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什麽是九歌
一 神話的九歌
傳說中九歌本是天樂。趙簡子夢中升天所聽到的“廣樂九奏萬舞”,即《九歌》與配合著《九歌》的韶舞(《離騷》“奏九歌而舞韶兮”)。《九歌》自被夏後啟偷到人間來,一場歡宴,竟惹出五子之亂而終於使夏人亡國。這神話的曆史背景大概如下。《九歌》韶舞是夏人的盛樂,或許隻郊祭上帝時方能使用。啟曾奏此樂以饗上帝,即所謂鈞台之饗。正如一般原始社會的音樂,這樂舞的內容頗為猥褻。隻因原始生活中,宗教與**頗不易分,所以雖猥褻而仍不妨為饗神的樂。也許就在那次郊天的大宴享中,啟與太康父子之間,為著有仍二女(即“五子之母”)起了衝突。事態擴大到一種程度,太康竟領著弟弟們造起反來,結果敵人——夷羿乘虛而入,把有夏滅了。(關於此事,另有考證。)啟饗天神,本是啟請客。傳說把啟請客弄成啟被請,於是乃有啟上天作客的故事。這大概是因為所謂“啟賓天”的“賓”字(《天問》“啟棘賓商”即賓天,《大荒西經》“開上三嬪於天”,“嬪”、“賓”同),本有“請客”與“作客”二義,而造成的結果。請客既變為作客,饗天所用的樂便變為天上的樂,而奏樂饗客也就變為作客偷樂了。傳說的錯亂,大概隻在這一點上。其餘部分說啟因《九歌》而亡國,卻頗合事實。我們特別提出這幾點,是要指明《九歌》最古的用途及其帶猥褻性的內容,因為這對於下文解釋《楚辭·九歌》是頗有幫助的。
二 經典的九歌
《左傳》兩處以九歌與八風、七音、六律、五聲連舉(昭公二十年,二十五年),看上去似乎九歌不專指某一首歌,而是歌的一種標準體裁。歌以九分,猶之風以八分,音以七分,……那都是標準的單位數量,多一則有餘,少一則不足。歌的可能單位有字、句、章三項。以字為單位者又可分兩種。(一)每句九字——這句法太長,古今都少見。(二)每章九字,實等於章三句,句三字——這句法又嫌太短。以上似乎都不可能。若以章為單位,則每篇九章,連《詩經》裏都少有。早期詩歌似乎不能發展到那樣長的篇幅,所以也不可能。我們以為最早的歌,如其是以九為標準的單位數,那單位必定是句——便是三章,章三句,全篇共九句。不但這樣篇幅適中,可能性最大,並且就“歌”字的意義看,“九歌”也必須是每歌九句。“歌”的本音應與今語“啊”同,其意義最初也隻是唱歌時每句中或句尾一聲拖長的“啊……”(後世歌辭多以“兮”或“猗”“為”“我”“平”等字擬其音)。故《堯典》曰“歌永言”,《樂記》曰“故歌之為言也,長言之也”。然則“九歌”即九“啊”,九歌是九聲“啊”;而“啊”又必在句中或句尾,則九歌必然是九句了。《大風歌》三句共三用“兮”字,《史記·樂書》稱之為“三侯之章”,“兮”、“侯”音近,“三侯”猶言“三兮”。《五噫詩》五句,每句末於“兮”下夏綴以“噫”,全詩共用五“噫”字,因名之曰“五噫”。九歌是九句,猶之三侯是三句,五噫是五句,都是可由其篇名推出的。
全篇九句即等於三章三句。《皋陶謨》載有這樣一首歌。(下稱《元首歌》)
元首起哉!股肱喜哉!百工熙哉!
元首明哉!股肱良哉!庶事康哉!
元首叢脞哉!股肱惰哉!萬事墮哉!
