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黨內民主監督機製建設的基本原則: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基本原理與中國實際情況相結合
第二章
黨內民主監督機製建設的理論依據和實踐曆程
一、黨內民主監督機製建設的基本原則: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基本原理與中國實際情況相結合
黨內監督是黨內民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黨內民主建設起著重要的保證和保障作用。所謂黨內監督,是指黨員、黨的幹部和黨的組織在黨內生活中相互監督,包括自上而下的監督、自下而上的監督和橫向監督。自上而下的監督是指黨的上級組織及其領導人對下級組織及其領導人、廣大黨員幹部的監督;自下而上的監督是指廣大黨員對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黨的下級組織對黨的上級組織的監督;橫向監督是指黨員幹部、平級的黨的各級組織之間的相互監督。黨內監督的主要任務,是保證黨的各級組織、廣大黨員尤其是黨員領導幹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執行黨章和其他各項規章製度,防止黨內各種不良傾向的發生,揭露和糾正一切損害黨的利益、違犯黨紀國法的行為。在黨的發展各個不同的曆史時期,根據形勢的需要,黨內監督的重點有所不同。黨內監督的作用,通過建立健全各項具體製度來體現,如黨的代表大會製、選舉罷免製、集體領導製、任期製、保障黨員權利的機製和幹部任用選拔製度等等。馬克思、恩格斯、列寧都有許多關於黨內監督的重要思想。中國共產黨正是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結合中國實際,探索建立中國特色的黨內監督體製。在探索過程中,我們有過成功,取得過輝煌的成就,也經曆過挫折和失敗。古人雲:“以史為鑒,可以知興衰。”回顧曆史,仔細梳理無產階級革命前輩的思想理論和黨內監督的實踐曆程,從中總結經驗教訓,發現規律,尋得啟示,對我黨的黨內監督機製建設將不無裨益。
1.馬克思、恩格斯的黨內監督思想
馬克思、恩格斯沒有係統地、專門地闡述過黨內監督理論,但在他們的建黨學說中,散見著關於黨內監督的論述,這些論述構成了馬克思、恩格斯黨內監督思想的基本內容。這些內容可以概括為以下兩個方麵:
(1)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思想。馬克思、恩格斯最早提出黨內監督思想,是在改造正義者同盟的時候。正義者同盟原是德國工人的一個秘密組織,它的組織形式帶有密謀主義的色彩,因此其內部隻有自上而下的嚴密控製,幾乎沒有自下而上的製約和監督。1847年夏天,馬克思、恩格斯經過大量艱巨的工作,改造了正義者同盟,創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工人階級政黨——共產主義者同盟。在為共產主義者同盟製定的章程中,馬克思、恩格斯論述了黨內監督的思想,勾劃出黨內監督的最初形態。此後他們根據共產主義運動的發展變化作了進一步的闡述。
第一,確立選舉的監督作用。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主義者同盟章程》中提出,同盟由支部、區部、總區部、中央委員會和代表大會組成。同盟的各級組織,從基層到中央,都必須由盟員選舉產生;選舉者如認為擔任公職的人的工作不能令人滿意,“可以隨時撤換之”。章程還規定:每個支部選舉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區部委員會和中央委員會的委員實行任期製,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這就確立了盟員的最基本的權利之一——選舉權和罷免權。盟員通過行使選舉權和罷免權實現對各級組織和領導的監督。
