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章 關於自願年齡限

與把兒童性行為的自願年齡線定在16歲、18歲甚至21歲的國家相比,我們國家的法律比較尊重兒童的人身權利和性權利。

最近,最高法院對涉及幼女的性犯罪作出了一個新的司法解釋。過去,無論是什麽情節,隻要與14歲以下少女發生性行為,就是犯罪。而新的司法解釋規定,如果當事人對於另一方是14歲以下並不知情,如果雙方自願,如果情節和後果不嚴重,不認定為犯罪。這一司法解釋的起因據說是在一個案例中,一位12歲的女性當事人身高16米,體重120斤,對8位與她發生性關係的男性隱瞞了歲數。在警方逮捕了這些男性之後,向上級請示處理意見,最高法院作出了上述司法解釋。

在世界各國對涉及兒童的性犯罪的規定中,一個重要的因素是關於“自願年齡線”的規定,即兒童被法律認為有決定自己行為的能力的年齡,低於這個年齡,即使兒童自己承認是自願的行為,法律也不認為它是出於兒童的意願,因為低於這一年齡線的兒童被法律認定為尚無決定自己行為的能力。與低於自願年齡線的少兒發生的性關係,無論當事人是否自願,都視為“**”。這個自願年齡線各國有所不同,有的16歲,有的21歲,我國的自願年齡線是比較低的:14歲。這也許隻是曆史和文化因素造成的,但是它似乎也表明,我國的法律更尊重兒童作為性主體的權利,而不是把他們僅僅當做隨時會陷入危險境地的潛在受害者。這一點很重要,在立法思想上比許多西方國家更先進,是值得我們驕傲的。

目前在西方,出現了關於是否應當廢除自願年齡線規定的討論。這一提議的理論依據是:承認兒童是有獨立意誌的性行為主體,而不僅僅是性行為的客體或受害者。如果兒童了解到,他們的身體和性是屬於他們自己的,應當由他們自己來控製,性不是受禁止的或肮髒的,那麽當他們想要接受他們希望的行為和拒絕他們不希望的行為時就會更加自信。在真正受侵犯和受虐待的情況下,那些沒有被告知性是羞恥的兒童會更容易揭發此類行為,以利於此類問題的解決。主張廢除自願年齡線的人們認為,關於自願年齡線的法律不僅不能保護兒童,而且會起到相反的作用。因為盡管設立了這一法律,虐待兒童的事還是在發生,結果自願年齡法的基本作用反倒成了懲罰那些真正出於兒童自願的行為。

16歲是英國法定的自願年齡線。在1991年,英國家庭計劃協會發現,有35的女孩和469的男孩說,他們在16歲前有過。這一高比例還不包括同性關係和非類性活動。根據這一統計資料,的確不可能再認為,不到16歲的青少年對性必定是無知的和不感興趣的。因此有的學者提出:自願年齡法不承認兒童可以成為性行為主體,因而是錯誤的。兒童的性表達方式誠然可能會與成年人不同,但他們有時確實有性的需要,無論有沒有社會的批準,他們還是會發現他們自己的表達方式。法律試圖限製這一行為究竟想達到什麽目的呢?我們可能會使他們感到有罪,會影響他們有效地避孕和預防性病,卻不能服務於他們的需要。

福柯也是主張廢除自願年齡法的,他認為,自願年齡法的前提是:必須保護兒童不受自身的侵害,甚至當他的是指向成人時也如此。他指出:“在任何情況下,由法律規定年齡界線是無用的。當兒童說他是或不是遭到暴力侵害時,應當,信他所說的話。……確實有10歲的兒童主動投入成人懷抱的情況,確實有些兒童是自願的,他們喜歡這樣做,難道沒有這種情況?……我想這樣說:從兒童不再拒絕的一刻開始,就沒有理由去懲罰任何行為了。”

在應不應當廢除自願年齡法的問題上,最重要的原則是要尊重兒童作為性主體的權利。與把兒童性行為的自願年齡線定在16歲、18歲甚至21歲的國家相比,我們國家的法律比較尊重兒童的人身權利和性權利。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使我們的法律進一步改善了。但是我們的立法思想還遠未達到取消肉願年齡法的高度,這是我們的法律有待繼續改良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