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天 23:50

沙龍的幾位成員同時收到了顧鐵發來的一封電子郵件:

“To 同誌們:

我最近一直在考慮人吃人的法律問題。吃人這件事本身犯了侮辱屍體罪,可如果為了生存不得不吃人,則可應用《刑法》第二十一條的緊急避險原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如果我們不親手殺死別人(中國也沒有對見死不救量刑的法律條款),被迫吃人就是無罪的。我不是法律專家,隻想問問其他國家的情況是不是類似?這大概是個挺有意思的話題。

附上一本很有價值的專著《中國古代食人考》,裏麵或許有青銅盒子的線索。

——顧鐵

P.S.今天是中國的農曆新年,最近大魚大肉吃多了肚子真難受,身體是革命的本錢!祝大家都好胃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