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實現中國共產黨執政方式法製化_五、實現黨的執政方式法製化的實踐模式

五、實現黨的執政方式法製化的實踐模式

改革完善黨的執政方式,實現黨的執政方式法製化,最終要和國家現行政治製度和政治體製結合起來,要納入國家現實政治實踐和政治體製的改革當中。黨隻有依法進入國家權力機關執掌運用國家權力,通過國家權力機關掌握控製和領導國家行政權力和司法權力,才能在實踐意義上實現黨的執政方式法製化。

(一)黨要依法進入國家權力機關執掌運用國家權力

1、科學認識和把握黨與國家權力機關的關係

憲法規定,我國的國家權力機關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是符合我國國情的代議製機構。作為一種民主製度,代議製目前普遍存在於世界各國當中。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很早就對代議製形式給予了充分肯定,正如列寧指出:“如果沒有代議機構,那我們就很難想象什麽民主,即使是無產階級民主。”當然,社會主義國家代議製機構與資本主義國家代議製機構有著本質區別,就是社會主義國家內部,也由於具體國情不同,其代議製機構的情況也不完全一樣。

在我國,按照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要求,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同級國家機構中居於主導和核心地位,其他國家機關都源於國家權力機關,執行國家權力機關製定的法律、法規和決議、決定,對國家權力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建國以來的曆史充分證明,隻有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才是符合工人階級領導的、以上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條件下的中國國情的。列寧指出:“民主是一種國家形式,一種國家形態。”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製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製,實現民主製度化、規範化、程序化,很重要的一個方麵就是要堅持和不斷完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應當說,是否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實際上是關係到建設什麽樣的國家、走什麽樣道路的問題。正如劉少奇曾經指出的:“我們采用這種政治製度,是同我們國家的根本性質相聯係的。中國人民就是要用這樣的政治製度來保證國家沿著社會主義的道路前進。”

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關鍵是要理順黨與國家權力機關的關係。黨與國家權力機關的關係實質是黨與人民群眾的關係。鄧小平曾在黨的八大會議上深刻指出,由於我們黨現在已經是在全國執政的黨,脫離群眾的危險,比以前大大增加了,而脫離群眾對於人民可能產生的危害,也比以前大大增加了。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黨的根本宗旨。如何才能從製度上保證我們黨始終與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係,始終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證黨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通過國家權力機關,也就是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其執政權、領導權。而且,執政是一種行使公共權力的法律行為,執政黨的成員隻有在國家政權體製內才能成為公共權力的主體,才能取得行使公共權力的合法資格,進而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具體執掌和運用國家政權。因此,黨必須按照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科學規範黨與人民代表大會的關係,支持人民代表大會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能。同時要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不斷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堅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把依法執政作為黨治國理政的一個基本方式。要嚴格依法辦事,善於運用國家政權處理國家事務。黨關於國家事務的重要主張,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需要全體人民一體遵行的,要作為建議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使之經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誌。黨向國家機關推薦重要幹部,必須經過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法定程序選舉、任命,並使國家公職人員都要自覺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要充分發揮國家權力機關中黨組織和黨員的作用,貫徹黨的理論綱領和路線方針政策,實現黨對國家事務的領導。隻有這樣,才能有利於把黨的主張和人民的意誌統一起來,才能有利於把黨的決策和決策的貫徹執行統一起來,才能有利於國家權力機關及其領導人員把對黨負責和對人民負責統一起來,保證我們黨始終站在時代前列帶領人民前進。

2、黨要依法進入國家權力機關

黨依法進入國家權力機關,主要通過以下三個途徑完成:

一是黨推薦黨員通過合法選舉從而依法成為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具體程序為,在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前,同級黨委按照國家《選舉法》有關規定,以黨委名義向同級人大常委會推薦中共黨員代表候選人,並與其他合法形式產生的代表候選人一同進行選舉;對間接選舉產生的上一級人大代表,除本級黨委提出候選人名單外,上級黨委還可以提名部分代表候選人,要求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屬於中共黨員的代表候選人經過合法選舉獲得通過後,就以中共黨員的身份依法行使人民代表的權力。

二是黨推薦黨員幹部經過合法選舉依法擔任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中的重要職務。人大是國家權力機關,也是執政黨聯係人民群眾的重要渠道。黨推薦的幹部依法擔任國家權力機關的重要職務,有利於從體製上把黨的領導與人民當家作主結合起來。因此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以及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各專門委員會主要領導職務,均應當由黨推薦中共黨員幹部經過合法選舉依法擔任。如黨委主要領導同時擔任人大常委會的主要領導,就非常有利於把黨的領導與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國家權力有機結合起來。

