學的‘權利基礎’之上的。”
黨員的權利與義務在事實上的平等、統一也需要一個過程。盡管我們規定了黨員在黨章麵前一律平等,每個黨員都平等地享有黨章所賦予的權利和承擔黨章所規定的義務,“誰也不能占便宜”,但事實上我們還做不到這一點。搞特權、特殊化的現象在黨內還一定程度地存在著。搞特權實質上是對別人權利的侵犯和掠奪,是一種剝削階級的行為。對那些搞特權的人,沒有理由不堅持反對。同時,要通過加強製度建設保障普通黨員的民主權利,為他們充分行使民主權利疏通渠道、提供方便,努力做到行使權利與履行義務的平衡。蘇共解體的教訓中有一條就是沒有正確處理好黨員的權利與義務的關係,“黨員的義務被反複強調,黨員的權利卻實際上被忽視。包括黨的基層領導的任免,也往往由上麵決定,並不征求普通黨員的意見”。這樣,普通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的積極性就逐漸泯滅,黨也就逐漸失去了它的活力。
黨內的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也是一種權利義務關係。黨員既是監督的主體,又是監督的對象,既有監督黨組織和其他黨員的權利,又有接受黨組織和其他黨員監督的義務。黨員不接受監督是不履行黨員義務的行為,也是違反黨紀的行為;黨員不監督黨組織和其他黨員是不行使黨員權利的行為,是民主意識差和黨性不強的表現。因此,每個共產黨員在行使監督權利時,不要忘記履行被監督的義務;在履行被監督的義務時,也不要忘記行使自己的監督權利,做到權利與義務的統一。
2.正確處理紀律與自由的關係
(1)黨的紀律是黨的事業取得勝利的基本條件
共產黨的政治任務和政治使命決定了黨的組織必須是一個最講紀律的組織。建黨之初,由於黨處在秘密狀態和嚴酷的鬥爭環境之中,黨的紀律更成為黨組織得以生存、發展、壯大的基本保證。列寧曾經指出:“無產階級實現無條件的集中和極嚴格的紀律,是戰勝資產階級的基本條件之一。”1919年3月俄共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俄國共產黨(布爾什維克)章程》,專列有“黨的紀律”一章,其中規定:“嚴格遵守黨的紀律是全體黨員和一切黨組織的首要義務”。我黨1922年二大通過的第一個《中國共產黨章程》,也把“紀律”專列為一章。
我們黨的幾代領導集體都非常重視黨的紀律建設問題。1938年,鑒於張國燾嚴重破壞黨的紀律的行為,毛澤東在黨內重申黨的紀律: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毛澤東還指出,除了上述四項最重要的紀律外,還須製定一種較詳細的黨內法規,以統一各級領導機關的行動。此後,具有嚴密的組織性和鐵的紀律,逐步成為中國共產黨及其所領導的軍隊的鮮明特色和重要優勢,為實現全黨、全軍的統一意誌、統一行動,並最終奪取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提供了重要保證。毛澤東對此曾作過精辟的概括:加強紀律性,革命無不勝。
鄧小平特別強調黨的紀律,他指出:“要堅持和改善黨的領導,必須嚴格地維護黨的紀律,極大地加強紀律性。個人必須服從組織,少數必須服從多數,下級必須服從上級,全黨必須服從中央。必須嚴格執行這幾條。否則,形成不了一個戰鬥的集體,也就沒有資格當先鋒隊。”鄧小平強調:“對一切無紀律、無政府、違反法製的現象,都必須堅決反對和糾正。否則我們就決不能建設社會主義,也決不能實現現代化。”1982年,他在軍委座談會上講到:“同心同德,一心一意,沒有紀律不行。我們過去革命,就是靠紀律,而且是自覺的紀律。”1985年,鄧小平又強調:“我們這麽大一個國家,怎樣才能團結起來、組織起來呢?一靠理想,二靠紀律。組織起來就有力量。沒有理想,沒有紀律,就會像舊中國那樣一盤散沙,那我們的革命怎麽能夠成功?我們的建設怎麽能夠成功?”
