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講 唐代 一 唐代政府組織

(一)漢唐相權之比較

漢和唐,是曆史上最能代表中國的兩個朝代。上次講了漢代製度,現在繼續講唐代。

先講唐代的政府。政府與皇室的劃分,自漢以來即然。惟就王室論,皇位世襲法永遠無何大變動,隻是朝代的更換,劉家換了李家;此等事並不重要。但就政府來說,其間變化則很大。政府中最重要者為“相權”。因於相權的變動,一切製度也自隨之變動。唐代政府和漢代之不同,若以現在話來說,漢宰相是采用“領袖製”的,而唐代宰相則采用“委員製”。換言之,漢代由宰相一人掌握全國行政大權;而唐代則把相權分別操掌於幾個部門,由許多人來共同負責,凡事經各部門之會議而決定。漢朝隻有一個宰相,但遇政府有大政事,亦常有大會議,這是皇帝、宰相和其他廷臣的會議。唐代則把相權劃分成幾個機關,這幾個機關便須常川會議,來決定政府一切最高政令。漢代宰相下有副宰相禦史大夫;我們也可說,宰相掌握的是行政權,禦史大夫掌握的是監察權。唐代宰相共有三個衙門,當時稱為“三省”:一中書省,二門下省,三尚書省。此三省職權會合,才等於一個漢朝的宰相,而監察權還並不在內。

中書省首長為中書令,門下省主管長官為侍中,尚書省長官為尚書令。唐分官階為九品,第一二品官均以處元老,不負實際行政責任。三品以下,始為實際負責官吏。中書令、門下侍中及尚書令皆為三品官。若論此三省之來曆,尚書本是皇宮內廷秘書,已在講漢代製度時講過。中書依官名論,也即是在內廷掌理文件之意。侍中則是在宮中奉侍皇帝。故就官職名義言,這三個官,原先本都是內廷官。而到唐代,則全由內廷官一變而為政府外朝的執政長官,和以前性質完全不同。其實“宰”和“相”,在春秋時代也僅係封建貴族的家臣,但到秦漢則化私為公,變成了正式的政府執政官。此後宰相失職,卻又有另一批皇帝內廷私臣變成了正式執政官的,便如唐代之三省。何謂失職?因宰相職權,本該領導政府,統治全國的;後來此項職權,被皇帝奪去了,皇帝把他們的私屬像中書、門下、尚書之類來代行政府宰相的職權;這是東漢以後魏晉南北朝時代的事。現在到唐代,才又把以前宰相職權正式分配給三省。換言之,亦即是把以前皇室濫用之權重交還政府。

(二)唐代中央政府三省職權之分配

現在再說中書、門下、尚書三省職權之分配。

中書主發令。政府一切最高命令,皆由中書省發出。此種最高命令,名義上是皇帝的詔書,在唐代叫做“勅”。凡屬重要政事之最高命令,一定要皇帝下勅行之。但實際上皇帝自己卻並不擬勅,而係中書省擬定。此所謂“定旨出命”。在中書省中,除中書令為正長官外,設有副長官“中書侍郎”。中書侍郎之下,又有“中書舍人”,員額有七八人之多。中書舍人官位並不高,而他們卻有擬撰詔勅之權。遇中書發布命令,多由他們擬撰。

中國政治上的傳統觀念,對一意見之從違抉擇,往往並不取決於多數,如西方所謂之民主精神。而中國人傳統,則常求取決於賢人。春秋時即有“賢均從眾”之說。(見《左傳》。)那一人賢,就采納那一人的意見。假若雙方均賢,則再來取決於多數。“賢”屬質,“眾”屬量,中國傳統重質不重量。中國人認為隻要其人是賢者,就能夠代表多數。不賢而僅憑數量,是無足輕重的。這一觀念,反映在漢代的選舉製度上,便極明顯。所以國家的選舉權,並不付托於社會一般民眾,而徑由地方長官行使之。照理,地方長官應該擇賢而任。他既是一位賢長官,自能博采輿情,為國家選拔真才。這是理論。至於事實之不能全合於理論,則屬另一問題。即如唐製,中書舍人擬稿,亦由諸舍人各自擬撰,是謂“五花判事”。然後再由中書令或中書侍郎就此許多初稿中選定一稿,或加補充修潤,成為正式詔書,然後再呈送皇帝畫一“勅”字。經畫勅後,即成為皇帝的命令,然後行達門下省。所以唐代政府定旨出命之權,實操於中書省。皇帝隻同意畫勅而止。