1871年,人類曆史上成立了第一個無產階級政權——巴黎公社。在巴黎公社中,“為了防止國家和國家機關由社會公仆變為社會主人……公社采取了兩個可靠的辦法”,其中之一就是“把行政、司法和國民教育方麵的一切職位交給由普選選出的人擔任,而且規定選舉者可以隨時撤換被選舉者”。對此,馬克思指出:“現在,普選權已被應用於它的真正目的:由各公社選舉它們的行政的和創製法律的公職人員。……徹底消除了國家等級製,以隨時可以罷免的勤務員來代替騎在人民頭上作威作福的老爺們,以真正的責任製來代替虛偽的責任製,因為這些勤務員總是在公眾監督之下進行工作的。”恩格斯在1885年寫的《關於共產主義者同盟的曆史》中,也對黨內選舉給予了高度評價,認為實行黨內選舉是黨內民主的重要體現,“僅這一點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獨裁的密謀狂的道路”。第二,確立代表大會的最高領導地位。《共產主義者同盟章程》規定:代表大會是全盟的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它由各區部的代表組成;它有權修改章程和做出一切決議;有權開除犯有錯誤的盟員,有權決定中央委員會的所在地和下次代表大會召開的地點;有關同盟的重大問題,要由全體成員進行討論。中央委員會是同盟的權力執行機關,它對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如果中央委員會認為某些問題的討論具有普遍的和直接的利害關係,則可以提交代表大會討論。這就建立了自下而上的監督、製約體製,奠定了民主監督的根本性基礎。馬克思、恩格斯還指出,黨必須每年根據不斷變化的國內外形勢經常調整甚至改變其方針政策,黨的代表大會必須實行年會製,即“代表大會於每年8月舉行。遇緊急情況中央委員會得召集非常代表大會。”共產主義者同盟創建之初,曾在半年內舉行過兩次代表大會,但在黨尚未執政的情況下,要堅持年會製是非常不容易的。但馬克思、恩格斯一直把堅持黨的代表大會年會製當成是健全黨內民主、發展黨內監督的關鍵。
1864年成立的國際工人協會(後稱第一國際)繼承了共產主義者同盟的選舉監督思想。在馬克思為第一國際製定的章程中規定:國際工人協會的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領導機關;國際工人協會的每一個會員都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代表大會由協會各分部派代表組成;每個代表在代表大會上隻有一票表決權;代表大會宣布工人階級共同的願望,采取使國際協會順利進行活動的必要辦法,並選舉總委員會(最初稱中央委員會);代表大會聽取總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規定下次代表大會召開的時間與地點。恩格斯十分重視代表大會的作用,他在致奧·倍倍爾的信中說:“我完全同意你的意見,應當堅持每年召開一次黨代表大會。即使為了遵守黨章,你們執行委員會也必須這樣做;否則,你們就會為那些喜歡叫喊的人提供極好的口實。而且,讓全黨哪怕一年有一次發表自己意見的機會,一般說來也是重要的。”
第三,確立了黨員群眾對黨的領導幹部的監督、製約體製。在共產主義者同盟章程中,馬克思、恩格斯確立了黨員的選舉權和罷免權,提出了用選舉的方式對黨的領導幹部進行監督。第一國際時期,馬克思、恩格斯進一步提出,要對日常領導機構的最高領導進行監督和製約。這種監督和製約的最有效機製,還是建立在領導機構的成員集體之中。他們指出,工人協會在自己內部允許王權原則,是不恰當的。在第一國際初期,總委員會設有主席一職。這個職位沒有具體領導責任,又淩駕於各委員之上。從1866年起,馬克思、恩格斯就要求取消主席一職。1869年,第一國際巴塞爾代表大會接受了馬克思、恩格斯的建議。
(2)黨的權威和統一必不可少。馬克思、恩格斯在論述黨內監督時,既主張黨內要有民主,反對密謀組織的絕對集中和控製,又強調黨內監督要保證黨的統一和權威。馬克思、恩格斯認為,如果隻有自下而上的監督和製約,缺少自上而下的監督和製約,缺少集中和統一,就很難形成黨內的統一意誌。馬克思恩格斯這一思想,在他們與以巴枯寧為代表的無政府主義的鬥爭中得以闡述。巴枯寧打著“自治論”的旗號反對一切權力和權威,主張絕對的“自由”和“平等”。恩格斯批判地指出:“沒有一個做最後決定的意誌,沒有統一的領導,人們究竟怎樣開動工廠,管理鐵路,駕駛輪船”呢?他指出,“我不知道什麽東西能比革命更有權威了,如果用炸彈和槍彈把自己的意誌強加於別人,就象在一切革命中所做的那樣,那末,我認為,這就是在行使權威。”“如果有人向我說,權威和集中在任何情況下都是兩種應當加以詛咒的東西,那末我就認為,說這種話的人,要末不知道什麽是革命,要末隻不過是口頭革命派。”
因此,馬克思恩格斯認為,黨內監督對保證黨的統一有重要的作用:
第一,黨內要有嚴格的紀律。共產主義者同盟章程中規定,盟員的“生活方式和活動必須符合同盟的目的”,“不得參加任何反共產主義的(政治的或民族)團體並且必須把參加某團體的情況報告有關的領導機關”;必須“服從同盟的一切決議”; “保守同盟的一切機密”等。對於任何違犯者視情節輕重或勒令離盟或開除出黨。後來,馬克思針對無政府主義對黨的危害,還強調指出:“我們現在必須絕對保持黨的紀律,否則將一事無成。”
