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奇特的思路刷新鹽政
劉晏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鹽政也進行了改革。
唐初承襲隋法,開放鹽禁,任商人獨占鹽利。後收鹽稅。安史之亂後,於乾元元年(758年),實行食鹽專賣。在山海並灶產鹽之地,設置監院。規定專業製鹽的亭戶所產之鹽必須悉數賣給鹽官。鹽官再轉運到各地,由官府賣給百姓。價格定為每鬥一百十文。鹽價雖貴,而鹽利並不多。而且“鹽吏多則州縣擾”,反給人民帶來災艱。由此可見,鹽政弊端叢生,積習甚深。非有起死轉生、妙手回春的奇方妙策不能救治。而且,每年漕運糧食所需費用浩大,亦無處籌集。麵對這些使人望而生畏、一籌莫展的難題,劉晏卻運用奇特的創新思路,順利地解決了。
劉晏任鹽鐵使後,首先整頓、精簡鹽政管理機構。在主要產鹽地區設置漣水、湖州、越州、枕州四處鹽場,和嘉興、海陵、鹽城、新亭、臨平、蘭亭、永嘉、太昌、侯官、富都十處鹽監。自淮北的揚州、陳許、汴州等十三處設巡院,“捕私鹽者,奸盜為之衰息”。
然後,劉晏抓住官運官銷食鹽是鹽政的症結所在,改官運官銷為就鹽場專賣。“出鹽鄉因舊監置吏亭戶,糶商人,縱其所之。”即在出鹽鄉把鹽就地交給商人。這就控製了批發環節。保證了政府的財源。而商人的自由運銷,不但節省了官府運銷的負擔,也解除了銷鹽官吏對人民的騷擾,收到一舉兩得之效。
官運官銷改為商運商銷後,必然會產生商人隨意提高鹽價的問題。如任其似脫韁的野馬一樣失去控製。將對人民生活帶來巨大危害。而政府以行政命令限製商人的鹽價是行不通的。這本是個難題,但劉晏卻以巧妙的辦法十分成功地解決了。這就是設置常平鹽,加以調節。“江嶺去鹽遠者,有常平鹽。每商人不至,則減價以糶民”,以保證鹽價的常平。在一些偏遠地區,如果商人欲抬高鹽價,政府以平價售出常平鹽,商人的陰謀即不能得逞。如商人不到,人民亦不致無鹽可吃。吳、越、揚、楚等地沒鹽倉數千,積鹽兩萬餘石。何處脫銷,可隨時補充。這就保證了鹽價的平穩和鹽的充足供應。也使商人就範,不致囤積居奇,興風作浪。
劉晏對鹽政的改革,既保證了國家在鹽政上的收入,也滿足和方便了人民對食鹽的需求。得到了“官收厚利而人不知貴”的雙重效益。獲得巨大的成功:“(劉)晏之始至也,鹽利歲才四十萬緡。至大曆末六百餘萬緡。天下之賦,鹽利居半”,宮廷之需,軍隊之餉,百官之俸,皆依賴這筆財富。大規模漕運江淮糧食,每年需幾十萬緡的運費,本無出處。劉晏一手搞漕運,一手搞鹽政,以鹽政之入補漕運之費。“鹽鐵兼漕運,自曼始也”,兼營鹽政和漕運,互相支持,以成其事,這是劉晏的創造。“(劉)晏始以鹽利為漕庸,自江淮至渭橋,率十萬斛庸七千緡。補綱吏督之。不發丁男,不勞郡縣,蓋自古末之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