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波士頓“幽靈殺手”

犯罪心理學家認為,世界上不可能有兩個完全相同的殺手,也不可能有哪種刑偵手法可以適用於任何罪犯,但是從某些方麵來看,所有的罪犯都有屬於自己的特殊性,而“記號”就是甄別、區分這些罪犯的重要依據。

1962年6月14日黃昏時分,有人在馬薩諸塞州波士頓市蓋恩斯伯勒街道上的一座小型公寓內發現了一具女性屍體,死者就是這間屋子的主人——55歲的安娜·施列塞爾斯。安娜顯然是被謀殺的,她的屍體被丟棄在廚房邊的地板上,屍體的脖頸上係了一根皮帶,而這根皮帶是安娜的。

起初,人們認為安娜是被凶手用這根皮帶勒死的,但驗屍官在檢查過屍體後發現,殺死安娜的並不是她脖頸上的皮帶,她耳中的瘀血和脖頸上的掐痕證明她是被凶手活活掐死的,這根皮帶顯然是凶手在殺人後整理作案現場時係在她脖頸上的“記號”。“記號”通常是連環殺手的標誌,它的出現往往就代表著一名連環殺手精心策劃的係列謀殺行動開始付諸實施了。

安娜被害後的第二周,第二位遇害者的屍體被警方發現。遇害者是一名叫妮娜·尼克爾斯的68歲婦人,她同樣是在自己的公寓中遇害。身穿粉色家居服的妮娜倒在地上,她也是被掐死的,這一次凶手在她的脖頸上纏繞了兩條長絲襪,並用這兩條絲襪打了一個蝴蝶結。

又一周後,第三位受害者——海倫·布萊克的屍體被警方發現,她死於波士頓北部林恩區內的一棟公寓內,海倫的屍體被棄置在臥室的地板上,她的脖子上也被綁了兩條長絲襪,顯然,使用絲襪在死者脖子上打結成為殺手想要留下的新“記號”。

警方根據手中所掌握的信息推定,這三起案件的元凶應是同一個人。就在警方努力調查這幾起案件的時候,這名連環殺手暫停了他的殺人計劃,藏匿了起來。當時,警方手中所掌握的線索非常有限,他們隻能出動大量警力對案發街區進行24小時不間斷的巡邏,以此來預防凶殺案再次發生。

雖然警局緊急抽調了50名探員組成針對該案的專案組,他們先後調查了近100名嫌疑人,甚至對每一位嫌疑人都進行了測謊,但依然沒有從這些嫌疑人中找到凶手。該案的調查也慢慢陷入了停滯狀態。

三周後,第四名受害人,75歲的艾達·伊爾加在自己的公寓內遇害,她是被凶手用一個白色枕套勒死的。艾達的屍體被放置在正對公寓大門的椅子上,這個造型顯然是凶手故意製造的,這又是一個凶手刻意留下來的“記號”。因為這起凶殺案的細節與前三起明顯不同,所以當地警方並沒有將這起凶殺案與前幾起凶殺案聯係在一起,他們認為這是新殺手所為。

在這四起凶殺案中,凶手沒有拿走財物,案發現場也沒有暴力侵入的痕跡。這讓警方無法掌握凶手的殺人動機,沒有明確的殺人動機,警方就不能確定調查方向,這讓他們感到毫無頭緒。

在長時間調查無果之後,媒體上開始瘋傳行凶的人就是一個瘋子,這種製造恐慌的言論讓整個波士頓處於恐懼之中。在第四起凶案發生後的24小時內,又一名婦女的屍體被警方發現。67歲的簡·沙利文在自己家的公寓內遇害,她的頭被浸在浴缸內,脖子上同樣纏著兩條絲襪,絲襪的纏繞方式與前三起相同。

第五次凶案發生之後,凶手又一次暫停了殺戮。犯罪心理學家認為這個時期是凶手的“停滯期”,而這也是凶手進行自我“心理調整”的一次機會。在這段時期內,凶手很可能自首或者自殺。當然,凶手再次行凶的可能性最大。

在經過三個月的沉寂之後,凶手再次作案。1962年12月5日,蘇菲·克拉克在波士頓大學附近的公寓內被害。她死後,凶手在她的嘴裏塞上了一些雜物,而她的脖頸上同樣纏了一條絲襪。

讓警方感到疑惑的是,這起凶殺案的受害者與前幾起凶殺案的受害者有著明顯不同。受害者是一名年輕的黑人女性,而且凶手的“標記”也與其他凶案不同(兩條絲襪變成一條絲襪,打結方式也不同)。對警方來說,這起凶殺案很可能是另外一名殺手模仿所為。

犯罪心理學家認為,在這六起凶殺案中,有的被害者被性侵,有的則沒有,而且這幾起凶殺案的殺手所留下的記號也各有差異,這些受害者都是因窒息而死,而導致受害者窒息的原因卻又各不相同。所以在當時警方推斷殺手並不是一個人是有依據的,這是當時最合理的判斷。

