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隋唐之政治與學術

秦漢時的宰相,是有相當的權力,而地位亦頗尊嚴的。然自武帝以後,其權已漸移於尚書;曹魏以後,又移於中書;劉宋以後,又參以門下。至唐代,遂以此三省長官為相職。總之,政治上正式的機關,其權恒日削,而皇帝的秘書和清客一類的人,其權恒日張。外官的變遷正相反。內官的權限,日趨於輕;外官的權力,卻有日趨於重之勢。“三老”“嗇夫”“遊徼”,都是自治職。秦漢而後,日益廢墜,至隋唐而**焉。其故則由於民能自治,與君主專製不相容也。考試的法子,到唐代而其法才大備。然有考試的好法子,而所考的都是無用的東西,卻是可惜了。租庸調法,不奪其私有之田,無田者則由官給,以漸平均地權,其立法之意誠甚善,而其所主張的方法,則有未善。這因儒家對於社會經濟的發展,認識本不如法家的深刻,所以隻主張平均地權,而忽略了資本的作用。

隋唐政治概觀

隋唐的政治製度,是承襲魏晉、南北朝的。西漢的政治製度,沿襲秦朝;秦朝的製度,雖為古今官製上的一大變局,也有多少從列國遺留下來的成分在內。所以從東漢以後,就漸起變遷。魏晉、南北朝,都是承著這個趨勢的。隋唐時代,乃因既成的事實,而加以整理。

隋唐的官製

秦漢時代,相權頗重,到東漢則漸移於尚書,曹魏時又移於中書,劉宋時又移於侍中。隋唐時代,乃以中書、門下、尚書三省為相職(侍中為門下省的長官)。中書和皇帝麵議辦法,門下省加以審查,由尚書省行下去。尚書分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統轄諸司,各為全國所職掌的最高行政機關。各機關分立,處事雖極精詳,不免嫌其遲滯,所以後來,三省長官,不大除人,但就他官,加一個“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等名目,其人就算宰相。實際上,中書、門下兩省,亦是先行合議的,並非事後逐件審查。禦史一官,其初該是幫皇帝看文書的。看文書要審查其辦法的合不合,所以後來變為彈劾之官,在隋唐時亦很有威權。

曆代相權之變遷

秦漢時的宰相,是有相當的權力,而地位亦頗尊嚴的。然自武帝以後,其權已漸移於尚書;曹魏以後,又移於中書;劉宋以後,又參以門下。至唐代,遂以此三省長官為相職,而中書、門下,尤為機要。後來兩省長官,不複除人,但就他官加一同平章事等名目,即為宰相。其事務,則合議於政事堂。政事堂初在門下省,後移於中書省。宋元之世,遂以中書省為相職。中書、門下等官,其初起,雖是天子的私人,至此其權力又漸大,地位又漸尊了。明世,乃又廢之而代以殿閣學士。清代,內閣之權,又漸移於軍機處。總而言之,政治上正式的機關,其權恒日削,而皇帝的秘書和清客一類的人,其權恒日張。(《中國近世史前編》,見《中國近代史八種》,第149頁)

外官:從漢末州郡握兵後,中央的權力,總不甚完全(參看本書第十一、十五章)。兩晉以後,喜歡僑置州郡(譬如現在遼寧省,為日本強占,遼寧省的人有逃到河北的,就在河北省裏設一個遼寧省,就是所謂“僑置”。這是由於當時的政治,還未完全脫離屬人主義的原故),州的疆域,就漸次縮小;後來竟至與郡相等,隋唐時乃並為一級,於其上設置觀察等使,仍為監察之官。

內官日輕,外官日重

外官的變遷,則和內官正相反。內官的權限,日趨於輕;宰相九卿等,有獨立職司的官,職權多見侵奪。外官的權力,卻有日趨於重之勢。秦漢時代的兩級製(郡縣),到漢末改設州牧,就變成三級製。隋朝統一以後,當時的所謂州,已經和前此的郡,區域大小,並無分別了。於是把州、郡並做一級。唐朝也沿其製,而於其上再設一個道的區域。以後,把天下分做四十餘道,各置觀察使。這種使官,都稱為監司之官。他的責任,隻是駐於所察諸郡中的大郡,訪察善惡,舉其大綱,並不直接理事,頗和漢朝刺史的製度相像。然而到後來,往往侵奪州郡的實權,州郡不敢與抗。而且這時候,已經是軍人的世界了。有軍馬的地方,就都設了節度使。凡有節度使的地方,任憑有多少使的名目,都是他一個人兼的。於是中央政府,毫無實權,可以管轄地方,又成了尾大不掉的情形了。(《白話本國史》第二冊,第42—43頁)

