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概述(2)

長期以來,我國主要是以所有製、行業、部門、地域為標準來進行企業立法的(例如,按照所有製來劃分,有關公有製企業製定了一個法律和兩個條例:一是1988年《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法》,二是l990年《鄉村集體所有製企業條例》,三是1991年《城鎮集體所有製企業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製定了三個法律:一是1979年《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二是1986年《外資企業法》,三是1988年《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有關非公有製企業製定了兩個條例:一是1987年《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二是1988年《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為了貫徹這些法律和法規,國務院製定了相應的登記管理條例:一是1988年的《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調整公有製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管理,二是在《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和《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中同時規定了有關登記管理的內容)。傳統的立法模式,對確定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地位、維護經濟秩序、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於受舊的經濟體製、立法體製局限,也存在很多缺陷:

(1)這些傳統的企業法本身存在舊體製的痕跡,不符合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下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製度要求。

(2)由於界定、劃分市場主體形式的標準不盡科學,使市場主體形式繁雜又不規範,致使同一形態的企業,因所有製和部門、地域不同而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來調整,並使所有製不同的市場主體合資、合作時缺乏應適用的法律,出現了法律調整的空白和斷帶。

(3)造成產權流動、投資選擇困難。

(4)企業在市場中的地位不平等。因此,打破以所有製、地域、部門為標準界定市場主體,既是企業立法本身的要求,也是經濟體製改革的需要。

我國1950年頒布的《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中就規定,私營企業有獨資、合夥和公司三種組織形式。據統計,新中國成立前夕,全國約有130萬家工商業組織,其中除萬餘家公司外,其餘均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根據國家統計局1956年的調查,當時私人經營的企業,采取獨資、合夥和公司形式的分別占38%、53.8%和8.2%。後來,由於政策的變化,這些企業逐漸絕跡了。1979年以來,隨著國家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並不斷加大實施力度,私人投資的企業包括獨資企業迅速增加,其規模也越來越大。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計,到1998年底,全國登記注冊的私營獨資企業有44.22萬戶,占私營企業總數的36.78%(有限責任公司占51.76%,合夥企業占11.46%);從業人員1700萬人,其中雇工1445萬人。從獨資企業的發展速度看,1997年和1998年底的企業戶數分別比上年年末增長了8.l%和13.99%。另外到1998年底,在3200萬戶個體工商戶中,有相當一部分具有個人獨資企業的條件。他們在促進市場競爭、防止市場壟斷、增加財政收入、安置下崗職工、促進就業和保持社會穩定等方麵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個人獨資企業法的頒布,對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及其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完善我國市場主體立法及日後製定民法典都有著十分深遠、重要的意義。具體而言,個人獨資企業法的作用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麵:

1.有利於完善企業組織製度,促進市場主體建設

在市場經濟體製下,市場主體是直接參與市場活動,從而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社會組織,是市場經濟活動的決定性力量。要發展市場經濟,就必須切實加強市場主體建設。我國確定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以來,為了按照市場經濟體製的要求合理構建市場主體框架,國家按照投資方式和責任形式,將企業組織形式重新劃分為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等,使其逐步轉變為符合市場經濟體製要求的市場主體。由此可見,個人獨資企業是作為與公司和合夥企業並行的市場主體形式之一。建設市場主體,必須在發展現代公司和合夥企業的同時,大力發展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法為此提供了法律製度上的支持。

2.有利於拓展投資渠道,吸引社會投資

個人獨資企業具有設立程序簡便,出資方式靈活,內部結構簡單,經營管理便利等優點,在發展經濟、擴大就業、方便人民生活、滿足社會多樣化需要方麵的作用日益突出。特別是在當前出口增長放慢、投資和消費需求不旺的形勢下,更應該充分調動個人投資辦企業的積極性,增加民間投資。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近幾年,城鄉居民儲蓄存款逐年增加,累計從1978年的210億元,增至目前的近6萬億元,加上手持現金和其他資產,總數在8萬億元人民幣以上。不少人具有一定的投資辦實業的經濟能力,他們需要國家開辟多種新的投資渠道。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程序簡單,風險與收益相當,不失為他們投資的一種理想選擇。個人獨資企業法為保障投資者權益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

3.有利於廣開就業門路,安置大量社會勞動力

經濟體製改革的日益深化,使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機製日趨形成,從而使現有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剝離出大批富餘人員,或下崗,或廠內待業,或走向社會尋求新的就業渠道。據估計,全國僅國有企業下崗人員就達千萬,有些地區一個城市的下崗人員就近百萬,加上新增勞動力的就業需求,使我國原本就負擔很重的就業市場更是不堪重負。緩解這種壓力,解決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需要通過有關政策和法律引導部分下崗和待業人員自謀職業。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簡便、經營靈活、不要求最低注冊資本金的特點,不僅能為投資者提供投資渠道,也為下崗失業者和新增就業者解決比較多的就業場所。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企業招工用工製度上作了明確規定,為保障就業者和企業雙方的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因此,個人獨資企業法的頒行,必將進一步促進我國市場主體的形成和發展,為廣大中小投資者和勞動者提供大量投資和就業渠道。

二、個人獨資企業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則

1992年10月,十四大正式提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改革目標,從而結束了改革開放以來關於計劃和市場、公有製與商品經濟之間關係的長期爭論,使我國的改革步人了一個新的曆史時期。

