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講 過失心理學(續)01
在上一講中,我們曾撇開過失與被歪曲的行為意向之間的關係,單純研究過失本身。單個事例給我們留下了這樣的印象:口誤似乎違背了說話者原本的意圖。如果過失存在意義這一結論在更大範圍內也能成立,那麽對其意義的研究將比僅僅探究過失發生的條件更有意思。
我們首先要對心理過程的“意義”作何解釋達成一致。“意義”隻不過是心理過程所表達的目的以及在心理過程中占據的位置。在大多數調研中,我們可以用“目的”或“意向”來代替“意義”。那麽,是否僅憑欺騙性的表象或詩意的誇張,我們就可以相信過失真的有意義呢?
我們如實看待並更加仔細地觀察口誤的例子,就會發現,所有此類例子都清楚地體現了口誤本身的意義。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把本來要說的話說反了。譬如議長在會議開始時致辭 “我宣布會議結束”。他的口誤意思明確,其目的和意義就是想要終止會議。可能有人會說:“他自己就是這麽說的。”我們隻不過聽到了他說的話而已。請你們不要打斷我,不要說“我們當然知道他不希望結束會議,而是要宣布會議開始”。我們意識到,他本人才是自己意圖的最佳評委,他是想說開會。但是,如果我們這麽認為的話,便忘記了我們已經對隻考慮過失本身達成一致。我們稍後再探討它歪曲的意向,如若不然,你們便犯了邏輯上“竊取論點(6)”的錯謬。
在其他的例子中,說話者雖然沒有直接說出完全相反的話,但口誤仍表達出了一種矛盾的意思。例如,在“我不願評價前輩的優點”這句話中,“不願”雖然不完全是“不配”的反麵,但卻公開違背了說話者在特定環境中的原意。
還有一些例子,口誤僅僅在原意之外增加了第二種意思,說出來的話是一種“縮寫”,即若幹句子的“凝縮”。比如,一個風風火火的女子說:“他會隨我所願吃點喝點。”她的言外之意似乎是:“他可以按照自己的願望吃點喝點,但他的想法並沒什麽用,關鍵還是我的意思。”口誤經常透露這樣的信息。例如,一位解剖學教授在講解人類鼻腔時詢問學生有沒有完全理解。在得到一致的肯定回答之後,他說:“我簡直不敢相信,因為即便在一個百萬人口的城市中,能聽懂人類鼻腔講座的人也一指可數——我的意思是屈指可數。”這句話透露出,他認為隻有他一個人能完全理解這個課題。
還有一些口誤的意義沒有清楚地表現出來,它們的意義不易理解,所以與我們的期待形成了鮮明反差。人們可能會讀錯了一個專有名詞,或者將不同的音節混合在一起,似乎這些情況已經否定了“口誤全有意義”的觀點。但是,仔細研究這些例子,我們會發現這種失誤並非不可理解。這些貌似難以理解的例子和前麵容易理解的例子之間並沒有太大差別。
一個人被問到他的養馬生意怎麽樣,他回答“它可‘糟過’(stake)了——可能得再過一個月吧”。那人問他到底是什麽意思,他解釋道,他想說“生意糟”(a sorry business)和“再過一個月”(take another month),不小心把“糟”(sorry)和“過”(take)連在了一起(參見梅林格和邁爾)。
另一個人在談論一些他反對的事情,他接著說:“某些事實被‘揭蹉’(refilled)了。”追問之下,他解釋道,他本來想說這些事非常“齷齪”(filthy),但不小心把“揭露”(revealed)和“齷齪”(filthy)合在了一起,說成了“揭蹉”(參見梅林格和邁爾)。
諸位可還記得那個想要“送辱”(insort)不相識女子的男子。我們知道,他把“護送”和“侮辱”這兩個詞合在了一起,所以他的目的便不用我多說了。從這些例子中,諸位可以看出,口誤可以解釋為兩種不同意向話語的相互衝突和混合。不同之處僅僅在於,在第一種口誤中,一種意向完全擠掉了其他意向,說話者完全把話說反了;而在第二種口誤中,一個意向的話語隻是歪曲或修飾了其他意向,結果造成了一種可以理解或不可理解的混合狀況。
