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唯樂原則 第一章
在精神分析理論中,我們堅信,心理事件所帶來的心理過程是由唯樂原則自動調節的。應當說,這些心理事件之所以會發生,是由某種不愉快的緊張狀態所引起的。這些心理事件最終要克服這種緊張,從而達到避免不快樂或是產生快樂的結果。我們的研究主題是心理過程,在研究時我們把上述的過程也包含在考慮範圍中,因此把一個“經濟的”觀點放進研究中來。如果在描述心理過程時,我們除了估計到“局部解剖學”和“動力學”的因素以外,還盡可能去估計這種“經濟的”因素影響,那麽我認為,我們所能提出的將是迄今為止最為完整的描述,可以賦予它專門的術語“元心理學”(1)。
我們關心的不是這個關於唯樂原則的設想與曆史上某個已被接受的哲學體係相差幾何,或者吸收了多少它的觀點。我們是通過對自己研究領域中觀察到的事實進行描述和解釋,因而獲得這些假設。優先性和原創性並不是精神分析研究要樹立的目標,但構成唯樂原則假設的基礎所依據的印象是如此精準無誤,我們無法視而不見。換一個角度來說,我們應當感謝那些哲學理論以及心理學理論,正是它們把強烈影響我們快樂與不快樂感受的意義告訴了我們。然而非常遺憾,在這方麵我們沒有得到具有實際意義的收獲。這是心理學方麵最為模糊、最難理解的地帶。既然我們非得要研究它,那依我看,最不僵化的假設就是最適合的假設。我們已經決定把快樂和不快樂與存在於心裏的不受任何限製的興奮量聯係在一起思考(2),不快樂與興奮量的增加一致,快樂與興奮量的減少一致。這種關聯的建立,並不意味著快樂和不快樂的強烈程度與興奮量的增減之間是一種簡單的關係。根據心理生理學的知識,我們不能認為它們之間的關係是正比例關係,決定這種感情的因素可能是一個特定時期內興奮量的增減數量。實驗在這裏起到了應有的作用,但是在沒有確定的觀察事實作為引導的情況下,讓我們這些分析學家來探討更進一步的問題,是不理智的。(3)
我們看到的一個事實,就是費希納(G.T.Fechner)這位具有深刻洞察力的研究者在關於快樂與不快樂的問題上提出的觀點,均與精神分析研究迫使我們相信的觀點不謀而合,這引起了我們極大的注意。費希納在他的一本短篇論著《關於有機體的產生史和發展史的幾點想法》(1873年,第11部分,附錄第94)中說:“ 隻要意識的衝動始終同快樂和不快樂發生聯係,那麽我們就可以認為,快樂和不快樂與穩定和不穩定之間存在著一種心理物理學的關係。這個觀點為我另一個計劃單獨做詳細闡述的假設鋪平了道路。根據這個假設,產生於意識閾(threshold of consciousness)上的每種心理物理活動,在接近完全的穩定性並超過了一定限度時,就會產生一定比例的快樂;而當它背離了完全的穩定性並超過了一定限度時,就會產生一定比例的不快樂。以上兩種狀態的限度可稱為快樂和不快樂的質的閾限,在兩者之間則是一個空白地帶,對審美的平靜狀態……”(4)
使我們相信唯樂原則主導日常心理活動的事實,也適用於下麵這種假設:心理構造努力地使自己內部的興奮量控製在最低限度,或者至少保證其不再增加。這不過是對唯樂原則的另一種表述方式罷了。即,如果心理構造的運行意圖就是將興奮量降低到最低限度,那任何導致興奮量增加的事物,都會被認為是違背這一機能的,即不快樂的東西。由恒常性原則(principle of constancy)可以推導得出唯樂原則。事實上,恒常性原則又是從迫使我們承認唯樂原則的事實那裏推論出來的(5)。另外,還有更詳盡的討論能夠說明,我們認為的由心理構造產生的這種傾向也可以作為費希納“尋求穩定傾向”原則的一個實例。費希納已經把快樂和不快樂的感受同這個原則緊密聯係起來了。
