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人格差異(1)

一、人格概述

(一)人格的涵義

我們把人格看作是個人與社會有關的完整而穩固的行為傾向的總和,把它理解為一個人在社會情境中所表現的獨特動作、思維和情感方式的一套社會性行動傾向。社會情境有交互作用的特征,一個人在別人麵前的行為自然是他的行為特征的一種表現,但這個人的行為又會通過某些途徑給別人以一定的印象,直接間接地對他人發生影響。這就是說,人格這一術語,既指一個人在社會情境中所特有的行為模式,也指這些活動對別人的影響。這些穩定而異於他人的特質模式,使人的行為表現出一定的傾向性,它表現一個由表及裏的、包括心身在內的真實的個人,這就是人格。

(二)人格的形成和發展

人格是在個人參與各種社會交互活動,通過同別人的接觸,把這些社會交互作用時取得的經驗加以內化而形成的。影響人格形成的因素如下:

1.機體的狀況

一個人的身高、體重和外貌以及後天造成的一些缺陷等,對他的人格會產生某些影響。符合社會所讚許的體格標準的人往往具有較好的社會反應,反之則可能會產生較多的個人問題。這是因為機體的狀況中有些因素有助於社會上所認可的那些技能的發展,而有些因素則有礙於這些技能的施展。有些身體特征符合或不符合當時當地的社會文化價值觀念,往往會對一個人的自我敏感性產生重大的影響。有的人逐漸養成了驕矜自恃的習性,有的人則產生自愧不如人的自我感覺。但應該指出的是,一個人的人格特質並不直接來自機體的因素。人的本性不是抽象的自然性和生物性,而是人類曆史中形成的社會性。人的生物性(包括遺傳的各種特點)並不能直接決定人的心理特點,但它可以影響個體對社會環境的選擇,也影響環境對個體的選擇,從而決定了個體的人格特征。

2.家庭和學校的影響

倫理道德觀念和態度是人格的重要組成部分。家庭對兒童的道德麵貌的影響是很大的。有人把兒童的公正觀念與父母、教師和同伴的加以比較,結果發現,父母與其子女的觀念之間的相關要比同其他人的相關高得多,而母親與其子女的道德信念之間的關係比父親與其子女之間的更為接近。但是,父母與其子女之間的相似性隨著年齡的增長而遞減。這意味著,兒童成長後,他的信念和態度受他家庭以外的群體以及正規教育等社會因素的影響更多了。

兒童進入學校後,影響他的人格發展的因素就更廣泛了。兒童在學校中的適應情況使他產生各種情感體驗,如成功感、失敗感、挫折感等,如果這些體驗經常出現,它們就會“固定”在個體的人格結構中,進而影響兒童的人格發展。學校中另一個影響個性發展的因素就是集體態度和集體情感,即人們常說的“班風”或“校風”。

3.社會學習和社會規範的內化

一個人的人格特征不是自發產生的,而是習得的結果。一般說來,同獲得知識和技能的原理並無多大區別。特殊文化中的道德信念和價值觀念一旦被人在潛移默化中所吸收,它們就被逐步內化,組合成為“自我”,構成人格的一個部分。個體對自己人格核心部分的防衛尤為嚴密,不到萬不得已是決不會輕易泄露其的。

個體的信念和態度經過高度抽象化和概括化,就形成了他向往自己成為具有一定道德麵貌的人的道德理想,這些理想又會升華為觀念上的道德命令。當一個人的行動背離社會道德標準時,他便會受到“良心的譴責”。

道德信念和價值係統內化為“良心”是一個緩慢的曆程,即使成年人也往往隻是部分地完成了這種過程。

(三)人格的穩定性與人格差異

在不同時間和不同情境中個體的人格特征在多大程度上能保持一致性?也就是說,人的人格有多大程度的穩定性呢?一個關於性格和人格穩定性的典型研究作出了解答。這項研究最初由哈維赫斯特和泰伯於1949年進行。在《青少年的性格和人格》一書中,他們指出,要評價一個人的道德聲譽,由和這個人長期接觸的非專業心理學工作者來做,比由不了解他的專業心理學人員來做更切合實際。因此,他們采用“聲譽評定法”進行研究。這一研究的範圍相當可觀,美國伊利諾斯州普萊利城全城10—16歲的少年都是他們的研究對象。

哈維赫斯特和泰伯把一個人的道德聲譽分解為誠實、負責、義勇、忠誠和友誼等五項主要指標,由被研究的青少年的教師、家長、鄰居和同伴廣泛地進行評定,獲得了大量的個案材料。他們在研究中發現,性格和人格上的不一致和前後矛盾是所有被試都具有的特征;但他們又認為,在青少年的成熟過程中仍然可以找到行為上的一貫的模式。他們把青少年的性格分為五種類型:(1)能夠自我管理的人;(2)能夠適應環境和周圍人的人;(3)順從的人:(4)違抗的人;(5)不能適應的人。