唐立庵先生根據上文“簫韶九成”“帝用作歌”二句,說它便是《九歌》。這是很重要的發現。不過他又說即《左傳》文七年郤缺引《夏書》“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勸之以九歌,勿使壞”之九歌,那卻不然。因為上文已證明過,書傳所謂九歌並不專指某一首歌,因之《夏書》“勸之以九歌”隻等於說“勸之以歌”。並且《夏書》三句分指禮、刑、樂而言,三“之”字實謂在下的臣民,而《元首歌》則分明是為在上的人君和宰輔發的。實則《元首歌》是否即《夏書》所謂九歌,並不重要,反正它是一首典型的《九歌》體的歌(因為是九句),所以盡可稱為《九歌》。
和《元首歌》格式相同的,在《國風》裏有《麟之趾》《甘棠》《采葛》《著》《素冠》等五篇。這些以及古今任何同類格式的歌,實際上都可稱為《九歌》。(就這一意義說,九歌又相當於後世五律、七絕諸名詞。)九歌既是表明一種標準體裁的公名,則神話中帶猥褻性的啟的九歌,和經典中教誨式的《元首歌》,以及《夏書》所稱而郤缺所解為“九德之歌”的九歌,自然不妨都是九歌了。
神話的九歌,一方麵是外形固守著僵化的古典格式,內容卻在反動的方向發展成教誨式的“九德之歌”一類的九歌;一方麵是外形幾乎完全放棄了舊有的格局,內容則仍本著那原始的情欲衝動,經過文化的提煉作用,而升華為飄然欲仙的詩——那便是《楚辭》的《九歌》。
三 《東皇太一》《禮魂》何以是迎送神曲
前人有疑《禮魂》為送神曲的,近人鄭振鐸、孫作雲、丁山諸氏又先後一律主張《東皇太一》是迎神曲。他們都對,因為二章確乎是一迎一送的口氣。除這內在的理由外,我們現在還可舉出一般祭歌形式的沿革以為旁證。
迎神、送神本是祭歌的傳統形式,在《宋書·樂誌》裏已經講得很詳細了。再看唐代多數宗廟樂章,及一部分文人作品,如王維《祠漁山神女歌》等,則祭歌不但必須具有迎送神曲,而且有時隻有迎送神曲。迎送的儀式在祭禮中的重要性於此可見了。本篇既是一種祭歌,就必須含有迎送神的歌曲在內;既有迎送神曲,當然是首尾兩章。這是常識的判斷,但也不缺少曆史的證例。以內容論,漢《郊祀歌》的首尾兩章——《練時日》與《赤蛟》,相當於《九歌》的《東皇太一》與《禮魂》(參看原歌便知)。謝莊又仿《練時日》與赤蛟作宋《明堂歌》的首尾二章(《宋書·樂誌》:“迎送神歌,依漢《郊祀》三言四句一轉韻。”)而直題作《迎神歌》《送神歌》。由《明堂歌》上推《九歌》《東皇太一》《禮魂》是迎送神曲,是不成問題的。
或疑《九歌》中間九章也有帶迎送意味,甚至明出“迎”、“送”字樣的(《湘夫人》“九嶷繽兮並迎”,《河伯》“送美人兮南浦”。)怎見第九章不也有迎送作用呢?答:第九章中的迎送是歌中人物自相迎送,或對假想的對象迎送,與二章為致祭者對神的迎送迥乎不同,換言之,前者是粉墨登場式的表演迎送的故事,後者是實質的迎送的祭典。前人混為一談,所以糾纏不清。
除去首尾兩章迎送神曲,中間所餘九章大概即《楚辭》所謂《九歌》。《九歌》本不因章數而得名,已詳上文。但因文化的演進,文體的篇幅是不能沒有擴充的。上古九句的《九歌》,到現在——戰國,漲大到第九章的《九歌》,乃是必然的趨勢。
四 被迎送的神隻有東皇太一
《東皇太一》既是迎神曲,而歌辭隻曰“穆將愉兮上皇”(上皇即東皇太一),那麽辭中所迎的,除東皇太一外,似乎不能再有別的神了。《禮魂》是作為《東皇太一》的配偶篇的送神曲——這裏所送的,理論也不應超出先前所迎的。其實東皇太一是上帝,祭東皇太一即郊祀上帝。隻有上帝才夠得上受主祭者楚王的專誠迎送。其他九神,論地位都在王之下,所以典禮中隻為他們設享,而無迎送之禮。這樣看來,在理論原則上,被迎送的又非隻限於東皇太一不可。對於九神,既無迎送之禮,難怪用以宣達禮意的迎送神的歌辭中,絕未提及九神。
