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拉丁民族與日耳曼民族的融合
50.導言
了解了希伯來元素,即基督教的思想、信仰和觀點如何成為拉丁人和日耳曼人的共同財產之後,還要注意到這兩個民族在舊帝國的土地上交融著他們的血液、語言、法令、風俗和習慣,進而形成新的民族、新的語言以及新的製度。
新社會產生於帝國裏拉丁化的居民與其蠻族征服者的民族融合,而衍生出的社會和政治製度展現著兩種元素極為不同的配比,有時是拉丁元素占了上風,而有時是日耳曼元素占了主導。實際上,就像在封建製度(詳見第139條)中的情況一樣,往往很難判定到底是哪一個促成了另外一個。在許多製度中,人們會發現其成長精神來自古典文化,而其形式則來自蠻族的行為準則和習俗;而在其他的製度中,又能發現其精神來源於日耳曼而形式卻是羅馬的。
本章隻討論關於民族融合的幾件事情、新羅曼諸語的形成以及蠻族法典同羅馬法之間的關係,這樣就足以展示古老帝國土地上、羅馬崩潰的文明廢墟裏以及北方民族的新貢獻中所孕育的結構特征的融合。
51.蠻族與羅馬國土
日耳曼人在不同的定居地對待被征服的帝國居民的殘酷程度也有所不同,具體情況取決於入侵的部落特征以及入侵環境。通常情況下,家畜、家具、錢財、教堂的珍寶等所有動產會立即成為蠻族的合法戰利品,但他們也不會限製被征服地居民的自由,卻要求獻出原有的部分或全部奴隸作為他們的仆人。然而,如遇消極抵抗或頑強反抗,則整個城市或行省的人有時都會淪為奴隸或被滅口作為懲罰。
如果入侵者計劃永久居留的話,他們就按照自己的人口要求占有部分土地。在愷撒大帝時期,日耳曼部落入侵高盧後便要求被征服的凱爾特人獻給他們一半的土地;奧多亞塞要求獲得意大利1/3的土地1 ;東哥特人是要求獲得全國2/3的土地;西哥特人則把他們占領的土地全部據為己有;汪達爾人侵吞了北非最多、最好的土地;而撒克遜人剝奪了被征服的不列顛人的一切,事實上迫使他們成為農奴,或把他們完全趕出自己的土地。蠻族留給被征服者部分原有財產,通常是耕地,而他們原本是獵人或牧人,因此會將森林和牧場據為己有。然而,勃艮第人卻占據了移居地2/3的耕地,森林和牧場則由其與當地居民共同使用。
52.羅曼民族
在一些地區,因為民族間的激烈對抗,一方被占的受傷感和另一方傲慢的優越感,導致蠻族入侵者和羅馬人在很長一段時間裏無法融合。但在大部分地區,蠻族入侵者同意大利、西班牙和法蘭西的拉丁語居民很快經由通婚開始了自由的民族融合。
很難統計日耳曼人跟羅馬人通婚的比例,當然,不同國家的比例也有所不同。
然而,上述國家沒有大到足以吸收拉丁化的蠻族人,相反,是蠻族人自己通過改變自身以適應新的環境,從而達到自我融合。因此,約4世紀末,意大利、西班牙和法蘭西的一切,包括住宅、城市、服飾、習俗、語言、法律、士兵等,都有羅馬帝國的影子。不久,蠻族入侵,巨變發生。有一段時間裏舉目所及,人們在街道和市場上互相推搡;在劇院和法院互相擁擠;在教堂,帝國的羅馬居民和粗魯的日耳曼征服者接踵而跪。但到9世紀時,這兩種元素變得相當融合,又過了一兩個世紀,羅馬人和日耳曼人都消失了,出現的是意大利人、西班牙人和法蘭西人,這些民族被稱為羅曼民族(Romance Nations),因為他們本質上是羅馬人(Roman)。21 在這種情況下,“毫無疑問,分配方法由入侵者的領導機構提出建議,一般情況下,為一名戰士提供住所的房主需要將房屋分成三個房間,其中一間留給自己,戰士有權從另外兩間中選一間,剩下的一間仍歸房主所有”。——霍奇金2 因為蠻族征服不列顛的性質不同,因此英格蘭並非羅曼諸國之一。不列顛東半部羅馬化的凱爾特人大多被滅或被凶猛的日耳曼入侵者驅趕出去(詳見第22條),因此直到建立了自己的語言和法令,這些入侵者仍都沒有融合。因此,英格蘭人和近代德意誌人在舉止、社交活動和語言上都有相似之處。如果不是有11世紀的諾曼征服(Norman Conquest)導致英格蘭和諾曼底(Normandy)的語言與習俗有所融合的話,今天的英格蘭人可能會更像德意誌人(詳見第163條)。
