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第十六章 爬滿虱子的“盛世”綢緞 (1)

“至少在過去的一百年裏沒有改善,沒有前進,或者更確切地說反而倒退了;當我們每天都在藝術和科學領域前進時,他們實際上正在成為半野蠻人。”

——馬戛爾尼爵士,1793年

1653年,大清順治十年,剛剛坐穩紫禁城不久的清朝廷接到了一份來自廣州的奏折,內稱,有一個叫荷蘭的國家近日派船停泊在虎門港,並向市舶司提出要與我國進行通商貿易。

大臣們為此事展開了一場爭論。對於荷蘭,有的人很陌生,說它從來沒有出現在典籍之上——“乃典籍所不載者”,是一個來路不明的小國,也有的人比較熟悉,隱約聽說它是一個新崛起的西方強國,在幾年前(1642年)擊敗了西班牙人而獨占台灣島。應不應該與這樣的國家做生意,意見很分歧,廣東布政司持支持的態度,提出對荷蘭的通商請求要“不以例限”,甚至提出“不必拘拘刻舟求劍”,也就是不要糾纏荷蘭商人是否有“金葉表箋”之類的憑據,應當開放通商。與布政司意見相反,包括禮部尚書、廣東巡撫在內的眾多大臣都反對與之做生意,理由是:“荷蘭人長得紅須碧眼,非常可憎,而且船上的銅炮好象很厲害,應該警惕。我國與荷蘭一向不通貿易,而它又與澳門的葡萄牙人不和,彼此爭鬥,動輒就開炮打槍,是邊疆的隱患,不能輕易與它有商業往來。”

麵對大臣們的分歧,順治皇帝的態度有點搖擺。他先是站在反對派一邊,認為,“荷蘭通貢,從來無例,況又借名貿易,豈可輕易開端。”他最討厭的是“貿易”這個詞匯,因為它與“朝貢”不同,在態度上顯得非常不恭,他因此特意批示說,“貿易二字不宜開端”。

不過,後來他的態度又有了改變。荷蘭人對廣東官員大肆行賄,還送了很多珍貴的禮物給京城的太監們,此外更遊說順治非常信賴的耶穌會教士湯若望,拜托他在皇帝麵前多說好話。據荷蘭人信函上記載,“皇帝和宮廷官員對我們帶至的所有禮物極為滿意,甚至禮品尚未全拿出來,韃靼人似乎已經出奇地滿意,並願向我們提供各種方便。湯若望見到我們的人把大量的物品,特別是武器、馬鞍、大毛毯、紅珊瑚、鏡子眾奇珍異品一件件擺出來時,從內心裏發出一聲長歎。”1653年的10月2日,順治皇帝正式接見了荷蘭使團。使臣進入皇宮後,遵照“中國禮儀”向順治帝行了“三跪九叩”之禮。這些行動當然讓順治非常滿意,三年後(順治十三年),皇帝下達詔書,特許荷蘭國每八年來中國朝貢一次——“八年一貢”,不過每次的來人不能過百,而且隻允許二十個人到京城。

從順治年間的這次荷蘭通商事件可以讀出,帝國對國際通商一直持著非常保守而高高在上的姿態,視天下各國為自己的藩屬,不僅不承認平等的貿易,而且連“朝貢”也隻能八年一次。對於這樣的態度,西方各國在很長時間裏委曲求全,無可奈何,而到了二百年後,隨著局勢陡轉,西方國家終而槍炮相向,淩厲報複。

清廷之所以對國際貿易如此苛刻謹慎,除了“大國情結”之外,還與開國初期的海禁政策有關。為了防禦鄭成功集團對大陸的攻擊,清廷在1661年、1662年和1664年先後三次頒布“遷界禁海令”,強迫山東至廣東的沿海居民皆內遷數十裏,凡界外的村莊、田宅、船隻,一律燒毀,規定“片板不許下水,粒米不許越疆”,使界外變成無人區。三次內遷造成東南沿海的工商經濟重大破壞,數百萬難民流離失所。

海禁政策執行了二十多年,直到清政府統一台灣、平定“三藩”之後,才稍有寬鬆。1685年(康熙二十四年),康熙皇帝正式宣布開海貿易,設粵、閩、浙、江四大海關。這標誌著自唐代以來,中國對外貿易的市舶製度的終結和海關製度的創始。

與“朝貢貿易”的市舶製度不同,海關製度建立之後,政府將對外貿易的管理與經營活動完全分離開來,從而催生出一種迥異以往的外貿模式和一個全新的商人階層。

根據曆代的市舶製度,各國商人以朝貢的方式與中國展開貿易,貢使將貢物獻給中國皇帝,其商人將貨物交與市舶司,在特定的館地臨時招商叫賣,並無專設的買賣機構。海關設立之後,外商被允許在中國境內的四大海關自建商館,自主買賣。

在廣東,粵海關在廣州城門以西的珠江邊專門辟出一塊土地,作為外商的囤貨、居住之地,各國紛紛在此建造房屋,外商稱之為“商館”,中方則稱之為“夷館”。它們朝南而建,麵江排列。據英國傳教士馬禮遜的記載,不少夷館都有一個中國式的名稱,比如荷蘭館叫集義行,丹麥館叫得興行,英國館叫寶和行,美國館叫廣元行,丹麥館叫得興行,瑞典館叫瑞行。這些商館均由各國商人自行建築,帶有濃鬱的異國風情,它們也因此成為中國國土上第一批西洋建築群。