不得不明確指出的是,唯樂原則主導心理活動過程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如果真的存在這種主導作用,那麽我們大部分的心理過程必定伴隨著快樂或達到快樂的結果。然而經驗告訴我們的,事實恰恰與這個結論相悖。那麽,我們隻能退一步描述,在人心中存在遵循唯樂原則的傾向,但由於它會受到其他一些外力或是因素的阻礙,所以最終導致的結果不能總和達到快樂的趨向相一致。我們來對比一下類似問題下費希納做出的評論:“這種趨向於一個目標的傾向並不代表能達到那個目標,總體來說,目標隻能近似地達到……”
如果我們現在轉過來研究什麽因素能阻礙唯樂原則發揮作用,便會發現我們又處在一個熟悉且依據充分的形勢下。在給出結果時,我們有大量分析的經驗可以派上用場。
第一個可以以這種方式阻礙唯樂原則的例子是常見的,且在有規律地發生著。我們知道,唯樂原則是心理構造運行的特有方式,但從身處外部世界各種困難當中的有機體的自我生存角度看來,這種方法的效果微乎其微,甚至於有相當的危險性。在自我生存的影響下,唯實原則取代了唯樂原則。(6)
唯實原則並非放棄獲得最終快樂的目標,而是選擇延緩實現這一滿足,放棄許多可以實現滿足的途徑,在通往快樂的漫長又迂回的道路中間,暫時容忍不快樂的存在。但是唯樂原則會持久地頑強存在下去,它是性本能的一種工作方式,這種性本能完全無法被“馴化”,無論是從性本能出發,還是從自我本身來說,唯樂原則時常衝擊唯實原則,給有機體造成整體上的傷害。
但是,讓唯實原則取代唯樂原則,隻能解釋很少一部分,而且並不算是最強烈的不快樂的體驗。自我在向複合度更高的組織發展時,也有另一種經常有規律出現的不快樂情感迸發的狀況,出現在心理構造內部發生的衝突及矛盾中。心理構造所承載的全部能量,幾乎都來自內部的本能衝動,而不是全部的本能衝動都可以達到一樣的發展階段。這樣的情況可能反複地發生:個別的或部分的本能和另一批能夠聯合進入自我的包容性統一體的本能,在目的或者要求上麵達不成一致,於是通過壓抑的過程離開了那個統一體,在精神發展的較低階段停留,從一開始就喪失了獲得滿足的可能性。即使這個本能接下來在通過曲折坎坷的過程後,充滿艱辛地成功獲得滿足乃至滿足的替代品(這在受壓抑的性本能身上經常發生),那麽這種在其他情境下可以獲得快樂感受的契機,自我卻將其處理成了不快樂的感受。恰好這時,舊的衝突被壓抑而告終了,在一股新的本能依據唯樂原則而尋求快樂時,違背唯樂原則的狀況出現了。有關壓抑是如何把本來可以獲得快樂的可能變成不快樂的起因,這個過程人們還沒能詳盡地將它描述出來,可能認識得還不夠清楚。不過不用懷疑,所有神經症的不快樂都來自這種不快樂,也就是沒有能力把快樂感受成快樂。(7)
剛才講到的兩種帶來不快樂的根源,遠不足以概括我們大多數不快樂的體驗。但是對其餘的體驗來說,我們的論據足以說明,它們的存在和唯樂原則的主導作用毫不衝突。我們所體驗到的大部分不快樂都是知覺上的不快樂。它們可能是對未能得到滿足的本能引起的壓力的感知,也可能本來就是痛苦的,或者是使心理構造產生不快樂預期(即被心理構造識別為“危險”)的外部知覺。這些對本能的要求和危險的威脅做出的反應,才是心理構造正常的反應活動,這樣就能正確地得到唯樂原則的指導,也能受到對唯樂原則有所改動的唯實原則的指導。這樣就沒有必要限製唯樂原則的應用範圍。此外,研究對外部危險做出的心理反應,正好能夠為我們當前所討論的主題提供新的研究材料和提出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