當時,波士頓的報刊將這名殘暴而又行蹤詭異的殺手稱為“波士頓幽靈行凶客”,又因為殺手殺害的對象不再局限於年長的白人女性,整個波士頓陷入了巨大的恐慌之中。沒有人知道這名“幽靈行凶客”是怎樣進入被害人房間的,也沒有人知道下一名被害者是年長還是年幼,是白人女性還是黑人女性。

盡管人們用盡一切辦法來保護自己,但新的被害者還是出現了。聖誕夜前一天,23歲的帕特裏夏·比賽特在自己的公寓內遇害,她同樣是被凶手勒死的。接下來,在隨後的一年中,又先後有三名女性被“幽靈行凶客”所殺,殺人手法依然是勒死,“記號”仍然是在脖頸上用絲襪打結。1964年1月1日,19歲的瑪麗·沙利文在20歲生日到來的前一天被殺,她同樣是被勒死的,殺人工具是三條繃帶,同樣也是在自己的公寓內被害。當時警方確認凶手對她實施了性侵犯(在凶手被捕之後,從死者體內殘留精液中提取的DNA與殺手的DNA不符,而且凶手所供述的殺人過程也與死者的屍檢結果不同,但這次屍檢是在凶手死後的2001年進行的,所以真相已經無法揭曉)。

在這起奸殺案中,凶手還在瑪麗的腳踝邊放了一張紙片,上麵寫著“新年快樂”。在這起凶殺案發生後,凶手停止了自己的殺人計劃,瑪麗·沙利文是最後一名被害者。

因為這11起凶殺案的被害者都是被扼殺的,所以當局就將媒體口中的“波士頓幽靈行凶客”改為“波士頓扼殺者”。為了能夠將“波士頓扼殺者”捉拿歸案,馬薩諸塞州成立了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他們先後調查了近5000名嫌疑人,並對2500名有過性犯罪經曆的人進行排查,但這些人都不是警方要找的“扼殺者”。

就在當局束手無策的時候,奇跡發生了,有一個名叫阿爾伯特·亨利·德薩弗的男子在最後一宗凶案發生一年後向警方自首。在初期的審訊中,33歲的阿爾伯特對自己18個月來所犯下的罪行供認不諱,但在他所提供的供詞中有部分細節或線索與官方屍檢的結果並不相符。

也就是說,阿爾伯特很可能並不是真正的“扼殺者”,但當局迫於社會各界急於了結此案的壓力,他們還是相信阿爾伯特就是“波士頓扼殺者”。

阿爾伯特前後矛盾的供詞和波士頓警方的迅速結案引起了FBI特工的關注,他們決定介入該案。在對獄中的阿爾伯特進行訪談之前,FBI的犯罪心理專家們首先要了解阿爾伯特的生平,因為這會幫助專家們探知阿爾伯特心理變化的過程和促使他實施犯罪的動機。

阿爾伯特在1931年9月出生於馬薩諸塞州最貧窮的切希爾小鎮。當時正值美國經濟大蕭條,而阿爾伯特的父母又先後生育了六個孩子,這讓整個家庭生活都十分困窘。阿爾伯特的童年生活是很悲慘的,他的父親是一個品行低劣又熱衷於虐待妻兒的惡棍(阿爾伯特的手指曾多次被他的父親折斷,而他父親還將妓女帶到家中,當著孩子們的麵與妓女發生關係)。

在阿爾伯特12歲的時候,他的父母離了婚,而他母親就再也沒有出現過。此時的阿爾伯特已經開始四處務工,他想要用打零工掙來的錢給兄弟姐妹們改善生活。犯罪心理學家認為,阿爾伯特的童年經曆是他心理開始扭曲的主要原因,這種扭曲在最初還很微弱,但隨著時間的流逝扭曲的程度變得越來越嚴重,而父親在他麵前嫖妓的行為使阿爾伯特在幼年期就產生了性**的心理傾向。

如何獲得錢財是阿爾伯特所麵臨的難題,從小缺乏管教的阿爾伯特自然走向了獲取金錢的“捷徑”。1943年阿爾伯特首次觸犯法律,他被警方以搶劫、毆打他人的罪名帶進了警局,而阿爾伯特搶劫的對象是一名報童,搶劫的金額僅為兩美元85美分。因為阿爾伯特年紀幼小,所搶財物也很少,法官並沒有直接對他定罪,他判了阿爾伯特緩刑。

但就在剛剛宣判後不久,阿爾伯特又一次實施搶劫,這次他搶劫了鄰居家價值24美元的珠寶,這次搶劫讓他住進了萊曼男子工讀學校(拘留所)。阿爾伯特在學校待了兩年,他的成績一直很優異,這意味著阿爾伯特有很高的智商。

