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章 企業公民 (1)

前半夜想想別人,後半夜想想自己。

——胡雪岩

原始社會時,中國人的生存狀況不會影響到美國,但隨著科技進步和國際貿易的頻繁,人類的利益相關度越來越高,中國和中國企業的責任已跑到地球的另一頭,已經涉及到大洋彼岸。反之,如果美國產的芯片裝到手機裏打電話有腦輻射,中國有幾億部手機,幾億人腦子全傻了怎麽辦?因此,全球一體化的今天,企業公民、社會責任的概念越來越被全社會關注。

責任邊界

什麽是企業公民?企業和公民是怎麽聯係起來的呢?公民有奉公守法的義務,也有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現在把公民的概念套到企業上來,企業也應該有企業的責任和義務,而且強調更多的是企業公民的義務。

目前關於企業公民義務的範圍有三種理解。第一種也是最窄的理解,即企業隻要盈利、納稅,就算履行了企業公民責任。因為企業是市場經濟中有效分配資源的一個載體,在市場經濟中一個企業承擔的責任是最有效地分配經濟資源,如果有盈利,那麽對股東來說這個資源的分配就是積極正麵的。於是按經濟學家的理解,隻要企業賺錢,實現盈利,能夠很好地配置資源,善待員工、依法納稅,這樣的企業就算是一個好的企業公民。這屬於很窄的一個理解。

第二種理解非常寬,說企業對公民的義務不僅是維護員工利益、納稅、依法經營、建立合理的競爭秩序以及維護社區環境、自然環境、生態環境等,還有承擔無邊界、無限度的責任。中國觀念一向有“均貧富”的傳統,所以一談到企業公民,多數人的期待是“好人好事隨便做”,隻要是好事你就得做,不做你就不是企業公民,甚至形成全社會對企業家群體的壓力,出現劫富濟貧,出現了“慈善榜”、“納稅榜”等各種各樣的排行,總體來說就是指責企業家和社會先富起來的人捐贈太少。但是捐多少是多呢?沒有邊界,總之是不斷地要。

最極端的故事出現在南京。南京某企業領導是個很有愛心的人,每年都捐很多錢來資助貧困兒童。有一天卻突然接到電話說有二十多人堵住家門找他老母親要錢,其中還有幾個是他發小兒,要錢人的理由是:“你兒子既然在外邊捐,這麽有錢,為什麽不捐給我一些?”結果把老太太折騰得心髒病發作。做好事本是自願的事,卻被社會公眾理解為理所當然,甚至用這種粗暴的方式構成一個社會治安事件,很值得人們深省。在全國,類似這樣的索捐事情還有很多。

第三種是我個人比較接受和讚成的,目前西方比較通用的企業公民概念,即企業公民要承擔確定範圍的社會義務、公民責任,這個範圍就是隻涉及直接的利益相關者。比如非洲難民不屬於直接的利益相關者,你可以關心,但不關心也不為錯,然而如果對直接利益相關者不負責任就一定是錯。比如說食品企業將食品賣到非洲,那裏的消費者就是企業的直接利益相關者,食品安全你就要負責任;員工也是企業直接的利益相關者,現在很多跨國公司特別強調有道德的采購,比如沃爾瑪在采購的過程中就堅決不采購由童工或監獄犯人生產的產品,有尊嚴的勞動才是合乎道德的生產過程,這實際牽扯的是一個勞動保護的問題;所在社區是我們的利益相關者,社區利益、社區生活、自然環境、生態環境,都是我們要關注的;同時,產品給消費者帶來的精神、倫理、健康方麵的利益也屬於直接利益相關部分,比如萬通做的房子除了質量保證消費者利益以外,我們還關注業主住得是不是健康,有沒有其他生活配套的需求。建立一個長期共同發展的關係越來越重要,企業公民的責任和義務也體現在此;更進一步看,企業公民還要大力配合國家的重點舉措與社會法製的環境,比如奧運會,企業應該怎麽支持,等等。

歸根到底,企業公民的責任範圍強調的關鍵詞第一是“直接”,第二是“利益相關者”,如果企業公民的責任範圍定位在非直接利益相關者,或者直接非利益相關者,那麽企業公民的邊界就會被無限擴大,以至於大到企業自身無所適從。所以我主張企業公民的邊界既不是窄到企業內部,也不是寬到了無限,而是界定得很清楚的直接利益相關者,企業按照這個範圍有計劃、有步驟地去履行企業公民的責任,這樣才能保證公益事業正常、積極、持續、有效地不斷推進並發揚光大。

