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英裔美國人的社會情況 (1)

一般說來,社會情況是事實的產物,有時候也是法律的產物,但是更多的是兩者聯合的產物。可是,一旦社會情況確立下來,它就會成為規製國民行為的大部分法律、習慣和思想的首要因素,隻要不是它所產生的,它都會加以改變。

所以,要了解一個民族的立法和民情,就必須從它的社會情況來著手研究。

本質上的民主就是英裔美國人社會情況的突出特點新英格蘭的初期移民——他們之間的平等——一些南方推行的貴族法律——革命時期——繼承法的改革——這項改革造成的後果——西部新成立的各州將平等推行到極限——在學識上的平等對英裔美國人的社會情況有幾種重要的看法,其中有一種居於其他所有之上。

美國人的社會情況是非常民主的。從各殖民地建立時起就具備這個特點,而在今天表現得尤為突出。

在上一章我曾提過,定居在新英格蘭海岸的移民,彼此之間都是非常平等的。即使是貴族製度的萌芽,也從未被引進合眾國的這一地區。在這裏,隻有學識可能產生影響。人們習慣於尊敬某幾個姓氏,把它們奉為知識和德行的榜樣。那些由於自己的威望而取得權力的公民,如果其後真的由兒子來繼承這些權力,那麽也可以將其稱之為貴族權力。

這些是赫德森河以東的情形;而在河的西南,一直到佛羅裏達,卻並非如此。

在赫德森河西南的大部分州中,有從英國來的大地主定居。他們帶來了貴族製度的原則以及英國的繼承法。我在前麵已經解釋過美國沒能建立貴族政體的一些原因。

雖然這些原因在赫德森河西南一直在起作用,但是在該河以東卻沒有多大作用。在南部地區,一個人利用奴隸可以耕種大片土地。因此,在新大陸的這一部分,存在富有的大地主。但是,他們的影響與歐洲貴族地主產生的影響卻截然不同,由於他們沒有任何的特權,奴隸為他們種地並沒有讓他們成為封建性的收租地主,因而他們並不對奴隸負任何保護責任。可是,赫德森河以南的大地主卻形成了一個優越的階級,他們有著自己的觀點和風尚,並且在當地的政治活動中,一般也都成為了核心人物。雖然

①我所講的繼承法,是指以在財產所有人死後決定其財產的歸屬為主要目的的一切法律。

也包括限嗣繼承法。雖然,限嗣繼承法不僅限製財產所有人自行處理其財產,而且還讓財產所有人在世時負擔為繼承人完整保存財產的義務。但不否認,限嗣繼承法的主要目的,仍是決定財產所有人死後財產的歸屬。其他的規定隻能是實施辦法。

稱他們為貴族,其實他們與人民群眾隻有微小的差別。他們容易將群眾的感情和利益考慮在內,從而不會激起人們的愛或憎;但總的來說,這個階級仍是虛弱和生命力不強的。但恰巧是南部的這個階級領導了起義,在美國革命中湧現出了一些偉大人物。

在這個時候,整個社會還處在大動蕩之中:以人民的名義進行的鬥爭,將人民組織成一股強大的力量,讓他們產生按照自己的意誌行動的願望;民主的力量自發地活躍起來;人們努力擺脫宗主國的束縛,極欲以各種方式爭取獨立,以至於個人的影響逐漸失去了作用;法律和習慣開始向共同的目標大步前進。

就在這時,繼承法卻使平等邁出了至關重要的一步。

令我大吃一驚的是,古代和現代的法學家們,竟沒讓繼承法①發揮出其對人間事物的發展所產生的巨大作用。沒錯,它隻是民法法規,但也是主要的政治舉措,因為它能夠對國家的社會情況產生十分重大的影響,而政治方麵的法律無非是社會情況的外化形式。而且,繼承法對社會發生的作用也是確定無疑和始終如一的,甚至可以說它也會對尚未出生的世世代代造成影響。憑借繼承法,人可以擁有一種近乎神賜的、左右人類未來的權力。立法者一旦製定出公民的繼承法,他就可以徹底地放鬆休假了,因為實施此項法律之後,他將無事可做。