三是黨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設立黨組。黨章規定,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可以成立黨組。黨組的任務,主要是負責實現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討論和決定本部門的重大問題,團結非黨幹部群眾,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指導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

總之,黨依法進入國家權力機關,就意味著黨依法掌握和控製了國家權力,擁有了運用國家權力實現黨的執政綱領的先決條件。通過這些途徑,黨可以依靠廣大黨員和黨組織的共同努力,實現黨對國家權力的領導,從而把黨對國家事務的主張依法變為國家意誌,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

3、黨要在國家權力機關依法運用國家權力

黨在國家權力機關依法運用國家權力,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麵:

首先,黨要依法運用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權把黨的主張變為國家法律。立法權是國家權力機關依法擁有按照法定程序製定、修改和廢止國家法律的權力。執政黨在國家權力機關領導製定、修改和廢止國家法律,是執政黨實施對國家和社會領導的主要內容和形式。黨在立法過程中發揮領導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二個方麵:一是由黨中央或地方黨委直接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立法建議,如修改憲法或製定、修改法律、法規等;二是經黨中央或地方黨委審察,同意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規劃,並按照立法規劃安排,根據立法程序製定法律、法規。

黨依法運用國家權力機關立法權的具體方式是:(1)黨把對國家事務的主張以立法提案的形式提交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由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依法進行審議,獲得通過後即成為國家法律;(2)由設在人大常委會的黨組將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和計劃及時報送同級黨委聽取意見,根據黨委意見再行實施;(3)法律、法規草案在提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審議之前,由所在黨組報送同級黨委征求意見後再行審議;(4)立法過程中出現某些涉及麵廣、分歧較大而又難以協調的問題,由人大常委會黨組及時報請同級黨委協調解決;(5)黨委立法建議或提案中如有不符合憲法或法律的問題,由人大常委會黨組及時報告同級黨委予以糾正等等。

其次,黨要依法運用國家權力機關的重大事項決定權,使黨的主張依法變為國家意誌。國家權力機關的重大事項決定權,是指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代表人民的意誌和利益對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麵的重大事項做出決議或決定的權力。黨對國家事務中重大事項的意見或主張,凡要求國家、社會和全體公民貫徹執行的,必須由黨組織依法提交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審議決定。黨依法運用國家權力機關重大事項決定權的主要方式是:首先由黨中央(黨委)根據實際情況和黨的組織原則形成有關對國家(地區)重大事項的決策,然後通過人大常委會黨組或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黨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向人大或其常委會提出議案,再由人大或其常委會按照法定程序將議案列入人大會議議程進行審議,最後由人大或其常委會依法做出相應決議、決定或其他的國家意誌形式等。

第三,黨要依法運用國家權力機關的任免權,使黨推薦的幹部依法成為國家機關的負責人。國家權力機關的任免權是指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和程序,選舉、決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權力。黨要向國家機關推薦重要幹部,但黨不能代替國家機關直接任免幹部,而是要經過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選舉並獲通過後,才能使黨推薦的幹部成為合法的國家機關負責人。黨依法運用權力機關任免權的基本方式是:黨委按照規定的幹部選拔原則、標準和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國家政權機關擬任候選人名單,然後由具有法定候選人提名權的組織或個人按照法定程序,將黨委推薦的重要幹部人選向有任免權的國家權力機關依法進行提名,提名獲得通過並被依法確定為候選人後,再由國家權力機關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選舉,最後根據選舉結果決定和任免國家政權機關各類組成人員。

第四,黨要依法運用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權,保證黨對“一府二院”的監督控製和各項人民監督權力落到實處。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權是指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為保證國家法律有效實施,維護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行政、司法機關濫用權力,通過法定程序和方式,對由它產生的國家機關實施檢查、調查、糾正、處理等強製性的權力。作為執政黨,不但要掌握控製國家立法權力,而且要掌握控製國家行政權力和司法權力。我國憲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因此,黨掌握控製國家行政權力和司法權力的唯一合法有效途徑和方式就是,通過國家權力機關、依靠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權來實現。同時,黨作為人民利益的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各項監督權也是通過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權來實現。

黨依法運用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權的主要方式是:(1)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工作製度實現對國家行政權和司法權的監督控製。(2)通過批準人大常委會黨組報告的全年工作要點和工作規劃,掌握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視察、檢查等監督事項的安排部署,從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權力。(3)根據黨委一個時期的工作中心和重點,要求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開展監督活動。(4)對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要求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進行監督。(5)督促人大及其常委會按照法定程序,對違法犯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罷免或撤銷職務等。