53.羅曼語族的形成
在被羅馬征服的5個世紀裏,西班牙和高盧的居民忘掉了自己蕪雜的方言,開始說蹩腳的拉丁語;當然,這種語言的變化過程極為緩慢。在這個時期的中間,也就是約公元3世紀,對所有社會階層的人來說,熟悉拉丁和凱爾特兩種語言幾乎是必備技能;但到了5世紀,幾乎所有人的語言都被拉丁語取代了。
曆史又在重演,當年高盧的凱爾特部落和西班牙的凱爾特-伊比利亞人的粗言土語給羅馬人的雅致語言讓位,此時日耳曼人的粗蠻語言也讓步於羅馬人的文雅語言。在進入帝國之後的兩三個世紀裏,哥特人、倫巴第人、勃艮第人和法蘭克人在很大程度上都放棄了自己的語言,而使用被征服者的語言。征服者轉而又成為了被征服者。“羅馬拉丁化了被她征服的省份,最終又拉丁化了征服她的日耳曼征服者”。
但值得注意的是,羅馬的外鄉人使用的拉丁語並非首都使用的古典語言。在被粗魯無知的民族接受之後,拉丁語必然遭受改變和貶抑。正是這種通俗拉丁語,在羅馬和日耳曼的混血後代嘴裏繼續訛傳。這些半蠻族在孩童時期和現今的學生一樣,都不喜歡拉丁語的詞形與詞尾變化,因此,冗長煩瑣的名詞和動詞詞尾便被虛詞和助動詞所取代,而為了便於發音,長單詞的音節則被砍掉變短。
由於文學和學術的衰落,導致這些變化比以往更快也更為嚴重;因為沒有任何方式比將語言置於文學之中更能令其不朽的了。這可以使經曆過如山洪磨圓鵝卵石一樣的訛化語言在湍流衝刷之後,依舊巋然不動地保持著文字的原貌。
此外,由於缺乏共同的通俗文學,一個國家發生的變化與另一個國家的變化並不完全一致,因此,隨著時間的流逝,不同的方言如雨後春筍般湧現。到9世紀左右,拉丁語實際上已經在口頭上消失了,而其地位被與古拉丁語或多或少相似的諸如意大利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法蘭西語和普羅旺斯語所取代,因為都是羅馬語的衍生,所以統稱為羅曼語族(Romance Languages)。
54.語言雜亂的影響
此時可以清楚地認識到西歐從5世紀開始一直到11世紀為何難以撥開黑暗的陰霾。
隨著當地居民使用的拉丁語開始變化,書麵用語和口頭用語出現分化。因此,除了學者之外,沒人再能讀懂書稿中蘊含的希臘人與羅馬人的智慧。這樣一來,語言的雜亂助長了時代的混亂與無序,滅掉了最後一束科學與哲理之光,讓曾經一度被古典知識文化照亮的黑夜再次陷入了一片蒼茫。待到新的語言形成並能夠寫出自己的文學作品(詳見第277條)時,幾個世紀已經悄然而去;與此同時,所有的學術也都束於修道院的高閣之上了。
55.蠻族與羅馬的學識
蠻族的觀念也隨著日常用語和書麵用語的分開而分開。他們目不識丁卻引以為傲,認為識字會損傷大腦的原有活力,使人變得軟弱可欺難以成為驍勇的戰士。不幸的是,羅馬原住民也認同這一觀點。治學之人沒有回報,成功的學識教授者不再得到社會的讚譽,二者自然而然地受到輕蔑與忽視。“幾個世紀以來”,哈勒姆(Hallam)說,“用一句話來總結愚昧的程度,無論是什麽級別的教友幾乎都不知道如何簽自己的名字”。羅馬帝國滅亡之後500年裏最著名的人物,法蘭克國王查理大帝,竟然不會寫字(詳見第99條)。
