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現代政黨執政與執政方式的理論分析_三、現代政黨執政的主要模式
三、現代政黨執政的主要模式
現代政黨的執政方式不僅是一個理論問題,而且是一個實踐問題。探索、總結現代政黨執政的一般形式,必須以分析、總結現代政黨執政的具體實踐模式為基礎。為此,我們有必要根據政黨執政的具體實踐,對現代世界政黨執政的主要模式作一簡要概括。
(一)執政模式的基本涵義
何謂執政模式?簡言之,執政模式就是執政方式的程式化,或稱定型化、穩固化的執政方式。我們說,執政方式是指執政黨控製和運用國家權力,完成執政任務,實現執政目標的途徑、手段和方式方法的總稱。那麽,執政模式就是執政黨在控製和運用國家權力,完成執政任務,實現執政目標的過程中,將其借助和運用的那些途徑、手段和方式方法逐漸定型化、穩固化,從而在總體上形成一套比較成形的體製、機製、規則和程序等,這些相對成形的體製、機製、規則和程序等,加起來就是政黨的執政模式。由此而言,政黨執政模式實際上是指程式化特征十分明顯並且具有一定穩定性和製度化的執政方式。
關於執政方式和執政模式的關係,有的專家對此作了較明確的界定。即“所謂政黨執政方式,指的就是政黨控製公共權力的途徑、手段和方法。廣義的說,執政方式還包括政黨控製公共權力的體製和機製,因為說到底,體製和機製是這些途徑、手段和方法的係統化、穩定化。而政黨控製公共權力的體製、機製、途徑、手段和方法一旦取得了比較穩定的形式,便可以叫做政黨執政模式。執政方式和執政模式這兩個概念是相互聯係著的。從某種意義上講,執政方式更多地給我們的是一個動態的視角,而執政模式則更多地是一種靜態的框架。”
總之,執政模式是對執政方式的總體歸類,是執政方式的基本形態。一定的執政模式總是和一個國家的政黨製度、政治體製、經濟形態、曆史文化傳統以及執政黨的執政理念等因素密切相關。執政模式具有相對穩定性,但也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國家經濟體製、政治體製和執政黨執政理念等因素的變化,執政模式也必然發生相應改變。現代政黨執政的主要模式從總體上可分為,現代西方國家政黨執政的基本模式和社會主義國家共產黨執政的基本模式。
(二)現代西方國家政黨執政的基本模式
1、現代西方國家政黨執政模式的基本特征
現代西方國家政黨主要通過公開競選,獲取並掌握國家權力,成為執政黨。一般而言,政黨贏得大選,成為執政黨,其執政的基本模式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麵:
第一,組閣和組織政府。現代西方國家的政治體製主要分為三類:即總統製國家,以美國為代表;議會內閣製國家,以英國為代表;半總統半內閣製國家,以法國為代表。在總統製國家,一個政黨贏得大選,該黨領袖即成為國家總統。總統集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於一身,代表執政黨全權負責組建內閣班子,組織政府。政府成員大多由本黨黨員出任。一些重要職位的任命雖需經議會批準,但一般都會順利通過。在內閣製國家,一個政黨贏得議會選舉,在議會成為多數黨,該黨即成為執政黨,同時獲得組閣權。獲得執政權的黨,黨的領袖自然出任閣魁,成為政府首腦,內閣其他成員由黨的領袖會同議會黨團和黨的全國組織協商產生,一般由本黨黨員擔任。在半總統半內閣製的國家,由在議會選舉中贏得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負責組建政府。如果全民直選的總統所在的黨與議會多數黨一致,則政府組建與任命官員的權力便掌握在總統手中;如果總統黨和議會多數黨由兩個政黨或政黨聯盟分別把持,那麽獲議會最大多數席位的黨或政黨聯盟便擁有任命官員和組建政府的權力。
