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社會主義社會建設的價值取向與民主法治保障(4)

一個社會公正的國家,必須有完善的法律體係。如果沒有完善的法律體係,社會生活就難免出現無法可依的情形。社會公正也無法實現。十分重視法製建設,早在民主革命時期,就主張以法治政,以法治軍,以法治黨。新中國成立後,便把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任務提到全黨和全國人民的麵前,他說“治國,須有一部”。“一個團體要有一個章程,一個國家也要有一個章程,憲法就是一個總章程,是根本。”在第一次政治協商會議上,頒布了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構成了開國三個最重要的法律文獻,從而拉開了新中國立法工作的序幕,確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政治、軍事、經濟、文化教育、民族、外交等各方麵的大政方針。隨後,又陸續製定出第一批重要的經濟、民事、行政、選舉、組織等方麵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等。在1954年9月,主持召開了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製定了新中國曆史上第一部憲法,這部憲法是親自領導起草的,傾注了很多心力。在這次會議上還重新製定了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等國家機關的一批重要法律,並開始了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起草工作以及民法起草的準備工作。從而使“我國有係統的法製建設,有了一個新的開端”。憲法製訂後,開始強調要有完備的法製,在1956召開的黨的八大政治報告上,指出:“現在,革命的暴風雨時期已經過去了,新的生產關係已經建立起來,鬥爭的任務已經變為保護社會生產力的順利發展,因此,鬥爭的方法也就必須跟著改變,完備的法製就是完全必要的了。”在八大決議中同樣強調要製定完備的法律“國家必須根據需要,逐步地係統地製定完備的法律。一切國家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使人民民主權利充分地受到國家的保護。”以為首的中央人民政府又相繼續製定和頒布了一係列法律、法規和一些規範性法令,概括了國家管理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麵,發揮了“國家意誌”的威力,打擊了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實現了黨和國家對工農、財貿、稅收、文教、衛生、交通的有效管理,鞏固了民族團結,保衛了國家安全,維持了良好的社會秩序,為社會各方麵的公正提供了法治保障。

(四)法律麵前人人平等

法治的根本原則是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社會公正的實現,要求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社會的公平要求法製的公平,一方麵要有法律體係的完備,達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麵就要有法必依,做到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實現“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是追求的法製目標之一。早在1931年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中就規定:“公民,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在抗日戰爭時期他又指出:各抗日階級的人民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曆來反對封建社會“刑不上大夫”那一套,主張不論是誰,一旦犯法,一視同仁。在1937年,針對黃克功持槍殺人案件,就嚴肅地指出:我們是人民的政府,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不管是誰,不管他有多大權力,有多高職務、地位和功勞,隻要他觸犯了法律,就必須依法懲處。建國前夕,他指出,某些犯有重大錯誤的幹部和黨員,“群眾不但有權對他們放手批評,而且有權在必要時將他們撤職,或建議撤職,或建議開除黨籍,直至將其中最壞的分子送交人民法庭審處”。原天津地區負責人、大貪汙犯劉青山、張子善被判處死刑就是實例。

社會主義建設時期,為了切實做到“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指出領導幹部要守法,1954年,在談到憲法製訂和實行時,說:“全國人民每一個人都要實行,特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帶頭實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實行。不實行就是違反憲法。”民主人士也要守法,1957年,他在《在省市自治區黨委書記會議上的講話》中又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製,民主人士也不能例外。“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壞革命的法製。”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當然人民也要守法,他指出:人民犯了法,也要一樣受處罰,也要坐班房,判死刑。

(五)黨和政府主持法治保障下社會公正的實現

社會上的各種不公正,廣泛存在於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各個單位之間、國家與國家之間等各個社會層麵,社會公正問題,一方麵可以由對個體加強道德建設來實現社會公平,但另一方麵,絕大部分社會不公,不是個體能解決的,不但要求黨和政府在社會各項事務中擔當起公正的表率,還要求政府建立健全民主法治的保障體係,用各種公正、合理的法律、法規、製度、規章即法治手段來調整各種關係和利益衝突,進行公正的裁決,保障社會公正的實現。

在的計劃經濟體製下,以單位製和高度集中統一的社會管理體製,對社會進行控製和管理,主要依靠黨和政府命令。人民對利益訴求的渠道需要層層反映到黨和政府,協調利益和解決矛盾也要依靠黨和政府,黨和政府更是實現社會公正的主導力量,民主法治保障的執行者。在所有的法律法規之中,依賴政府執行的法律在80%以上。這就意味著,如果政府不依法行政,那就有80%形同虛設。可見,黨和政府是最重要的執法主體,也是法治能否實現,社會公正是否實現的主導力量。