20世紀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佩克和哈維赫斯特參考了哈維赫斯特和泰伯的研究材料和結果,用觀察、記錄、調查等方法,對十年前曾經研究過的對象進行追蹤研究,以考察其一貫的道德態度和作風。他們把研究的重點放在探索青少年人格發展的持久性和預見性上。在對大量材料進行分析後,他們認為,在性格研究中采用經驗性的描述和總結方法並非完全不恰當,而取樣的連續性有助於獲得兒童性格發展的全貌,並且可以作出某些預見。

佩克和哈維赫斯特在他們的《性格發展心理學》一書中的結論是:人的性格結構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就是說,一個人外表的舉止行為變了,一個人性格的基本結構卻是不變的。人的性格發展中有動和靜兩種因素,性格發展的各個連續階段就是動的因素,性格類型始終保持相對穩定就是靜的因素。這兩種因素是相互依存的。在任何一種道德行為中,兩者都是固有的。

每個人的人格都有其穩定性的一麵,這是在同一文化環境下各個體之間的共同特性。我們所說的人格差異,指的是各個人所具有的這種共同特性上的不同質量。這方麵的差異可以從人格的類型上去作分析,也可以從人格的特質上去作分析。因此,我們可以說一個人的人格問題同智力一樣,也是一個個別差異問題。

二、人格類型差異

現代教育十分重視兒童人格的發展,人格類型差異的研究對教育學的影響是很大的。

在很早的年代,有些醫學家和哲學家就有把人的性格和氣質分成有各種不同的類型的企圖,我國古代的陰陽五行說,古代希臘和羅馬的氣質四體液說均屬此類。近現代對人格類型的研究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研究的角度不同,對人格類型的分類就有所不同。且同一角度,不同的著眼點,分類也有所不同。以下從心理學角度分析不同的研究者對人格類型的分類。

1.榮格的分類

瑞士精神病學家榮格把人的性格分為外傾和內傾兩種類型。他認為,精神活動的根本力量是生命力,這種活動的力量如果趨向於事物,便形成外傾型人格,若是趨向於主觀自身,便形成內傾型人格。而精神活動有思考、感情、感覺和直覺四種根本機能,由此而推演出八種人格類型,即思維外傾型、情感外傾型、感覺外傾型、直覺外傾型和思維內傾型、情感內傾型、感覺內傾型、直覺內傾型。每種類型有以下特點:

思維外傾型:按固定規律行事,客觀而冷靜;積極思考問題;武斷,感情壓抑。

情感外傾型:極易動感情,尊重權威和傳統;尋求與外界的和諧,愛交際,思維壓抑。

感覺外傾型:尋求享樂,無憂無慮,社會適應性強;不斷追求新異感覺經驗,對藝術品感興趣;直覺壓抑。

直覺外傾型:作決定不是根據事實,而是憑預感;不能長時間地堅持某一觀點,好改變主意;富有創造性,對自己許多無意識的東西了解很多;感覺壓抑。

思維內傾型:強烈渴望私人的小天地;實際判斷力缺乏,社會適應性差;智力高,但忽視日常實際生活;情感壓抑。

情感內傾型:安靜,有思想,感覺過敏,孩子般的,令人難以理解;對別人的意見和情感漠不關心,無情緒流露;思維壓抑。

感覺內傾型:是情境決定性的人,被動、安靜、藝術性強,不關心人類的事業,隻顧身旁發生的東西;直覺壓抑。

直覺內傾型:偏執而喜歡做白日夢;觀點新穎但稀奇古怪;苦思冥想,很少為人理解,但不為此煩惱;以內部經驗指導生活。

榮格的人格類型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已被編製成人格量表。

2.楊施的分類

德國心理學家和內科醫學教授楊施兄弟(E.R.Jaensch和w.Jaensch)先從心理方麵以遺覺象為出發點研究人的心身組織,認為個體可分成兩大類型,即類手足搐搦性型(Tetanoidtype,簡稱T型)和類甲狀腺病型(Basedowtype,簡稱B型)。T型人與手足搐搦性精神病的情形相類似,其遺覺類似於後像,行為特征是隱退的,非社交的,好獨處,精神活動少。B型人類似於精神病中的甲狀腺病,其遺覺類似於憶像,行為特征是對事物有興趣,好變動,多想象。

三、人格特質差異

人格特質差異的研究主要盛行於美國和英國。特質論者一致認為,一種恰當的人格理論應有一個可以測量的人格的單位,這個單位就是特質。人格特質是所有的人共有的,但每種特質在量上因人而異,這就構成了人與人之間人格上的差異。

