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婚姻那些事兒——以“新婚姻法”為依據,
精準保障你的合法權益
婚姻是一段美好愛情的開花、結果,但結出的果實未必總是那樣甜美。婚姻涉及的問題遠比戀愛要多,當愛情成為婚姻的時候,你就需要了解很多法律上的知識了。懂了足夠多的法律知識,才能在婚姻中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禁止天價彩禮,我們是否就一定要裸婚
【案件緣由】
2019 年,江西年輕人許某經人介紹,與姑娘葉某結識。
許某是家中獨子,雖然學曆不高,但為人踏實肯幹、性格謙遜。由於他不善言辭,已過當地的適婚年齡仍未成家。
家中長輩對他的婚姻大事都非常重視,也有些心切。
與姑娘葉某結識之後,許家長輩為了促成這樁婚事,答應葉家支付大額彩禮。葉家人見男方“財力雄厚”,便答應了婚事。不過葉某年齡尚小,不急於婚嫁,但耐不住家中催促,因而在與許某相識僅一個月後便答應訂婚。
許家舉辦了隆重的訂婚宴,宴席上,許某當眾將22.8 萬元的彩禮付給葉家。加之訂婚宴的支出,許家共花費25 萬元整。
按照當地風俗,年輕人訂婚之後便可同居。但是許某發現,葉某雖然同意訂婚,但是心理上對自己有所抗拒,二人隻是名義上的同居,並沒有發生實際的夫妻關係。
葉某也發現許家雖然支付了22.8 萬元的巨額彩禮,實際上這些錢是他們東拚西湊借來的,許家也因此負債累累。葉某認為許家欺騙了自己,一氣之下跑回娘家並堅持退婚。
許某見葉某無意與自己共度終生,便要求葉某退還彩禮。葉某一口答應,但是表示自己退婚的事情沒有跟娘家人講,需要一些時間來掙錢,然後再退還彩禮。
許某不同意葉某的回應,二人產生了糾紛。4 月2 日,許某竟然趁著葉某一人在家的時候,以殘忍的方式殺害了葉某。天價彩禮,最終造成兩個家庭的悲劇。
【現身說法】
2021 年1 月1 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有人便簡單地認為,從今往後收取彩禮就屬於違法行為。事實上,這種認識是片麵的,一般意義上的彩禮並不屬於“借婚姻索取財物”。所以在婚姻中,男方出於自願、以結婚為目的,贈與女方家屬一定的金錢做彩禮不屬於違法行為。同樣,女方收取了彩禮也不屬於違法行為。
那麽,什麽才叫“借婚姻索取財物”呢?其實,這主要看男方是否自願。比如,女方以婚姻為要挾,強迫男方支付大額錢財,男方在非自願的情況下迫於壓力支付了錢財,這就屬於“借婚姻索取財物”。
可能有人會說,大多數人不是真正想要出彩禮錢,如此說來,大多數彩禮其實都屬於“非自願”。其實,關於界定什麽是自願、什麽是非自願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依據,那就是男方是否因女方的財產訴求而造成生活困難。
在許某與葉某的案例中,葉家人借婚姻索取了許家大量財物,並造成許家債台高築、生活困難,這便屬於典型的“非自願”。當然,葉家索取彩禮的行為固然不對,但是許某因此對葉某痛下殺手更是喪心病狂、嚴重違法。這兩件事雖然有一定的聯係,但需要分別看待,不能混為一談。
【讀法心得】
關於彩禮“毀人不倦”的例子,這些年來我們已經聽得足夠多了,但是這一現象恐怕很難在短時間內得到根除。
彩禮作為一種傳統或風俗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此它本身沒有錯,錯就錯在有人借彩禮之名行斂財之實。即便是徹底“禁”了彩禮,有這種想法的人也會借其他方式來“發婚姻財”。所以,想要徹底杜絕此類現象的發生,不能僅靠法律的約束,更需要社會觀念的轉變。
婚前自購房產,離婚時會不會被分割
【案件緣由】
2006 年10 月,李某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款15 萬元,貸款20 萬元,房屋總價35 萬元。
一年後,李某與姑娘張某登記結婚。此時,李某購買的房產已經升值到40 萬元。
結婚之後,二人共同還貸。不久,房產證辦理下來,上麵隻寫著李某一人的名字。
幾年過後,李某與張某的感情逐漸破裂,二人都覺得無法與對方繼續生活下去,便決定離婚。此時,房子已經升值到60 萬元。
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二人因房子的分割問題產生分歧。