第二,積極參與和影響立法。議會是西方執政黨活動的主要場所,執政黨自始至終活動於議會的各個方麵和各個環節,發揮作用,施加影響。執政黨在議會活動的主要作用是參與和影響立法。按照西方三權分立的原則,議會立法直接主導著國家的政治走向和政策製定。因此,執政黨要完成自己的執政任務,實現其執政目標,就必須積極參與和影響議會立法。執政黨參與和影響立法,首先是利用各種黨內黨外機構,廣泛收集民意信息,然後根據社會需要和民意要求,形成議案,提交議會審議通過。執政黨為了加強對議會的控製,使本黨議案順利通過,常常利用各種手段對本黨議員進行製約。如執政黨利用議會黨團,或組織論壇,預先將一些重大問題提交本黨議員討論,以求統一思想,形成共識;或是加強紀律約束,要求本黨議員立“誓約”,保證按照黨的意誌統一行動;或建立督導員製度,監督議員行動,凡違背黨的意誌者,將受到黨紀嚴肅懲處,直至開除出黨。當然,現代西方國家由於選舉製度和政治體製的不同,有的執政黨對議會控製強些,如英國、德國等;有的則對議會控製弱些,如美國等。但執政黨利用各種方式參與和影響議會立法,加強對議會的控製的願望和要求無疑是共同的。
第三,執政黨以潛在方式發揮作用,保證國家行政權力體現執政黨的意圖。西方政黨獲得執政權,完成組閣和政府組建後,便不再在行政機構中直接出現,也不對行政機關直接發號施令,甚至從表麵上看,似乎執政黨已完全從國家行政權力中退出。但事實上,執政黨仍然控製和影響著國家行政權力,隻是以潛在的方式對行政權力發揮作用,施加影響,從而保障國家行政權力按照執政黨的意圖辦事。譬如美國,從表麵看,當選總統及其白宮班子完全在獨立製定政策,處理國務,但總統作為執政黨的領袖,其施政原則、重大決策和人事任免等或多或少都受到執政黨本身的影響和製約,因此,總統履行職權的過程實際上也是執政黨執政權力的實現過程。在實行議會內閣製的國家,政府首腦及其內閣施政治國更是打著執政黨的烙印,接受執政黨的內在控製和約束。如在政府權力運行、政務處理和政策實施的過程中,政府行政決策一般不能超出、更不能違背本黨代表大會製定的綱領範圍和原則,這是議會內閣製國家政黨執政所明確規定的。目前西方執政黨的普遍做法是,政府在製定重大政策和措施前,由政府首腦事先征詢本黨領導集團的意見,取得共識後再作決定。與此同時,執政黨又不直接代替政府作決策,也不用嚴格的紀律約束政府首腦和內閣行為,而是給政府行政留下較大工作空間,由政府首腦及其內閣在本黨執政綱領範圍內,獨立決策,自主行政,以維護和保障國家行政權力的權威。
第四,間接控製司法權力,一方麵支持和維護司法獨立,另一方麵借助司法權力,維護執政黨的執政權利。現代西方國家普遍奉行司法獨立原則,國家司法權力依據國家憲法運行,向憲法負責,因此任何執政黨在其當政期間,都義不容辭、理所當然地支持司法獨立,維護司法機關的自主性,這已是西方政黨執政的普遍共識。但司法權力同時也是執政黨行使執政權力的權杖之一,執政黨不可能不加以利用。為此,西方執政黨為了維護其執政權利,常常利用各種手段和方式控製國家司法權力,為其執政目的服務,隻是控製和利用司法權力的形式大多以間接手段為主。譬如英國,要麽由內閣提名,任命高級司法公職人員,要麽派出黨內高級領導人出任大法官,或者通過議會規定司法機關的結構與功能,並通過製定、實施相關法律和法律程序等等,達到執政黨控製司法權力,維護其執政權利的目的。在美國,執政黨控製司法權的主要方式是,或通過總統行使法官提名任命權對司法產生影響;或通過國會立法,對法院預算予以控製以製約司法;或通過政府行使司法行政權和總統行使赦免權來影響司法,等等。通過這些手段和方式,從而實現執政黨利用國家司法權力為其執政目的服務的意圖。
