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人大代表的身份能否成為違法犯罪的“護身符”?

某日,公安分局民警在處理一起車輛剮蹭糾紛時,發現人大代表張某涉嫌酒後駕車,隨即對其進行酒精呼氣測試,結果顯示張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36mg/100ml。另經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張某的血液中乙醇濃度超過80mg/100ml 的標準,達到了醉酒狀態。經過偵查,警方認定張某涉嫌危險駕駛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分局決定對張某采取刑事強製措施。由於張某具有縣人大代表的身份,因此,公安分局向該縣人大常委會發去關於提請批準采取刑事拘留強製措施的函。不久,縣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對張某采取刑事拘留強製措施並暫停其執行代表職務的議案。

【法律分析】

在我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從人大代表履職需要出發,我國相關法律賦予人大代表特別的人身保障權,但法律保護的是人大代表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違法行為。人大代表的身份不能成為違法犯罪行為的“護身符”,本案的偵辦體現了“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的憲法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得到嚴格執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第四款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