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過期不候”:保證的時效

“張哥,明明是你說的,他還不起你就幫他還。你不要不承認,你親自打了條子的,你簽名按了手印,你抵賴不了。”老李揮舞著手中的借條,怒氣衝衝,口水都噴到了老張臉上。

四年前,老張的小舅子說要開公司,找老張借錢。老張當時剛買了房,也周轉不開,就帶著小舅子去找了老兄弟老李。老李對老張這個小舅子不熟悉,但他信任老張。好多年的老交情了,信得過。借錢的時候,老李就說:“老張,我是信你才把棺材本拿出來。”老張拍著胸脯說:“放心!他不還你,我還你!”

借條打了。借款20萬元,半年內歸還;若到期不還,老張保證還。借條裏,“保證人張某某”字跡清晰,紅紅的手印灼眼。

老張看著憤怒的老兄弟,欲言又止。他有心履行承諾,可是小舅子去年就破產跑路了,大半年人影不見。這20萬元若是給出去,鐵定就收不回來了。兒子已經長大,婚事將近,父母老病體弱,到處都是用錢的地方。狠了狠心,老張決定辜負老友。“老李啊,對不起。當時說好的是半年就還。他半年沒還,你就該來找我還,那時候我手裏還有點閑錢。現在啊,我也沒錢了。你知道嗎?你這條子過期了。過期不候,你不懂?”

“那時候老子也不缺錢,把你們當兄弟,給你們麵子,才沒有找你們還錢!但老子現在等錢急用!你現在跟老子說過期不候?”老李雙目赤紅,收起借條,就和老張扭打在一起。

警察來了,把兩個打得鼻青臉腫的人帶回派出所。兩人均受到了處罰,借款的事情還是無法解決。吵架、打架都不能解決問題,老李把老張告上了法庭,要求老張履行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代老張的小舅子清償借款。然而,法院認為:保證期間已過,保證人老張不需要再承擔保證責任,最終駁回了老李的訴訟請求。

保證人的保證是有期限的,不是簽了保證就要永遠承擔責任。《民法典》第692條規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民法典》第693條規定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所以,保證責任是有時效的,過期不候。案例中,老李請求老張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按照他們的約定,是在債務人即老張小舅子還款期限“半年”後的六個月內。老李因為不缺錢和兄弟義氣一直拖了四年才找老張承擔保證責任,已經超過了保證期間,所以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西方有句法諺:“法律幫助勤勉人,不幫睡眠人。”即防止“躺在權利上睡眠的人”。每個人都應該關心自己的權利,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若每個人都和老李一樣有錢任性,如果不管經過多久,權利都受法律保護,會使我們生活中許多權益都處於懸而未決的尷尬境界,在交易時還要擔心交易物背後是否陳年舊事還沒有解決等後患。所以,法律規定:當公民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後,要限期行使,否則,過期不候。

譚紅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