第五,在分權製衡體製下,執政黨受權有限,並且時時受到較大程度的監督和製約。現代西方國家普遍實行三權分立體製,這是西方民主製度在國家政權體製上的體現。執政黨作為國家政權體製中的一個“棋子”,同樣需要適應這一體製和製度。譬如無論是實行總統製的美國還是實行議會內閣製的英國,執政黨均須依照國家法律開展活動,執政黨政府也必須在國家法律和體製框架內運行權力,而不能恣意妄為,濫用權力。我們常常看到這些國家政府隨時就某項決策接受國會質詢聽證、或政府的某項政策需要議會審議批準等等,一般都是這種情況。此外,目前西方國家大多數實行多黨製,在野黨和反對黨為了自身利益,總是站在執政黨的對立麵,對執政黨進行強有力地監督和製約。譬如英國,在野黨被稱為“英王陛下忠誠的反對派”。在野黨組成“影子內閣”,成員也與現任內閣部門的設置一一對應,領取相應工資,監督政府運作,一旦執政黨在議會失去多數席位,在野黨馬上取而代之。一些反對黨還常常通過提出不信任案,或對現任政府首腦提出彈劾等方式,以加強對執政黨的監督和製約,從而使執政黨不敢有任何懈怠。
2、現代西方國家政黨執政模式的若幹啟示
可以肯定,現代資產階級政黨出於維護和鞏固其政權需要,它們在長期執政實踐中必然注意不斷總結、探索和改進自己執政方式,因而就使它們的執政模式和執政體製顯得比較精細和完善,也顯得比較成熟。考察西方國家政黨的執政模式,無疑對我們有以下啟示和借鑒:
首先,執政黨要牢牢掌握政府組建權。現代西方國家,一個政黨是否為執政黨,主要看它是否掌握和控製著國家行政權力。掌握和控製國家行政大權,是執政黨的重要標誌。行政權力作為國家公共權力的中心組成部分,對一個政黨而言,掌握了國家行政權力,就可以名正言順、合理合法地控製和動用國家一切行政資源,為己所用。因此,作為執政黨,首先必須牢牢抓住政府組建權,通過組建政府,想盡辦法將本黨幹部安排到政府部門的重要崗位上,從而使國家行政權力緊緊掌握在執政黨手中。執政黨隻有掌握和控製了國家行政權力,才有可能真正實現自己的政治綱領和執政目標。
其次,執政黨要在國家政權運行中充分發揮作用。考察西方國家政黨執政的基本模式,我們發現,政黨絕不隻是選舉的工具,政黨選舉成功,成為執政黨後,在國家政權運行中依然發揮著重要作用。從表麵看,西方一些政黨在贏得大選後,似乎不再在國家權力格局中出現,好像政黨的曆史使命已經完成,但實際上執政黨的影響無時、無處不在。譬如美國
,雖然沒有任何執政黨組織對總統直接發指令,或以執政黨的名義約束總統和政府行為,但總統作為執政黨領袖和主要政府成員都是執政黨的骨幹是無疑的,很明顯,總統及其政府成員在製定和執行政策的過程中,自然要體現他們本黨意圖,為其執政目的服務。又如在議會內閣製國家,執政黨對國家公共權力的控製和製約是不言而喻的,隻不過有的國家執政黨的權力中心在議會內與議會黨團合為一體,有的則在議會外由黨的中央組織直接掌管,但無論哪一種,執政黨都堅決要求國家權力的運行和運用必須符合自己的執政綱領,並為實現其執政目標服務。這種情況說明,現實政治實踐中,國家權力猶如一台計算機的“硬件”,執政黨則像計算機的“軟件”,國家權力這個“硬件”隻有在執政黨這個“軟件”程序控製下,才能正常運轉。因此,執政黨在國家權力運行中必須充分發揮其作為靈魂中樞的作用。
第三,執政黨必須在國家政權體製內發揮作用,並要依法規範運作。作為執政黨,要在國家權力運行中發揮作用,這是無疑的,但這種作用發揮必須在國家政權體製內進行,而不應超越和淩駕於國家政權之上,在國家政權體製外進行。西方政黨的執政模式告訴我們,許多西方執政黨對其如何控製和運用國家權力不但認識清醒,而且做法到位,符合法理。譬如說執政黨的核心職能是表達和整合利益,而表達和整合利益的主要場所是議會,執政黨作為一定階級、階層和集團利益的代表,為了實現自己這一核心職能,即完全將自己的工作重心放在議會來進行,因為隻有通過議會這一國家立法機構,把執政黨的執政主張變為國家法律意誌,執政黨的政治意圖才能得到合法合理實現,從而也才能合法合理實現它所代表的那些人們的利益。又如執政黨上台執政,必然要控製和影響國家行政權力和司法權力,但它控製和影響的方式不是執政黨在國家政權體製之外直接對國家行政和司法機關下指令,而是按照政黨執政的一般規律,比如通過議會製定法令,或使用議會的審議批準權,或通過將本黨骨幹人員安排到國家行政和司法機關的重要崗位上等等,通過這些途徑、手段和方式,以實現執政黨對國家行政權力和司法權力的控製和影響。這些手段和方式,雖不是直接的,但它體現了現代西方國家政治運行的一般規律;雖然是間接的,但它有效達到了執政黨所要達到的政治目的。再如執政黨控製和運用國家權力,也不是隨心所欲,一切都要按照國家憲法和法律規範有序運作。由於執政黨有著較強的法製觀念,並且能夠依法規範自己的執政行為,從而保證了執政黨既能夠始終保持公開透明,接受監督,掌握權力而不濫用權力,又為帶動整個社會朝著規範、有序和文明的方向發展作出了表率。
