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賦稅01
漢世田租取粟,賦諸地;口稅取錢,斂諸人。魏武平河北,下令收田租畝一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口錢始變為戶調。此時未有授田之製,戶調田租,猶析為二,至晉武帝平吳,而二者又合為一矣。
東晉之製,見於《隋書·食貨誌》,雲:“晉自中原喪亂,元帝寓居江左,百姓之自拔南奔者,並謂之僑人。皆取舊壤之名,僑立郡縣,往往散居,無有土著。而江南之俗,火耕水耨,土地卑濕,無有蓄積之資。諸蠻陬俚洞,沾沐王化者,各隨輕重,收其賧物,以裨國用。又嶺外酋帥,因生口、翡翠、明珠、犀、象之饒,雄於鄉曲,朝廷多因而署之,以收其利。曆宋、齊、梁、陳,皆因而不改。其軍國所須雜物,隨土所出,臨時折課、市取,乃無恒法定令。列州、郡、縣,製其任土所出,以為征賦。其無貫之人,不樂州縣編戶者,謂之浮浪人,樂輸亦無定數任量,準《通典》《通考》皆作惟。所輸,終優於正課焉。”
蠻夷收其賧物,蓋各隨其土之所出。嶺外酋帥,則征其貢而非稅其民。浮浪人所出,蓋亦無定物,惟僑民雖雲散居無土著,猶當與江南之民,同循戶調之法耳。
《隋誌》述其製雲:“其課:丁男調布絹各二丈,絲三兩,綿八兩,祿絹八尺,祿綿三兩二分,租米五石,祿米二石。丁女並半之。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為丁。男年十六亦半課,年十八正課,六十六免課。女以嫁者為丁,若在室,年二十乃為丁。其田畝稅米二鬥。蓋大率如此。”
二鬥,一本作二升,蓋據哀帝時之製言之。《宋書·孝武帝紀》:大明五年,十二月,製天下民戶,歲輸布四疋,《通考》作尺。蓋就舊法而增之。《晉書·李雄載記》雲:其賦:男子歲穀三斛,女丁半之。戶調絹不過數丈,綿數兩。亦略循晉法也。
北魏孝文之製。《魏書·食貨誌》:肅宗孝昌二年,稅京師田畝二升,借賃公田者畝一鬥。
齊、周之製,亦見《隋誌》。齊河清三年定令: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以下為丁。十六已上,十七已下為中,六十六已上為老,十五已下為小。率以十八受田,輸租調,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調。
京城四麵,諸坊之外,三十裏內為公田,受公田者三縣代遷戶,執事官一品已下,逮於羽林,武賁各有差。其外畿郡,華人官第一品已下羽林、武賁已上各有差。
職事及百姓請墾田者,名為受田。《通典》作永業田。奴婢受田者,親王止三百人,嗣王止二百人,第二品嗣王已下及庶姓王止一百五十人,正三品已上及王宗止一百人,七品已上,限止八十人,八品已下至庶人,限止六十人。
奴婢限外不給田者皆不輸。其方百裏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畝,婦人四十畝。奴婢依良人。限數與在京百官同。丁牛一頭,受田六十畝。限止四牛。又每丁給永業田二十畝為桑田。其中種桑五十根,榆三根,棗五根,不在還受之限。非此田者,悉入還受之分。
土不宜桑者,給麻田如桑田法。率人一床調絹一疋,綿八兩。凡十斤綿中,折一斤作絲。墾租二石,義租五鬥。奴婢各準良人之半,牛調二尺,《通典》作丈。墾租一鬥,義租五升。墾租送台,義租納郡,以備水旱。諸州郡皆別置富人倉。初立之日,準所領中下戶口數,得支一年之糧,逐當州穀價賤時,斟量割當年義租充入。穀貴下價糶之,賤則還用所糶之物,依價糶貯。
墾租皆依貧富為三梟。其賦稅常調,則少者直出上戶,中者及中戶,多者及下戶。上梟輸遠處,中梟輸次遠,下梟輸當州倉。三年一校焉。租入台五百裏內輸粟,五百裏外輸米,入州鎮者輸粟。人欲輸錢者,準上絹收錢。
案戶調之式,及魏、齊之製,皆人人受田,而晉成、哀及魏肅宗之時,又別有田稅者?晉成、哀時製。蓋皆指公田言之,觀北齊之製可明。此田蓋王公貴人受者為多,故晉孝武改成、哀之製,史言自王公已下,口稅若幹。魏虜則又以此惠其所謂代來戶也。
後周大祖作相,創製六官。司均掌田裏之政令。凡人口十已上宅五畝,口九《通典》作七。已上宅四畝,口五已下宅三畝,有室者田百四十畝,丁者田百畝,司賦掌功賦《通典》作賦均。之政令。
