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編 民法典案例
1.拖欠租金,合同何時解除
唱晚公司從事漁產養殖,租了汪漁舟的水塘及附屬房屋,雙方的租賃合同約定,租期10年,從2015年3月20日至2025年3月19日,租金每年10萬元,前三年租金不變,從第四年起每年遞增2萬元,每年的租金提前30日交付,如果逾期60日仍未給付租金,汪漁舟有權解除合同。
2018年前,唱晚公司正常經營,也盈利不少;但2018年春節後就開始拖欠汪漁舟租金。汪漁舟多次到唱晚公司要求支付租金,唱晚公司隻補交了少部分租金,經過結算,唱晚公司已經累計欠租金等28.8萬元。
催促無果後,2020年12月3日,汪漁舟起訴唱晚公司,訴唱晚公司長期拖欠其租金,已經嚴重違反了租賃合同,提出解除合同、收回水塘及附屬房屋,並要求唱晚公司支付租金及違約金。
唱晚公司答辯說,根據租賃合同,逾期60日仍未交納租金的情況下合同才終止,現在唱晚公司已經逾期超過60日,按照合同約定租賃合同已經終止了,因此雙方的權利義務也就消失。
2021年2月,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起訴方式主張解除合同,法院亦確認該主張,合同自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唱晚公司違反合同,長期拖欠租金,汪漁舟在未通知唱晚公司解除合同的情況下,直接起訴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唱晚公司於2020年12月13日收到起訴狀副本,租賃合同應於2020年12月13日解除。因此,法院判決唱晚公司向汪漁舟支付租金28.8萬元和違約金。
《民法典》從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那麽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糾紛適不適用《民法典》呢?這涉及《民法典》在時間上如何適用的問題。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出台了《關於適用
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的司法解釋,其中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案例中的糾紛是因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前簽訂履行租賃合同引起的,屬於《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故租賃合同解除後的法律後果,仍應當依照原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來處理。
同時,汪漁舟在未通知唱晚公司的情況下直接起訴其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租賃合同,起訴雖然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前,但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而直接以訴訟方式主張解除合同,並且人民法院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因此,法院在對本案審理時,則按照《民法典》的規定進行了判決。
李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