56.蠻族法典
在進入羅馬帝國之前,日耳曼部落並沒有成文法。然而,當他們定居到各個行省之後,便開始效仿羅馬人把自己的規章和習俗成文,因此便有了薩利克法典、裏普利安法典、勃艮第法典、倫巴第法典及西哥特法典(the Salian ,the Ripuarian ,the Burgundian ,the Lombard ,and the Visigothic code )。
在一些國家,特別是西班牙和意大利,這項工作是在神職人員的監督下進行的,因此,在這些國家的日爾曼人法典是羅馬法規同蠻族慣例的融合。但總的來說,這些大部分製定於6至9世紀之間的早期編纂法律,並沒有因拉丁的影響而進行本質上的修改,但卻是當時日耳曼民族的風俗、觀念與社交活動的有價值、有意義的記錄。
57.蠻族法典的屬人特征
其實,蠻族法典在拉丁人和日耳曼人融合為一個民族之前,都一直是屬人法而不是屬地法;也就是說,一個國家的居民不受同一法律的製約,而是不同的社會階層適用不同的法律。例如,拉丁人適用羅馬法典中的私人法1 ,而日耳曼人適用他們從萊茵河和多瑙河一直伴隨的部落規則和條例。所謂法律的屬人性導致了許多奇怪的狀況,一位編年史家對此有著生動的描繪:“那五個人會一起坐或一起走,但沒有一個人和其他人適用同樣的法律,這是很常見的。”
1 所有的人都服從同一公共法或政治法。
甚至連日耳曼人自己也不知道近代的法律準則是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對作惡者的刑罰不是取決於他的犯罪性質,而是取決於他的或是受害者的階層。因此,奴隸和農奴會因輕微犯罪而被毆打並處死,而自由民即便犯了謀殺罪也可以通過支付罰金來彌補罪行,罰金的數額則由受害者的階層決定。在法蘭克人中,撫恤金,或在謀殺的賠償中被稱為“買命錢”(Man-money)也因地位而異。如果是國王的封臣,“損害賠償金”被定為600蘇勒德斯(solidus)1 ;但如果是普通法蘭克人,則隻能獲賠此額度的1/3。在撒克遜人中,國王大鄉紳的一條命值1200先令,而鄉下人卻隻值200先令。2
低賤階層的人們在被攻擊或被侮辱後的賠償有時非常的滑稽可笑。因此,你可以看到江湖藝人和玩雜耍的人被侵害後,以攻擊他們加害者的影子作為賠償;受傷的人會雇傭一位保護者——一個估價特別低的人(詳見第58條),當侵犯者從擦亮的盾牌上反射出一縷陽光照到他時,即被認定為給予了足夠的賠償。358.神裁法
在公共權力足夠強大來承擔懲治犯罪之前,原始民族中的每個人都是自身遭受不公後的複仇者。然而,這一切逐漸改變,社會承擔起了懲惡揚善的責任。此時的日耳曼部落帶來了這種轉變,這不僅由上述的定罪定罰而證明,而且還有媒介來確定被告人有罪或無罪。但是,這些機構也暴露出了他們的司法管理是多麽原始。
最常見的方法被稱為神裁法(Ordeals),即問題被提交給神來審判,其中最主要的是火裁法(Ordeal by Fire)、水裁法(Ordeal by Water)和決鬥斷訟法(Wager of Battle)4 。
火裁法是在手裏拿著一塊燒紅的鐵,或蒙眼光腳走過一排不規則擺放的熱犁頭,如果此人安然無恙,則被無罪釋放。另一種火裁法是穿過兩個緊挨著的火堆,或者走過正在燃燒的木頭;因此,有了“to haul over the coals”(申訴)這個短語。11世紀的第一次十字軍東征的戰士就用這個方法審判了一名被指控欺詐的神職人員(詳見第195條);而且15世紀末意大利著名的薩沃納羅拉(Savonarola),也同意讓一位教友走過火焰以解決與改革者之間的爭端,正當火裁準備實施的時候,不巧遇到了一場大雨,火被淋滅了,無法進行裁決。