待門下省主管長官侍中及副長官侍郎接獲此項詔書後,即加予覆核。這是對此項命令之再審查。在門下省侍中、侍郎之下,設有若幹第三級官,謂之“給事中”。給事中官位並不高,但對皇帝詔書亦得參加意見。若門下省反對此項詔書,即將原詔書批注送還,稱為“塗歸”,意即將原詔書塗改後送還中書省重擬之意。塗歸亦稱“封駁”“封還”“駁還”等,其意義略相同。此項塗歸封駁之權則屬諸門下省。若以今日慣語說之,門下省所掌是一種副署權。每一命令,必須門下省副署,始得發生正式效能。如門下省不同意副署,中書命令便不得行下。

詔勅自中書定旨、門下覆審手續完成後,即送尚書省執行。尚書省則僅有執行命令之權,而於決定命令則無權過問。

(三)中央最高機構政事堂

此種製度,亦有相當麻煩處。如中書省擬好命令送達門下省,遇門下省反對即予塗歸封還,如是則此道命令等於白費,即皇帝之“畫勅”亦等於無效。故唐製遇下詔勅,便先由門下省和中書省舉行聯席會議。會議場所稱為“政事堂”。原先常在門下省舉行,後來又改在中書省召開。會議時,中書、門下兩省長官及侍郎皆出席,若尚書省長官不出席政事堂會議,即事先不獲預聞命令決奪。故唐人目光中,須中書、門下始稱真宰相。

唐太宗在未登極前,曾做過尚書令。及太宗即位,朝臣無敢再當尚書令之職,因此尚書省長官尚書令常虛懸其缺。僅有兩個副長官,即尚書左仆射及右仆射。尚書左右仆射若得兼銜,如“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及“參知機務”等名,即得出席政事堂會議,獲得真宰相之身份。最先尚書仆射都附此職銜,所以三省全是真宰相。但到開元以後,即尚書仆射不再附有出席政事堂之職銜了。如是則他們隻有執行命令之權,而無發布命令及參與決定命令之權。他們職掌的,並非政府的最高職權,因此也不得認為真宰相。

但唐製除三省長官外,也有其他較低級官員而得附“參加機務”或“同三品平章事”等職銜的;如是則此人亦得參與政事堂會議。此如現今內閣中之不管部大臣,行政院中之不管部的政務委員,雖非某一部的主管長官,而得出席政務會議,預聞國家大政決奪。此等人必是官位雖低而早負時望的,始得加此職銜。

當時的尚書省,則略等於現在的行政院,而且是名實相符之行政院。因他隻管行政,不管出命。政府的最高機構,則在政事堂。凡屬皇帝命令,在“勅”字之下,須加蓋中書、門下之印,即須政事堂會議正式通過,然後再送尚書省執行。若未加蓋中書、門下之印,而由皇帝直接發出的命令,在當時是認為違法的,不能為下麵各級機關所承認。故說:“不經鳳閣鸞台,何名為勅。”(中書省武則天改稱“鳳閣”,門下省武則天改稱“鸞台”。)這仍是說一切皇帝詔命必經中書、門下兩省。其實則皇帝的詔勅,根本由中書擬撰。

但中國傳統政治,仍有一大漏洞。在唐代,也並無皇帝絕不該不經中書、門下而徑自頒下詔書之規定。這是中國傳統政治製度下一種通融性。往往每一製度,都留有活動變通之餘地,不肯死殺規定,斬絕斷製。因此中國皇帝不致如英國皇帝般逼上斷頭台,或限定他不得為種種活動。事實上唐代也確有不經中書、門下而皇帝隨便下命令的。“不經鳳閣鸞台,何名為勅?”此是劉禕之批評武則天的話,而劉禕之因此遭了殺身之禍。武則天以下的唐中宗,也便不經兩省而徑自封拜官職。但中宗究竟心怯,自己覺得難為情,故他裝置詔勅的封袋,不敢照常式封發,而改用斜封。所書“勅”字,也不敢用朱筆,而改用墨筆。當時稱為“斜封墨勅”。此即表示此項命令未經中書、門下兩省,而要請下行機關馬虎承認之意。在當時便認為這是一件值得大書特書之事,因此在曆史上傳下。當時唐中宗私下所封之官,時人稱為“斜封官”,因其未經正式勅封手續而為一般人所看不起。