第四,執政黨要支持政府機關獨立行政,不能直接幹預國家行政權力。在國家政權體製中,執政黨是一種政治組織,而非公共權力組織,它和國家權力組織在性質、職能和組織形式上都是不同的。西方政黨執政的模式說明,作為執政黨,務必對自己的執政角色要有一個準確定位,那就是作為不越位,到位不錯位。也就是,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執政黨都要按照自己的性質和職能履行職責,而不能將自己混同於國家公共權力組織,或直接給國家行政機關下指令,或直接代替國家機關作決策等,如果這樣,就會導致國家行政權力“二元化”,造成國家權力運行混亂。因此,正常情況下,執政黨主要是製定執政綱領和政策,一旦製定了基本綱領和政策,就由執政黨控製的國家行政機關具體貫徹落實,這時,執政黨一般不應在國家行政權力中直接出現,更不應直接幹預行政機關獨立工作,而應支持行政機關獨立行政,自主決策,這樣既可保證政府機關職責明確,責任到位,工作有力,又能保證執政黨政治領導的實現。
(三)社會主義國家共產黨執政的基本模式
世界社會主義國家大多是在前蘇聯影響下建立和發展起來,因此,社會主義國家黨的執政方式普遍比較接近,並且主要是以前蘇共執政模式為基本特征。
1、社會主義國家黨的執政模式的主要特點
(1)國家權力過多集中在執政黨手裏。
國家權力過多集中在執政黨手裏,執政黨的權力至高無上,法外運作,體外運行,這是過去一個時期社會主義國家共產黨執政的一個普遍形式。早在革命時期,列寧根據俄國具體國情,以馬克思主義黨的學說為指導,提出建立“新型無產階級政黨”思想。按照列寧的建黨思想,這個政黨的組織特點,概括起來,就是具有“極嚴格的集中製和鐵的紀律”。列寧還指出,集中製思想是布爾什維克黨的“唯一原則性思想,應該貫串在整個黨章中”,是“《火星報》力求奠定的作為建黨基礎的基本思想”。奪取政權後,布爾什維克黨在國內所處的環境和條件發生了重大變化,但國家形勢依然十分嚴峻,麵對帝國主義和國內外反動勢力的包圍、幹涉和武裝反抗,布爾什維克黨認識到,無產階級與資產階級誰戰勝誰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在這一情況下,仍然需要保持一個高度集權的政治體製。對此,列寧明確指出:“在目前激烈的國內戰爭年代,共產黨必須按照高度集中的方式組織起來,在黨內實行像軍事紀律那樣的鐵的紀律,黨的中央機關必須擁有廣泛的權力,得到全體黨員的普遍信任,成為一個有權威的機構。隻有這樣,黨才能履行自己的義務。”應當說,由於當時條件所限,蘇共在革命戰爭年代和建國初期實行集權,毫無疑問有其合理性和曆史必然性,但到後來,斯大林卻把這種集權製發展到它的反麵。如斯大林多次強調:“在我們蘇聯,在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裏,我們的蘇維埃組織和其他群眾組織,沒有黨的指示,就不會決定任何一個重要的政治問題或組織問題,――這個事實應當認為是黨的領導作用的最高表現。”他還強調:“無產階級專政就是黨的指示加上無產階級群眾組織對這些指示的實行,再加上居民對這些指示的實行。”在斯大林看來,社會主義國家無產階級專政,實質上就是無產階級先鋒隊專政,也就是蘇維埃黨的專政。到上世紀中期,蘇共內部甚至有人明確提出,極端集中製是黨實現最終目標不可缺少的組織手段:“實現根本改造社會的任務要求在共產黨的整個組織機構上實行最嚴格的集中製。隻有集中製的組織才能有計劃地領導工人階級為消滅資本主義和爭取共產主義勝利的革命鬥爭。”
