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03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製。

第四條 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製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 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第六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製度,協調勞動關係,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係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七條 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八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幹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加強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合作關係。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九條 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製原則建立。

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各級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

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

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

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十一條 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並工會組織。

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告上一級工會。

依前款規定被撤銷的工會,其會員的會籍可以繼續保留,具體管理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製定。

第十三條 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五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和產業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六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第十八條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製度和其他民主管理製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 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企業單方麵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麵通知工會。

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答複;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一)克扣職工工資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二十三條 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麵通知工會。

第二十四條 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複;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 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

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複。

第二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麵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並提出解決意見。對於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解決。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工作,盡快恢複生產、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條 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條 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

第三十一條 工會會同企業、事業單位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進行業餘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第三十二條 根據政府委托,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聽取工會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製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召開會議或者采取適當方式,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麵代表,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製,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係方麵的重大問題。

第四章 基層工會組織

第三十五條 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國有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第三十六條 集體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的權力。

第三十七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職工采取與企業、事業單位相適應的形式,參與企業、事業單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產生,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應當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征得企業、事業單位的同意。

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四十二條 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製定。

第四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四十四條 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製度。

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並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第四十六條 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四十七條 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工會對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條規定,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複原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複其工作,並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一)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一)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二)非法撤銷、合並工會組織的;(三)妨礙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四)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平等協商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侵占工會經費和財產拒不返還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並賠償損失。

第五十五條 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會同有關國家機關製定機關工會實施本法的具體辦法。

第五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同時廢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發布勞動合同示範文本的說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發布勞動合同示範文本的說明為更好地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提供指導服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中,將編製發布勞動合同示範文本作為“為群眾辦實事”的一項具體措施。現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編製的《勞動合同(通用)》和《勞動合同(勞務派遣)》示範文本予以公布,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參考。

附件:1.勞動合同(通用)

2.勞動合同(勞務派遣)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9年11月25日

附件1:

勞動合同(通用)

甲方(用人單位):乙方(勞動者):簽訂日期:

 月

 日注意事項

一、本合同文本供用人單位與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應當與招用的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訂立書麵勞動合同,並就勞動合同的內容協商一致。

三、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四、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麵履行各自的義務。

五、勞動合同應使用藍、黑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塗改。確需塗改的,雙方應在塗改處簽字或蓋章確認。

六、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勞動者應本人簽字,不得由他人代簽。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交勞動者的不得由用人單位代為保管。

甲方(用人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注冊地:經營地:聯係電話:乙方(勞動者):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

 )戶籍地址:經常居住地(通訊地址):聯係電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雙方約定按下列第

 種方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日起至

 年

日止,其中,試用期從用工之日起至

 年

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

 年

日起至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止,其中,試用期從用工之日起至

 年

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甲方應當以書麵形式通知乙方工作任務完成。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乙方工作崗位是

 ,崗位職責為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

乙方應愛崗敬業、誠實守信,保守甲方商業秘密,遵守甲方依法製定的勞動規章製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保質完成工作任務。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依法製定的勞動規章製度給予相應處理。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條 根據乙方工作崗位的特點,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

種工時製度:1.標準工時工作製。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依法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甲方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乙方加班加點。

2.依法實行以

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甲方應采取適當方式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

3.依法實行不定時工作製。甲方應采取適當方式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應依法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第五條 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婚喪假、產假等假期。

四、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甲方采用以下第

種方式向乙方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於每月日前足額支付:1.月工資

元。

2.計件工資。計件單價為

 ,甲方應合理製定勞動定額,保證乙方在提供正常勞動情況下,獲得合理的勞動報酬。

3.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工資分配辦法,乙方月基本工資

 元,績效工資計發辦法為

 。

4.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七條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計發標準為

元。

第八條 甲方應合理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乙方從甲方獲得的工資依法承擔的個人所得稅由甲方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九條 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乙方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從乙方的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條 甲方依法執行國家有關福利待遇的規定。

第十一條 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有關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甲方依法製定的有關規章製度執行。

六、職業培訓和勞動保護

第十二條 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乙方應主動學習,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職業技能。

第十三條 甲方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落實國家關於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製度,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操作規程培訓,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勞動保護用品,努力改善勞動條件,減少職業危害。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依法告知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提供職業病防護措施,在乙方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四條 乙方應當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違章作業。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應當依法變更勞動合同,並采取書麵形式。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的,乙方應當配合甲方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甲方依法應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十八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八、雙方約定事項

第十九條 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甲方可以與乙方依法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或競業限製的事項,並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或競業限製協議。

第二十條 甲方出資對乙方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要求與乙方約定服務期的,應當征得乙方同意,並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九、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因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協商、申請調解或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中記載的乙方聯係電話、通訊地址為勞動合同期內通知相關事項和送達書麵文書的聯係方式、送達地址。如發生變化,乙方應當及時告知甲方。

第二十四條 雙方確認:均已詳細閱讀並理解本合同內容,清楚各自的權利、義務。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應嚴格遵照執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年

日附件1

續訂勞動合同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續訂本合同。

一、甲乙雙方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續訂合同期限:1.固定期限:自

 年

日起至

 年

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

 年

日起至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止。

二、雙方就有關事項約定如下:

1.

 ;2.

 ;3.

 。

三、除以上約定事項外,其他事項仍按照雙方於

 年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約定繼續履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年

日附件2:

變更勞動合同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自

 年

日起,對本合同作如下變更:1.

 ;2.

 ;3.