秦漢時,縣大率方百裏,每十裏為一鄉。每鄉都有“三老”管教化;“嗇夫”管收稅,聽訟;“遊徼”管巡查,禁止盜賊,這些都是自治職。實際上,縣令等於古代一國之君,一切民政,要他直接辦理,是來不及的,全靠這種自治職,能夠實心辦事,政治才得推動。漢朝此等自治職,地位還很高;也真有相當的權力,能夠辦事。魏晉以後,此等規模,卻漸漸廢墜了。這是中國政治,所以廢弛的一個大原因。

地方自治與君主專製不相容

蓋中國自治之廢,既千餘年矣。(秦漢而後,日益廢墜,至隋唐而**焉。其故則由於民能自治,與君主專製不相容也)民間利害切己之事,雖多出於自謀,特由政治疏闊,官不為謀,無可如何而然,非法之所許也。唯其非法之所許也,則人民於自治之權,失之已久,一旦授之,未必遂能自有。又向之自治,出於人民之自謀,則必其智之所及,智及之,力自足以監察之。且其所舉至簡,則亦無利可圖,而事非法之所許,則又無權力可藉,故雖不能興大利,尚不至轉蒙其害也。(《本論》,寫於1916年,見《呂思勉詩文叢稿》上冊,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291頁)

隋唐的選舉製度

學校,隻有在西漢時代,真是學問的重心。因為其時社會的程度還低,研究學問的人,究竟不多,學者求師和求書都難,所以各地方的人,真有到京城裏去求學的。(據趙翼《陔餘叢考》卷十六“兩漢時受學者皆赴京師”條,但東漢時代,私人講學已盛,趙氏之說,實在隻可指西漢)東漢以後,情形就漸漸的變了。三國以後,則學校有名無實,不過是貴族或讀書人的一條獵官的捷路,而人才的拔取,就移到科舉。科舉的前身是漢朝的郡國選舉,是不加考試的。於是請托、運動等弊端百出。後漢以後,考試的法子,就漸次興起,然都不是常行的。直到唐代,而其法才大備。唐朝的法子,是會應試的人,先向地方官報告;地方官加以考試,擇取合格的,送進京城;由禮部再加考試,這是舉士,稱為“鄉貢”。“鄉貢”以外,別有製舉,由帝王親自主試,甄拔非常的人才。又舉士與舉官不同,前者不過得到一種國家承認的出身,後者才能由國家授以官祿,是由吏部主試的。關於舉士所設的科目甚多,常行的為明經、進士兩科。明經試經書,隻重記誦;進士試詩、賦,更不切實用。有考試的好法子,而所考的都是無用的東西,卻是可惜了。

科舉與考試不可混為一談

科舉製度,所考的東西,有用無用,是一個問題;考試製度本身的好壞,又是一個問題。帖經、墨義和詩賦,雖然無用,論考試製度的本身,確實是公平的。因有科舉製度,所以能夠逐漸將等級鏟平;因有科舉製度,所以人民向學的,不待勸勉而增多。這都是科舉製度,給予我們的好處。(《初中標準教本 本國史》第二冊,第23頁)世之論者,率多混科舉與考試為一事。因科舉之有弊,遂並考試而不敢言。殊不知科舉之弊,在於所試之非其物,而不由於考試。考試之法,唯有一弊,必不可免者,即應試者之所學,但求其足以應試而止,他皆不問。王安石變法之後,所以歎“本欲變學究為秀才,不圖變秀才為學究”也。然使所試者為有用之事,則應試者終必略有所知。苟去其所試之物,而保留考試之製,夫固未嚐不可行,且行之而必有利者也。(《考試論》,原刊《光華期刊》1928年第2期)

隋唐的兵製

隋唐的兵製,是很為有名的,就是所謂府兵。府兵之製是起於北周的,到唐朝而更為完備。其製:於重要的去處,設立折衝府,有折衝都尉以下許多武官;百姓名隸兵籍的,都屬於折衝府,以農隙教練,有事時征集,命將統率出征;事罷歸來,依舊各歸其府。這一種製度,沒有養兵之費(不過隸名兵籍的,也要“蠲其租調”),而可以得多兵之用;兵無屯聚之患,亦不至無家可歸,難於遣散;確自有其優點。惜乎承平既久,有名無實。到玄宗時,連皇帝的衛兵,都調不出來,而要改用募兵了。