李某認為,房子屬於自己的婚前財產,不可能平分。張某則認為,由於婚後二人共同還貸,房產證的取得時間也是在婚後,房屋理應屬於共同財產。
二人因此爭執不休,對簿法庭。結果,法庭審理後認為,房屋為李某婚前所買屬於婚前財產,李某無須與張某分割房產。但是由於張某曾經與李某共同還貸,所以李某在分割財產時須將這部分支出考慮在內。法院同時指出,該房屋的增值部分,李某也應與張某共享。
【現身說法】
婚前購買的房產屬於婚前財產,這是毋庸置疑的。本案有一個最大的爭議點,那就是李某的房子雖然是婚前購買,但是,婚後夫妻二人共同償還房貸,這就造成財產分割時的重大爭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也就是說,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商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了離婚時的經濟補償請求權: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像李某和張某這種“婚前一方買房,婚後雙方還貸”的情況,如果要離婚的話,二人需要就房產分割進行協商。如果不能達成共識,婚前買房的一方將擁有房屋的產權,另一方也有資格“共享”房子增值的收益,有權收回自己幫忙支付的住房貸款。
想要理解這條法律,就必須要了解法律中關於物權法和債權關係的相關知識。
在婚前,無論李某是全款還是貸款購買了房屋,他都是這棟房子唯一的產權人。房貸,實際上是李某與銀行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產權關係和債權關係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關係,並不能改變房屋作為個人財產的性質。
說得通俗一點就是,即便張某在“幫助”李某還房貸,但是她並不能因此獲得房子的產權,因為房子的產權和房貸的債權二者不能畫等號。
【讀法心得】
房子作為大多數家庭最有價值的資產,曆來是婚姻破碎時雙方的“必爭之地”。
隨著新婚姻法的出台,很多人意識到:婚前買房子,就可以避免自己離婚後無家可歸;也有人意識到:對方婚前買的房子,到最後可能跟自己一點兒關係也沒有,隻有把自己的名字寫到房產證上才是王道。因此,出現了這樣一種現象,那就是關於房屋產權的爭奪從二人結婚前就已經開始,這也讓婚姻關係變得越來越物質了。
對方原因分手,高額贈與是否能要回來
【案件緣由】
2019 年1 月,王某與姑娘李某相識,二人迅速踏入愛河。在隨後一年多的戀愛過程中,王某多次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向李某轉款,款項金額多為520 元、1314 元之類表達愛意的數字。
短短一年多的時間,王某共向李某轉款26 萬元。但金錢不是衡量愛情長度的唯一標準,不久後,二人的感情出現危機,最終分手。
分手之後,王某提出要李某歸還26 萬元的贈與款項,但是遭到李某拒絕。王某一氣之下,將李某告上法庭。
法庭審理認為,王某向李某支付的款項中有一部分屬於“贈與”,李某無須歸還;有一部分屬於“有附加條件的贈與”,李某應該歸還。
【現身說法】
本案中,出現了兩個關鍵性的概念——“贈與”和“有附加條件的贈與”。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了贈與合同的概念: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因此,可以把戀愛中男方主動贈送給女方或女方主動贈送給男方的一些小禮物、小紅包的行為,視作雙方達成的一種“贈與合同”,但這種合同屬於“無附加條件合同”。
所謂無附加條件合同,簡單來說,就是另一方不需要償付相應的代價,你願意給、她願意要,合同行為已經生效,但她不需要因你的贈與而做出任何承諾或承擔任何責任。所以在本案中,即便兩個人最後分手,這些小禮物、小紅包也是不能要回的。