人格特質的差異研究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非統計性的,另一類是統計性的。非統計性的研究,主要采用邏輯分析和語義分析的方法來劃分人格特質,偏重於個體的各種人格特質的質的不同,比較強調特質之間的獨立性。這類研究以美國心理學家奧爾波特為代表。統計性的研究主要采用因素分析的方法來劃分人格特質,偏重於個體間相同人格特質的量的差異,比較強調特質與特質之間的相互依存性。這類研究以美國心理學家卡特爾和英國心理學家艾森克為代表。

(一)奧爾波特的研究

奧爾波特是最早對人格特質進行科學研究的心理學家。他通過心理測試獲得在不同情境中人的行為發生的頻率、廣度和強度的大量資料,經周密的邏輯分析和語義分析求得人格的各種特質。

1.人格特質的概念

奧爾波特認為,人格特質是一種神經——心理組織,它是影響人的行為的最終實在。它除了能對刺激產生行為外,還能主動地引導行為。它能使許多刺激在功能上等值起來,使不同的刺激能導致相類似的行為。比如,具有謙虛特質的人,在不同的情境中會作出相類似的反應。當他和領導一起工作時,會作出小心、謹慎、順從的姿態;當他訪友時,會表現出文雅、克製;當他遇見陌生人時,會顯得害羞、尷尬的樣子。又如,具有強烈攻擊性特質的人,在不同的情境中也會作出類似的反應。當他與別人一起工作時,會表現出盛氣淩人或專橫跋扈;在體育競賽中則會表現出爭強好勝,競爭性強。

反之,具有不同人格特質的人,即使對同一個刺激物,反應也會不同。一個具有友善特質的人與一個具有懷疑特質的人對陌生人的反應可能完全兩樣。

奧爾波特又認為,特質具有普遍性,即一個人格特質聯結著許許多多的刺激和反應,使個體的行為產生廣泛的類似性。同時特質又具有集中性,即一個人格特質隻有在特殊的場合或人群中才表現出來。例如,具有攻擊性特質的人,並不是在任何場合,對任何人都會產生攻擊性行為。因此他指出,人格特質不是固定不變的,它是嵌在社會情境中的。

2.人格特質上的差異

奧爾波特把人格特質分為共同特質和個人特質兩類。

(1)共同特質

共同特質指的是同一文化形態下的群體具有的特質,它是在共同的生活方式下形成的,並普遍地存在於每一個人身上。人格的共同特質又可分為表現性特質和態度性特質。

表現性特質。它在支配適應行動的動機係統中使行動具有一定的特征,包括支配性一順從性,擴張性一退縮性,堅持性一動搖性等三個共同特質。

態度性特質。它在對特定情境的順應行為中所具有的對己、對人和對價值的態度,包括外傾性一內傾性,對自己的客觀態度一自我欺騙、自信一自卑,對他人的合群性一孤獨性、利他性一自私性、社會智力高—社會智力低,對價值的理論性一非理論性,經濟性一非經濟性、審美性一非審美性、政治性一非政治性、宗教性一非宗教性等十一個共同特質。

(2)個人特質

奧爾波特認為,個人特質為個人所獨有,代表個人的行為傾向。隻有個人特質才是真實的特質,共同特質隻是為了測定複雜的人格特質而抽取出來的概念。因而,他主張人格心理學應集中精力研究個人特質,而不是研究群體的共同特質。他認為用個人的史實記錄(如日記、信件、自傳等)來研究人格的個人特質是最有效的方法。

奧爾波特認為,不是所有的個人特質對一個人的人格具有同樣的影響。那些幾乎影響著個人全部行為的特質,叫主要特質;那些用來刻畫一個人的特征性的傾向,叫中心特質;那些對一個人的人格結構影響不大的特質,叫次要特質。主要特質具有極大的滲透性和彌散性,它在人格結構中處於支配的地位。葛朗台的吝嗇,愛迪生的創造性,南丁格爾的同情心,就是他們的主要特質。少量彼此相聯係的中心特質組成獨特的人格,它雖然不如主要特質那樣對行為起著明顯的支配作用,但也是行為的決定因素。比如快樂、社會性和人道主義是一個人行為的一定表現;準時、整潔、一絲不苟又是那個人的中心特質。次要特質對行為的滲透性極小,它接近於習慣和態度,但比習慣和態度更具一般性。例如,張某某愛吃甜食,謝某某有恐高症,等等。

(二)卡特爾的研究

1.人格特質的概念

卡特爾把一個人的人格特質看作是一種心理結構。人格特質是一個人的人格結構的基本元素,它表現為相當持久和廣泛的行為傾向。卡特爾認為,人格與機體和他的環境之間所產生的行為有關,它是從這些行為中表現出來的東西,所以隻要給予一定的條件就可以從人格來預測一個人在特定情境中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