黨的第三代領導集體同樣強調紀律問題。江澤民指出:“黨的紀律極為重要。它的政治作用,就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鬥力,保證黨的綱領、路線和任務的實現。如果容忍和聽任黨組織或黨員無視組織紀律,為所欲為,那麽,我們黨就不成其為馬克思主義的政黨,就會喪失戰鬥力,甚至瓦解。”
(2)黨的紀律是紀律與自由的統一
關於什麽是工人階級政黨的紀律,列寧曾下過一個定義。他說:“我們不止一次地從原則上給工人政黨的紀律的意義和概念下了定義。行動一致、討論自由和批評自由——這就是我們的定義。”理解列寧給出的定義,應當把握好以下幾點:第一,黨的紀律是為了保證全黨行動一致。如果黨沒有嚴格的紀律,那就無法保證行動一致;如果沒有行動一致,黨領導的事業就不會取得成功。第二,黨員的自由不是抽象的自由,而是具體的自由,當時主要是指討論自由和批評自由。黨員的自由被黨章規定下來便成為黨員的權利。黨員的自由或權利是黨內民主的基礎,也是黨內民主的表現。第三,黨的紀律和黨員的自由並不矛盾,它們互相促進、互相保證。黨內有了討論自由和批評自由,真理就會越辯越明,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就比較容易實現,從而促進和保證了黨的紀律;黨內有了嚴明的紀律,黨員的自由便有了保障,因為討論自由和批評自由本身就是黨的紀律,破壞討論自由和批評自由的行為會受到黨紀處理。
中國共產黨人繼承了馬列主義關於紀律與自由關係的基本思想。毛澤東認為,紀律與自由不可偏廢,缺一不可。1957年,毛澤東對黨和國家的政治局麵的理想狀態進行了描述:“我們的目標,是想造成一個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誌、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那樣一種政治局麵。”陳雲認為,“無產階級政黨應該是一個最有紀律的黨,也是一個最講民主、最講自由的黨”。他還說:“堅定的革命者視紀律為自由。”在1985年3月的全國科技工作會議上,鄧小平更為明確地表述了紀律與自由的關係,他說:“紀律和自由是對立統一的關係,兩者是不可分的、缺一不可。”
(3)在紀律與自由的問題上要堅持兩點論與重點論的統一
在紀律與自由的關係上做到絕對平衡,是不現實的。一般情況下,總是根據局勢的變化在一個時期比較強調紀律,而在另一個時期比較強調自由。在紀律與自由的問題上堅持重點論是正確的,堅持重點論也就是堅持兩點論。但這裏有個“度”的問題,掌握不好這個度,重點論就會變成一點論。正如鄧小平所說,“問題都在於‘過分’”。因此,當我們在強調紀律的時候,千萬不能忘記還有自由;當我們強調自由的時
候,千萬不能忘記還有紀律。如果一味地強調紀律,黨內就會缺少自由和民主的空氣,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就得不到較好地發揮,造成思想僵化、死氣沉沉,同時也會助長黨內的家長製作風;如果我們一味地強調自由,黨的組織內就可能出現各行其是、各自為政的現象,導致軟弱渙散,甚至喪失戰鬥力。鄧小平曾經指出:“一個黨如果允許它的黨員完全按個人的意願自由發表言論,自由行動,這個黨當然就不可能有統一的意誌,不可能有戰鬥力,黨的任務就不可能順利實現。”
在紀律與自由的問題上堅持重點論,首先要對當前的局麵有個準確的把握,弄清楚當前到底應該強調紀律還是應該強調自由,和在哪些方麵強調紀律、在哪些方麵強調自由。1985年鄧小平曾指出,現在有一些值得注意的現象,就是沒有理想、沒有紀律的表現,比如說,一切向錢看。有的黨政機關設了許多公司,把國家撥的經費拿去做生意,以權謀私,化公為私。對這些違反紀律的現象就要堅決整治,在這個時候、在這些問題上就需要強調黨的紀律。在這方麵,蘇共的教訓很值得我們深思。蘇共從勃列日涅夫時期開始,黨內的紀律就比較鬆弛了。而蘇共對這種情況無能為力,特別是黨的一些領導幹部甚至是高級領導幹部帶頭破壞黨的組織紀律、政治紀律,終於導致了蘇共組織渙散、癱瘓,直至解體。
(4)領導幹部要帶頭維護黨的紀律