相信現在大家已經了解了不少口誤的奧秘。如果你們能夠理解這樣的解釋,那麽想必也能夠看懂另一類神秘現象,比如歪曲名字。我們不能假定這種口誤是由於兩種類似又不同的名字相互競爭所致。不過,第二類意向不難猜測。歪曲名字常常不能被單純解釋為口誤,而是意在貶低或詆毀某個人。這是一種常用的罵人手法和伎倆,文化人雖不願意采用,卻也不肯放棄,所以常常將其偽裝成玩笑,一種低俗的玩笑。舉一個粗俗的例子,法蘭西第三共和國總統的名字普恩加萊(Poincaré)常被歪曲為“Schweinskarré”(像豬一樣的)。在這個例子中,我們很容易意識到這種歪曲是對他的刻意侮辱。我們沿著這一概念進一步解釋,會發現口誤中的類似歪曲產生了戲劇化或荒謬的效果。“讓我們打嗝祝領導健康!”一種能夠引發不愉快意向的詞語意料不到地破壞了原本莊重的氣氛。麵對類似侮辱和冒犯的典型事例,我們不得不假定,說話者的內心存在著一種意向,與外在的尊重表現形成了鮮明的反差。對此,說話者可能會這樣辯解:“別相信這些,我不是認真的。我不會對其他人說一句不好。”其他那些把完全無害的詞語變成下流粗俗的詞語的其他口誤也適用於同樣的解釋。
我們都知道,許多人為了取樂,故意把無傷大雅的詞語說得很下流。有人認為這樣做很風趣,我們遇到這種情況,總會問對方是故意說笑,還是不小心發生了口誤。
好吧,我們似乎毫不費力便解開了這個謎題!這並不是意外,而是有意識的心理活動。它們是兩種不同意向協同作用的結果,或者更恰當地說,是相互幹擾產生的結果;它們是有意義的。我明白你們不願意承認我說的這點,在我們慶賀取得第一個勞動果實之前,你們還有許多問題和疑惑等待解答。我當然不願意以不成熟的結論敷衍你們,讓我們慎重思考一下,依次討論每一個問題吧。
你們想問什麽呢?首先,這個解釋是否普遍適用於所有案例,還是僅適用於特定的幾個案例?其次,這個解釋是否能拓展到其他類似的過失上,比如讀誤、筆誤、遺忘、拿錯東西或誤放東西等?最後,在過失心理學中,疲憊、興奮和注意力分散到底有什麽意義?此外,我們很容易在過失中發現兩種相互衝突的意向,其中一個是公開的,另一個是隱秘的。我們怎樣做才能推測出後者是什麽呢?而當一個人推測出過失的隱秘意向之後,又該如何證明那不僅僅是一種可能的意向,而是唯一正確的意向呢?除了這些問題,你們還有其他問題嗎?如果沒有,那麽我繼續講下去了。我想要提醒大家,我其實並不怎麽關注過失本身,我隻想從中得出一些對精神分析研究有價值的東西。所以,我提出了下麵這個問題:幹擾其他意向的究竟是哪種目的或傾向呢?而幹擾的傾向和被幹擾的傾向之間是什麽關係呢?所以,解釋了這個問題之後,我們又該繼續努力了。
那麽,這便是對所有口誤的解釋嗎?我認為是的。因為一旦開始調查口誤的例子,我們便可得出此類解釋;但從另一個方麵來講,我們無法證明,如果沒有這種機製發揮作用,口誤便不會發生。雖然從理論上說,這對我們的目的並沒有影響。因為即便我們所解釋的口誤例子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但我們希望通過引入精神分析得出的結論仍然有效。當然,我們所解釋的口誤並不隻占一小部分。我料到你們會提出下一個問題:這種解釋能否拓展到其他類型的過失上呢?答案是肯定的。當我們把注意力轉移到筆誤或拿錯東西的例子上時,也會得出同樣的結論。不過,出於技術方麵的原因,我希望你們暫緩這項工作,等我們充分研究了口誤再進行拓展。
一些學者把循環紊亂、疲憊、興奮和注意力分散等因素放在了重要地位,這些因素對我們來說有什麽意義呢?如果我們接受上述關於口誤的心理學機製的說法,那麽這個問題便值得更加具體地來回答。你們要明白,我絕不會否認這些因素。實際上,精神分析學家不常否認其他方麵承認的因素。基於精神分析的原則,我們僅僅對這些假設做一些補充;而以前被忽視,現在由精神分析學家補充的卻正是問題中至關重要的因素。由於身體抱恙、循環紊亂和疲憊等引起的生理問題的確可能引發口誤。我們每天的經驗便能確認這一點。但是,承認這些並不能得出太多結論!首先,它們並不是過失的必要條件。一個人在完全健康、正常的狀態下也可能出現口誤。因此,機體因素可能隻是為口誤的特殊精神機製提供了便利條件。
為了說明這種關係,我曾經用過一個明喻。我想在這裏重複一遍,因為我找不到更好的例子來代替它。譬如黑夜裏我孤身一人走過僻靜處,一個流氓襲擊了我,搶走了我的手表和錢包。然後我到最近的警察局報案,由於沒看清搶劫犯的臉,我隻能說:“僻靜和黑暗搶去了我的財物。”警察可能會告訴我:“你的想法似乎太機械了。讓我們來這樣敘述事件——在夜色的掩護下,一個我沒看清的流氓趁著僻靜,搶走了我的財物。在我看來,這件案子中最要緊的是找到這個流氓。之後或許還可以從他那裏拿回贓物。”