舉此一例,便知中國傳統政治,本不全由皇帝專製,也不能說中國人絕無法製觀念。但中國政治史上所規定下的一切法製,有時往往有不嚴格遵守的;此亦是事實。但嚴格說來,則此等事總屬胡鬧,不可為訓。隻因鬧得不大,皇帝私下隻封幾個小官職,也不致有大影響。直到宋朝,太祖趙匡胤開國為帝時,建德二年,恰逢三個宰相相繼去職。太祖欲派趙普為宰相,但皇帝詔勅一定要經宰相副署;此刻舊宰相既已全體去職,一時找不到副署人,該項勅旨即無法行下。宋太祖乃召集群臣會商辦法。當時有人獻議說:“唐代皇帝曾有一次下勅未經宰相副署,此在甘露事變時。當時前宰相已死,皇帝臨時封派宰相,即由尚書仆射參知政事者蓋印。今可仿此方式辦理。”同時即有人反對,謂:“唐代甘露事變,雖曾用此方式,但為亂時變通權宜辦法。今大宋升平,不應采此方式。”如是再四商討,始決定由當時開封府尹副署蓋印行下。當時宋都開封,開封府尹即等於國民政府建都南京時之南京市長。恰巧當時開封府尹是趙匡義,又係宋太祖的嫡親胞弟,後來即為宋太宗。這才算完備了這一詔勅的法定手續。

根據這一點看,中國過去的政治,不能說皇權、相權絕不分別,一切全由皇帝專製。我們縱要說它是專製,也不能不認為還是一種比較合理的開明的專製。它也自有製度,自有法律,並不全由皇帝一人的意誌來決定一切的。我們現在應該注意在它的一切較詳密的製度上,卻不必專在“專製”與“民主”的字眼上來爭執。

再說回來,唐代中書、門下省參加政事堂會議的,多時有至十幾人,最少則隻有兩人,即中書令及門下侍中。開會時有一主席,稱為“執筆”。討論結果,由他綜合紀錄,等於現在之書記長。此項主席輪流充任。有時一人輪十天,有時一人輪一天。大家的意見,不僅由他綜合紀錄,而且最後文字決定之權亦在他。這是唐代宰相一職,在采用委員製中的“首席”來代替領袖製的一種運用與安排。

(四)尚書省與六部

國家一切最高政令,一經政事堂會議決定後,便送尚書省執行。尚書省是政府裏最高最大的行政機構。尚書省共分六部,即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此六部製度,自唐代以至清代末年,推行了一千多年,不過六部次序有時略有改動。唐開始時是吏、禮、兵、民(戶部)、刑、工,唐太宗時改為吏、禮、民(戶)、兵、刑、工,至宋朝初年次序是吏、兵、刑、民(戶)、工、禮;宋神宗時王安石變法,其次序為吏、戶、禮、兵、刑、工,這次序遂為以後所沿襲。此六部:

吏部:主管人事及任用之權。官吏必先經過考試,再由吏部分發任用。五品以上官,由宰相決定,但吏部可以提名。五品以下官,宰相不過問,全由吏部依法任用。

戶部:掌管民政、戶口等事。

禮部:主管宗教、教育事宜。

兵部:掌軍事。

刑部:掌司法。

工部:主管建設。

六部各有職掌。若以之比擬漢代之九卿,這不能不說是一大進步。漢代九卿如光祿勳,就官名本義論,等於是皇帝的門房,不脫宮廷私職的氣味。唐代正名為“吏部”,掌理人事,名稱恰當。又如漢代管軍事的為衛尉,衛仍對宮廷言;唐代稱為“兵部”,職名始正。太常卿就名義言,也偏在皇家私的祭祀;唐代改為“禮部”,便確定為政務官了。我們隻論漢、唐兩代官名之改革,便見中國政治史上政治意識之絕大進步。漢代九卿,就名義論,隻是辦理皇室內廷事的家務官;唐代始正式有六部尚書,顯然成為管理國家政務的機構,不像漢代隻似皇帝的侍從。此為中國政治史上一大進步。無論從體製講,從觀念講,都大大進步了。