關於“有附加條件的贈與”,《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同時,《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規定: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簡單來說,就是有附加條件的贈與是一種“有條件”的贈與。在本案中,王某贈與李某的一部分錢財是以促成二人婚姻關係為條件的,最終二人沒有結婚,也就不滿足贈與的條件,所以這部分金錢是可以追回的。
如何分辨贈與和有條件的贈與呢?在實際的案例中,一般以金額大小來判斷。也就是說,在戀愛關係中,小額的禮物、金錢一般視作贈與,但是大額的禮物和金錢(比如貴重首飾、高檔汽車)就可以被理解為有條件的贈與。
【讀法心得】
愛情中,男女之間互贈禮物本來是常事,但一旦愛情破裂,曾經象征愛慕之情的禮物贈與,就可能成為雙方扯皮的因素。這樣的事例,在生活中屢見不鮮。
我們應該知道的是:金錢並不是愛情唯一的黏合劑。贈與的一方試圖通過大量金錢來挽留愛情,可能最終並不能如願;被贈與的一方也要意識到,有些錢或物品即便拿到手裏也不見得能夠安穩。所以,戀人該談情的時候就好好談情,談錢的時候也要保持頭腦清醒。
一方不能或不願生育,另一方可否起訴離婚
【案件緣由】
徐某與陳某在2018 年12 月登記結婚,婚後感情一般,主要是因為徐某懷疑陳某沒有生育能力。
兩人結婚多年後,仍未有一兒半女。徐某的父母屢次催促生育,當他們得知陳某沒有生育能力之後,更是要求徐某與陳某離婚。迫於家庭壓力,徐某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
在法庭上,徐某未能提供足以說明二人感情破裂的證據。因此,法院認為雙方感情未破裂,尚有重歸於好的可能性,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能生育並不能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故駁回徐某的訴訟請求。
【現身說法】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首要考慮的因素是“雙方感情是否破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述案例中,徐某提交的離婚申請沒有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這兩條法律法規。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由此可見,“一方喪失生育能力”顯然不屬於重大疾病,不能成為離婚依據,因而在上述案例中,法院駁回徐某的離婚訴求。
由於法院判決離婚案件時考慮的主要因素是“感情是否破裂”,所以,如果夫妻雙方因不能生育而感情破裂,法院則會判決雙方離婚。
【讀法心得】
生育權是人的基本權利,人既有生育的權利,也有選擇不生育的權利。所以,在婚姻中,一方無論是不能生育還是不想生育都不能成為離婚的理由。但在生活中,如果夫妻二人在生育問題上的分歧無法彌合,夫妻關係就可能走向破裂,屆時離離婚也就不遠了。
如何依法有據地讓渣男或渣女淨身出戶
【案件緣由】
黃某與李某在2013 年登記結婚。2015 年,雙方共同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兩年後,雙方又共同購買了一輛價值20萬元的小汽車。
兩人的日子本來過得很和睦,但是從2019 年開始,李某發現黃某經常很晚才回家,認為黃某可能有了外遇。但是黃某矢口否認,二人經常因為此事發生口角。
為了製約黃某,李某讓其出具一份書麵承諾,承諾書上注明:“本人如日後婚內出軌,婚後所有財產歸妻子所有,本人願意淨身出戶。”
次年,黃某到法院提出要與李某離婚。庭審中,李某同意離婚,並拿出黃某出軌的證據以及黃某曾經簽署的承諾書,要求法庭依據承諾書判決所有財產歸自己所有。
法庭認為,承諾書不具備法律效力,所以駁回李某關於要求黃某淨身出戶的訴求。但是考慮到黃某屬於過錯方,所以判決二人在分割財產時,黃某須對李某做出經濟補償。
【現身說法】
從本案可以看出,想要靠“承諾書”讓渣男或渣女淨身出戶,往往不被法院所支持。那麽,如何才能讓渣男或渣女淨身出戶呢?想要達到這一目標非常困難,但也並非沒有路徑。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了五種情況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這可以看出,婚外情、出軌等行為均可歸為“與他人同居”“有其他重大過錯”中,這就等於給渣男或渣女套上了一道緊箍咒。