需要注意的是,黨依法進入國家權力機關掌握運用國家權力,主要是通過設在國家權力機關中的黨組進行的。因此人大常委會黨組必須正確處理好自己與人大常委會的關係。人大常委會黨組不是直接領導人大常委會的一級機關,不能對人大常委會發號施令。人大常委會黨組對於人大常委會的工作,隻能提出建議,通過協商、討論,從而爭取獲得人大常委會的認可、采納。在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中,除中共黨員外,還有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的代表,人大常委會黨組一定要做好同這些非黨人士的溝通協調工作,決不能強迫命令他們按照黨的意圖辦事。人大常委會和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法定的職權,人大常委會黨組決不可越俎代庖,代為行使,一切都要按照人大常委會各項製度和法規辦事。為此,人大常委會黨組必須做好以下方麵工作:

(1)確保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的黨員在政治上與黨委保持一致。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的黨員,負有雙重責任。一方麵,他們作為人民代表,必須對人民負責;另一方麵,他們是中共黨員,又必須對黨負責。為此人大常委會黨組要注重引導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的黨員,在關係黨和國家根本利益的重大問題上,必須與黨委保持高度一致,按照“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的原則,嚴格遵守黨的決定,維護黨的統一,決不允許自行其是。

(2)嚴格依法辦事。人大常委會在行使職權過程中,要充分聽取各方麵意見。黨委決策後提出的建議或通過政府提出的議案,人大常委會黨組要在黨內外一定範圍內征求常委會委員、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的意見,然後將情況及時向黨委匯報。對人大常委會委員和人大代表在審議、討論中提出的不同意見,包括反對意見,黨組要認真分析,深入研究。如研究後認為,黨委的建議是正確的,黨組應旗幟鮮明地做好解釋和說服工作,要求黨員認真貫徹黨委意圖,確保會議表決通過;如研究後認為,黨委的建議在內容和程序上有需要完善的地方,黨組應將有關意見及時報告黨委,對意見分歧較大的問題可建議暫緩表決。在工作不充分的情況下,嚴禁對一些問題匆忙表決或違反法定程序強行決定。

(3)充分尊重黨外人土意見。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中共黨員占多數,這是由執政黨的地位所決定的。但是,在人大工作中絕對不能用黨內多數去壓製黨外少數,隻能用民主協商、平等討論的辦法,使黨外人士接受黨的決策和主張,從而使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工作真正體現民主法治精神。

(二)黨要通過國家權力機關依法控製國家行政權力

1、科學認識和把握黨與國家行政機關的關係

黨與國家行政機關是二個不同的政治實體,屬於二個不同的政治係統。政黨是階級的一部分,是實現一定階級利益、意誌和願望的工具。也就是說,政黨是政治組織,政黨的職能和作用主要是通過宣傳教育和組織引導、以及通過黨自身的率先垂範帶領群眾去實現自己的政治綱領。工人階級政黨同樣也不例外。國家行政機關屬於國家政權組織,從本質上說是統治階級實現其利益和意誌的工具;同時國家行政機關也是國家公共權力機關,是實現國家行政權力的載體。國家行政機關依據國家憲法和法律行使權力,其行使權力代表國家意誌,具有法律強製性。

在我國,黨委與政府,其職能作用的主要區別是:(1)性質和地位不同。黨委是代表人民意願的政治組織,是人民群眾的政治領導核心,它紮根於群眾之中,帶領和引導人民群眾前進;政府是國家機器的一部分,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法律上具有全民性,它居於社會之上,依靠法律和行政手段為社會提供服務,對社會實施管理。(2)權力來源和組織原則不同。黨委是由共產黨員選舉產生的政治組織,權力來源於黨員,靠共同的理想信念、嚴明的紀律和嚴密的組織進行維係,其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製;政府是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由國家權力機關選舉產生,權力由人民授予,靠法定的職權、機構、編製來維係,其組織原則是行政首長負責製。(3)領導體製不同。黨委實行委員會集體領導,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決定事項,書記也隻有一票權利,不能搞個人家長製;政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製,最高決策權集中在行政首長手中,同時要求其承擔相應責任。(4)職能和發揮作用的方式不同。黨委擔負著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教育、管理和監督本黨成員,密切聯係群眾,做好群眾工作等職能,且這些職能主要必須通過黨組織的工作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來實現,不能靠強製命令來實現:而政府擔負著直接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職能,以國家強製力為後盾,代表國家分配社會資源,其決定和命令對本地區全體公民都有普遍約束力。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是國家政權的領導者,作為執政黨,黨必然要掌握和控製國家行政權力,隻是黨在掌握和控製國家行政權力的過程中,要按照政黨執政的基本規律辦事,要科學把握黨與國家行政機關的關係。這就是,黨與國家行政機關沒有直接的權力配置關係,沒有直接的上下級隸屬關係,黨不能把政府作為自己的執行機關,不能強迫命令政府執行黨的決策,不能對政府直接發號施令,黨對政府機關和國家行政權力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在法治條件下,黨對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權力的掌握控製主要必須通過國家權力機關這一基本途徑來完成。

