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2)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7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因此,無論是投資人的出資,還是個人獨資企業取得的收益,其所有權均依法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享有。因為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個自然人單獨投資設立的企業,其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也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同時,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個人獨資企業財產與投資人的其他個人財產往往很難分開,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享有所有權也是其承擔無限責任的重要保證,它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但是,盡管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享有所有權,但這並不排除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有相對獨立性,表現在:
(1)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無論是原始財產,還是積累財產,應該首先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投資人不得違反有關規定,把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用於自己的其他需要。
(2)個人獨資企業應該依法建立財務會計製度,按照有關稅法的規定,以企業的生產經營流轉額和最終所得利潤,繳納營業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因此,維護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的相對獨立性,是加強國家對個人獨資企業監督管理的需要。
(3)通過建立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製度,開展財產清查和管理,有利於企業加強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4)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31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承擔債務時,應該首先用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來清償債務,在不足以清償時,投資人才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因此,建立和維護個人獨資企業財產製度的相對獨立性,對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對企業債權人和國家,都有重要意義。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應該樹立企業相對獨立的概念,國家和社會有關方麵應該為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的相對獨立性提供必要的保障。
3.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後,在其經營過程中,投資人或其委托、聘用的人就要以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9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由投資人自己行使企業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權,另一種是由投資人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來管理和使用企業的財產(詳見本章三)。
4.個人獨資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個人獨資企業的利潤或虧損是個人獨資企業經營結果的最終表現。如果個人獨資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所投入的成本低於其所取得的收益時,其中的差額即為個人獨資企業的利潤;反之,如果個人獨資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所投入的成本高於其所取得的收益時,其中的差額即為個人獨資企業的虧損。
《個人獨資企業法》未對企業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作出規定,這既是賦予個人獨資企業享有較大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同時也為其他法律、法規對這一問題做出規定提供了法律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應該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來分配利潤和承擔虧損。
(二)投資人的財產權利
1.投資人財產權利的概念和種類
財產權利,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某種物質利益的權利。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7條和《民法通則》第五章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財產權利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知識產權等。
2.投資人財產權利的內容
(1)物權。物權是指對物享有的直接支配並排他的權利。物權分為兩類:一類是財產所有權,另一類是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者對其財產依法享有的獨立支配權。
對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來說,它有三層含義:第一,這是投資人作為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的所有者享有的一種權利,即投資人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所有權的主體。第二,這是投資人對自己的財產而不是對他人的財產享有的一種權利。第三,這是投資人依法享有的一種獨立支配權。它是投資人在法定範圍內,可以根據自己的意誌和利益,對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進行利用和處置的權利。除了法律規定的以外,這種支配權是不受任何限製的,是一種獨占性的排他的權利。
財產所有權的內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占有權,指對財產實際控製的權利;使用權,指對財產按其性能加以利用的權利;收益權,指獲得財產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處分權,指決定財產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命運的權利。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利包括承包經營權、采礦權、相鄰權、宅基地使用權、房屋典權等,它們也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權利的重要內容。
(2)債權。債權是指一方要求和接受另一方一定給付的權利。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同所有權相比,債權是一種請求權和相對權,包括因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產生的債權。債是財產流轉和交換關係在法律上的反映,債權不僅是一項重要的財產權利,而且債還是實現投資人財產所有權的重要手段和根據。
因此,投資人要十分重視通過合同等方式來建立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經濟聯係,以實現自己的財產利益。
(3)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權是以個人財產所有權為前提的,是所有權的合理延伸,即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是保護個人財產所有權的必然。《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7條明確規定,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的所有權及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和繼承。個人獨資企業財產和投資人的其他財產一樣,依法可以進行轉讓或繼承。當前,切實保護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的繼承權,對解除投資人的後顧之憂,對維護個人獨資企業的持續、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繼承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法定繼承是繼承人的範圍、繼承人的順序和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都由法律加以直接規定的繼承方式。法定繼承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遺囑繼承是指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方式。我國《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此外,公民還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4)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具有專有性、地域性和時間性等特點。對個人獨資企業來說,商標權和專利權是投資人的重要財產權利。個人獨資企業商標權,是指個人獨資企業對其注冊商標所享有的專有權,包括專有使用權、禁用權、續展權、轉讓權、許可使用權等。個人獨資企業專利權,是指個人獨資企業對自己的發明創造,經國家專利機關核準授權後,在法定期限內所享有的專有權,包括專有使用權、禁止權、許可權、轉讓權、公告權、放棄權等。
3.個人獨資企業財產所有權的法律保護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5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75條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第117條規定:“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複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以上這些規定,為保護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的所有權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有關執法部門必須切實保障個人獨資企業的這一權利。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應當充分運用這一權利,放手經營,擴大生產,為經濟建設作出新的貢獻。同時,也要認真學習法律,善於運用法律武器,勇敢地與各種侵犯財產的行為作鬥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所有權受到侵害時,根據不同情況,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
(1)請求確認所有權。這種訴訟請求用於解決對財產所有權歸屬問題的爭議。
(2)請求恢複原狀。當財產因不法侵害而損壞時,投資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侵害人修理,以恢複財產原狀。
(3)請求返還原物。當財產被他人非法占有時,投資人可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不法占有人返還原物。
(4)請求排除妨礙。投資人行使正當權利受他人非法妨礙時,可請求人民法院排除這種妨礙。
(5)請求停止侵害。投資人的財產直接受到他人的不法行為侵害時,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侵害人停止侵害。
(6)請求賠償損失。財產因不法侵害而消失或損壞,無法歸還原物或恢複原狀時,投資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責令侵害人賠償損失。
侵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權,投資人還可要求其承擔行政責任;對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投資人的財產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