但請注意:我們隻說迎送的歌辭,和迎送的儀式所指的對象,不包括那東皇太一以外的九神。實際上九神仍不妨和東皇太一同出同進,而參與了被迎送的經驗——甚至可以說,被“饒”給一點那樣的榮耀。換言之,我們講九神未被迎送,是名分上的未被迎送,不是事實的。談到禮儀問題,當然再沒有比名分觀念更重要的了。超出名分以外的事實,在禮儀的精神下,直可認為不存在。因此,我們還是認為未被迎送,而祭禮是專為東皇太一設的。
五 九神的任務及其地位
祭禮既非為九神而設,那麽他們到場是幹什麽的?漢《郊祀歌》已有答案:“合好效歡虞太一……《九歌》畢奏斐然殊。”《郊祀歌》所謂“九歌”,可能即《楚辭》十一章中之九章之歌(詳下);九神便是這九章之歌中的主角,原來他們到場是為著“效歡”以“虞太一”的。這些神道們——實際是神所“憑依”的巫們——按照各自的身份,分班表演著程度不同的、哀豔的或悲壯的小故事,情形就和近世神廟中演戲差不多。不同的隻是在當時,戲是由小神們做給大神瞧的,而參加祭禮的人們是沾了大神的光而得到看熱鬧的機會;現在則專門給小神當代理人的巫既變成了職業戲班,而因屍祭製度的廢棄,大神隻是一隻“土木形骸”的偶像,並看不懂戲——於是群眾便索興把他撇開,自己霸占了戲場而成為正式的觀眾了。
九神之出現於祭場上,一麵固是對東皇太一“效歡”,一麵也是以東皇太一的從屬的資格來受享。效歡時是立於主人的地位替主人幫忙,受享時則立於客的地位作陪客。作陪憑著身份(二三等的神),幫忙仗著技能(唱歌與表情)。九神中身份的尊卑既不等,技能的高下也有差,所以他們的地位有的作陪的意味多於幫忙,有的幫忙的意味多於作陪。然而作陪也是一種幫忙,而幫忙也有吃喝(受享),所以二者又似可分而不可分。
六 二章與九章
因東皇太一與九神在祭禮中的地位不同,所以二章與九章在十一章中的地位也不同。在說明這兩套歌辭不同的地位時,可以有宗教的和藝術的兩種相反的看法。就宗教觀點說,二章是作為祭歌主體的迎送神曲;九章即真正的《九歌》,隻是祭歌中的插曲。插曲的作用是湊熱鬧、點綴場麵,所以可多可少,甚至可有可無。反之,就藝術觀點說,九章是十一章中真正的精華,二章則是傳統形式上一頭一尾的具文。《楚辭》的編者統稱十一章為“九歌”,是根據藝術觀點,以中間九章為本位的辦法。《楚辭》是文藝作品的專集,編者當然隻好采取這種觀點。如果他是《郊祀誌》的作者,而仍采用了這樣的標題,那便犯了反客為主和舍己從人的嚴重錯誤。因為根據純宗教的立場,十一章應改稱“楚《郊祀歌》”,或更詳明點,“楚郊祀東皇太一《樂歌》”;而《九歌》這稱號是隻應限於中間的九章插曲。或許有人要說,啟享天神的樂稱《九歌》《楚辭》概稱祀東皇太一的全部樂章為《九歌》,隻是沿用曆史的舊名,並沒有什麽重視《九歌》藝術性的立場在背後。但他忘記諸書談到啟奏《九歌》時不滿的態度。不是還說啟因此亡國嗎?須知說啟奏《九歌》以享天神,是罵他胡鬧,不應借了祭天的手段來達其“康娛而自縱”(《離騷》)的目的,所以又說“章聞於天,天用弗式”(《墨子·非樂篇》引《武觀》)。他們言外之意,祭天自有規規矩矩的音樂,那太富娛樂性的《九歌》是不容摻進祭禮來褻瀆神明的。他們反對啟,實即反對《九歌》;反對《九歌》的娛樂性,實即承認了它的藝術性。在認識《九歌》的藝術性這一點上,他們與《楚辭》的編者沒有什麽不同。不過在運用這認識的實踐行為上,他們是憑那一點來攻擊啟,《楚辭》的編者是憑那一點來欣賞文藝而已。
七 九章的再分類