獲釋後,阿爾伯特回到了位於切希爾東部的家裏,但是生活在這裏的鄰居們再一次對阿爾伯特產生了負麵影響。

據阿爾伯特的弟弟回憶,當時阿爾伯特居住的公寓樓頂有一張沙發,居住在這棟樓的一些居民經常會在這張沙發上嫖妓。犯罪心理專家們認為,阿爾伯特鄰居的行為間接加重了阿爾伯特“性**”的症狀,這一症狀讓阿爾伯特對性有了“特殊”認識。專家還發現,阿爾伯特在幼年時就已經十分殘暴,這種殘暴很可能來自於他父親的“榜樣”作用。

阿爾伯特經常將一隻貓和一隻狗關在一個橙色箱子內,他讓貓和狗相互撕咬致死。這種殘暴扭曲的心理也隨著阿爾伯特的成長不斷壯大,最終成為阿爾伯特連續殺人的誘因。

阿爾伯特在17歲的時候加入了軍隊,他在新澤西州的迪克斯堡入伍。1949年,他隨部隊轉移到德國駐防。在德國舉行的一次勞軍舞會上,阿爾伯特偶遇了伊姆加德·貝克,他們雙雙墜入愛河,並迅速完婚。但婚後不久,伊姆加德就發現了阿爾伯特有性變態的傾向,但因為阿爾伯特對她很好,所以伊姆加德決定在1954年隨阿爾伯特回美。

離開部隊之後,缺乏約束的環境讓阿爾伯特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淵。

1955年1月,阿爾伯特因為猥褻兒童罪被捕,但受害兒童的母親認為,法庭公審會讓年幼的孩子受到更大的心靈創傷,所以她撤回了對阿爾伯特的指控,阿爾伯特又一次僥幸逃脫了法律的製裁。

1956年,阿爾伯特帶著自己的妻女離開了新澤西州,回到了他八年前狼狽逃離的城市——波士頓。剛回到波士頓的阿爾伯特看起來應該是一個很顧家的好男人,他每天會做多份工作,並將工作掙來的錢全部交給自己的老婆。1960年,阿爾伯特家的第二個孩子降生了,這本該是一個好消息,但阿爾伯特卻逐漸陷入了發狂的境地。

犯罪心理學家認為,在阿爾伯特的內心中,他一直渴望成為一名大人物,這樣他就可以很輕鬆地賺取養家的錢,並且有很多時間去做自己想要做的事情。但事實上他沒有可以成為大人物的背景,也沒有接受過良好的培訓或教育。此外,遇到事情的時候,阿爾伯特通常隻會大喊大叫、暴躁不安,所以從本質上講阿爾伯特隻不過是一個自私自利,喜歡胡吹亂侃的人。這種人的自控力是十分差的,所以此時的阿爾伯特已經沒有能力控製自己內心中的變態欲望了。

欲望失控後,阿爾伯特就整天在波士頓坎布裏奇大街上徘徊著,他憑借自己英俊的外表,“自創”了一套引誘女性的辦法。阿爾伯特謊稱自己是黑與白模特公司的經紀人約翰遜,他應公司的要求在波士頓尋找身材達標的模特,並以高薪**這些被他選中的模特測量身體。如果這些模特沒有拒絕他的要求,那他就會讓這些模特脫去衣服,進行更精確的測量。

麵對金錢和成為模特的**,很多女孩子都心甘情願被他侵犯了。犯罪心理學家發現,當時阿爾伯特並沒有使用暴力,在被這些女孩發現其真實目的之後,他選擇的也是逃跑。所以這個時候的阿爾伯特還沒有完全喪失理智,他還在努力構築自己的心理防線,隻不過這層並不堅固的心理防線已經快坍塌了。

當地警方根據報案人員的描述,開始四處搜尋這名被稱為“量身者”的騙子,但他們並沒有抓到這個名叫“約翰遜”的騙子。犯罪心理學家認為,警方之所以沒有在阿爾伯特犯罪萌芽顯現的時候將其抓獲,主要是因為阿爾伯特也在不斷地改進自己的作案方法,每當一種作案方法使用幾次之後,阿爾伯特就會換另一種新的方法作案。

1961年3月7日,阿爾伯特因私闖卡布裏奇百老匯附近的一所民宅被警方逮捕,在被帶往警察局的途中,阿爾伯特還多次向警方吹噓他征服女性的能力。他所吹噓的內容與“量身者”的作案手段不謀而合,警方很快就意識到阿爾伯特就是他們搜捕的“量身者”。

於是,警方指控阿爾伯特犯有私闖民宅、侵犯人身以及性猥褻等罪行,可是法官認為性猥褻的罪名不成立,結果他以前兩項罪名判處阿爾伯特為期11個月的監禁,這是阿爾伯特第一次進入監獄服刑。