正是這樣的指導思想,在執政條件下,黨便將國家權力過多集中在自己手裏。1936年,前蘇聯憲法明文規定,蘇共是蘇聯“一切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的領導核心”,國家權力機關和管理機關“通過任何一項重要決議都非有黨的有關指示不可”。由於有這樣的精神,前蘇共從中央到地方直至到基層,黨內領導幹部幾乎兼去了國家機關的所有重要領導崗位,大多數國家機關的權力,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等重要部門的權力也幾乎全部集中到黨組織手中。黨完全可以不通過國家體製、甚至不需要經過什麽法律程序,就可直接決定國家和社會的一切事務,指導和控製一切重要機構和任命所有重要職位。在登峰造極的時候,人們甚至可以發現,即使連農作物施用什麽肥料、施用量多少,客、貨運車輛使用什麽牌號等純屬技術性的問題,也要由黨中央領導機關來決定和規定。總之,在這種情況下,黨的權力至高無上,執政黨在國家權力體製外甚至在國家憲法和法律之上,統攬幾乎所有國家權力,不受限製,不受製約,不受監督,無論是政府、立法機構和法庭,還是中央或地方權力機構,都不過是扮演了黨的決定執行者的角色而已。此時對黨來說,國家權力機構完全沒有獨立地位,其主要任務無非是把黨的決策轉變為國家的政策而已。
(2)黨政職能不分,以黨代政。
黨政職能不分,職責不明,黨代替國家機關直接行使國家權力,是長期以來社會主義國家共產黨執政的基本方式和主要特征。
實行集權製,一方麵造成權力過多集中到黨組織手裏,並且在黨內,權力往往過分集中到黨的主要領導者個人手裏;另一方麵,便不可避免地出現了黨政職能不分、職責不明和以黨代政的局麵。首先在組織結構上,從中央到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基本上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黨政兩個係統,大多出現了機構重疊、人員交叉、職能不分、職責不明的狀況。如前蘇聯,從上世紀20年代中期起,黨的機關就逐漸承擔起國家機關的職能。1934年蘇共十七大決定,在州以上黨委設立各種“生產業務部”,黨中央設立農業部、工業部、運輸部、計劃財政貿易部、文化和宣傳部等和政府對口的部門。這樣,黨組織便事實上代替了國家機關行使起國家行政權力。據有關資料記載,前蘇聯外貿人民委員會甚至連莫斯科是否需要從法國進口豬肉罐頭,以及進口後如何分配等具體問題,也需要由中央政治局來決定。又如前蘇聯憲法明文規定,蘇聯最高蘇維埃為蘇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蘇聯唯一享有國家立法權的機構。但事實上往往是黨的中央機關代替蘇聯最高蘇維埃行使國家立法權。前蘇聯第一到第三個“五年計劃”,都是由蘇共中央委托中央政治局製定,並由黨的第十六次到十八次代表大會分別批準後才予執行。1931年,蘇共中央決定采取聯合決議、決定的形式,會同蘇維埃機關一起對黨和國家實施領導。從表麵看,這似乎是重視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但實際上卻是把黨的機關與國家機關混同起來,把黨的決議、決定與國家法律、法令混同起來。聯合決議往往是以黨的決議代替蘇維埃政權機關的法令,蘇維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不過是把黨的決議變成了國家法令的表決機器和橡皮圖章。黨政職能不分,以黨代政,還反映在國家司法領域。在前蘇聯、東歐國家,形式上,司法權屬於司法部,由司法部任命法官,再由法官獨立審案。但實際上,大多數情況下,判決都是由黨的有關機構作出的。比如,在對有關領導人的公開審判中,判決書都是由黨的政治局事先起草,然後交給法庭照本宣科。由於黨組織對司法權力的過多介入和對司法部門的過多幹涉,常常使國家司法機關無法獨立行使職權,一般隻是在形式上履行一下檢察和判決手續而已。