1 1蘇勒德斯金幣約合本書成書年代的30到40法郎。
2 Hallam’s Middle Ages (《中世紀》,哈勒姆著)。
3 Lea’s Superstition and Force (4th ed.,1892)(《迷信與暴力》,李著),p.188。
4 決鬥斷訟法被一些作家視為一種獨特的審判形式,但其實是對天國審判的上訴,它的審判方式跟火裁法和水裁法是同樣的原理,因此在神裁法中也有一席之地。
水裁法有兩種:熱水裁和冷水裁。熱水裁中,被告人將其手臂伸入開水中,如果三天後胳膊上無傷,則被認定無罪。說某人“in hot water”(惹上麻煩),即源於此。冷水裁中,嫌疑犯被扔進小溪或池塘:如果他浮起來,表明有罪;如果他沉下去,表明無罪。當時的人相信,水會拒絕有罪的人,卻把無辜的人擁入懷中。直到最近一段時間,歐洲還有一種慣例,如果懷疑某人是女巫,便會把她扔到池塘裏,看她們是沉下去還是浮上來,便是起源於此。1決鬥裁,或者決鬥斷訟法,隻是一場司法決鬥。這種形式的審判似乎是將私人決鬥的權利引入到法理學中形成規則,或者通過法規對野蠻的為己複仇的原始權利進行限製。隨著時間的推移,上帝會進行幹預以維護正義的這種觀念深入人心,因而,訴諸天國的判決原則上成了神裁法。
造成這一形式常被啟用的原因是一種叫作宣誓免責,或稱宣誓斷訟法2 (Wager of Law)的濫用。就是允許一名被指控有罪的人通過發誓他是無辜的來表明自己無罪,隻要他能得到足夠數量的親戚或鄰居發誓保證他說的是真話,便可無罪。3 同意證人人數取決於訴訟的嚴重程度或宣誓人的階層。當時這一特權很容易被濫用,而留給受害人的唯一辦法就是通過與作偽證者進行神聖的司法決鬥來挑戰神的裁決。
1 但舊的神裁法與後來的審判有所不同,後者嚴格意義上講不再是神裁法,因為這不再是讓上帝作決定,而僅僅是測試比重的變化,因為迷信認為,女巫的肉體通過與邪靈的交流會像其一樣失去重量,因此能夠像幽靈一樣在空中穿行。
2 宣誓斷訟法不屬於神裁法,因其缺乏神裁的必要元素,即沒有訴諸天國的審判。
3 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宣誓的形式也在改變,因此,這些宣誓證人(compurgator)僅僅發誓說他們相信被告的誓言真實、清白即可。
這種形式的審判備受青睞,就連法官在某些情況下也訴諸此來維護法院的權威和尊嚴。對無視傳喚的人,法官將以此種形式提出反對:“我派人請你,你卻不來;因為你蔑視法律,我隻好以決鬥解決這個問題。”宗教糾紛有時也會通過這種“好戰原則”的方式解決。在11世紀,西班牙的兩位騎士因誰的禮拜儀式應被采用而發生爭端,結果還是通過決鬥的方式確定。
神裁法經常由代理人來做,也就是說,一個人受雇傭或為了友誼而為另一個人而戰;因此,有了“to go through fire and water to serve one”(赴湯蹈火)這一表達方式。尤其是在司法決鬥中,替代的這種情況更為常見,因為女性和神職人員一般都禁止出現在競技場。然而,也有一些情況即使是女性也采用決鬥斷訟法,在這種情況下,公平起見,男人會被置於一個齊腰深的坑裏,左手綁在背後。
這些代理人被稱為鬥士(champion),像古羅馬的角鬥士一樣,最後成為社會中的一個固定階層。修道院和特許城鎮/自治城鎮以固定工資雇傭鬥士來為自己可能遭遇的案件辯護。為了使鬥士為其所代表的一方盡自己最大努力,規定鬥士如果在決鬥中敗北,就會被絞死或砍去一隻手或腳。1在神裁法的實施過程中,經常發生欺詐和串謀;對於實施的人來說,想要不傷害那些確定無罪之人並不很難。毫無疑問,他們有時會采用如今騙子或者變戲法的手段或技巧,使自己在火裁法中不受傷,或者在其他神裁法中做一些在無知的人眼中同樣神奇的事情。