 。

二、除以上約定事項外,其他事項仍按照雙方於

 年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約定繼續履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年

日附件2:

勞動合同(勞務派遣)

甲方(勞務派遣單位):乙方(勞動者):簽訂日期:

 月

 日注意事項

一、本合同文本供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出具依法取得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三、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以非全日製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四、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其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內容告知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五、勞動合同應使用藍、黑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塗改。確需塗改的,雙方應在塗改處簽字或蓋章確認。

六、簽訂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應簽字或蓋章;被派遣勞動者應本人簽字,不得由他人代簽。勞動合同交由勞動者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不得代為保管。

甲方(勞務派遣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勞務派遣許可證編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注冊地:經營地:聯係電話:乙方(勞動者):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

 )戶籍地址:經常居住地(通訊地址):聯係電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按下列第

種方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1.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

日起至

 年

日止。其中,試用期從用工之日起至

 年

日止。

2.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

 年

日起至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止。其中,試用期從用工之日起至

 年

日止。

試用期至多約定一次。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乙方同意由甲方派遣到

(用工單位名稱)工作,用工單位注冊地

,用工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派遣期限為

 ,從

 年

日起至

 年

日止。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

第三條 乙方同意在用工單位

崗位工作,屬於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工作崗位,崗位職責為

第四條 乙方同意服從甲方和用工單位的管理,遵守甲方和用工單位依法製定的勞動規章製度,按照用工單位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相應的質量要求。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條 乙方同意根據用工單位工作崗位執行下列第

種工時製度:1.標準工時工作製,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2.依法實行以

 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

3.依法實行不定時工作製。

第六條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嚴格遵守關於工作時間的法律規定,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與身心健康,確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經依法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並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第七條 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婚喪假、產假等假期。

四、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第八條 經甲方與用工單位商定,甲方采用以下第

種方式向乙方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於每月

日前足額支付:

1.月工資

元。

2.計件工資。計件單價為

3.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工資分配辦法,乙方月基本工資

元,績效工資計發辦法為

 。

4.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條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計發標準為

元。

第十條 甲方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乙方從甲方獲得的工資依法承擔的個人所得稅由甲方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二條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對乙方實行與用工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向乙方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十三條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合理確定乙方的勞動定額。用工單位連續用工的,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對乙方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製。

五、社會保險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依法在用工單位所在地參加社會保險。甲方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告知乙方,並為乙方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提供幫助。

第十五條 如乙方發生工傷事故,甲方應當會同用工單位及時救治,並在規定時間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為乙方依法辦理勞動能力鑒定,並為其享受工傷待遇履行必要的義務。甲方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乙方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乙方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請工傷認定申請。

六、職業培訓和勞動保護

第十六條 甲方應當為乙方提供必需的職業能力培訓,在乙方勞務派遣期間,督促用工單位對乙方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乙方應主動學習,積極參加甲方和用工單位組織的培訓,提高職業技能。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落實國家有關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並在乙方勞務派遣期間督促用工單位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第十八條 甲方如派遣乙方到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崗位,應當事先告知乙方。甲方應督促用工單位依法告知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預防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在乙方上崗前、派遣期間、離崗時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九條 乙方應當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違章作業。乙方對用工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第二十條 甲乙雙方應當依法變更勞動合同,並采取書麵形式。

第二十一條 因乙方派遣期滿或出現其他法定情形被用工單位退回甲方的,甲方可以對其重新派遣,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甲方可以依法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同意重新派遣的,雙方應當協商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等內容,並以書麵形式變更合同相關內容;乙方不同意重新派遣的,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的,乙方應當配合甲方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甲方依法應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八、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因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協商、申請調解或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用工單位給乙方造成損害的,甲方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九、其他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中記載的乙方聯係電話、通訊地址為勞動合同期內通知相關事項和送達書麵文書的聯係方式、送達地址。如發生變化,乙方應當及時告知甲方。

第二十七條 雙方確認:均已詳細閱讀並理解本合同內容,清楚各自的權利、義務。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勞動合同一式(

)份,雙方至少各執一份,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應嚴格遵照執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年

日附件1

續訂勞動合同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續訂本合同。

一、甲乙雙方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續訂合同期限:1.固定期限:自

 年

日起至

 年

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

 年

日起至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止。

二、雙方就有關事項約定如下:

1.

 ;2.

 ;3.

 。

三、除以上約定事項外,其他事項仍按照雙方於

 年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約定繼續履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年

日附件2

變更勞動合同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自

 年

日起,對本合同作如下變更:1.

 ;2.

 ;3.

 。

二、除以上約定事項外,其他事項仍按照雙方於

 年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約定繼續履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年

日關於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照勞務關係處理問題的答複關於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照勞務關係處理問題的答複(人社建字〔2019〕37號)

為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關於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終止的授權,2008年9月公布施行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願意繼續工作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關係可以按勞務關係處理,依據民事法律關係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

但由於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對勞動者權益的保障是建立在勞動關係的基礎上,司法實踐中,為保障超齡勞動者的權益,特別是妥善解決職業傷害問題,導致了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係認定不一致的問題。江蘇、廣東等地從保護勞動者權益角度出發,結合本地實際,區別不同情況在勞動爭議仲裁和司法實踐中對超齡勞動者基本勞動權益保護如工作時間、最低工資、勞動保護等進行了一定探索。我部也在積極與最高人民法院交換意見,擬對此問題加強裁審銜接。為了更好地保障超齡勞動者的權益,盡可能避免裁審銜接不暢問題,我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明確,符合一定情形的超齡勞動者,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未明確超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下一步,我們將加強對此問題的研究,適時向立法機關提出完善勞動合同法律製度的建議,以更好地保障超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我部將按照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的要求,對已納入第三類需要繼續研究論證的“基本勞動標準”立法項目開展深入研究論證,積極推動盡早出台《勞動基準法》,為難以納入現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調整的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權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