(3)普遍實行幹部任命製。
實行幹部任命製,是社會主義國家共產黨控製和掌握國家權力的重要形式和主要手段。
對幹部直接進行任命,本來是戰爭年代馬克思主義政黨為加強黨
的集中統一領導而實行的一種製度。奪取政權後,適應社會主義高度計劃經濟體製的需要,特別是為了鞏固新生的人民政權,許多社會主義國家共產黨依然對幹部采取了直接任命的方式,並且將這種方式作為一種基本執政模式推行起來。比如前蘇聯,布爾什維克黨是通過中心城市暴動而奪取政權的,在全國範圍內,黨員人數少,地方各級黨組織不健全,是該黨執政初期的一個顯著特點。對此,蘇共廣泛采用了由中央政治局和書記處直接委派和任命黨和國家各級幹部的製度。1919年3月俄共八大決議確定,“黨的工作人員的全部分配工作由黨中央委員會掌握”。按照八大的規定,在所有蘇維埃國家機關裏,都成立了最嚴格地服從黨的紀律的黨組。在1923年俄共(布)十二大上,斯大林代表中央作組織報告時強調:“在提出正確的政治路線以後,還必須挑選工作人員,把善於執行指示、能夠理解指示、能夠把這些指示當作自己的東西並且善於貫徹這些指示的人安置在各種崗位上”,“因此,登記分配局即中央委員會的那個負責登記我們下層和上層主要工作人員並分配他們工作的機關具有重大的意義。”它的任命範圍不應隻限於黨的委員會,“必須毫無例外地包括一切管理部門和黨賴以掌握我們的經濟機關並實現自己的領導的全體工業指揮人員。”在此之後,蘇共中央委員會解散了許多經選舉產生的地方黨組織,改而由委任的幹部重新組成新的領導班子,隨著發展,這種現象日趨普遍。期間,雖然列寧也看到了任命製存在的弊端,提出要用選舉製代替任命製。但斯大林並未重視列寧這一重要思想,不僅如此,反而把任命製變成了黨的領導的具體體現,把任命製的適用範圍擴大到黨和國家各級幹部,他指出:“黨的幹部是黨的指揮人員,而由於我們的黨是執政的黨,所以他們也就是國家領導機關的指揮人員”。到1939年,斯大林進一步提出把挑選、提拔、配備和考察幹部的工作集中起來,歸口由黨中央幹部局以及每一個共和國、邊疆區和州的黨組織的幹部部統一負責。這樣,黨的各級組織負責人都毫無例外地由上級組織任命而不是經過選舉產生,黨的各級領導機關成員、國家政權機關的幹部也都通過委任或變相委任產生,黨章規定的選舉製度,廣大黨員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實際上都流於形式。
2、社會主義國家黨的執政模式的若幹經驗教訓
分析總結社會主義國家共產黨執政的基本模式,可以發現,共產黨從根本上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是代表人民掌權執政的,但由於共產黨執政時間短,缺乏全麵執政的經驗;加之共產黨通過革命方式奪取國家政權,這樣在執政方式上便無疑要受過去領導革命方式的一些影響,這就使共產黨的執政模式在執政實踐中有著許多不足和有待完善的地方,同時也給我們留下了許多寶貴的經驗教訓:
第一,國家權力過多集中到執政黨手裏,並不意味著就是加強黨的領導,反而可能會削弱黨的領導,從而給在執政條件下的黨的領導和建設帶來嚴重損害。任何執政黨,都要想盡辦法加強對國家政權的控製和領導,因為隻有這樣,國家權力才能緊緊掌握在自己手裏,執政黨才有可能順利實現自己的執政目標,實現它所代表的階級、階層和集團利益。社會主義國家執政黨同樣也不例外。但是,加強對國家權力的控製和領導,並不意味著就是把國家權力過分集中到自己手裏,由執政黨大權獨攬,決定一切,指揮一切。如果這樣,隻會導致:一是官僚主義盛行,並嚴重脫離群眾。