倡導的政府公正,實際上包括階級公正和社會公正兩部分內容。對於階級公正,認為建立新中國,成立新政府,就是為了人民當家作主,是工人階級實行階級統治的工具,隻有實現階級的公正,才能為人民提供公正的待遇和各項權利,這是最大的公正。講社會公正,是指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中,工人階級對國家政權的領導,是通過,並且委托政府來實現的,政府的公共權力是老百姓賦予的,政府的權力覆蓋整個社會,對整個社會進行著管理,為了社會的長治久安,它也需要代表整個社會的利益,在勞動人民之間提供一視同仁的服務。

在強調“需要黨的領導,並向人民負責”的基礎上,強調政府主持法製保障下的社會公正,指出在政府執行法律過程中要有權威性,強調嚴格執法,在1937年,就指出,作為人民的政府,一定要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

一直認為,幹部隊伍是政府工作的主體,法律執行好壞、能否公正與政府工作人員的素質有關。所以非常注重政府勤政、廉潔、高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新形象。並重視改進政府的領導作風,強調幹部任用的重要性:“政治路線確定之後,幹部就是決定的因素”。

為了反腐倡廉,還十分注重以法反腐。一生領導、主持和親自製定的法律法規有數百件,其中有不少著名的法規,就是專為反腐倡廉而製定的。在解決前,社會主義革命時期,就製定了《井岡山反訓令》,頒發了《關於懲治貪汙浪費行為》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第26號訓令。我們都知道的七屆二中全會上,提出了“兩個務必”的防腐方針就是為防止執政後而專門提出的。建國後,為適應新形勢下的反腐倡廉需要,在提議下,在黨內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在政府內設立行政監察機構,還先後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汙條例》、《懲戒違法失職公務員暫行條例》等一係列法規,全麵係統地規定了貪汙賄賂罪名及量刑標準等,從而使反腐倡廉有法可依。

(六)重視道德建設,保障社會公正

法律調整機製的建立固然重要,但是,它在創建、運行以及對社會關係的作用等方麵,仍存在著固有的局限性。要使法治社會中的法律得以良性運行,保障社會公正的實現,就應當使法律與其他社會控製手段互相配合,以取得最佳的社會調整效果,為社會公正的實現提供有力的保障。

道德是一定社會為了調整人們之間以及個人和社會之間、人與自然之間的關係所提倡的行為規範的總和。道德根據一定的條件,通過一定的過程,作用於自然、社會和人本身,從而產生相應的道德效應。公平正義是一切社會的道德基礎。道德對公平正義也有能動反作用。道德的社會能動作用是通過調整人們相互關係時發揮其基本功能來實現的。道德在社會生活的一切領域通過各種應該做什麽或不應該做什麽的道德規範來充當人們行為的調節器。它不僅調整人們的相互關係,而且使人們從道德角度看待人生的目的和意義,從而指導人們正確選擇自己的行為,提高社會責任感,這也是社會公正實現的一個重要方麵。非常重視對廣大受教育者進行理想信念和道德思想的教育,要求把受教育者培養成為又紅又專的對社會有用的人。這不僅把道德教育列入到我們國家培養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的教育總方針中,而且擺到了頭等重要的地位。以為首的黨中央對社會主義道德建設理論與實踐的探索,為促進新中國的鞏固、經濟的恢複和思想的統一起到了重要作用,也為我們社會主義道德建設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加強道德建設,可以使人們提高自身素質,遵守法律法規,自覺規範言行,使思想道德在法律法規不能調控的領域裏,發揮其積極的作用。加強公民道德建設還有助於調整社會關係,特別是調整社會利益關係。道德調整利益關係的特殊性在於,當個人與社會、集體利益發生矛盾時,通常情況下,一個有道德的人,總是先考慮社會、集體和他人的利益,甚至為了社會、集體、他人的利益而犧牲自己的利益。一個社會要穩定、協調地發展,相當程度上要依靠道德所具有的調整社會利益的特殊功能。因此,公民道德建設有利於積極主動地運用道德具有的這種功能,幫助人民群眾正確認識和處理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的關係,保障社會公正的實現。

綜上所述,社會主義建設理論的價值取向問題突出地表現為它的價值主體是“人民”,它的核心是以“人民的利益”作為最高標準,把維護和實現人民的社會公正作為其社會主義社會建設理論與實踐的基本價值取向和衡量標準,並就社會公正的民主法治保障提出了許多建設性的內容,並在重視法治建設的同時,也強調道德建設對社會公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