中國曆史上的“兵”

唐朝的兵製,也是沿襲南北朝的。近人南海康氏說:“中國承平的時候,可以算是沒有兵。雖然有喚作兵的一種人,實在是把來供給別種用場,如以壯觀瞻等,並不是要他打仗。”這句話最通。秦漢時代,承襲著戰國的餘風,全國還有些尚武的風氣;東漢而後,就漸漸顯出無兵的樣子了。從五胡亂華起,到南北朝末止,卻可以算得一個長期戰爭,其中東、西魏(周、齊)對立的時候,競爭尤其劇烈;所以產出一種略為整齊的兵製。有名的“府兵”製,是起源於後周的。到高宗武後時,久不用兵,府兵法就漸壞,至於宿衛不給。宰相張說,就請募兵宿衛,謂之“彍騎”。玄宗時,這種宿衛的兵,也是有名無實,諸府又完全空虛,內地竟無一兵,而邊兵卻日重。所以安祿山一反,竟無從抵禦了。(《白話本國史》第二冊,第48、49頁)

隋唐的法律

中國的法律,是定於晉、唐兩朝的;刑法則定於隋朝。秦朝所用的法律,是戰國時魏國宰相李悝所編的《法經》,共隻六章(李悝所作《法經》,共六篇:曰《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及《具法》是),不夠應用,漢時乃逐漸增加。專製時代,命令是和法律有同等效力的;成案則當時名為“比”;亦可引用,條文既已繁多,編纂又極錯亂,奸吏遂得上下其手。漢時屢有編纂之議,始終未能成功。晉初,才編成一部有條理的《晉律》,此法曆代相沿,《唐律》也是以《晉律》為本的。唐以後編纂法律的,有金、明、清三朝,都以《唐律》為本,《清律》又沿襲《明律》。所以中國從采用西洋法律以前,曆代的法律,可以說根本上是相同的。

至於刑法:則古代本稱“傷及身體”為刑,和“死”為對稱。因為死亦是傷害身體的,所以又稱死為“大刑”。拘禁及罰作等,皆不稱為刑。儒家說:古代風俗淳樸,用不著刑罰,隻要有一種辦法,叫犯罪的人,覺得羞恥就夠了。如犯死罪的人,叫他穿一件無領的衣裳就是。這種辦法,儒家稱為“象刑”,因又稱傷及身體的為“肉刑”。漢文帝曾把肉刑廢掉,死刑之外,隻留髡、笞兩種。然笞法實際多至死亡,“髡法則又僅剔其毛發”,不足以資懲創,所以刑罰輕重,很難得其平(此說根據馬端臨《文獻通考·刑考序》)。周、齊時,徒、流之法,才漸次興起。到隋時,乃定以笞、杖、徒、流、死為五刑,各分等級,從此以後,也就曆代相沿了。

隋唐的賦稅

當兩漢時代,儒家鑒於地權的不平均,也有想恢複井田的,也有想限民名田的,已見本書第十四章。後來此兩法都沒有能實行,乃又有一種議論,說井田之製,宜於大亂之後,人口減少,土田無主時推行。晉武帝平吳之後,乃定一種戶調式。因男女、老幼,以定授田的多少。戶調式定後,國內不久就亂了,究竟推行至如何程度,現已無從稽考。北魏孝文帝定均田令,授田之法,也和晉朝相同,又舉出露田和桑田的區別。露田是受之於官,也要還給官的,桑田則許其私有。唐時,將官授的名“口分田”,私有的名“世業田”,世業田以二十畝為限。多的,可以出賣,而不得賣其應有之數;不足的可以買進,亦不得超過定限。田多,足以計口分授的謂之“寬鄉”;不夠的謂之“狹鄉”。狹鄉受田,較寬鄉減半。肯從狹鄉遷到寬鄉,是有補助的(許其賣口分田,就是以賣價補助其遷移費的意思)。