加強黨的紀律,最重要的是真正做到紀律麵前人人平等。黨的紀律不是給部分黨員製定的,而是給所有黨員製定的;強調黨的紀律也不是少數黨員對多數黨員強調紀律,而是黨的組織對所有的黨員強調紀律。紀律能否真正發揮作用,就在於紀律能否被一體遵循;而紀律能否被一體遵循,關鍵就在於黨的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能否以身作則,帶頭模範地遵守和執行黨的紀律。普通黨員違反了黨的紀律,比較容易糾正;而黨的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負責人如果違反了黨的紀律,就很難糾正,而且也容易給黨的事業造成較大的損失。因此,如果說在加強黨的紀律方麵有什麽側重點的話,那麽這個側重點就是黨的各級領導幹部。盡管我們強調紀律麵前人人平等,但黨的組織對領導幹部應該比對普通黨員有更為嚴格的要求,領導幹部自己也應該嚴於律己,帶頭維護黨的紀律。
我們黨曆史上還是比較注意紀律的統一問題的。1938年,毛澤東針對張國燾事件曾指出:“必須對黨員進行有關黨的紀律的教育,既使一般黨員能遵守紀律,又使一般黨員能監督黨的領袖人物也一起遵守紀律。”陳雲特別強調在紀律麵前人人平等,他說:“黨的紀律是統一的。”“黨內不準有不遵守紀律的‘特殊人物’、‘特殊組織’。”鄧小平在《黨和國家領導製度的改革》中指出:“公民在法律和製度麵前人人平等,黨員在黨章和黨紀麵前人人平等。”“誰也不能違反黨章黨紀,不管誰違反,都要受到紀律處分,也不允許任何人幹擾黨紀的執行,不許任何違反黨紀的人逍遙於紀律製裁之外。隻有真正堅決地做到了這些,才能徹底解決搞特權和違法亂紀的問題。”十二大黨章,在總結曆史經驗的基礎上,特別強調了黨員在紀律麵前一律平等的原則。
當前,黨內存在的違犯黨紀的現象主要發生在領導幹部身上。江澤民指出,目前黨內存在的違犯黨的紀律的現象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麵:在思想政治方麵,有的黨員和幹部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公開發表反對意見,任意散布不信任情緒,或者被海外反動輿論牽著鼻子跑,傳播政治謠言,當人家的傳聲筒,還有的對黨的方針、政策和中央的重大決策采取陽奉陰違的態度,合意的就執行,不合意的就不執行;在組織人事方麵,主要是按照自己的好惡拉攏一些人,排擠另外一些人,搞“團團”、“夥夥”;在經濟工作方麵,違規操作,違反財政金融工作製度和紀律,挪用資金,私設“小金庫”,執法犯法,走私護私,偷逃稅收和外匯等;在群眾工作方麵,有的黨員和幹部高高在上,做官當老爺,不以平等態度對待群眾,有的憑借手中權力,吃拿卡要,侵犯群眾利益,甚至胡作非為,稱霸一方。顯然,以上這幾個方麵涉及的主要是黨的各級領導幹部,普通黨員一般並沒有條件犯這樣的錯誤。因此,抓紀律首先就要抓幹部。
3.正確處理黨員與組織的關係
黨員與組織的關係實際上反映了民主與集中、紀律與自由的關係。我們黨是按照民主集中製原則組織起來的,每個黨員都隸屬於黨的一個組織,黨的任何一個組織都由享有同等民主權利的若幹黨員組成。黨章第八條規定,每個黨員,不論其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黨員與組織的關係主要包括兩方麵的內容:一方麵,黨的各級組織必須尊重黨員的民主權利,要經常聽取黨員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要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另一方麵,個人必須服從組織,這是黨的一條重要紀律。《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規定,每個共產黨員都必須堅決執行黨委的決定。如果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級黨委提出聲明,但在上級或本級黨委改變決定之前,除了執行決定會立即引起嚴重後果的非常緊急的情況之外,必須無條件地執行原來的決定。每個黨員都必須按照黨的利益高於一切的原則來處理個人問題,自覺地服從黨組織對自己工作的分配、調動和安排。如果認為對自己的工作分配不適當,可以提出意見,但經過黨組織考慮作出最後決定時,必須服從。