1 除了上麵提到的以外,還有許多其他形式的神裁法被不同的日耳曼部落所采用,其中一些顯然是當地的習俗,而其他的似乎是由基督教的神職人員傳入,因此,有了聖餅裁決法(Ordeal by Consecrated Bread),如果一口卡住了,那麽此人被判有罪,從這種審判形式產生了“May this morsel be my last”(願這是我的最後一份)這樣的表達。棺槨裁決法(Ordeal of the Bier)則是由被控犯謀殺罪的人觸摸死者的屍體;如果屍體微動或者血從傷口重新流出,此人則被判謀殺罪。
這樣的神裁法在野蠻、迷信的民族中均有發現。印度人有很多古怪的方法:在一種神裁法中,被控有罪的人被迫遊過一條滿是鱷魚的河,如果被鱷魚咬住,那就是他有罪的確鑿證據。希伯來人也有采用神裁法的例子。——Numbers (《民數記》)v,p.11-31;Joshua (《約書亞記》)vii,p.16-18。
大衛(David)與哥利亞(Goliath)的搏鬥,就是對天國審判的一種申訴,具有司法決鬥的基本要素。以利亞(Elijah)對巴力(Baal)先知的考驗中也有神裁法的存在。——I Kings (《列王紀上》) xviii,p.17-40。
59.羅馬法典的複興
起初,蠻族法典同羅馬法典在這些國家並存,後來羅馬法典逐漸被取代,隻有意大利和法蘭西南部因拉丁人口眾多,加之其他原因,蠻族法典逐漸給羅馬法典讓路。但是不久之後,一層更深的黑暗籠罩了歐洲,蠻族的這些成文法也被廢棄。然而,這些早期的精神和法則激發並塑造了新的風俗和慣例,以適應社會不斷變化的需求;也就是說,在中世紀時期的幾百年裏,日耳曼人的風俗習慣總體上比羅馬人的法典更有影響力。
但蠻族準則與習俗較之羅馬法係的優越地位注定不會長久,出色的羅馬法係注定會顯示出其優越性。因此,大約在11世紀末,羅馬法典的研究有了很大的複興,又過了一兩個世紀,羅馬法典幾乎成為歐洲所有民族法律體係的基礎或強大的修正因素。
所發生的事情可以參考日耳曼語在高盧、意大利和西班牙的命運便可明了。蠻族語言在這些國家維持了兩到三個世紀之後,還是為更優秀的拉丁語讓路,使其成為了新的羅曼語的基礎。所以在法律領域,此時蠻族的準則和習俗盡管仍舊占有一席之地,似乎在某種程度上無處不在,但最終也同樣會讓位於更優秀的羅馬帝國法律體係。羅馬必須完成自己的使命,把法律留給各國。
帝國的法律原理與準則拖延了很長時間才被采納,但最終卻比拉丁語傳播得更廣、影響更大,從未放棄日耳曼語的德意誌,最終也采用了羅馬法係,將其作為自己法律體係的法理基礎。甚至英格蘭,雖然堅持自己的日耳曼習俗和準則,正如其沿用日耳曼語一樣,也無法逃脫羅馬法律體係的影響,主要是通過教會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滲透、修訂英格蘭法律,就像拉丁語通過間接方式,最終修正和豐富了英語語言一樣,賦予了它同樣的基礎和結構。“我們的法律”,培根爵士(Lord Bacon)說,“就如我們的語言一樣,都是混血;語言越豐富,法律就越完善。”
在古典主義複興的影響下,隨著時間的流逝,人們逐漸走出蒙昧,加之教皇的堅持反對,各種神裁法都消失了,迅速被更符合推理和民法精神的審判模式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