權力過分集中,不但會造成國家權力結構失衡,導致決策部門脫離實際,盲目、錯誤決策;而且會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形成一個特權階層。處於特權階層的人們,隻知道高高在上,當官作老爺,搞形式主義,做表麵文章,而不願深入群眾,對群眾負責,這樣就徹底背離了無產階級政黨的根本宗旨,最後必然要被廣大人民所拋棄。前蘇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執政黨的垮台就充分說明了這點。二是權力失去監督,腐敗猖獗。權力過分集中,權力就不會受到應有的監督和製約。失去監督和製約,權力必然濫用。權力濫用,必然導致腐敗猖獗。而腐敗叢生的權力必將把一個國家的執政黨送入萬劫不複的深淵。世界各個國家執政黨的經驗教訓無不說明這點。三是黨把權力過分集中在自己手裏,實際上等於把各種社會矛盾聚焦到自己身上,這必然導致黨無暇顧及自身建設,並最終造成黨不管黨,黨的戰鬥力下降,從而給黨的領導和建設帶來嚴重損害。執政黨的核心職能是表達和整合社會利益,而不是將國家權力集中起來由自己直接行使。如果權力過分集中在黨的手裏,勢必把黨推到應對處理國家事務的第一線,凡事事必躬親,一旦發生一些社會糾紛甚至造成社會矛盾尖銳對立,作為執政黨,便很難發揮其社會整合與領導作用,從而必然給黨的威信和形象帶來嚴重損害。同時,黨過多陷入在具體行政事務當中,實際上是黨管了許多本應屬於國家機關職能範圍內的事,黨越俎代庖,不但不能把這些不屬自己管的事情管不了、管不好,反而會將自己應該管、必須管的事耽誤了。如黨的思想建設長期僵化停滯,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缺乏明顯提高,黨的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沒有得到真正加強,黨員隊伍疏於管理,難以發揮先鋒模範作用等等,都是過去我們執政黨應當管而沒有管好的事情。由於黨的自身建設沒有得到加強,黨自身的職能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造成黨的戰鬥力下降,這實際上是削弱了黨的領導,危害了馬克思主義執政黨的建設。這個教訓必須引起社會主義國家執政黨的高度重視。
第二,黨政職能不分,職責不明,以黨代政,形成國家政權結構“二元化”,必然造成黨的執政成本太高,執政效率低下,從而給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帶來嚴重損害。前蘇聯學者利比茨基在總結蘇共執政模式失敗的教訓時深刻指出:“斯大林模式的壽終正寢與其說是強力摧毀的結果,不如說是它耗盡了內在的潛力。”社會主義國家執政黨,包括蘇共在內,執政數十年,幾乎從未跳出黨政職能不分、職責不明、以黨代政的怪圈。這種執政模式,嚴重違背了政黨執政的一般規律,給國家政權各要素的運行帶來了極大混亂。比如黨的機關行使應由國家機關經授權行使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權;政府接受人民授權,但實際上卻聽從黨的機關的命令;官員行使人民授予的權力,但卻隻向任命他們的黨的機關負責;人民是主人而不具有主人的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和罷免權等等。毫無疑問,這種狀況完全是因為執政黨不恰當介入國家權力、以黨代政所形成的國家政權結構“二元化”後所帶來的必然結果。也就是說,國家權力屬於公共權力,其權力來源、職責任務、組織形式和運行方式等,都有自己的內在規則和要求,執政黨完全可以掌握、控製和運用國家權力,但不能違背規律去直接代替或行使國家權力。否則,國家政權體製內必然出現二個權力主體,即黨和政二個權力主體同時對一種事情發生指揮作用,形成權力結構雙重效應,從而造成國家政權結構“二元化”。