1962年4月,阿爾伯特出獄。兩個月後,“波士頓扼殺者”的第一位受害人遇害。犯罪心理學家認為,性猥褻這一罪名的不成立是上一次庭審的最大失誤,如不是因為阿爾伯特有著極其強烈的性欲望,就不會有接下來的一係列性犯罪。

1964年5月,阿爾伯特在停止了扼殺受害者的犯罪行為後,又開始了另一種強奸犯罪行為。阿爾伯特會在驅車到某地的時候突然就產生了強烈的性欲。這種欲望驅使他在附近的公寓內尋找門鈴上寫著女性名字的住戶,他按下門鈴,以住戶家中漏水或者“市政管理處派我前來關閉你家水源”的理由獲得住戶的信任。

阿爾伯特就是利用這種辦法進入單身女性的室內,他將受害者捆起來,並對受害者實施性侵犯。在這一段時間內,阿爾伯特前後共作案四次,因為他每次作案的時候都會穿著綠色的工作服,所以阿爾伯特又獲得了一個新的外號——“綠衣人”。

因為阿爾伯特前後矛盾的供述使法官在庭審的時候認為他患有精神疾病,阿爾伯特又被關進了精神病院接受治療。結果精神病醫生認為阿爾伯特是一個極端反社會的變態,但他並沒有精神疾病,他應該承擔應有的刑事責任。

於是阿爾伯特又被送回了監獄,但不久後阿爾伯特告訴獄警自己的眼前經常出現幻覺,所以他再次被送到了精神病院,而這一次醫生認為他並沒有刑事責任承擔能力。在精神病院中,阿爾伯特開始對外宣傳自己對女性的征服力。他聲稱自己殺死了13位女性,這比警方所掌握的受害人還要多一倍,而且他堅稱自己就是“波士頓扼殺者”。

FBI對阿爾伯特的供述有其他看法,他們認為阿爾伯特所講的供詞都是他編造的謊言,而且現場沒有任何物證能夠和阿爾伯特聯係在一起,案發的時候沒有任何目擊證人,而警方在案發現場采集到的指紋和阿爾伯特的指紋也不匹配。這就意味著阿爾伯特有可能不是“波士頓扼殺者”。

1967年,阿爾伯特從精神病院逃了出來,但他很快就再一次被警方逮捕,隨後法庭認為阿爾伯特有罪,應處以終身監禁。阿爾伯特·德薩弗被轉移到監獄服刑,1973年11月,阿爾伯特在獄中被人用刀刺死。

【凶手的記號】

犯罪心理學家認為,世界上不可能有兩個完全相同的殺手,也不可能有哪種刑偵手法可以適用於任何罪犯,但是從某些方麵來看,所有的罪犯都有屬於自己的特殊性,而“記號”就是甄別、區分這些罪犯的重要依據。

對警方來說,如何利用“記號”分析罪犯作案手法或者區分罪犯類型是十分重要的。犯罪分子的作案方式會成為他們犯罪時的一套程序,這套程序包括了罪犯如何選擇受害人、如何選擇作案地點、作案工具;也包括他們是怎樣進入受害者房間,又是用什麽方法製服受害人等。

我們來舉個例子,有些盜竊犯在盜竊的時候會使用粘紙貼在他要打碎的窗子上,這樣他打碎玻璃時發出的聲音就不會驚動屋主或其他人,而警方在調查此案的時候就可以根據從案發現場找到的粘紙碎片來縮小調查範圍,他們隻需要調查那些慣用粘紙盜竊的罪犯就可以了。

“記號”就相當於是犯罪分子的商標、身份證,這種東西是罪犯不論犯罪結果如何,都必須滿足自己的一種心理需求。很多犯罪分子都甘願冒著被捕的風險在案發現場留下自己的作案記號,而且犯罪和留下記號就是這些罪犯獲得內心滿足的手段。

“記號”可以是某種展示、擺放屍體的形式(就像本文中被擺在椅子上的第四位受害者),也可以是折磨受害人的方式或者肢解受害人屍體的方式。將異物插入受害者屍體或者食人肉、性暴力、性猥褻、戀屍癖以及其他瘋狂型的殺戮(即在受害人已經死亡的情況下對屍體實施的傷害行為),都屬於犯罪分子所要表現的“記號”。

“記號”雖然不可能成為驅使罪犯不斷犯罪的動力,但它卻不斷向外界展示著罪犯的內心。很多罪犯所使用的記號都會在不斷實施犯罪的過程中產生出一些變化,而這些變化就暗示這名罪犯的心理變化。比如有些罪犯殘害受害人的手段越來越殘暴,這就暗示這個殺手自身的精神狀況也處於崩潰的邊緣,他很可能會自殺、自首或者繼續瘋狂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