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九十八條 本法有關農民的規定, 適用於國有農場、牧場、林場、漁場等企業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職工。

第九十九條 本法自2003 年3 月1 日起施行。

關於修改農業法個別條款的決定

( 草案) 的說明

———2012 年12 月24 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劉振偉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受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的委托, 對《關於修改農業法個別條款的決定(草案) 》作如下說明。

2012 年8 月31 日,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的決定》。修改後的農業技術推廣法明確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屬於公共服務機構, 履行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關鍵農業技術的引進、試驗、示範等公益性職責, 向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推廣農業

技術, 實行無償服務。

現行的農業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國家設立的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以農業技術試驗示範基地為依托, 承擔公共所需的關鍵性技術的推廣和示範工作, 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公益性農業技術服務。”

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以及科技人員, 根據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需要, 可以提供無償服務, 也可以通過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入股等形式, 提供有償服務, 取得合法收益。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以及科技人員應當提高服務水平, 保證服務質量。”

修改後的農業技術推廣法將於2013 年1 月1 日實施, 與現行農業法相比, 在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承擔公益性職責的範圍和能否提供有償服務等方麵, 出現了不一致。為做好法律之間的銜接, 我委征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製辦、農業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局等相關部門和一些地方的意見, 建議對農業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銜接性修改, 擴大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履行公益性職責的範圍, 刪除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可以提供有償服務的規定。2012 年10 月22 日, 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農業法個別條款的決定(草案) 》, 建議對農業法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 “國家設立的農

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以農業技術試驗示範基地為依托,承擔公共所需的關鍵性技術的推廣和示範等公益性職責, 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無償農業技術服務。”

二、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 “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及其科技人員, 根據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需要, 可以提供無償服務, 也可以通過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入股等形式, 提供有償服務, 取得合法收益。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及其科技人員應當提高服務水平, 保證服務質量。”

《關於修改農業法個別條款的決定(草案) 》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 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

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關於修改農業法個別

條款的決定( 草案) 》

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12 月25 日上午對關於修改農業法個別條款的決定(草案) 進行了分組審議, 普遍認為, 為了與修正後的農業技術推廣法有關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履行公益性職責、公益性推廣與經營性推廣分類管理的規定保持銜接協調, 確保法律的有效實施, 對農業法相關條款進行修改是必要的。同時, 有些常委委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律委員會於12 月26 日上午召開會議, 逐條研究了常委委員的審議意見, 對草案

進行了審議。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國務院法製辦公室、農業部的負責同誌列席了會議。法律委員會認為, 草案是可行的, 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草案第二條對現行農業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作了修改, 在向農民提供農業技術推廣有償服務的主體中刪去了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 保留了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及科技人員。有的常委委員提出, 草案這一規定涵蓋不全, 根據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 提供農業技術推廣有償服務的主體還應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群眾性科技組織, 應增加這方麵內容; 有的常委委員還提出, 應在技術服務的形式中增加“技術谘詢”。法律委員會經同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國務院法製辦公室、農業部研究, 讚成上述意見, 建議將農業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 “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群眾性科技組織及有關科技人員, 根據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需要, 可以提供無償服務, 也可以通過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谘詢和技術入股等形式, 提供有償服務, 取得合法收益。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群眾性科技組織及有關科技人員應當提高服務水平, 保證服務質量。” 同時, 對第五十二條第三款作相應修改。(修改決定草案建議表決稿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

此外, 還對修改決定草案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法律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的決定(草案建議表決稿)。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

修改決定草案建議表決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 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

2012 年12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