其取於人民的:則農田所出的穀物謂之“租”,為公家服役謂之“庸”,隨其地之所產出絲、麻及其織品謂之“調”。這就是有名的租庸調法。此法的用意,誠然很好,但不易嚴密執行;後來,官吏管理逐漸懈弛,加以豪強的兼並,天災兵亂的相繼,到唐朝中葉,冊籍既壞,人民多逃亡,租庸調舊製,遂不能行。德宗時,楊炎為宰相,以公元七八〇年改行兩稅法。凡人民,隻就現居其地的立為簿籍,不問年紀大小,但以貧富定納稅的多少,分夏秋兩季征收。這兩稅法從那時行起,上下稱便,曆五代而至宋明,頗能繼租庸調之廢而適應需要。

立意雖佳,方法未善

統觀三法(晉朝的戶調式,北魏的均田令,唐朝的租庸調法),立法之意,是不奪其私有之田,無田者則由官給,希冀減少反抗,以漸平均地權,其立法之意誠甚善。然其實行至何程度,則殊可疑。即使實行了,而人總是有緩急的,緩急的時候,不能不希望通融,在私產製度之下,誰肯白借給你來?救濟的事業,無論如何,是不能普遍的。於是不得不有抵賣之品。而貧民是除田地之外,無物可以抵賣的。如此,地權即使一度平均,亦很難維持永久。何況並一度之平均而不可得呢?所以此等平均地權的方法,不論事實,在理論上已是很難收效的了。中國曆代,社會上的思想,都是主張均貧富的,然其宗旨雖善,而其所主張的方法,則有未善。這因曆代學者,受傳統思想的影響太深,而對於現實的觀察太淺之故。在中國,思想界的權威,無疑是儒家。儒家對於社會經濟的發展,認識本不如法家的深刻,所以隻主張平均地權,而忽略了資本的作用。(《呂著中國通史》上冊,第96、97、101頁)

隋唐的學術

從魏晉以後,講經學的人,漸漸流於繁瑣。隻注意於一事一物的考證,而於大義反非所問。南北朝以後尤甚。唐朝的啖助,講《春秋》才不拘三傳,而自以其意求之於經。(三傳,謂《左氏》《公羊》《穀梁》,都是解釋《春秋經》的)道、佛兩教,從魏晉以後,逐漸興盛,幾乎要奪儒家思想之席。唐朝的韓愈,做了一篇《原道》,對於佛老,力加排斥。這都是宋朝學術思想的先驅。

講史學:則(一)唐朝人搜輯當時史料,編纂當代曆史的風氣頗盛(關於這一個問題,可以把拙撰《史通評》外篇第二做參考,頁七五至八七,商務印書館本)。(二)中國曆代,每後一朝興起,必修前一代的曆史。現在所謂正史,大抵是如此修成的。從南北朝以前,都是一個人獨力修纂(就官纂的也是如此,可參看《史通·古今正史篇》),唐朝才開“合眾纂修”之局。雖然見解的高超,體例的劃一,不如私人所修的,材料卻收集得多了。(三)前此作史的人,不大講史法。到唐朝則有劉知幾著《史通》,對於這一個問題,專門加以研究。(四)又有杜佑著《通典》,專記曆代的製度,也是開宋朝史學興盛的先聲的。

劉知幾與《史通》

自司馬遷以後,史學界有許多名家,不過覺得史料要保存,要編纂,以詒後人而已,編纂的方法如何,加以研究的很少。到唐朝的劉知幾,才於此加以檢討。據《唐書》的《劉知幾傳》,和他同時,懷抱相類的思想的,有好幾個人,可見這是史學上進化自然的趨勢,劉知幾隻是一個代表。他著了一部《史通》,對於古今的史籍,加以批評。他先把史籍分成正史和非正史兩種,評論其可稱為正史的,共有幾家;其體裁適用於後世的,共有幾種。對於材料的去取,以及編製的方法,文辭的應當如何,都一一加以研究。實為作史方法的一個大檢討。(《曆史研究法》,永祥印書館1945年版,第21—22頁)

隋唐的文藝

魏晉、南北朝時,駢文愈做愈趨於靡麗,太不切實用了,於是反對的聲浪漸起,尤以周、隋兩朝為甚,然習慣既久,一時變不過來。直到唐朝,韓愈、柳宗元,才做成一種新式的文學。他們這種文字,是不學東漢以後,而以西漢以前為法的,所以自稱為“古文”。又或稱為“散文”。而對於四六對仗稱為“駢文”。從此以後,就駢散分途,各適其用。