2、黨要通過國家權力機關依法控製國家行政權力

國家憲法規定,政府由人大選舉產生,是人大的執行機構,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黨通過國家權力機關依法掌握和控製國家行政權力,其基本途徑和主要方式是:

(1)黨通過國家權力機關把對國家事務的意見、主張依法變成國家法規和決定,以國家意誌的形式要求政府執行,從而實現黨對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權力的掌握控製。

(2)黨通過國家權力機關依法向國家行政機關推薦負責人,經過國家權力機關合法選舉並使黨推薦的候選人依法當選後,使其正式擔任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人。這些負責人是黨推薦的幹部,在行使國家行政權力過程中必然要服從黨的原則,遵守黨的紀律,貫徹、實踐黨的執政綱領和執政要求。黨由此通過他們實現對國

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權力的掌握控製。

(3)黨通過國家權力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實施監督,從而實現黨對國家行政權力的掌握控製。國家權力機關監督國家行政機關,是憲法賦予國家權力機關的重要職責。世界各國議會聯盟認為,議會對政府的監督,源於這樣一個基本原則,即議會是人民意誌的化身,議會可以監督政府的全部政治和行政活動,以保證其與整個國家意誌保持一致。黨作為執政黨,掌握控製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權力,當然要充分運用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手段。具體方式是,對於政府的抽象行政行為,要全盤納入合憲性審查程序,由人大常委會專門機構(比如可設立憲法委員會)負責,審查政府的行政法規、規章、決定和命令是否與憲法、法律相抵觸,抵觸的要予以改變或撤銷;對於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則通過行政複議程序、行政訴訟程序予以審查。在這一過程中,黨作為執政黨並不直接審查政府的行為,而主要是通過人大監督並保證行政複議機關依法辦事。黨通過人大監督政府,最重要的是要把預算、決算的財政權和編製權收歸人大(執政黨)行使。隻有這樣,才能從製度上保證這兩項權力始終掌握在人民(通過其代表和代議機關)手中,不僅從政治上,而且從經濟上和人事權力上切實保障人民當家作主。

(4)通過政府機關黨組和發揮政府機關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實現黨對國家行政權力的掌握控製。政府機關黨組是黨委與政府保持聯係的橋梁和紐帶,是貫徹黨委意圖、實現黨委對國家行政機關領導的組織保障。為此,黨組一方麵要支持、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另一方麵,黨組要向批準它成立的黨委負責,自覺接受黨委領導,服從黨委決定,及時向黨委匯報、請示工作,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委的各項工作部署在行政部門得到全麵貫徹落實。同時,黨委要依靠宣傳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調動行政機關廣大黨員的積極性,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保證黨對國家行政機關的領導真正落到實處。

(三)黨要通過國家權力機關依法領導國家司法權力

1、科學認識和把握黨與國家司法機關的關係

國家司法權力屬於國家政權的一部分。黨領導掌握國家政權,自然包括對國家司法權力的領導和掌握。所謂司法,就是與立法相對應的、由專門機構所從事的通過法律上的裁判來保障或監督國家法律實施的活動。司法機關是行使國家司法權的載體,是代表國家行使國家司法權力的專門機關。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組織法規定,我國司法機關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司法機關依法行使國家司法權,其直接目的是使社會生活中出現的糾紛得以調處,使失控的權力得以駕馭,使受到侵害的權利得以救助,使紊亂的秩序得以恢複;其根本目的是維護人民利益,維護執政黨的權威,維護正常的社會法律秩序,保證國家長治久安。

在社會主義法治條件下,黨依法執政,領導和掌握國家司法權力,最根本的就是要保證國家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司法。獨立與公正是司法的主要特征。司法獨立的含義,是指司法權隻能由國家專門司法機關行使,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行使司法權;司法機關在行使司法權力過程中,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幹預;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依法獨立做出判斷,既不受訴訟當事人意見的支配,也不受政府權力和公眾輿論的控製。所以完整意義上的司法獨立,既包括司法機關獨立,更注重法官獨立。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動的最高準則,是司法活動的靈魂,是司法實現它作為社會調節器和穩定器功能的根本價值追求。司法公正,對當事人來說,意味著一個人得到了他應當得到的結果;對於社會來說,意味著社會穩定與秩序;對於國家和執政黨來說,則意味著公平與正義對民心的維係。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時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則和法律程序辦事,秉公執法,不偏不倚,保證各種糾紛獲得圓滿解決。因此可以說,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存在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真正的司法獨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獨立的終極價值和根本目標,沒有司法公正,司法獨立就完全失去了它存在的意義。