黨員與組織的關係當然包括黨員領導幹部與黨組織的關係。領導幹部包括各級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對於組織而言也是一名普通成員,他永遠也不能代替黨的組織,更不能將自己淩駕於組織之上。搞清楚這一點並在工作中堅持下去,對於貫徹黨的集體領導原則,防止權力過分集中和權力腐敗至關重要。黨章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除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外,還必須參加黨委、黨組的民主生活會。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的特殊黨員。黨員個人代表黨組織發表重要主張,如果超出黨組織已有決定的範圍,必須提交所在的黨組織討論決定,或向上級黨組織請示。任何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如遇緊急情況,必須由個人作出決定時,事後要迅速向黨組織報告。不允許任何領導人實行個人專斷和把個人淩駕於組織之上。這些規定已經很清楚地表明,領導幹部個人不能代替黨的組織,更不能將個人淩駕於組織之上。然而,在實際政治生活中,有些領導幹部尤其是“一把手”由於大權獨攬,時間一久就容易產生一種錯覺,以為自己就是組織,組織就是自己,把自己與組織混同起來。有了這種錯誤意識,家長製作風當然也伴隨而至。如果到了這種地步還不滿意,還要繼續往前發展,那就是把組織變成個人的工具。對於這種惡劣現象,解放後黨的曆屆領導都進行過嚴厲的批評。毛澤東稱這種現象為“一人稱霸”,稱這樣的“一把手”為“霸王”。鄧小平在《黨和國家領導製度的改革》中對這種現象進行過透徹的分析。江澤民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八十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則提出了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十六字原則,力圖從製度上防止個人說了算。
4.正確處理黨的上級組織與下級組織的關係
(1)防止在上下級關係問題上容易出現的兩種偏向
如何處理黨的上級組織與下級組織的關係,是民主集中製的一個重要問題。根據黨章規定,黨的上級組織應當尊重下級組織的民主權利,經常聽取下級組織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對同下級組織有關的重要問題做出決定時,在通常情況下,要征求下級組織的意見。要保證下級組織能夠正常行使他們的職權。凡屬應由下級組織處理的問題,如無特殊情況,上級領導機關不要幹預。黨的下級組織要服從上級組織的命令,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隻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各部門、各地方的黨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下級組織如果認為上級組織的決定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可以請求改變;如果上級組織堅持原決定,下級組織必須執行,並不得公開發表不同意見,但有權向再上一級組織報告。另外,黨的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監督和互相支持。
黨的上級組織與下級組織的關係問題,同黨員與組織的關係問題類似,實質上也是如何正確處理民主與集中、紀律與自由的關係的問題。這是一個原則問題,也是一個領導和工作的藝術問題,其關鍵就在於掌握好“度”。在我們黨的曆史上,在處理上下級關係問題上曾經發生過偏向。鄧小平在八大上所作的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中指出
,我們在這個問題上出現過兩種偏向:一種偏向是過度集中,這在“左”傾機會主義在黨內居於統治地位的時候表現尤為明顯。在那個時期,下級組織對於上級領導機關實際上幾乎沒有發言權。當時的上級領導者不但沒有興趣聽取下級的情況和意見,而且要給那些根據實際情況向他們提出合理的不同意見的人們以種種打擊。另一種偏向是分散主義,這在1935年以後有一些表現。主要是有少數幹部愛好自成係統,自成局麵,在政治上自由行動,不喜歡黨的領導和監督,不尊重中央和上級的決定,甚至在處理一些應當由中央統一決定的重要問題的時候,也事前既不向中央和上級機關請示,事後又不向中央和上級機關報告,違背黨的政策和紀律,危害黨的統一。黨中央對於這兩種偏向,進行了不斷的堅決的鬥爭,基本上糾正了這兩種偏向。