企業公民與公司治理

一個企業更好地履行企業公民責任、企業公民的義務是為了什麽,有沒有必要?一種觀點認為是很有必要的,因為全球化經濟、自由貿易使大家相互連在一起,所以你不能光管自己,要注意自己的利益相關者,否則他會報複你,比如食品不健康吃壞了人,造成惡劣影響,你企業的產品也賣不掉了。很多研究證明,企業公民責任履行得越好,經營績效也會越高。

也有一種觀點說很多企業在履行企業公民責任方麵做得不錯,但是也沒看到企業業績提升,隻是看到管理費用不斷增加。如果這樣,會造成兩個方麵的問題:一方麵公司效益衰退,股東利益沒保障;一方麵員工福利減少,使得企業內外部責任都沒辦法履行。

但最近有一個特別有趣的研究:摩托羅拉、諾基亞、通用電氣、高盛這些企業在中國每年做很多企業公民方麵的努力,而且要求員工都要積極參與,研究人員得出結論:很難說企業公民與經營績效有什麽直接關係,但認為沒有關係也很難讓人相信。這些企業主張公司在管理中要特別重視公民責任,從而提升公司在某地區的業務規模和發展空間。

目前來看,關於企業更好地履行企業公民的責任到底對經營有沒有幫助,還沒有數學模型來量化,隻有一個定性的說法和一個道德的說法。總體來說,履行企業公民的責任不是速效救心丸,而是一個保健品,不是說吃了馬上就活了,但是你經常吃蟲草、燕窩,對身體一定是有幫助的。所以建議大家隻要有條件還是要經常地服用這些“保健品”,經常放在身邊,對公司是有益無害,至少可以獲得心理上的道德安全感,同時獲得社會更多人的支持。

但是企業在履行企業公民責任的時候和公司治理有很大關係,而很多人卻不重視這個事。比如說在發大水遭災那一年,很多企業就積極響應。我記得當時很多民營企業捐幾百萬、幾千萬,有的是上市公司,有的是有限責任公司,他們捐錢的過程沒有經過一道法定程序,嚴格來說這是違法的。為什麽違法?你捐任何一份股東財產必須經過股東大會同意,如果股東大會沒同意,按照《公司法》,法人代表自己做決定把別人的錢捐了這叫侵占。不能說我為資助希望小學就可以去偷,我問過律師,這照樣是犯法的,盜竊罪一定要被抓被判的。

甚至有一個貪官也處在這樣一個“困境”,他拿了人家的錢去做了好事,於是中紀委就說我隻管查案,你去找中宣部要表揚。實際上,在“”和“海嘯”的時候、在發大水的時候,很多民營企業捐錢沒有經過法定程序,而且很隨意。捐了以後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法定程序過不了,股東不同意,最後也沒法真的掏錢,大嘴小手;再就是把公司不好賣的積壓產品做高價捐出去,然後跟政府提稅收減免。把一個善舉變成了一時衝動,我們國內的民營企業在這方麵有很大的通病。反之,西方企業這時候為什麽沒有這麽迅速地做出反應?你不能說他們不負責,他們每年都出企業公民報告。而我們這些動輒捐了幾百萬、上千萬的民營企業從來沒有企業公民報告。這些跨國公司對員工平時都有要求,要求有多少時間要用於參加公益事業。我發現差別在於國內民營企業的善舉和企業公民責任都在老板的肚子裏、在老板的衝動上,跟公司沒有關係、跟公司日常的行為和公司治理沒有關係,純屬於老板個人的事情,是老板權衡他的商業利益以及跟周邊的關係和道德壓力臨時做出的決定。

但在西方,跨國公司將這件事情作為公司治理的一個部分,是公司整個治理當中的一個內容,在公司治理中包含一個目標,就是履行企業公民的責任。這就帶來了幾個特別的不同。第一,他們有一個長期的公益戰略來確定他們公益的重點、方法、人才和經費,而不是某一個領導人隨機應變的事情。第二,他們所有的公益戰略的實施都經過董事會和股東會的決策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續。比如說每年拿出多少錢來放在公益基金裏麵,這得經過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批準,然後再做出預算,每年按照這樣的步驟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