發展市場經濟就要按照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重塑我國的經濟體製,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重塑市場經濟的主體——企業。市場經濟對市場主體的基本要求是主體地位平等和規則的統一。平等最根本的要求是規則平等。規則平等意味著同一種經濟活動適用同一種法律規則,所有的市場主體適用統一的法律規範。按照統一規則組織的主體必然是平等的,平等的主體之間自然可以實現資金或資產的相互流轉和配置。而身份是平等的大敵,是市場主體不平等性的根源,因此,市場經濟需要創製統一的法律規則,營造平等的市場主體,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對舊的具有強烈身份色彩的企業立法進行徹底改革。

1993年11月,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若幹問題的決定》。該《決定》將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目標進一步具體化、係統化,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基本框架,並首次提出建立現代企業製度的改革思路和目標。現代企業製度本質上就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企業製度,而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企業製度應是能夠促使資源或資產自由流轉、配置、組合的一套主體規則。因為企業既是資源配置的結果,又是資源配置的主體。企業製度所要解決的問題,一方麵是要能為人們提供方便、安全、多種多樣的資源結合方式;另一方麵又能促使資產流動和重組。這也就是說,現代企業製度下的每一種企業資本形態、每一種企業形態都是對所有的投資主體開放的,任何人都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或幾種投資。同樣,作為一種資本形態,企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企業之間是沒有身份差異的,是可以相互合作、合並、兼並、實現資產重組的。因此,如果說舊的企業製度的突出特征是身份性,那麽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現代企業製度的基本特征則是資本性,可以說新的企業立法,就是要實現企業製度由身份到資本的轉變。

由此,從政界到學術界,形成了這樣的共識:徹底拋棄按出資者本人的性質、行業等為基準的企業分類和立法模式,代之以按投資方式及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形式等法律特性為基準的分類和立法模式(所謂投資方式,即對某一企業的投資是一人還是多人,一人投資即為獨資企業,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投資即為合資或合夥:所謂責任形式,即投資人對其投資設立的企業在經營中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包括有限責任、無限責任、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相結合的責任等三種責任形式),徹底結束同一形態企業因所有製不同或地區、行業不同而受不同法律調整的局麵。要按照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和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規則,重新建立我國的企業製度體係。由此開始了新的企業立法時期。

十四屆三中全會後不久,即1993年12月,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揭開了新時期企業立法的序幕。《公司法》是我國第一部撇開投資人的所有製性質,按照新的統一的企業法製規則製定的第一部企業法。因此,公司法的製定為此後我國企業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也是在這一企業立法的大背景下製定的。

黨的十五大和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肯定了非公有製經濟在我國的地位和作用,明確規定非公有製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非公有製經濟的企業中,有相當一部分是采取個人獨資企業的形式。個人獨資企業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企業形式之一,是現代企業製度中企業主體的重要一員,因此,製定個人獨資企業法對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及其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完善我國市場主體立法,有著重要意義。

作為新的市場主體立法體係中的一員,《個人獨資企業法》在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則上也有所體現。

(一)個人獨資企業法的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即製定一部法律所要達到的預期目的。個人獨資企業法的立法宗旨在該法第1條開宗明義作了說明,就是“為了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這一規定表明,個人獨資企業法的立法宗旨有三:一是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二是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三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1.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

作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個人獨資企業需要按一定的方式進行人員結合,並按一定的規則調整內外部關係及從事經營管理活動。從10餘年個人獨資企業恢複發展的經驗來看,由於缺乏全麵、具體的規則,個人獨資企業各種關係的調整和生產經營不夠規範。特別是這類企業隨意性較大,上月設立,下月消失;在個人獨資企業內部,組織機構不健全,相互關係不順;生產經營中摻雜使假、坑蒙拐騙、以次充好等欺騙消費者的現象也不鮮見。

因此,製定個人獨資企業法,進一步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的組織和行為,對個人獨資企業的健康發展十分必要。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主要有三類,即設立行為、經營行為和解散、清算行為。《個人獨資企業法》對這三類行為規定了具體的製度和規範,從而為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相關活動提供了法律準則。

2.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在計劃經濟體製下,我們對個人獨資企業重視不夠,對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利益保護不全麵,例如我國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有獨立的主體地位,個人獨資企業既不是法人,也有別於自然人,它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如何,無從界定。又如過去我國刑法規定,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職工侵占企業財物、數額巨大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而對個人獨資企業招用的職工侵占企業財物的,即使數額很大,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無法可依,也隻作為經濟糾紛處理。一些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隨意到企業亂收費、亂罰款或者吃拿卡要的現象司空見慣,嚴重損害了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利益。

為此,本法對於侵害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了嚴格的限製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必須與其他主體進行交易,這就涉及到交易相對人的交易安全。在現實經濟活動中,一些個人獨資企業不履行合同,侵犯債權人利益的現象較為突出,因此,把保護個人獨資企業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作為本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對維護交易秩序,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個人獨資企業是市場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形成和發展起著重要作用。隨著個人獨資企業數量和規模的逐步擴大,其地位和作用將進一步提高。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利益,既能保證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符合經濟規律和社會的要求,保證經濟運轉的正常有序,又能有效地促進個人獨資企業的進一步發展,從而最終達到推動市場經濟體製的建立和完善的目標。

以上三個方麵構成了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的立法宗旨。這三個方麵是一個統一的整體,既相互獨立,又相互影響,不能片麵強調某一方麵而忽視另一方麵,否則就可能偏離我們立法的初衷。

(二)個人獨資企業法的基本原則

1.規範與鼓勵相結合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