上述兩種偏向當前在我們黨內還都一定程度地存在,一些人對上搞分散主義,對下搞過度集中。特別是分散主義的傾向在有些地方還相當嚴重。需要注意的是,分散主義在當前出現了新特點或新形態,那就是分散主義與腐敗聯係在一起。有的地方的各級黨組織表麵上很團結,下級組織在上級組織麵前很聽話、很捧場,但背後卻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並沒有嚴格按上級的指示辦事,甚至把主要精力都用在了為小集團和個人撈取私利上麵,而上級對這種情況也並不是完全不知曉,而是一定程度地聽之任之,有的甚至包庇縱容、參與其中。這種分散主義由於經常與單個組織內大麵積的腐敗聯係在一起,容易在組織內形成暫時的步調一致,因此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和頑固性,不容易識破,也不容易克服。這是對當前的反腐敗鬥爭和民主集中製建設的嚴峻挑戰。
(2)加強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監督
互相監督是黨的上下級組織關係中的一個重要內容。黨章規定,黨的上級組織與下級組織既有互相監督的權利,也有互相監督的義務。這種互相監督構成了黨內監督的兩種類型:自上而下的監督和自下而上的監督。處理好黨的上下級組織之間互相監督的關係,發揮好自上而下監督和自下而上監督的作用,對於加強黨內民主監督和其他監督具有重要意義。
自上而下的監督至關重要,它開展得好壞直接關係到整個黨內監督機製能否正常運行。建國初期我們黨之所以較好地保持了黨的肌體的健康,應該說與這種自上而下的有效監督有密切關係。黨的上級組織對下級組織有很多的監督渠道,如幹部的管理、選拔任用、考核、評議,工作指導和檢查等,如果上級組織真正做到了盡職盡責,下級組織一般是不會出現大的問題的。江澤民在中紀委第四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這幾年查處的領導幹部違法違紀案件,大多數是群眾舉報或查辦其他案件牽帶出來而獲得線索的,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對領導幹部的監督軟弱乏力。”對領導幹部的監督軟弱乏力,首先表現在自上而下監督的軟弱乏力。當前的幹部工作中比較普遍地存在著“重選拔任用,輕任後監督”的現象,上級組織沒有對下級組織的領導幹部認真負起責任。更為可怕的是,上級組織在選拔任用這一關就沒有把好,或用人失察,或任人唯親、唯錢,使一些素質低劣的分子走上領導崗位。可以想象,如果一些幹部的職位是跑來的、要來的、買來的,上下級組織的一些領導幹部之間已經建立了腐敗的同盟,那麽所謂自上而下的監督和自下而上的監督,就隻能變成互相包庇、隱瞞、打掩護,出現問題後通風報信、共同奔走,甚至使用種種不正當手段拉攏、腐蝕、收買辦案人員,同時調動所有關係向黨的更上一級組織進行滲透,尋求保護。黨的上級組織對下級組織的監督如果失靈,其危害還不僅僅在於這種自上而下監督類型的失效,它還使得黨內的同級監督、自下而上的監督和紀檢部門的監督都大打折扣,甚至無法進行。監督是一種基於強烈的責任意識的行為,對任何一種監督類型的忽視同時也意味著對其他監督類型的忽視。如果黨的上級組織疏於對下級組織的監督,那麽它的班子內部的監督也同樣不會開展得很好。黨的下級組織對上級組織的監督本來就難於開展,如果上級組織沒有對監督工作的足夠重視、身體力行、做出表率,造成一種利於互相監督的環境和氛圍,那麽自下而上的監督就更難以施展。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本來是黨內專司監督檢查的機構,但由於這些機構都處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之下,查處案件一般需要經過同級黨委的批準,因此,如果黨的上級組織對下級組織的問題采取包庇縱容的態度,甚或互有牽扯,那黨的紀檢監督勢必受到影響。
自下而上的監督主要是一種基於下級組織的權利而產生的監督。盡管黨章規定下級組織也有監督上級組織的義務,但這種義務與其說是義務,還不如說是一種要求或希望,因為它並沒有附帶任何的責任和製裁。按照列寧的理解,黨的上級組織是各個下級組織的受托人,因此,上級要向下級負責,向下級報告工作,並接受下級的監督。這樣,黨的下級組織監督上級組織就是一種權利,上級組織接受下級組織的監督就是一種義務。但是由於種種原因,黨的下級組織基於原則、正義、責任和權利意識而產生的監督想法和要求很容易被壓抑,對上級組織的監督權利並沒有為下級組織所重視和行使,這使得黨內自下而上的監督在有些地方的黨組織內根本開展不起來。