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風雨後的彩虹——勞教戒毒轉型的曆史意義(4)

1.戒毒工作相互間的銜接。在戒毒工作上要形成一種良性戒毒格局和循環方式。在強製隔離人員滿戒前三個月送戒毒康複所,在戒毒康複所滿戒時,應送社區康複,對在社區康複中有吸毒行為或“困惑期”的,可去自願戒毒、醫院戒毒,對戒毒無效由社區戒毒進行戒毒,在社區戒毒中符合強製隔離戒毒的,應送強製隔離戒毒所戒毒。如果這一良性循環戒毒格局形成,將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戒毒的效果,使四種戒毒形式無縫對接,有效戒毒,使戒毒人員始終“有人管”,而不至於“無人管”,重操舊業。在實施這一循環戒毒格局時,有以下幾個問題應解決好。

一是配合機製。可成立一個戒毒工作有效銜接指導小組或由省禁毒委派出銜接督辦官員,具體指導和督辦戒毒工作銜接中出現的問題。

二是明確職責。強製隔離戒毒工作的職責是依法對戒毒人員進行強製隔離戒毒工作,力爭在強製隔離戒毒中探索出有效的戒毒方法,並對強製隔離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術培訓和心理行為矯治,使他們生理上戒斷毒癮,心理上得到有效改善,行為上得到一定的矯正。戒毒康複所的職責是對即將滿戒的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術培訓和出所前的拒毒訓練,使戒毒康複所成為強製隔離戒毒人員回歸社會的橋梁或“中途島”。社區戒毒和社區康複的職責是對戒毒人員進行有效的管理,並指導家庭戒毒的開展和對戒毒社工人員的管理及指導。自願戒毒醫院的職責主要是戒毒門診和戒毒谘詢,住院戒治和開展戒毒的藥物研究。

三是組織建設。國家應當在民政部下設社會工作司(局),同級政府也應該設置相應的機構,以完善我國的社會工作體製和禁毒自願者的服務體係。社會工作經費應列入同級財政。同時,國家應該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接納戒毒人員就業的企業和公司,為他們提供培訓條件和有力的支持。

2.與公安機關銜接。按照《禁毒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是戒毒形式和戒毒時間的決定機關,而執行部門有社區、司法、公安機關自身。因此,必須銜接好強製隔離戒毒人員診斷評估後的去留問題,強製隔離戒毒滿戒時的轉戒問題,勞教場所與公安機關的配合問題等。這些環節不銜接好,就會影響戒毒工作的開展,甚至影響到禁毒鬥爭的大政,影響到國家的執法形象。對強製隔離戒毒人員的滿戒,提前或延期,轉戒等問題,公安機關應尊重強製隔離戒毒所、戒毒康複所的意見,做到及時審批、有利戒毒、有效銜接、有利執法,把戒毒工作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3.與衛生部門的銜接。衛生部門應加強對戒毒工作藥物戒治、心理矯治和自願戒毒工作的指導。同時加強戒毒醫院的管理,搞好戒毒藥物的研究與開發。

(二)體製要改革。勞教戒毒的傳統體製、管理方法、人事製度已不能適應《禁毒法》對戒毒工作的要求,有必要進行以下三個方麵的改革。

1.改革現有的機構體製。國家應在司法部下設戒毒管理局,並受國務院的委托,具體行使管理和指導全國戒毒工作的職責。各級政府亦應設立相應的機構,並行使相應的職權。這樣有利於整合戒毒資源,協調好戒毒機構的關係和銜接,有利於戒毒工作的開展。強製隔離戒毒所對機構體製也應做出重大的改革,從戒毒的角度可考慮實行二級管理,即所部設立戒毒矯治科,執法管理科,職教習藝科。二級單位可分設若幹社區。總之,機構的設置要有利戒毒工作的開展。

2.改革現有的人事體製。要實行專家治所。把作風好、工作有業績,懂戒毒業務的同誌提拔到領導崗位,力爭在五年內強製隔離戒毒所和戒毒康複所“一把手”均為戒毒專業人才。同時,要培養自己的戒毒專家,培養戒毒的外向型人才,培養戒毒的研究人才,並做好戒毒人才的戰略規劃。同時,還要實行優勝劣汰,獎勤罰懶,有進有出,能上能下的競爭機製,促進戒毒事業人才輩出,促進戒毒事業的不斷發展。