韓、柳的古文改革

從齊、梁以後,文字日趨於綺靡,以致不能達意。在此種情勢之下,欲謀改革,有三條路可走:其(一)是廢棄文言,專用白話。唐代禪家的語錄,以及民間通行的通俗小說(《敦煌石室書錄》,有《唐太宗入冥記》《伍子胥故事》等書),就是從此路進行的。此法在從前尚文之世,不免嫌其鄙陋。而且同舊日的文章,驟然相隔太遠,其勢亦覺不便。所以不能專行。其(二)則以古文之不浮靡者為法。如後周時代,詔令奏議,都摹擬三代是。此法專模仿古人的形式,實亦不能達意,而優孟衣冠,更覺可笑。所以亦不可行。第(三)條路,則是用古人作文的義法,來運用今人的語言。如此,既不病其鄙陋,而又便於達意。文學的改革,到此就可算成功了。唐時,韓愈、柳宗元等人所走的,就是這一條路。(《複興高級中學教科書 本國史》上冊,第187頁)

詩在唐朝,算是極盛的。古代文字,不分四聲。梁、陳以後,才漸漸講求,於是詩和文都生出律體。不論詩文,調平仄的,都可以稱為律。詩的律體,是到唐朝而大成的。又詩的根本,是從歌謠而來,所以多長於“比”“興”,含蓄不露,到唐朝人才特長於“賦”(“賦”“比”“興”是作詩的三種法子,見在《詩經》第一首的《序》裏。“興”是因此而及彼,如見名花而思美人。“比”是以此喻彼,如以名花比美人。“賦”是實寫,如描寫名花或美人的豔麗),其中最著名的,如杜甫的詩,描寫天寶亂離的情形,十分詳盡,後人至稱為“詩史”。白居易《新樂府》,描寫當時社會上、政治上種種黑暗的狀況,也是很能夠動人的。中國古代的音樂,漢以後漸漸失傳,已見本書第十四章。卻是魏晉以後,漢武帝時的新聲,又漸漸失傳了。隻有一部分,還保存於南朝。北朝則從外國輸入的音樂,流行特盛。隋時,稱南朝的舊樂,從外國輸入的為燕樂。新樂日盛,而舊樂漸漸式微。根據此等音樂的聲調所做成的作品,謂之詞。唐朝人開其端,至五代而漸盛。通俗的文藝,是到宋以後才盛行的,然其端亦開於唐朝。唐人有所謂“變文”,係將故事演變而成,如《大舜至孝》《目蓮救母》之類;又有所謂“俗文”,則是將佛經翻成通俗文字的,這是後來平話的起源;又有佛曲及勸世詩,亦為後世寶卷、彈詞之祖。

論唐詩

論唐詩者,或分為初、盛、中、晚四期。初唐之渾厚,盛唐之博大,中唐之清俊,晚唐之纖麗,可謂各擅勝場。(《隋唐五代史》下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7頁)唐宋詩相較,自以唐詩為勝。以唐詩意在言外,而宋詩意盡句中。唐詩多寓情於景,宋詩或舍景言情。詩以溫柔敦厚為宗,自以含蓄不盡為貴。宋詩非不佳,若與唐詩並觀,則覺其傖父氣矣。然宋之變唐,亦有不得不然者。無論何種文字,皆貴戛戛獨造,而賤陳陳相因。唐詩初、盛、中、晚,各擅勝場。在彼境界之中,業已發泄殆盡。率此而往,其道則窮。故宋人別辟一境界。雖不能如唐詩之渾厚,然較諸因襲唐人,有其形而無其質者,則有間矣。(《宋代文學》,商務印書館1929年版,第47頁。)

書法:在南北朝時,南人是擅長真書和行、草的,北碑則猶存分、隸古意。隋碑結構嚴正,而筆畫漸趨妍麗,已能兼兩派之長。唐人擅長書法的尤多,如歐、虞、顏、柳等(歐陽詢、虞世南、顏真卿、柳公權),至今寫字的人,還奉為模範。南北朝時,山水畫漸漸興起,到唐朝而更盛。其中王維的畫,專取清微淡遠;李思訓的畫,則注重著色,鉤研成趣。所以李、王二人又為後世山水畫“南北宗”之祖。人物畫,亦因受佛畫和雕刻的影響,較之古代的畫風,更形工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