第二,黨的領導層對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能夠製約和監督。馬克思、恩格斯認為,黨的領導層對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製約和監督,主要體現在兩點上:一是黨的領導機關對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有領導權。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在重大問題上必須請示黨的領導機關。如果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不服從領導,黨的領導層有權對他們執行紀律,包括開除出組織。二是黨的領導層對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決議、提議、建議有否決權。下級組織有製定決議的權利,但製定的決議不能與中央決議相抵觸;如果有衝突,黨的領導層可以否決下級組織決議。同樣,黨員群眾、下級組織可以有各種建議,但如果這些建議與中央決議違背,黨的領導層也可以否決。
可見,馬克思、恩格斯所構想的黨內監督,是一種雙向製約的監督,既有自下而上的監督,也包括自上而下的監督。
馬克思、恩格斯的黨內監督思想是在特定的曆史條件下,在特定的政治環境中產生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帶有曆史的特點和局限性。比如他們對黨內監督的內容和製度包括黨內選舉製度、代表大會
製度等隻作了簡單的、原則性的闡述,沒有充分的展開。但即便是這樣,馬克思、恩格斯的黨內監督思想仍具有巨大的指導意義,因為他們開創性的理論為爾後近一個半世紀以來全世界無產階級政黨黨內監督提供了寶貴的思想源泉,奠定了堅定的思想基礎。當今無產階級政黨的黨內監督就是循著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基本思路而不斷豐富發展起來。
2.列寧的黨內監督思想
列寧的黨內監督理論,繼承了馬克思、恩格斯的黨內監督思想,在領導俄國革命、建設新型的無產階級政黨的實踐過程中,以民主集中製為基本原則而建立起來。他的黨內監督思想,在他的民主集中製理論中得到了充分的闡述。
1905年底,在召開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第一次代表會議時,列寧在《論黨的改組》的決議中指出:代表會議確認民主集中製原則是不容爭論的。首次提出了“民主集中製”這個完整的概念。1906年3月,列寧在《提交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第一次代表大會的策略綱領》中的《黨組織的基礎》一節中,開宗明義地指出:“黨內民主集中製的原則是現在一致公認的原則。”根據列寧的提議,1906年4月,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第四次(統一)代表大會,首次把民主集中製載入黨章,明確規定:“黨的一切組織是按民主集中製原則建立起來的。”自此,民主集中製確立為無產階級政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以指導無產階級革命實踐。
1917年俄國十月革命勝利前,由於戰爭的需要和黨所處的特殊環境,列寧的黨內監督思想更多的聚集在集中製方麵,強調黨的紀律和自上而下的控製和製約。十月革命勝利後,布爾什維克黨取得了執政權,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工人階級專政。列寧對執政黨建設和執政黨黨內監督的探索,根據形勢的發展變化,大體經曆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18年到1920年,即十月革命勝利後到國內戰爭結束。第二階段是1921年到1924年,即國內戰爭結束到列寧逝世。