尚書省乃唐代中央政府組織最龐大的機構,其建築亦相當宏大。總辦公廳名為“都堂”,兩旁為左右兩廂,吏、戶、禮三部在左,兵、刑、工三部在右,由左右仆射分領。每部分四司,六部共二十四司。每部之第一司即為本司,如吏部之第一司為“吏部司”是。其餘各司各有名稱。尚書省各部主管,上午在都堂集體辦公,遇事易於洽商;下午各歸本部分別辦公。如有“參知機務”或“同平章事”銜者,可去政事堂出席最高政事會議。無此等銜者,則專在本省辦公。唐代有名巨著《唐六典》一書,即因記載此尚書省中六部之組織、用人、職務分配等而名。此書對當時政府各部門各組織之各項政權及人事分配,均有詳細規定。此書遂成為中國曆史上行政法規之巨典。此後宋、明、清各代,均重視此寶貴法典,奉為圭臬。千餘年來,國家推行政務,大體以此書為典範,無多變更。此後中央政府之變動,隻在中書、門下發命令的一部分;至於執行命令的尚書省六部製度,則從未有大變更。此《唐六典》一書,係唐玄宗時,大體依唐代現行法規而纂輯,可說是當時的具體事實與現行製度,與本之理想和希望者不同。

中國曆史上關於政治製度方麵有兩大名著,一為《周禮》,一即《唐六典》。前書為中國先秦時代人之“烏托邦”,純係一種理想政府的組織之描寫,亦可謂是一部理想的憲法。其最堪重視者,乃為政治理想之全部製度化,而沒有絲毫理論的痕跡,隻見為是具體而嚴密的客觀記載。我們讀此書,便可想見中國古代之政治天才,尤其在不落於空談玄想,而能把一切理論化成具體事實而排列開來之一層。所以《周禮》雖不是一部曆史書,不能作為先秦時代的製度史看,而大體上實是一部理論思想的書,應為講述先秦政治思想之重要材料。至於《唐六典》,則確已是唐代實際的行政法規,為唐代政府所真實遵循。雖富理想,而已成事實。隻由《周禮》而演進到《唐六典》,這一步驟,也可認為是中國政治曆史上一極大的進步。但我們談《唐六典》的,仍不應僅當它是一部曆史書,為記載唐代現實製度的書;而應同時當它是一部理論和思想的書看。因唐代人對政治上的種種理論和思想,都已在此書中大部具體化製度化了。製度的背後,都應有理論和思想,一切製度決不會憑空無端的產生。若我們忽略了中國已往現實的政治製度,而來空談中國人已往的政治思想,也決無是處。

(五)唐代地方政府

以上講的唐代中央政府,現在續講地方政府。

唐代中央政府的組織似較漢代進步了,但以地方政府論,則唐似不如漢。唐代已漸漸進到中央集權的地步,逐漸內重而外輕。中央大臣,比較漢朝要更像樣些,但地方長官則較漢為差。中國曆史上的地方行政,最像樣的還該推漢代。

唐代地方行政最低一級為“縣”,和漢代一樣。唐玄宗時,全國有一千五百七十三個縣,比漢代多出兩百多縣。縣級以上為“州”。唐之“州”與漢“郡”是平等的。州設刺史。在漢最先本為監察官,唐刺史則為地方高級行政首長。唐代有三百五十八州,較漢代郡數多兩倍餘。唐縣分上、中、下三等:六千戶以上為上縣,六千戶以下、三千戶以上為中縣,三千戶以下為下縣。漢縣僅分二級:萬戶以上為大縣,其長官稱“令”。萬戶以下為二級縣,其長官稱“長”。可見唐代的縣比漢縣為小。唐代的州也分上、中、下三級:十萬戶以上為上州,二萬戶以上為中州,二萬戶以下為下州。這較諸漢郡,相差更遠。漢郡戶口在百萬以上的並不少。即此可見唐代地方長官,其職權比重,較之漢代差遜甚遠。

其次是地方長官之掾屬。在漢代由郡太守、縣令長自行辟署任用,唐代則任用之權集中於中央之吏部。州縣長官無權任用部屬,全由中央分發。任地方官者,因其本身地位低,不得不希望升遷,各懷五日京兆之心。政府亦隻得以升遷來獎勵地方官。於是把州縣多分級次,由下到中,由中到上,升了幾級,還如沒有升。不像漢代官階上下相隔不甚遠,升轉亦靈活。由縣令升郡太守,便是二千石,和中央九卿地位相埒。漢製三年考績一次,三考始定黜陟;因階級少,升遷機會優越,故能各安於位,人事變動不大,而行政效率也因之提高。唐代則遷調雖速,下級的永遠沉淪在下級,輕易不會升遷到上級去。於是在官品中漸分清濁,影響行政實際效力極大。