不但十一章中,二章與九章各為一題;若再細分下去,九章中,前八章與後一章(《國殤》)又當分為一類。八篇所代表的日、雲、星(指司命,詳後)、山、川一類的自然神,(《史記·留侯世家》)“學者多言無鬼神,然言有物”,物即自然神。依傳統見解,仿佛應當是天神最貼身的一群侍從。這完全是近代人的想法。在宗教史上,因野蠻人對自然現象的不了解與畏懼,倒是自然神的崇拜發生得最早。次之是人鬼的崇拜,那是在封建型的國家製度下,隨著英雄人物的出現而產生的一種宗教行為。最後,因封建領主的逐漸兼並,直至大一統的帝國政府行將出現,像東皇太一那樣的一神教的上帝才應運而生。八章中尤其《湘君》《湘夫人》等章的猥褻性的內容(此其所以為**祀),已充分暴露了這些神道的原始性和幼稚性。(蘇雪林女士提出的人神戀愛問題,正好說明八章宗教方麵的曆史背景,詳後。)反之,《國殤》卻代表進一步的社會形態,與東皇太一的時代接近了。換言之,東君以下八神代表巫術降神的原始信仰,《國殤》與東皇太一則是進步了的正式宗教的神了。我們發覺《國殤》與東皇太一性質相近的種種征象,例如祭《國殤》是報功,祭東皇太一是報德;《國殤》在祀家的係統中當列為小祀,東皇太一列為大祀等都是。這些征象都使《國殤》與東皇太一貼近,同時也使它與八神疏遠。這就是我們將九章又分為八神與《國殤》二類的最雄辯的理由。甚至假如我們願走極端,將全部十一章分為二章(《東皇太一》《禮魂》),一章(《國殤》),與八章三個平列的大類,似亦無不可——我們所以不那樣做,是因為那太偏於原始論的看法。在曆史上,東皇太一,國殤,與八神雖發生於三個不同的文化階段,而各有其特殊的屬性,但那究竟是曆史。在《九歌》的時代,《國殤》恐怕已被降級而與八神同列了。至少楚國製定樂章的有司,為湊足九章之歌的數目以合傳統《九歌》之名,已決意將《國殤》排入八神的班列,而讓它在郊祀東皇太一的典禮裏,分擔著陪祀意味較多的助祀的工作。(看歌辭八章與《國殤》皆轉韻,屬於同一型類,製定樂章者的意向益明。)他這安排也許有點牽強,但我們研究的是這篇《九歌》,我們的任務是了解製定者用意,不是修改他的用意。這是我們不能不隻認八章與《國殤》為一大類中之兩小類的另一理由。
為醒目,我們再將上述主要各點依一種新的組織製成下表。
有些意思,因行文的限製,上文來不及闡明的,大致已在表中補足了。
八 “趙代秦楚之謳”
《漢書·禮樂誌》曰:
武帝定郊祀之禮,祠太一於甘泉……乃立樂府,采詩夜誦,有趙、代、秦、楚之謳。以李延年為協律都尉,多舉司馬相如等數十人造為詩賦,略論律呂,以合八音之調,作十九章之歌。以正月上辛用事甘泉圜丘,使童男女七十人俱歌,昏祠至明。
“有趙、代、秦、楚之謳”對我們是一句至關重要的話,因為經我們的考察,九章之歌所代表諸神的地理分布,恰恰是趙、代、秦、楚。現在即依這國別的順序,逐條分述如下:
(1)《雲中君》
羅膺中先生曾據“覽冀州兮有餘”及《史記·封禪書》“晉巫祠五帝東君、雲中君……”之語,說雲中即雲中郡之雲中。這是一個重要的發現。雲中是趙地(《史記·趙世家》:“武靈王……欲從雲中、九原直南襲秦”),趙是三晉之一,正當古冀州城。
(2)《東君》
依照以東方殷民族為中心的漢族本位思想,日神羲和是女性(《大荒南經》“有女子名羲和……帝俊之妻,生十日”,《七發》“神歸日母”),但《九歌》的日神東君是男性(《九歌》諸神凡稱“君”的,皆男性),可能他是一位客籍的神。《史記·趙世家》索隱引譙周曰“餘嚐聞之,代俗以東西陰陽所出入,宗其神謂之王母父”,陰陽指日月(《大戴記·曾子天圓篇》“陽之精氣日神,陰之精氣月靈”),似乎以日為陽性的男神,本是代俗。據《封禪書》,東君也是晉巫所祠,代地本近晉,古本歌辭次第,《東君》在《雲中君》前(今本錯置,詳拙著《楚辭校補》),是以二者相次為一組的。《史記·封禪書》及《索隱》引《歸藏》亦皆東君、雲中君連稱。這種排列,大概是依農業社會觀念,象征著兩個對立的重要自然現象——晴與雨的。雲中君在趙,東君的地望想必與他相近,不然是不會和他排在一起的。