十月革命勝利後,由於革命政權剛剛建立,為了戰勝外國武裝幹涉和國內的反革命叛亂,鞏固無產階級專政,黨的中心任務仍然是領導軍事鬥爭。因此,在1920年前的戰爭年代,為了適應形勢的需要,黨的建設的顯著特點是強調集中和紀律,甚至實行“極端集中製”,強調自上而下地貫徹執行黨的決議。因此,這一時期黨內監督也表現出相應的特點,即主要是自上而下地保證黨的決策的貫徹執行。有人稱這種監督為集中監督。列寧指出:“無產階級的無條件的集中製和極嚴格的紀律,是戰勝資產階級的基本條件之一。”又說:“如果我們黨沒有極嚴格的真正鐵的紀律,如果我們黨沒有得到工人階級全體群眾全心全意的擁護,……那麽布爾什維克別說把政權保持兩年半,就是兩個半月也保持不住。”俄共(布)八大《關於組織問題》的決議中也指出:“黨正處在絕對需要最嚴格的集中製和最嚴格的紀律的環境下。上級機關的一切決議下級機關必須絕對執行。每個決議首先應當執行,隻有執行以後才可向有關的黨機關提出申訴。在這方麵,在目前階段必須直接實行軍事紀律。黨的一切事業,可以集中的(出版工作、宣傳等)就應當為了事業的利益而以集中。”在這一思想的指導下,黨的工作方法是“戰鬥命令製”,即黨的領導機關發出戰鬥命令,普通黨員必須絕對無條件地執行,不得加以討論。實踐證明,“戰鬥命令製”是適合於戰爭年代的組織形式和方法。在特殊的時候、特殊的環境下強調黨的集中和統一,實行嚴格的紀律,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列寧就曾高度評價布爾什維克黨加強集中製和紀律,是戰勝強大敵人的寶貴經驗。他在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會上作的報告中總結道:“一個弄得精疲力竭的又弱又落後的國家竟戰勝了世界上幾個最強大的國家,如果想一想出現這種曆史奇跡的根本原因究竟在哪裏,那麽,我們可以看出,根本原因就在於集中、紀律和空前的自我犧牲精神。”但就是在戰爭年代,列寧仍然堅持每年3月召開黨的代表大會,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加強自下而上的監督。
自1921年起列寧的黨內監督思想和實踐探索進入了新的階段。1921年後,隨著國內戰爭的結束,國家進入和平時期,黨把工作重點從戰爭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實行了新經濟政策。為適應這種變化,列寧明確提出要大力加強民主製建設,指出:“我們應當同過去訣別,著手進行真正的經濟建設,改造黨的全部工作,使黨能夠領導蘇維埃的經濟建設,取得實際的成就。”,為此,黨組織改變了“戰鬥命令製”的組織方法,實行黨內“工人民主製”。“工人民主製”的目的是“保證全體黨員甚至最落後的黨員都能積極參加黨的生活,參加討論黨所麵臨的一切問題和解決這些問題,並且積極參加黨的建設。”它要求在自下而上的各級領導機構、領導人員中都實行普遍的選舉製、報告製和監督製;對一切最重要的問題,在決議未經通過以前可以展開廣泛的討論和爭論,集體製定全黨性決議等。列寧根據和平時期的特點和黨麵臨的新任務,對執政黨建設繼續進行探索,使執政黨的建設進一步得到展開和深化。其中對執政黨的黨內監督問題,列寧給予了特別的關注,提出了許多加強執政黨黨內監督的寶貴思想。
第一,強調選舉罷免的監督作用。列寧在黨內監督中,最強調的是選舉罷免監督。他認為,選舉監督是民主監督體製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麵。在他一開始提出民主集中製概念時,就指出:“必須實行廣泛的選舉製度”。要求從上到下的各級領導機構和領導人員都實行普遍的選舉製、報告製和監督製,排斥一切委任製。他在《提交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統一代表大會的策略綱領》中提出:“黨組織的選舉原則應該自下而上地予以貫徹”; “隻有在無法克服的警察阻撓和極特殊的情況下才可以放棄這一原則,實行二級製選舉或者對選出的機構進行增補等等。”
同時,也是更為重要的,列寧還非常重視罷免製度。他指出:“任何由選舉產生的機關或代表會議,隻有承認和實行選舉人對代表的罷免權,才能被認為是真正民主的和確實代表人民意誌的機關。真正民主製的這一基本原則,毫無例外地適用於一切代表會議,同樣也適用於立憲會議。”因此,他認為,黨的所有負責人員、所有領導成員、所有機構不僅都要選舉產生,而且是可以撤換的。因為選舉是有期限規定的,是一種間隔性發生的監督,如果不能對選舉結束後當選者的行為進行監督,對不稱職的當選者進行罷免和撤換,那麽選舉監督的效力就會大大減弱。因此,列寧強調選舉結束後要對選舉成果實施保障,強調罷免權。他提出兩條措施。一是“各中央機構可以撤換”。二是“它們的活動應廣泛公布並應遵守嚴格地作工作報告的製度。”這一措施大大穩固了選舉監督的權威性。雖然這一措施在日後的實踐中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但仍然具有實踐意義。