(六)觀察使與節度使

說到地方行政,便須附帶述及監察製度。漢代丞相為政府最高首領,副丞相即禦史大夫,主管監察。禦史大夫職權,不僅監察中央及地方政府,同時並監察及皇宮之內。這已在漢製中說到。唐代設“禦史台”,所謂三省、六部、一台,禦史台成為一獨立之機構,不屬於三省。換言之,監察權是脫離相權而獨立了。此即是唐代監察製度與漢代相異之點。

唐中宗後,禦史台分左右禦史:左禦史監察朝廷中央政府,右禦史監察州縣地方政府;此即所謂“分巡”“分察”監察中央的謂之“分察”,監察地方的謂之“分巡”。中央方麵最要者為監察尚書省內之六部,中書、門下兩省則不在監察之列。唐德宗時,尚書六部,吏、禮、兵、工、戶、刑,每兩部各設“禦史監察”一人,謂之分察。分巡則分全國為十道,派去監察之禦史,稱為“監察使”,後改“巡察”、“按察”諸稱,最後稱為“觀察使”,意即觀察地方行政。在漢製,刺史規定六條視察,大體範圍,不得越出於六條之外。在唐代,名義上仍是巡察使、觀察使,明明是中央官,派到各地區活動巡視觀察;實際上則常川停駐地方,成為地方更高一級之長官。地方行政權掌握在手,其地位自較原置地方官為高。姑設一淺譬:如今製,教育部派督學到某幾大學去視察。此督學之地位,自不比大學校長。彼之職務,僅在大學範圍內,就指定項目加以視察而止。但唐代則不然。猶如教育部分派督學在外,停駐下來,而所有該地區之各大學校長,卻都得受其指揮;他可以直接指揮各大學之內部行政,而各大學校長俯首聽命。這一製度,無異是降低了各大學校長之地位。故唐代監察使,論其本源,是一禦史官,而屬於監察之職者。但逐漸演變成了地方長官之最高一級。把州、縣地方官壓抑在下麵。如是則地方行政本來隻有二級,而後來卻變成三級。於其最高一級則名不正,言不順,遂形成一種中央集權,對地方行政極有流弊。

假使此項監察使巡視邊疆,在邊防重地停駐下來,中央要他對地方事務隨宜應付,臨時得以全權支配;這即成為“節度使”。“節”是當時一種全權印信,受有此全權印信者,便可全權調度,故稱“節度使”。節度使在其地域,可以指揮軍事,管理財政,甚至該地區用人大權亦在節度使之掌握,於是便形成為“藩鎮”。而且唐代邊疆節度使逐漸擢用武人,於是形成一種軍人割據。本意在中央集權,而演變所極,卻成為尾大不掉。東漢末年之州牧即已如此,而唐代又蹈其覆轍。安史之亂即由此產生。而安史亂後,此種割據局麵,更形強大,牢固不拔。其先是想中央集權,由中央指派大吏到外麵去,剝奪地方官職權。而結果反而由中央派去的全權大吏在剝奪地方職權之後,回頭來反抗中央,最後終至把唐朝消滅了。這與後來清代的情形也相仿佛。清代地方最高長官本為“布政使”,就如現在的省主席。清代總督、巡撫,就名義論,應該如欽差大臣般,臨時掌管軍事的。但結果常川駐紮地方,其權力壓在布政使上麵,馴致中央集權,地方無權。而到後此輩巡撫、總督,卻不受中央節製,中央也便解體了。這是中國政治史上內外政權分合一大條例。

總之,中國是一個廣土眾民的大國家,必須得統一,而實不宜於過分的中央集權。這在中國的政治課題上,是一道值得謹慎應付的大題目。現在專說唐代,似乎其中央行政比漢進步,而地方行政則不如漢。中央的監察官變成了地方行政官,這是一大缺點。而由軍隊首領來充地方行政首長,則更是大毛病。唐室之崩潰,也可說即崩潰在此一製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