興奮和注意力分散等心理生理因素顯然對解釋此類現象幫助不大。它們隻是幾個名詞而已,是遮住我們看清事實真相的簾子。關鍵問題是,興奮或注意力分散到底是由什麽引起的?音節、字的相似性和共有的聯想固然會產生影響,它們為口誤指明了一條道路。但是,如果我麵前有一條路,那麽我就一定要選擇走這條路嗎?我還需要一個動機,刺激我必須選擇這條道路。發音和詞語的關係也和機體狀況一樣,隻是為口誤的產生提供了便利,不可能成為口誤產生的真正原因。比如,在我的講座中,字和聲音相似的詞語非常多,它們也與具有相反意義或共同聯想的詞語關係密切,但我並沒有受到任何幹擾。哲學家馮特(Wundt)認為,原來的意向因為身體疲憊而受製於聯想,所以引起了口誤。這種解釋聽起來似乎有些道理,但是它卻和我們的實際經驗相衝突。一連串例子表明,在沒有身體原因或聯想刺激的情況下,口誤也會發生。
然而,使我特別感興趣的是你們的下一個問題:一個人以何種方式才能同時建立起兩種相互衝突的傾向?你們或許不了解這個問題的重要性。兩種傾向中的一種,即被幹擾的傾向,總是非常明顯的,犯錯的人往往能夠意識到並承認它;而另一種傾向,即我們所說的幹涉傾向,引起了我們的疑問和遲疑。現在我們已經了解,並且你們也一定沒有忘記,在一係列例子中,這些傾向同樣十分明顯。如果我們有勇氣承認這類口誤的影響,便可以從影響中看出這種傾向。議長把所要說的話說反了,他顯然是準備宣布會議開始的,但同時我們也能清楚地看出,他也想終止會議。這種意思非常明顯,無須多加解釋。但就其他事例而言,幹涉傾向僅僅歪曲了原來的意圖,而沒有充分暴露自己意圖——我們如何才能從歪曲中推測出幹涉傾向的意義呢?
在第一類例子中,我們用了確定而簡單的方法來研究被幹涉的傾向,現在我們可以使用同樣的方法來探究幹涉傾向。說話者在說錯話之後,會立即補充解釋原本的意向。“它可‘糟過’(stake)了——可能得再過一個月吧。”我們也可以要求他補充說明幹涉的傾向。我們可以問他:“你為什麽一開始說‘糟過’呢?”他回答:“我的意思是這筆生意很糟糕。”在“揭蹉”的例子中,被調查者也承認了他內心的想法:這些事非常“齷齪”。但是,他接著對自己的表達進行了修飾,換成了另一種說法。因此,我們同樣可以像發現被幹涉的意義一樣揭示幹涉的意義。這些事例都不是我或我的理論支持者可以憑空捏造的,我引用這些例子不是沒有目的的。我們必須向說話者詢問為什麽出現了口誤,有什麽解釋。如果不這樣追問,說話者可能會輕易放棄解釋的機會;但一旦被追問,他們便會說出能想到的第一個念頭。現在,女士們、先生們,你們可以看出,這個簡單的調查及其結果便是精神分析調查的雛形,接下來我們將更加深入地探索。
現在,我不免懷疑,你們在初入精神分析法門道的同時,會不會也對它產生了抗拒?你們不是著急地提出反對意見,說出現口誤的人在追問下給出的解釋證據不足嗎?你們會說,他自然會滿足你們質問的欲望,把腦海中出現的第一個相關念頭告訴你。他的解釋或許說得通,但其他解釋也可能十分合理。他想到的其他解釋或許聽起來也同樣恰當。
本質上,這反映出你們內心對心理現實是多麽不尊重!假設有人對某種物質做化學分析,得出某一樣本的重量為多少毫克,並從求得的這個重量中得到某一結論。你們認為化學家會因為分離出來的物質可能是其他重量,而不相信得出的結論嗎?每個人都認為,這種物質隻會是這個重量,不會是其他重量。基於這一事實,化學家能夠自信地進一步得出結論。但是,在精神現實麵前,一想到問題可能存在其他答案,你們便認為得出的結論可能是無效的!問題在於,你們不願意放棄心理自由的幻覺。在這一點上,很遺憾,我的觀點與你們完全相反。
現在,你們會不情不願地放棄第一種反駁,轉而從另一個方麵提出疑問。你們會繼續說:“我們知道,精神分析有一種特別的技術,能使研究對象自己說出問題的解決方案。譬如那位對在座的人說,讓我們打嗝祝領導健康!你說他幹涉的傾向是侮辱領導,這個傾向和表達尊重相衝突。但是,這隻是你的解讀,僅僅是基於對口誤的外部觀察。在這個例子中,如果你詢問說錯話的人,他絕對不會承認自己的意圖是侮辱領導。相反,他會激烈地否認。為什麽麵對這種明顯的反駁,你還不放棄這個無法證實的解釋呢?”