(3)《河伯》
《穆天子傳》一“天子西征,鶩行至陽紆之山,河伯無馮夷之所都”,據《爾雅·釋地》與《淮南子·地形篇》,陽紆是秦的澤藪,可見河泊本是秦地的神,所以祭河為秦國的常祀。《史記·六國年表》“秦靈公八年,初以君主妻河”,《封禪書》“及秦並天下,令祠官所常奉天地名山大川鬼神……水曰河,祠臨晉”是其證。《封禪書》又曰“昔秦文公出獵,獲黑龍(按即水神玄冥)。此其水德之瑞,於是秦更命河曰德水”,這是秦祀河的理論根據。
(4)《國殤》
歌曰“帶長劍兮挾秦弓”,羅先生據此疑《國殤》即《封禪書》所謂“南山巫祠南山秦中,秦中者二世皇帝”。我們以為說《國殤》是秦人所祀則可,以為即二世則不可。二世是趙高逼死在望夷宮中的,並非死於疆場。且若是二世,《九歌》豈不降為漢代的作品?但截至目前,我們尚無法證明《九歌》必非先秦楚國的樂章。
(5)(6)《湘君》《湘夫人》
這還是南楚湘水的神。即令如錢賓四先生所說,湘水即漢水,那還是在楚境。
(7)(8)《大司命》《少司命》
大司命見於金文《洹子(即田桓子)孟薑壺》,而《風俗通義·禮典篇》也說“司命……齊地大尊重之”,似乎司命本是齊地的神。但這時似乎已落籍在楚國了。歌中空桑,九坑皆楚地名可證(《大招》“魂乎歸來,定空桑隻”。“九坑”,《文苑》作“九岡”。九岡山在今湖北鬆滋市,即昭公十一年《左傳》“楚子……用隱太子於岡山”之岡山)。《封禪書》且明說“荊巫祠司命”。
(9)《山鬼》
顧天成《九歌解》主張《山鬼》即巫山神女,也是《九歌》研究中的一大創獲。詳孫君作雲《九歌·山鬼考》。我們也完全同意。然則山鬼也是楚神。
以上除(2)(4)二項證據稍顯薄弱,其餘七項可算不成問題。何況以(2)屬代,以(4)屬秦,充其量隻是缺證,並沒有反證呢?“趙、代、秦、楚之謳”是漢武因郊祀太一而立的樂府中所誦習的歌曲,《九歌》也是楚祭東皇太一時所用的樂曲。而《九歌》中九章的地理分布,如上文所證,又恰好不出趙、代、秦、楚四國的範圍。然則我們推測《九歌》中九章即《漢誌》所謂“趙、代、秦、楚之謳”,是不至離事實太遠的。並且《郊祀歌》已有“《九歌》畢奏斐然殊”之語,這“《九歌》”當亦即“趙、代、秦、楚之謳”。《禮樂誌》稱祭前在樂府中練習的為“趙、代、秦、楚之謳”,《郊祀歌》稱祭時正式演奏的為“《九歌》”,其實隻是一種東西(《禮樂誌》所以不稱“《九歌》”而稱“趙、代、秦、楚之謳”,那是因為“有趙、代、秦、楚之謳”一語是承上文“采詩夜誦”而言的。上文說“采詩”,下文點明所采的地域,文意一貫)。由上言之,趙、代、秦、楚既恰合九章之歌的地理分布,而《郊祀歌》又明說出“《九歌》”的名字,然則所謂“趙、代、秦、楚之謳”即《九歌》,更覺可靠了。總之,今《楚辭》所載《九歌》中作為祀東皇太一樂章中的插曲的九章之歌,與夫漢《郊祀歌》所謂“合好效歡虞太一……《九歌》畢奏斐然殊”的《九歌》,與夫《禮樂誌》所謂因祠太一而創立的樂府中所“夜誦”的“趙、代、秦、楚之謳”,都是一回事。
承認了九章之歌即“趙、代、秦、楚之謳”,我們試細玩索九章的內容,還可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九章之歌依地理分布,自北而南,可排列如下:
《國殤》是人鬼,我們曾經主張將它和那八位自然神分開。現在我們即依這見解,暫時撇開它,而單獨玩索那代表自然神的八章歌辭。這裏我們可以察覺,地域愈南,歌辭的氣息愈靈活、愈放肆、愈頑豔,直到那極南端的《湘君》《湘夫人》,例如後者的“捐餘袂兮江中,遺餘褋兮醴浦”二句,那猥褻的含義幾乎令人不堪卒讀了。以當時的文化狀態而論,這種自北而南的氣息的漸變,不是應有的現象嗎?