這項法律會像一部機器一樣,自行開動,按部就班地朝著預定的方向前進。這種法律依照一定的方式製定出來後,隨即就把財產,不久之後又將權力積累和集中起來,置於某一個人的名下。可以說,貴族就這麽從地上冒出來了。按另一種原則製定,並按另一種方法發展時,它所產生作用的速度還會更快,但此時它就表現為分裂、分化和分割財產與權力。有時,它的進展快得出奇,當人們感到無法阻止它的時候,隻能想方設法地設置種種障礙。人們妄圖用種種反措施來抵消它的作用,結果卻往往無功而返!它不是使前進途中遇到的一切障礙化為齏粉,就是把它們打得粉身碎骨。它迅速升空,隨即又會馬上落到地上,激起的是一陣陣承載著民主的飄蕩風塵。

當繼承法指定或理由充足地判決由子女均分財產時,就會產生兩種後果。雖然這兩種後果的目標是相同的,但也需要把它們進行嚴格的區分。

由於繼承法的實施,每個財產所有人的死亡都會帶來財產上的一場革命:可以說,這不僅要更換財產的主人,而且還要改變財產的性質。如此,財產被不斷地進行分割,並且越分越小。

這是繼承法帶來的直接效果,即它的有形效果。所以,那些由法律規定遺產平分的國家,私有財產,特別是地產,必然會有不斷縮小的趨勢。但是,這種法律如果可以順其自然地發展,那麽立法效果要到很久以後才能顯現出來,因為一個家庭若子女不超過2個(比如法國這樣的國家,平均每家的子女人數不會超過3個),即使子女平分了父母的遺產,在獨立生活之後也不會顯得比父母窮。

值得一提的是,平分遺產的法律不僅會影響財產的歸屬,而且還會影響到財產所有者的精神,激發他們支持此種法律的熱情。這些問題的存在正在迅速地破壞著大的財產,特別是大的地產。

在那些以長子繼承權為繼承法基礎的國家,地產總是代代相傳而不加以分割。結果,土地幾乎完全成為家族的聲望的代表。家族代表土地,土地代表家族。家族的姓氏、起源、權勢、榮譽和德行,都依靠土地而永久延續下去。土地既是體現家族曆史的不朽證據,也是保障其未來存在的堅實後盾。

而一旦繼承法確定以平分原則為基礎時,就會把這種家族威望與土地完整之間的密切聯係破壞。土地不再代表家族,因為曆經一代或兩代之後,土地必然被分割,而且必將會越分越小,直到沒有可分的為止。即使大地主的子嗣人數不多,或者由於上天眷顧有幸讓自己的財富未遜於父輩,那也不是因為完全擁有父親的財產,而是他們除了繼承了來自父親的財產外,還得有其他財產。

但是,假如大地主不能因為擁有土地而在感情、榮譽、回憶和野心上獲得巨大的利益,那麽毫無疑問,他們遲早會賣掉土地,因為起碼賣掉土地會讓他們得到一筆巨額的金錢收益,流動資本顯然比其他資本更能獲得好處,而且更容易使他們現實的得到滿足。

大地產一經分割,就不可能重新聚集,因為小地主的土地收益率①要大於大地主,致使小地主的土地售價也遠遠高於大地主。所以,富人在低價出售大片地產之後,決不會僅僅為恢複大地產而按高價收購回大塊土地。

常說的家族聲譽,往往是建立在滿足個人的自私心的向往之上的。可以說,人人都渴望流芳百世,永遠被子孫懷念。一旦家族聲望在一地不再生效,人們的私欲便會取而代之。當家族不再代表聲望,而變成一種模糊不清、含混不明的存在時,人們就會隻求眼前的安逸,隻想搞好自己這一代,而不顧其他了。

這樣一來,人人都不想讓家族永垂不朽,或者至少不想用地產而是用其他辦法讓家族流芳百世了。

如此一來,它不僅會給家族完整保全財產帶來困難,而且也剝奪了家族想要這樣做的願望,甚至可以說是強迫家族與它合作從而來消滅自己。

通常以兩種方式來執行這種平分遺產的法律:一種是由人及物,另一種由物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