第二,成立黨內專門監督機構。十月革命前,布爾什維克黨沒有專門的監督機關。革命勝利取得政權後,蘇維埃政權建立了行政監察機構即國家監督人民委員會,1919年3月改組為工農檢查院。由於工農檢查院建成後並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因此,1920年2月,在列寧的提議下,黨成立了專門的黨內監督機構——監察委員會,與工農檢查院實行了黨政監察機構的聯合。監察委員會有很高的地位和很大的職權:首先,黨的各級監察委員會由同級黨的代表大會、代表會議選舉產生,並向其報告工作,對其負責。它的組成人員,根據俄共(布)第九次全國代表會議的決議規定:“監察委員會應當由黨內最有修養、最有經驗、最大公無私並能夠嚴格執行黨的監督的同誌組成。”而且,監察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其他職務。此後,列寧提出要增加中央監察委員會的人數,從工人和農民中挑出75-100人充實到委員會中。從它的產生形式和組成人員來看,監察委員會的地位是很高的。其次,監察機關有很大的權力。列寧建議,中央監察委員“也象一般中央委員一樣,應該經過黨的資格審查,因為他們也應享有中央委員的一切權利”,監察委員會委員有權參加黨的委員會的會議,有發言權;各級監察委員會的決議,本級黨委會必須執行,不得撤銷;遇有不同意見時,可以舉行聯席會議解決,或提交上級監察委員會解決,或提交同級代表大會、代表會議解決。這樣就形成了黨的專門監督機構與黨的領導層相互監督相互製約的關係。同時,由於黨的專門監督機構由黨員群眾的代表機構——代表大會、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因此,它是由黨員群眾的代表機構授權的,受黨員群眾的監督、製約。而黨內專門監督機構又通過執行黨的章程、決議,監督、製約黨員群眾。三者構成一種循環監督、製約體製。這種監督體製,既有效地監督、製約了黨的領導層,又有效地監督、製約了黨員群眾。從理論上說,這是一個帶有民主監督色彩的新型黨內監督體製。但是,在列寧時期的實踐中,由於時間短暫,也由於高度集中監督體製的慣性,這種三個支點的黨內監督體製並未健全起來,自上而下的集中監督仍居主導方麵。
第三,堅持黨的代表大會製度。列寧非常重視黨的代表大會的作用,他領導的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在執政前曾作過年會製的規定,即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大會。他在1903年向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第一次代表大會提交的《章程草案》中明確提出:“黨的最高機關是黨代表大會。代表大會由黨中央委員會召集(盡可能每兩年至少一次)。”1905年,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第三次代表大會通過的《黨章》進一步確認:“黨的最高機關是黨代表大會。代表大會由黨中央委員會召開,每年一次。”在實踐中,從1898年社會民主工黨的第一次代表大會到1923年第十二次黨代表大會——列寧在世的最後一次代表大
會,二十五年間共開了十次代表大會。除了十月革命前,由於客觀原因,1907年五大與1917年六大相距十年之久外,其餘的代表大會,基本上是每年召開一次。既使在國內戰爭和外國武裝幹涉時期也不例外。代表大會的年會製在十月革命勝利後更是得到了嚴格的執行。列寧主持的曆屆黨代表大會,都將重大路線、方針和策略問題提交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使布爾什維克黨代表大會真正起到了最高權力機關和最高決策機關的作用。
第四,重視集體領導製度。集體領導製度是黨內監督的重要形式之一。布爾什維克黨從建黨開始就十分重視實行集體領導。列寧在《關於蘇維埃機關管理工作的規定草案》中指出:“蘇維埃機關的管理工作問題一概通過集體討論來決定,同時應當極其明確地規定每個擔任公職的人對執行一定的具體任務和實際工作所擔負的責任。這條規定從現在起必須無條件地貫徹執行,不然就無法實行真正的監督,無法為每項職務和每項工作物色最合適的人選。”1919年他又指出:“為了處理工農國家的事務,必須實行集體管理製。”列寧強調要依靠集體的智慧和力量來解決蘇維埃機關中的一切管理問題,提倡領導集體之間的討論和監督,以防止個人專斷,保證黨的領導的正確性和革命事業的勝利。