3.改革現有的管理體製。勞教場所開展戒毒工作,很容易與勞教戒毒聯係起來,不作為的把強製隔離戒毒人員當作“二勞教”管理,有的在戒治方麵還不如以前的勞教戒毒。沒有前進,反而後退,沒有突破,還在出事,這樣勢必會影響戒毒工作的開展。究其根源,都是走老路惹的禍。他們在觀念上認識不到兩者的區別,在管理上沒做到兩者的區別,在政策上沒貫徹好兩者的區別,這些都應予以糾正和改變。改革那些與《禁毒法》相違的管理形式,改革那些有礙戒毒工作發展的管理手段,改革一切不適應戒毒工作開展的管理體製,使戒毒的管理工作做到與《禁毒法》的精神相適應,與戒毒工作的發展相適應,與戒毒人員戒斷毒癮的需要相適應。

(三)軟件要跟上。現有勞教場所戒毒的硬件基本具備,隻要將過去勞教戒毒的硬件設施作一些變更和修改即可。應該把主要精力用在軟件的建設上,做到硬件要硬,軟件要強,具體講應從以下三個方麵加強軟件建設:

1.加強戒毒理念的研究。戒毒的理念很重要,它對於做好戒毒工作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要加強以下三個方麵的研究:

基本思路。戒毒理念的基本思路應該是:強製是手段,人文是核心,回歸是目的。也就是說,在戒毒的過程中,應多一些人文關懷,多一些啟發幫助,多多調動他們戒毒的積極性,變“要我戒毒”為“我要戒毒”。

基本概念。公安部副部長張新楓說:“引導吸毒人員在社會生活常態下戒毒。”這就是說,要充分體現社會、家庭的關懷。戒毒工作者的耐心戒治,讓他們在戒毒中體會到濃濃的關懷之情,親身感受到社會、家庭並沒有拋棄他們,從而樹立戒毒信心,走出毒海。

基本想法。人一般有兩次出生。一次是母親生下你的肉身,二次是靈魂再生,應該是鳳凰涅槃,再獲重生,在戒毒的理念中應充分體現這一思想。

2.加強戒毒操作程序的建設。在戒毒操作程序的建設中,要充分體現以下內容:

第一,戒毒工作是一項全社會都應參與的係統工程,它涉及社會、家庭的方方麵麵,戒毒工作,必須靠全社會的努力、家庭的配合才能收到效果。

第二,戒毒操作程序須體現生理脫毒、身心康複和重返社會“三位一體”,即既要有生理脫毒的藥物治療,又要有身心康複的心理矯治;既要有錘煉個人意誌的康複訓練,又要有社會的關懷幫助;既要有專門機構的專業戒治,又要有社會、家庭的後續照管,這些貫穿於吸毒者戒毒的全過程。

第三,戒毒操作程序要充分考慮戒毒人員的實際,有針對性地提出個體治療方案。

3.加強戒毒規章製度的建立。要完善有關戒毒工作的規章製度,做到用製度管人,用製度管事,逐步形成戒毒工作的法律化、製度化。

三、要做好

做好戒毒工作,要下決心推進“三個轉變”,要花力氣做好“三種延伸”,要努力加強“三項工作”。

(一)要下決心推進“三個轉變”。《禁毒法》,對傳統的戒毒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對勞教人民警察的觀念形成了一個大的衝擊。勞教場所必須從觀念上,工作的手段上,對戒毒人員的定性上有一個新的認識,以適應《禁毒法》對戒毒工作的要求,具體就是做好“三個轉變”。

1.工作由單純執法向執法與戒治結合的轉變。現行戒毒製度的建立,對勞教場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是因為:勞教所是一個執法實體,而強製隔離戒毒所既是一個執法單位,又擔負著對戒毒人員開展戒毒工作的任務,這是《禁毒法》賦予的職責。這就要求必須更新、改變以往的戒毒理念,樹立起新的執法、戒治結合的新觀念。盡管現在勞教所已更名或加掛強製隔離戒毒所的牌子,但應看到的是,不僅僅是名稱的改變,更重要的是工作性質的變化,以往勞教戒毒的管理辦法都必須加以改變,要以人為本,充分調動戒毒人員的積極性,最大限度地提高戒毒效果,最大限度地做好執法與戒毒的有效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