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心理學與自我分析 第一章 導論

乍看之下,個體心理學(individual psychology)同社會心理學或群體心理學(group psychology)之間的對比似乎意義非凡,但隻要你仔細地去審視一下,便會發現這種比較存在著諸多的模糊性。的確,個體心理學更關注作為個體的人,探究其不斷找尋的用以滿足本能衝動的途徑。但隻有在罕見的特定條件下,個體心理學方能忽視個體同他人之間的關係。在個體的心理生活中,總是會有其他人不可避免地牽涉進來。這個人或是楷模,或是客體(object)(1),或是協助者,或是敵手。因此,從一開始,個體心理學在其延伸了的而又全然合乎原詞本意的意義上,便與社會心理學相當。

事實上,個體與其父母、兄弟姐妹、所愛之人和醫生之間的關係,也是迄今為止精神分析研究的首要課題的所有關係,都應被視為社會現象而加以考量。就此而言,我們可以將它們與某些被表述為“自戀型”(narcissistic)的其他情形相比較。在後一類情況下,本能的滿足部分或全部地脫離了其他人的影響。如此一來,社會心理行為和自戀型心理行為(布魯勒[Bleuler]也許會稱其為自閉型心理行為)之間的比較,便全部落入個體心理學的範疇了,與此同時,我們也無法輕易地將個體心理學與社會或群體心理學相區別。

個體處於以上提及的種種關係之中,包括與其父母、兄弟姐妹、愛人、朋友和醫生的關係,但隻會身受單個人或者說極少部分人的影響。於個體而言,這少部分人中的每一個都極為重要。如今,人們在論及社會或群體心理學時,將這些關係棄置一旁、剔除於外是司空見慣的事,即便這個學科探究的是多個人對個體同時產生的影響,這些人與個體之間存在著某種聯係,盡管他們在很多方麵都讓個體感到陌生。因此,群體心理學所關注的個體往往是種族、國家、階級、行業和機構的成員,或者說是在某段時期因特定目標而組織起來的團體的成員。一旦天然的連續性被以這種方式所切斷,同時原本自然聯結的事物之間出現了裂隙,人們就會傾向於將這種於特定環境下出現的現象視為無法進一步還原的獨特本能,即社會本能(social instinct,或者說群居本能 [herd instinct]、群體心智 [group mind]);社會本能在其他任何情境下都是不會顯露出來的。不過,我們也許可以勇敢地提出異議——賦予數量因素如此重大的意義並不合理,因為這意味著它能夠獨立地喚起我們心理生活中的新本能,而這種新本能在其他情形下又會發揮效用。因此,我們就期許另外兩種可能性:一是社會本能並非一種原始的、不可繼續細分的本能;二是我們也許可以在更為精細的範疇裏,發掘出社會本能的形成開端,譬如家庭中。

群體心理學雖然尚處於繈褓之中,但它已經受到了互不相幹的各類爭議,給研究者帶來的問題不計其數。到目前為止,這些問題還沒有被恰當地區分辨識。僅僅對不同類型的群體構成進行分類,並就其產生的心理現象加以表述,就需要大量的研究和闡釋工作,而且已經催生了豐富充足的文獻。任何人將這本小書的狹窄維度同群體心理學的廣闊內涵加以比較,都能立刻猜測出,本書僅探討從整個議題中選取的少量要點。事實上,它們將會是精神分析的深層心理學(2)(depth-psychology)所特別關注的一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