是的,這次你們向我提出了一個難題。我相信這位不知名的說話者或許是領導的副手,也是一位職位稍低的官員、一個前途無量的年輕人。我認為,他並沒有意識到自己對敬重的領導存在一些抵觸的情緒。我取得了一個多麽棒的成就啊!但他不耐煩了,突然和我吵了起來:“你最好別再反複盤問了,不然我可要生氣了。為什麽你要用懷疑毀掉我的事業,我不過是把‘舉杯’說成了‘打嗝’而已。這是因為我之前說了兩次‘打’字。這就是梅林格所說的‘語音持續’呀,說錯話沒有任何其他意義。你明白我說的話了嗎?就是這樣。”這是一種吃驚的反應,一種激烈的否認。我認為從這位年輕人口中已經探究不出更多的東西,但是我會告訴自己,他說口誤沒有任何意義,這違背了我的個人初衷。也許你們也同意,他對一種純粹的理論調查不必這麽大動肝火,但是你們會斷定,他一定了解自己想說什麽,不想說什麽。
真的嗎?恐怕這尚存疑問吧。
但是,現在你們以為已經將我駁倒了。“這就是你的技術。出現口誤的人的解釋如果符合你的理論,你便宣布他是這個問題的最後證人。他自己這麽說的!如果他說的話不符合你的理論,你便突然改口堅持說他的話不算數,不足為據。”
這當然沒錯,但我可以舉出一個類似的例子,其過程顯然同樣可怕。如果被告承認有罪,法官便相信他的坦白;如果被告不認罪,法官便不相信他。如果不是這樣,法律便無法執行了;雖然也偶有誤判,但你總該承認這套體係的價值。
“那麽,你是否就是法官,出現口誤的人就是被告呢?口誤是一種罪行嗎?”
你們不必反駁這個比喻。關於過失心理學中看似無害的問題,我們的意見在目前階段是無法調和的,而這種意見分歧卻具有深遠的影響。基於法官和被告的類比,我做出了初步的妥協。你們應該承認,如果當事人自己承認了過失的意義,那麽應該是無可懷疑的。反過來,我要承認,如果當事人否認這些信息,或者也可能不願意出麵給出信息,那麽我們便無法獲得直接證據。於是,我們不得不像執行司法程序那樣,利用其他證據作為判斷的依據。這些證據有時可信,有時似乎不可信。在法律麵前,出於實際原因,也可以依據間接證據宣判某人有罪。精神分析雖然沒有這種必要,但我們也不必放棄利用間接條件。如果你們認為科學隻包括確已證實的命題,那便大錯特錯了,而這種要求也是不合理的。隻有那些權威狂熱者,或用其他科學原理取代宗教教義的人,才會提出這種要求。科學的教條其實隻有少數必然為真的準則,科學主要包含一定概率為真的論斷。科學思維的一個特點就是能夠滿足於接近真理的東西,雖然缺乏最後的確認,但也能進行創造性的工作。
但是,如果分析中的口誤者不願意解釋過失的意義,我們該到哪裏尋找解釋和證據的詳情,以便進一步研究呢?首先,可以根據非過失產生的類似現象進行分析;例如,我們假定,因過失而歪曲名字和故意歪曲名字一樣,都具備侮辱對方的意圖。我們也可以依據過失發生的精神狀態,依據我們對出現口誤的人的性格了解,或者依據出現過失的人給我們的印象,即他對過失的反應進行研究。原則是,我們依據總體原則在發生的事件中尋找過失的意義。這在當時隻算是一種猜想,即意義的一種跡象,接著我們便可以檢查精神狀況,從而得到證據。有時,我們也不得不等待過失意義的進一步表現,才能證實我們的猜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