在依法治國條件下,黨領導人民掌握國家司法權力,就是要把黨的領導和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司法有機結合起來。黨領導司法機關,核心是要保證司法機關獨立公正司法;司法機關隻有做到獨立公正司法,才就真正實現了黨對司法機關的領導。因為憲法和法律是黨領導人民製定的,司法機關依據國家憲法和法律設置並在黨的政治領導和人大的民主監督下開展活動。司法活動,實際上是法製化的黨的意誌普遍適用於社會生活的過程,是實現這種意誌的法律化和規範化形式。在此前提下,司法機關運用法律的過程,實質是一個表達黨的意誌和實現黨的領導的過程。司法機關越是能尊重憲法和法律,越是依法辦事,就越能體現黨的領導,就越能實現黨的意誌,也就越符合人民利益。否則,就是違背黨的意誌,損害黨的領導和權威,也就損害了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必須以保證法律公正有效實現為目的,而不能以黨直接全麵支配司法機關和司法權力為目的,隻有這樣,才就從本質上實現了黨對國家司法機關和司法權力的領導。

2、黨要通過國家權力機關依法領導國家司法權力

黨對司法機關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通過黨的領導,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國家司法活動中的貫徹落實,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力。黨通過國家權力機關依法領導國家司法權力的基本方式是:

(1)黨通過國家權力機關把黨對國家司法事務的意見、主張依法變為國家法律,以國家意誌的形式要求司法機關執行,從而在政治和大政方針上實現黨對國家司法機關和司法權力的領導。

(2)黨通過國家權力機關依法向司法機關推薦重要人選,以保證黨對司法機關的領導和對司法活動的影響。黨向司法機關推薦重要人選,一要嚴格履行法律手續,切實通過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二要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製度,嚴格把握司法公職人員的選任資格和任職條件;三要加強司法體製改革,為保證司法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創造條件。

(3)黨通過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司法機關及其司法活動進行監督,從而保證黨對司法機關和司法權力的領導。黨對司法機關及其司法活動實施監督,主要是要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黨監督司法機關及其司法活動,一般說,隻要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在實體和程序上符合法律規範,就應當保證它們的獨立性,充分維護它們的審判結果;即使司法機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其合法性受到質疑,甚至已經違法,也應當由法院、檢察院自己依法獨立解決,或者通過人大在相關法律監督下,由司法機關獨立糾正。當然,如果黨、人大或者其他組織、機構、當事人等認為司法機關的終審裁判不公,或者司法機關作出的司法解釋不當,違反了憲法和法律,那就由黨和人大依法啟動合憲性審查機製進行幹預,解決矛盾,化解糾紛,從而維護司法的權威和公正。

(4)通過黨委相關機構實現黨對司法機關的科學領導。目前在我國,黨的政法委員會是黨對司法機關實施領導的專門機構。黨通過政法委對司法機關進行領導首先要樹立科學的領導理念。黨領導司法機關,從根本上說,不是要把司法機關直接當作維護其執政地位的工具,也不是要讓司法機關直接充當實現黨的具體意圖的國家機器,而是要保證司法機關全麵公正實施黨領導人民製定的憲法和法律,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與尊嚴,從而實現、維護和發展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黨的政法委員會領導國家司法機關,科學的方式就是從政治、思想和組織上進行領導,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國家司法活動中貫徹實施,保障和監督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司法,而不能對國家司法機關的具體業務直接進行幹預,更不能直接幹涉司法機關的具體辦案活動。

(5)通過司法機關黨組織和發揮司法機關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實現黨對國家司法機關和司法權力的領導與影響。司法機關的黨組織是實現黨對司法機關和司法權力領導的重要組織保證。為此,司法機關黨組織一方麵要堅決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司法;另一方麵,要努力發揮黨組織的橋梁紐帶作用,遵守黨的紀律,服從黨的決定,切實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司法機關的貫徹落實。同時,黨要通過宣傳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發揮司法機關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增強黨員司法人員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增強他們依法履行職責的自覺性,使他們真正成為新時期忠於人民、忠於黨、忠於法律的先鋒模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