列寧自己是堅持實行集體領導原則的楷模,他在實踐中堅持集體領導的行為為後人樹立了很好的榜樣。凡屬黨和國家的重大問題,列寧都提交中央委員會和政治局以及有關的各種會議集體討論做出決定。如1920年11月,斯大林電請列寧對阿塞拜疆形勢問題給予指示,列寧複電說:“不召開政治局會議,我無法作任何答複。建議您或者立即提出具體建議並馬上提交政治局。”列寧領導的中央委員會,所有成員都是平等的,在通過提案時,嚴格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即使個人的主張是正確的,但在未被多數人接受時,除了反複地闡明自己的主張,進行說服工作外,在行動上依然服從集體的決定。這一點在1918年關於布勒斯特和約的爭論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1917年俄國十月革命勝利後,俄國仍然屬於協約國一方,與同盟國處於交戰狀態。為了順應民意,退出戰爭,保住新生的社會主義政權,蘇俄的和平建議被協約國拒絕後與同盟國的德國進行和平談判。在對是否接受德國提出的條件,簽訂和約的問題上,蘇俄黨內發生了不同意見,先後共討論了三次。列寧主張,為了鞏固新生的蘇維埃政權,必須簽訂對德和約。前兩次討論列寧都是少數,所以決定沒有被通過。第三次討論時,由於中央委員會中有兩票轉到列寧方麵,列寧的主張才成為多數,對德簽訂和約決定才被通過。這個條約的簽訂每拖一段時間,德國人就向前推進一大塊,蘇俄就喪失一大塊領土。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列寧還是堅持集體領導,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尊重大多數領導成員的意見。這樣的例子在列寧的實踐中是很常見的。
第五,鼓勵黨內不同意見的討論。列寧認為:“要真正民主地決定問題,隻召集該組織選出的代表開會還是不夠的。必須讓該組織的全體黨員在選舉代表的同時就整個組織所關心的有爭議的問題都能人人獨立地發表自己的意見。”他還指出:“在這些統一的組織裏,應當對黨內的問題廣泛地展開自由的討論,對黨內生活中各種現象展開自由的、同誌式的批評和評論。”這種批評與評論必須在黨綱的原則範圍內,並且以不破壞已經確定了的行動一致為原則。例如,關於杜馬選舉問題,如果還沒有確定是否參加選舉,那麽黨員的任何批評和評論都是可以容許的。但是,當代表大會一經決定了參加杜馬選舉,選舉成為完全確定了的行動的時候,任何黨員再提出不參加選舉的號召,就是破壞了行動一致。這是絕對不能容許的。隻有保證黨員在參加黨內重要問題的討論中,能夠暢所欲言,不致遭到壓製和打擊報複,黨內的政治生活才能生動活潑,朝氣蓬勃,黨也才真正有力量。
列寧對黨內監督理論和製度建設作了積極的探索,提出了許多開創性的思想,並在無產階級革命實踐中得到了運用,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尤其在他晚年,列寧在正確總結無產階級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在正確分析國內外形勢和社會主義發展趨勢的基礎上,強調指出要加強黨的建設,防止黨內分裂。為此,他對黨內監督製約機製、防止個人集權和個人崇拜作了明確的指示。但由於一些客觀原因,列寧的監督思想沒有發揮出本應發揮的更大的作用。這些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麵:第一,黨所處的外部條件殘酷惡劣。從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創立到列寧逝世,其間共有26年,其中有22年處在封建專製和戰爭環境中,殘酷惡劣的外部環境使得黨的生存成為頭等重要的大事。這一客觀情勢迫使黨內監督的注意力更多地聚集在自上而下的控製製約上,無法展開全麵的黨內監督建設,尤其是民主監督建設。第二,列寧的過早逝世。列寧主持俄共(布)執政隻有6年時間,前三年又是在戰爭環境中,和平時期執政隻有短短的三年時間。這些原因不僅限製了列寧的思維結構,使本來應該提出或深入下去的黨內監督思想沒有提出來或沒有深入下去,比如他提出了民主集中製的概念,但沒來得及作進一步的展開。另一方麵,他提出的一些很好的思想也沒能付諸實現。比如,他在1905年就提出黨員群眾可以隨時罷免自己選出的黨的領導人。但在封建專製壓迫下,黨處於秘密的狀態,黨員群眾連誰是黨的領導人都不可能知道,怎麽能夠罷免他們呢?他在晚年對黨內民主監督作了積極探索,並試圖按照自己的設想,確立合理的黨內監督體製,但遺憾的是,時間太短,無法迅速見效。在實踐中,有些民主監督措施得到了一定的落實,但有些僅僅是原則性的,沒來得及很好落實。社會主義國家執政黨的黨內監督仍然在實踐中探索。