九 楚九歌與漢郊祀歌的比較
雖然漢郊祀太一是沿用楚國的舊典,雖然漢祭禮中所用以娛神的《九歌》也就是楚人在同類情形下所用的《九歌》,但漢《郊祀歌》十九章與楚《九歌》十一章仍大有區別。漢歌十九章每章都是祭神的樂章,因為漢禮除太一外,還有許多次等的神受祭。但楚歌十一章中隻首尾的《東皇太一》與《禮魂》(相當於漢歌首尾的《練時日》與《赤蛟》),是純粹祭神的樂章。其餘九章,正如上文所說,都隻是娛神的樂章。楚禮除東皇太一外,是否也有純粹陪祭的次等神如漢製一樣,今不可知。至少今《九歌》中不包含祭這類次等神的樂章是事實。反之,楚歌將娛神的樂章(九章)與祭神的樂章(二章)並列而組為一套歌辭。漢歌則將娛神的樂章完全摒棄,而專錄祭神的樂章。總之楚歌與漢歌相同的是首尾都分列著迎送神曲,不同的是中間一段,一方是九章娛神樂章,一方是十七章祭次等神的樂章。這不同處尤可注意。漢歌中間與首尾全是祭神樂章(迎送神曲也是祭神樂章),它的內容本是一致的,依內容來命名,當然該題作《郊祀歌》。楚歌首尾是祭神,中間是娛神,內容既不統一,那麽命名該以何者為準,便有選擇的餘地了。若以首尾二章為準,自然當題作“楚《郊祀歌》”。現在它不如此命名,而題作《九歌》,可見它是以中間九章娛神樂章為準的。以漢歌與楚歌的命名相比較,益可證所謂《九歌》者是指十一章中間的九章而言的。
十 巫術與巫音
蘇雪林女士以“人神戀愛”解釋《九歌》的說法,在近代關於《九歌》的研究中,要算最重要的一個見解,因為她確實說明了八章中大多數的宗教背景。我們現在要補充的,是“人神戀愛”隻是八章的宗教背景而已,而不是八章本身。換言之,八章歌曲是扮演“人神戀愛”的故事,不是實際的“人神戀愛”的宗教行為。而且這些故事之被扮演,恐怕主要的動機還是因為其中“戀愛”的成分,不是因為那“人神”的交涉——雖則“人神”的交涉確乎賦予了“戀愛”的故事以一股幽深、玄秘的氣氛,使它更富於麻醉性。但須知道在領會這種氣氛的經驗中,那態度是審美的、詩意的,是一種make believe,那與實際的宗教經驗不同。《呂氏春秋·古樂篇》曰:“楚之哀也,作為巫音。”八章誠然是典型的“巫音”,但“巫音”斷乎不是“巫術”。因為在“巫音”中,人們所感興趣的,畢竟是“音”的部分遠勝於“巫”的部分。“人神戀愛”許可以解釋《山海經》所代表的神話的《九歌》,卻不能以字麵的literally說明《楚辭》的《九歌》。嚴格地講,兩千年前《楚辭》時代的人們對《九歌》的態度,和我們今天的態度,並沒有什麽差別。同是欣賞藝術,所差的是,他們是在祭壇前觀劇——一種雛形的歌舞劇,我們則隻能從紙上欣賞劇中的歌辭罷了。在深淺不同的程度中,古人和我們都能複習點原始宗教的心理經驗;但在他們觀劇時,恐怕和我們讀詩時差不多,那點宗教經驗是躲在意識的一個暗角裏,甚至有時完全退出意識圈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