一位叫斯當東的英國人曾描述了夷館區的景象:作為一個海港和邊境重鎮的廣州,顯然有很多華洋雜處的特色。歐洲各國在城外江邊建立了一排他們的洋行。華麗的西式建築上麵懸掛著各國國旗,同對麵中國建築相映,增添了許多特殊風趣。貨船到港的時候,這一帶外國人熙熙攘攘,各穿著不同服裝,操著不同語言,表麵上使人看不出這塊地方究竟是屬於哪個國家的。

清政府對夷館商人進行了嚴格的行動管製,他們未經批準不能進入廣州城,也不得擅自離開夷館四處活動。在不同時期,政府還頒布過諸多限製性的法令,譬如,禁止外商在廣東過冬、外商不得乘轎、不得乘船遊河、婦女不得帶進夷館、禁止中國商人向外商借貸資本、禁止外商雇傭漢人婢仆,等等。外商曾提出申請,希望能夠到廣州的一些景點參觀,政府特許在每月的初三、十八兩天到海幢寺、陳家花園(後來增加了花地)遊玩,每次隻限十人,而且要隨帶中方委派的通事,日落之前必須報明回館,不準在外過夜。這些限令一直到1816年前後仍在嚴格執行中。

當外商被嚴格管製並“圈養”起來之後,政府便以發放牌照的方式,允許獲得資質的中國商人與之展開交易。就在粵海關開設的第二年,1686年4月,廣東發布《分別住行貨稅》文告,規定國內貿易作為“住”稅,赴稅課司納稅;對外貿易作為“行”稅,赴海關納稅。同時設立“金絲行”和“洋貨行”,分別辦理國內貿易和對外貿易業務。這便是行商的起源。那些被特許從事洋貨貿易的商人史稱“十三行商人”。

“十三行”這個稱謂的由來,有多種說法,有人認為第一批獲得特許資質的商人共有十三家,因此得名,也有人認為是廣東經營商業的三十六行中有十三個與外貿有關,還有人則認為,這是明代沿用下來的俗稱,據《粵海關誌》載,開設海關的時候,每年遠航而來的外國船隻僅僅二十來艘,到了之後,中方以肉酒款待,然後派牙人居中交易,沿用明代的習俗,稱之為“十三行”。

無論如何,十三行商人的出現是外貿製度變革的產物。

1720年11月,康熙五十九年,廣州十三行商人聚會,在祖壇前殺雞以血盟誓,成立公行,並共同締結十三條行規,對行商行為進行多重規範,這些行規包括:

定價同盟:行商與外商相聚一堂,共同議價,其有單獨行為者應受處罰;

行業公積:在買賣古瓷時,賣者無論贏虧,都要把賣價的百分之三十上繳給公行;

分享利益:無論哪一家行商與外商交易,隻能承銷全部貨物的一半,其餘則須平均分配給公行內的其他行商銷售;

入行會費:公行內的行商,根據規模大小,分為頭等行、二等行和三等行,新入行者要交納一千兩白銀為公共開支經費,並列為三等行。

這些行規有“對外一致行動”、“對內壟斷利益”的雙重特色,在一開始,它遭到了外商的激烈對抗。就在公行成立的第二年,英商“麥士裏菲爾德號”抵達廣州港,船長拒絕接受公行行規,兩廣總督居中調解,十三行商人不得不作出妥協,讓其他商人也參與了茶葉生意。1725年,英商在一封信中還說,“我們希望他們不再試圖恢複(公行),加入他們已經恢複或一定這樣做,而你們又適在該地,你們必須盡力用最有效的辦法進行反對。”

盡管如此,十三行商人似乎在對抗中漸漸占到了上風。在公行成立的八年之後,1728年(雍正六年),政府依照揚州鹽商的“首總”模式,製訂了商總製度。所謂“商總”者,由十三行商人共同舉薦,經粵海關監督批準,負責統領各行商對外貿易,評定貨價,解決糾紛。

公行、商總製度的形成,讓十三行商人日漸成為了一個組織嚴密、行為劃一的壟斷型商幫。

在清代外貿史上,發生重大轉折件的年份是1757年(乾隆二十二年),乾隆帝取締閩、浙、江三大海關,宣布廣州“一口通商”。

事情的原由要從1689年說起。

這一年是清政府取消海禁後的第四個年頭,在廣州港,第一次出現了一艘懸掛著英國國旗的商船。按照規定,它應繳納2484兩白銀的管理費,但是經過與粵海關官員的討價還價,費用降至1500兩,其中1200兩為船鈔,其餘是付給海關監督的“感謝費”。

這艘商船看上去沒有什麽特別之處,它的船艙裏裝滿了圖案奇怪的毛紡織品,這在天氣炎熱的廣州,似乎並不受到歡迎。不過,它的到來卻是一個曆史性的事件,因為它屬於大名鼎鼎的英國東印度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