一旦這樣,必然導致國家政權運行秩序混亂,權力主體之間相互掣肘,內耗嚴重,致使執政黨執政成本增高,執政效率低下,給國家和社會發展帶來嚴重損害。前蘇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共產黨執政的實踐說明,他們正是因此才讓社會主義事業付出了極其慘重代價。不僅如此,黨政不分,以黨代政,同時帶來的消極後果是,國家權力失去應有監督和製約,黨脫離它賴依存在的基礎,變成了淩空的高高在上的力量。這種情況下,往往使國家機器的運作機製遭到嚴重破壞,從而便無法避免所有國家機器都可能發生的那些種種弊端:官僚主義,脫離民眾,效率低下,貪汙腐化等等。國家權力機關缺乏權威,政府活動不正常,職能不到位,效率低下,反過來自然歸咎於執政黨,從而使執政黨執政合法性基礎遭受嚴重破壞,最後不但導致黨喪失執政地位,而且會給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帶來嚴重損害。因此,曆史的教訓告訴我們,任何執政黨都必須準確把握政黨執政的一般規律,而且必須順應規律,遵循規律,按規律辦事,否則必遭規律懲罰。
第三,執政黨對國家權力的控製和運用必須依法規範。法是整個國家和社會運行應當遵循的準則。現代社會,民主法製觀念日益深入人心,要求所有執政黨必須依法執政,必須依法規範自己的執政行為,這已成為當今世界政黨政治發展的必然趨勢和人類政治文明發展的普遍共識。所以要依法規範執政黨的權力,就是因為執政黨的權力作為一種支配、控製和管理社會的力量,一旦不受限製,必然出現無限擴張和異化傾向,從而必然導致執政黨權力的專斷和政治腐敗。因此,執政黨的權力本身也需要被管理,需要依法加以有效規範和控製。社會主義條件下,既然一切權力來自於人民,而法製是人民實現自身意誌的主要途徑,黨的執政權力就自然需要接受社會主義法製約束,自然需要對自己的執政行為依法進行規範。然而,回顧總結社會主義國家,特別是前蘇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共產黨執政的曆程,我們發現,正是因為社會主義國家執政黨缺乏依法執政,或者沒有依法規範自己的執政行為,從而給黨和人民事業帶來了嚴重災難,也使社會主義建設事業蒙受了巨大損失。比如沒有法律規定,執政黨便無限製將國家權力集中到自己手中,致使權力失去控製和監督,造成權力濫用;法律沒有規定黨組織和國家權力機關各自的職能範圍和權限責任,執政黨就隨意越權直接代替國家機關行使國家權力,造成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缺乏法製規範,執政黨乃至黨的領袖便完全淩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以言代法,恣意妄為;缺乏法律約束,黨和國家的一些機關不經任何程序就抓人,致使許多人不明不白家破人亡,給人民造成了巨大痛苦等等。因此,曆史的教訓充分說明,改革、完善黨的執政方式,改進黨對國家權力的控製和運用方式,最根本的就是要實現黨的執政方式法製化。實現執政方式法製化,就是要求黨必須通過進入國家政權機構依法將自己的治國主張貫徹於國家事務的具體活動中,從而實現對國家政權的政治領導和對國家權力的控製運用。在國家政權結構中,在法律麵前,執政黨同其他政黨、團體和組織一樣,不存在淩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權。執政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必須嚴格依法行使自己權力,堅持依法領導,依法執政,始終依法規範自己的執政行為。隻有這樣,一個文明、法製的社會主義國家才能早日建成。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