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與我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 未成年人是否有被選舉權?

【案例】

張某雖然剛年滿十六周歲,但通過電商平台銷售家鄉的土特產,已經能夠自食其力,成為當地新晉的“銷售網紅”。自從他在當地公安機關首次申請領取了居民身份證,就開始對外獨立簽署購銷合同。適逢鄉人大換屆選舉,街道居委會在社區宣傳欄內貼出選舉公告,隔壁鄰居開玩笑地說,他應該當選人大代表,帶領更多人致富。張某能參加人大代表選舉嗎?

【法律分析】

根據憲法和選舉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這就是說,在我國,公民隻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就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一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是年滿十八周歲,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本案中,張某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在民法上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他未滿十八周歲,還是未成年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