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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刑法》中規定的刑罰一共有三種:生命刑、自由刑和政治權利刑。從曆史大趨勢來看,生命刑,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死刑遲早是會被廢止的,我國目前處於慎用階段。而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是屬於附加刑罰,不單獨施加。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普遍采用的刑罰其實隻有一種——自由刑,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有期徒刑。”劉傑博士說到這裏,停頓了一下,喝了口水,用眼神與聽眾交流了一下。

這是全國人大法工委的一次擴大會議,與會者中有許多人並非專業的法律工作者,因而劉傑盡可能多加一些解釋。他是新刑罰設計領導小組的常務副組長,項目的帶頭人。

在多年的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自由刑作為一種延續了幾千年的基本刑罰,被全世界普遍采用,當然有其不可替代的合理性。但也不可避免地伴隨著一些缺陷,主要有以下幾方麵:一,消耗的社會資源較大。為了關押犯人,需要建設監獄,配備警力。二,會產生越獄風險。三,容易滋生腐敗和權錢交易,形成“軟越獄”。四,監獄的人權狀況容易失控。還有一點,可能大多數人都會忽略,那就是自由刑往往會隱性懲罰無辜的人,也就是犯人的親人、家屬,這是另一種形式的株連九族。一個犯人在被剝奪自由的同時,他(她)的配偶、子女、父母往往會承受比犯人更大的心理痛苦,更有些犯人可能是家中唯一的經濟來源,一旦被關押,一家人都將衣食無著。曾經就出現過丈夫被判刑後,妻兒雙雙自殺的極端案例。考慮到以上的這些缺陷,人類也曾設計過各種其他類型的刑罰,例如流放、致殘、刺青、生理疼痛等,新加坡至今還保留鞭刑。

“我們回到自由刑上。從本質上說,這種刑罰是一種空間上的禁錮,在一個限定的空間內,對犯人實施強製管製一段時間。因此,更準確地說,自由刑是一種空間刑。那麽,沿著這個本質思考,我們是否可以設計出另一種刑罰,那就是——時間刑。”

劉傑博士的最後三個字引發了會場上的一陣竊竊私語,有很多人臉上露出了好奇的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