從現實情況看,黨的下級組織(主要是下級組織中的領導幹部)願意並敢於監督上級組織一般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其一,自己的行為不會惹惱上級組織,更不會招致打擊報複;其二,自己的行為會得到更上一級領導的肯定和獎賞;其三,自己的行為會得到周圍同事和群眾的支持以及輿論的良好評價。但這些條件都不是確定性,它們實際上是監督者依據直接和間接經驗所進行的一種判斷。因此,要滿足這樣的條件,就需要首先提供這樣的實踐和經驗,也就是要改善黨內政治生活的狀況,樹立正氣和良好的風尚。鄧小平在八大上曾經指出:“必須健全黨的和國家的民主生活,使黨的和政府的下級組織,有充分的便利和保證,可以及時地無所顧忌地批評上級機關工作中的錯誤和缺點,使黨和國家的各種會議,特別是各級黨的代表大會和人民代表大會,成為充分反映群眾意見、開展批評和爭論的講壇。”這在今天仍舊是我們的目標。
5.正確處理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的關係
對執政黨的監督,既包括來自黨內的監督,也包括來自黨外的監督,這兩個方麵的監督互相影響,互相促進,構成一個完整的監督體係,缺一不可。我們黨是執政黨,黨內監督在各種監督中起著基礎和核心的作用。解決我們黨內存在的問題,歸根結底還得依靠我們黨自身的力量。特別是我們黨作為執政黨,如果黨內監督搞得不好,不能起到一個表率作用和營造一個良好的民主氛圍,黨外監督勢必難以開展。但同時,黨外監督的作用也不可小視,如果黨外監督的渠道比較暢通,監督能力比較強大,也可以促進黨內監督,提高黨內監督的水平,從而有利於形成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的整體合力。中央最近頒布的《黨內監督條例》明確規定:“黨內監督要與黨外監督相結合。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應當自覺接受並正確對待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在處理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的關係上,從執政黨的角度講,主要是在搞好黨內監督的前提下,高度重視發揮黨外監督的作用。具體說來,要注意發揮以下三個方麵的監督作用。
第一,注意發揮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根據十六大的精神和《黨內監督條例》的規定,要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拓寬監督渠道,進一步完善政務、廠務、村務公開,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有關政策和工作要增加透明度,使人民群眾的監督做到經常化、製度化。要切實保障憲法賦予公民的批評、建議、控告、檢舉等權利,認真受理、及時核查群眾舉報反映的各種問題,充分保護群眾參與監督的積極性。
第二,注意發揮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輿論監督的主要表現形式是社會的議論和媒體的報道。在西方一些國家,許多媒體由私人經營,輿論監督搞得比較好。這其中有些做法值得我們借鑒。我們國家近年來也比較注意發揮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較以前有了明顯的進步。隨著互聯網的普及,網絡日益成為普通人發表個人見解的平台,網絡意見對社會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對黨政領導幹部的監督作用也將日益擴大。
第三,注意發揮民主黨派的監督作用。1956年黨的八大確定的中共與各民主黨派“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互相監督。但由於共產黨是執政黨,加強中國共產黨與民主黨派的互相監督,在實踐中主要是要解決如何加強民主黨派對共產黨的監督的問題。雖然事實上我們黨一直比較重視發揮民主黨派的民主監督作用,但由於種種原因,應當說這種監督仍然還有較大的施展空間。近年來,黨中央對民主黨派的民主監督非常重視,不斷擴大黨外人士的知情範圍和參與程度,及時反饋黨外人士所提意見建議的處理情況,保護和發揮了黨外人士的積極性、主動性,推動了反腐倡廉工作持續深入開展。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