3.我黨的黨內監督體製: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基本原理與中國實際情況相結合
1917年俄國十月革命的勝利,為我國送來了馬克思列寧主義。以李大釗為代表的中國先進知識分子積極地宣傳、介紹馬克思列寧主義和科學社會主義理論,得到了廣泛的支持和響應。從此馬克思列寧主義在中國的大地上不斷地生根發芽,在與中國工人運動相結合的基礎上,於1921年結出了碩果——成立了中國共產黨。正如中國共產黨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幹曆史問題的決議》中所指出的:“中國共產黨是馬克思列寧主義同中國工人運動相結合的產物,是在俄國十月革命和我國五四運動的影響下,在列寧領導的共產國際幫助下誕生的。”此後,在中國共產黨80餘年的曆程中,中國共產黨將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應用到中國的實踐中,創造性地正確回答了黨的建設的一個又一個新課題,不斷取得革命、建設和改革的偉大勝利,同時大大豐富和發展了馬克思列寧主義的黨建理論,這是中國共產黨對馬克思列寧主義的重大貢獻。我黨的黨內監督體製就是在這個曆史過程中,以馬列主義的黨內監督思想為指導,以俄國共產黨的黨內監督體製為樣本,結合中國的具體實際建立和發展起來的。
建黨初期,由於我黨當時所處的惡劣政治生存環境和所麵臨的嚴峻政治鬥爭形勢,受俄國革命的影響,我黨的黨內體製集中程度非常高。黨內監督活動主要是保證黨的各種決策得到自上而下的貫徹執行。我們黨最早有關黨內監督的規定是一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一個綱領”。該文件第12條規定:“地方執行委員會的財政活動和政策必須受中央執行委員會的監督”,這表明了中央有監督下級組織的權力。黨的二大、三大、四大通過的黨章都明確規定:“下級機關必須完全執行上級機關的命令。不執行時,上級機關得取消改組之。”黨內監督的另一個特征就是黨組織自上而下的絕對控製,黨員必須絕對服從黨組織的指示。1922年7月召開的黨的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關於共產黨的組織章程決議案》規定,“凡一個革命的黨,若是缺少嚴密的集權的有紀律的組織與訓練,那就隻有革命的願望便不能夠有力量去做革命的運動。”為此,黨的組織要有“集權精神與鐵似的紀律”,“無論何時何地個個黨員的言論,必須是黨的言論,個個黨員的活動,必須是黨的活動;不可有離黨的個人的或地方的意味。”“個個黨員須了解共產黨施行集權與訓練時不應以資產階級的法律秩序等觀念施行之,乃應以共產革命在事實上所需要的觀念施行之。”
此後,在革命戰爭實踐和社會主義建設實踐中,我們黨對黨內監督理論和實踐進行著不斷的探索,相繼建立和不斷完善黨內監督的各項具體製度,搭建了我黨黨內監督體係的基本框架。比如,我們先後建立了黨的代表大會製度,確立了黨的代表大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的地位和職能;建立了選舉製度和集體領導製度,為防止個人專權和家長製作風設置了製度上的屏障;成立了各級黨內專門監督機構,確立了全國範圍內的黨內監督體係等等,取得了許多有益的經驗。但在探索的過程中,我們也有失誤,走過彎路,有過許多慘痛的教訓,例如在革命戰爭年代就屢犯“左”傾錯誤,給黨和國家造成嚴重損失;十年“文革”中,黨內民主生活嚴重不正常,黨內監督形同虛設,黨和國家的民主製度建設再次發生曲折。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中央深刻總結了國內外有關的經驗教訓,做了大量工作,糾正了黨內民主生活不正常、權力過分集中、黨內監督薄弱等問題,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由於各種原因,有些問題仍然存在,一些深層次的矛盾仍然沒有得到解決,如黨員的民主監督權利未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黨員的選舉權沒有落到實處;有些單位和地方存在著個人專斷、一言堂和家長製作風,沒有實行集體領導等等。因此,擴大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的任務仍然任重道遠。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