但要注意的是,即便有以上五種過錯,無過錯方隻是能夠要求過錯方提供一定的補償,也就是說離婚的時候多分得一些財產,離“淨身出戶”的目標還有一定的距離。
那麽,法律中有沒有規定,在某些情況下過錯方可能會被判決淨身出戶呢?的確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所謂的“不分”,就可以理解為淨身出戶。
還要注意一點,轉移財產是很多渣男或渣女離婚之前經常做的事情,無過錯方可抓住對方的這一行為要求其淨身出戶。另外,還應該特別提醒大家,那就是渣男或渣女將婚後的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也屬於“轉移財產”。
【讀法心得】
事實上,還有一種方式可以讓對方淨身出戶,那就是過錯方自願放棄全部財產。但是在現實的案例中,越是這種人越不可能有此自覺。所以,自己的權益還是要自己去爭取。
利用離婚冷靜期拒絕離婚,給生活加點兒料
【案件緣由】
劉某與黃某於2015 年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共同生活期間,二人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
2021 年2 月,二人再度爆發家庭矛盾。隨著爭吵的不斷升級,二人決定離婚。第二天早上,二人便結伴來到當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簽訂了離婚協議,申請離婚。
但是,由於《民法典》新規定了離婚夫妻要經過30 天的冷靜期之後才能領取離婚證,所以,二人當場並未離婚成功,隻好回到家中。
在之後的一個月時間裏,黃某依然確定要離婚。但劉某卻不願意再離婚,於是,他到婚姻登記機關撤銷了離婚登記申請。如此一來,黃某的離婚計劃便擱淺了。
黃某認為,如果想要繼續離婚,就不得不走上訴訟離婚這條道路,需要得到法院的支持才可以離婚。
由於劉某執意不肯離婚,導致黃某的訴訟離婚走上了一條漫長道路,黃某因此深感苦惱。
【現身說法】
“離婚冷靜期”,是一個新概念。《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這條規定讓離婚這件事的難度成倍增加,既防止了“**離婚”的發生,也使得一些執意要離婚的人難以如願。在具體實踐中,離婚冷靜期為30 天,之後,離婚雙方需要在30 天內到民政部門領取離婚證。在這60 天時間裏,如果沒有領取離婚證,則被認為放棄離婚;如果有一方撤回離婚申請,也會被認為放棄離婚。此時,如果一方執意要離婚,就要重新走一遍離婚程序。
實際案例中,經常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在離婚冷靜期,一方“冷靜”下來,但另一方卻怎麽也不能“冷靜”,此時離婚冷靜期的存在,就成為執意離婚者離婚道路上的一個阻礙。那麽,有沒有一種辦法可以繞過離婚冷靜期而快速離婚呢?答案是有的。執意離婚的人,可以通過法院調解實現快速離婚的目的。
我們要知道,所謂的離婚冷靜期是針對協議離婚設置的,訴訟離婚不需要經過離婚冷靜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起訴後,法院不會立即審理,而是先調解。調解的結果一般有三種:第一,雙方和好,此時,法院會以當事人撤訴的結果處理。對於執意離婚的人,這種結果是不存在的。第二,雙方仍然執意離婚,此時,法院會出具離婚調解書。這份調解書就具備了法律效力,即便沒有領離婚證,在法律上,婚姻關係也算是解除了。第三,如果調解不成功,一方會走上訴訟程序。
【讀法心得】
根據對大量現實案例的觀察,可以總結出一個“規律”:如果一方執意離婚,另一方執意不離婚,最終走上訴訟這條路的話,那麽在第一次訴訟離婚時,法院大概率不會支持離婚的訴求。這或許跟我們“寧拆一座廟,不毀一樁婚”的思維有關。
但如果再次上訴,法院支持離婚的概率就會上升。所以,大多數成功起訴離婚的案例,都是經過了兩次或兩次以上審理才最終塵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