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保障畜禽產品供給和質量安全,保護和合理利用畜禽遺傳資源,培育和推廣畜禽優良品種,振興畜禽種業,維護畜牧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防範公共衛生風險,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畜禽的遺傳資源保護利用、繁育、飼養、經營、運輸、屠宰等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
蜂、蠶的資源保護利用和生產經營,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第三條 國家支持畜牧業發展,發揮畜牧業在發展農業、農村經濟和增加農民收入中的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畜牧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畜牧業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扶持發展規模化、標準化和智能化養殖,促進種養結合和農牧循環、綠色發展,推進畜牧產業化經營,提高畜牧業綜合生產能力,發展安全、優質、高效、生態的畜牧業。
國家幫助和扶持民族地區、欠發達地區畜牧業的發展,保護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業生產條件。
第四條 國家采取措施,培養畜牧獸醫專業人才,加強畜禽疫病監測、畜禽疫苗研製,健全基層畜牧獸醫技術推廣體係,發展畜牧獸醫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事業,完善畜牧業標準,開展畜牧獸醫科學技術知識的教育宣傳工作和畜牧獸醫信息服務,推進畜牧業科技進步和創新。
第五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畜牧業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牧業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促進畜牧業發展的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改善畜禽繁育、飼養、運輸、屠宰的條件和環境。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畜牧業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
對在畜牧業發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畜牧業生產經營者可以依法自願成立行業協會,為成員提供信息、技術、營銷、培訓等服務,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成員和行業利益。
第九條 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動物防疫和生態環境保護義務,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