凡人自十八以至六十有四與輕癃《通典》作疾。者皆賦之。其賦之法:有室者歲不過絹一疋,綿八兩,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疋,麻十斤,丁者又半之。豐年則全賦,中年半之,下年三之,《通典》作一之。皆以時征焉。若艱凶劄,則不征其賦。
租調所取,以粟帛為大宗,此外更有所取,則謂之雜調。《齊書·鬱林王紀》,即位後詔曰:“凡逋三調及眾債,在今年七月三十目前,悉同蠲除。”《通鑒》胡三省《注》曰:“三調,謂調粟、調帛及雜調也。”《魏書·任城王澄傳》:澄奏利國濟民所宜振舉者十條,四曰五調之外,一不煩民,五調疑三調之誤。
軍國所須,不能以粟帛為限。除列州、郡、縣製為征賦外,南朝此項征賦,頗於國用有關。當時**縱之君,或迫臣下以貢獻,未必不由此而馴致。然貪取雖為非法,任土自是彝。典觀第十章第四節所引齊明帝建武元年十月詔可知。
是歲十一月,又詔“邑宰祿薄俸微,雖任土恒貢,自今悉斷。”胡三省《通鑒注》曰:“觀此,則江左之政,縣邑不由郡、州,亦得入貢天台矣。”此《隋誌》所由以列州郡縣並舉也。
《宋書·明帝紀》:泰始二年,十一月,“詔方物職貢,各順土宜,出獻納貢,敬依時令”。即當折課、市取,當時征斂,折易頗多。
《晉書·王廙傳》:弟子彪之,為會稽內史,桓溫以山陰折布米不時畢,郡不彈糾,上免之。
《宋書·孝武帝紀》:大明七年,以浙東諸郡大旱,聽受雜物當租。
《齊書·武帝紀》:永明四年,五月,詔“揚、南徐二州今年戶租,三分二取見布,一分取錢。來歲以後,遠近諸州輸錢處,並減布直,匹準四百,依舊折半,以為永製。”
《竟陵王子良傳》言:時詔折租布,二分取錢。
《王敬則傳》載子良啟,謂:“民有雜物,是軍國所須者,可聽隨價準直,不必一應送錢,於公不虧其用,在私實荷其渥。”此即所謂折課。
《宋書·武帝紀》:永初元年,七月,詔:“台府所須,皆別遣主帥,與民和市,即時裨直,不複責租民求辦。”
《齊書·武帝紀》:永明五年,九月,詔曰:“自水德將謝,喪亂彌多,師旅歲興,饑饉代有。軍國器用,動資四表。不因厥產,鹹用九賦。雖有交貿之名,而無潤私之實。民谘塗炭,職此之由。京師及四方,出錢億萬,糶米、穀、絲、綿之屬,其和價以優黔首。遠邦嚐市雜物,非土俗所產者,皆悉停之。必是歲賦攸宜,都邑所乏,可見直和市,勿使逋刻。”皆欲變賦斂為市取者也。
《豫章王嶷傳》:其為荊州,禁二千石官長,不得與人為市,蓋有借官市為名,行私市之實者。北朝亦有折征之製。
《魏書·前廢帝紀》:僭位後詔天下調絹,四百一匹,此折絹為錢也。
《韓麒麟傳》:在齊州,欲減絹布,增益穀租,此亦猶折帛為穀也。
《食貨誌》雲:正光後四方多事,加以水旱,國用不足,預折天下六年租調而征之,其厲民,蓋不徒在豫征而已。然其實並不能然。
《宋書·武帝紀》:義熙八年,十一月,公至江陵,下書“台調癸卯梓材,庚子皮毛,可悉停省”,即所謂雜調也。
《魏書·食貨誌》曰:顯祖即位,親行儉素,率先公卿,思所以振益黎庶。先是大安中,高宗以常賦之外,雜調十五,頗為煩重,將與除之。尚書毛法仁曰:“此是軍國資用,今頓罷之,臣愚以為不可。”帝曰:“使地利無窮,民力不竭,百姓有餘,吾孰與不足?”遂免之。未幾,複調如前。
《高宗紀》:興安二年,正月,詔與民雜調十五,蓋至大安中複免其十五也。然《紀》不載其事,大安四年五月壬戌詔,亦僅言“比年以來,雜調減省”而已。蓋其免之甚暫,故《紀》漏書。
《北史·魏諸宗室傳》,以百姓不足君孰與足之言,出於常山王遵之子素,亦與《誌》異。至是乃終罷焉。
於是賦斂稍輕,民複贍矣。《顯祖紀》:和平六年,六月,詔諸有雜調,一以與民。此朝廷所取於民。《世祖紀》:真君四年,六月,詔:“複民貲賦三年。其田租歲輸如常。”貲賦蓋謂按其貲產多少為賦,亦雜調也。
《任城王澄傳》:轉定州刺史。初民中每有橫調,百姓煩苦。澄多所省減,民以忻賴。此地方之所取也。
賦稅所取非一,故如有蠲免,亦隨時而各不同。當時賦稅減免,史所言者,名目不一。有曰戶課者,《晉書·武帝紀》:大康五年,減天下戶課三分之一是也。
有曰戶調綿絹者,《晉書·惠帝紀》:永平元年,五月,除天下戶調綿絹是也。
有曰戶調田租者,《惠帝紀》:永興元年,十二月,詔戶調田租,三分減一是也。
有曰租稅者,《宋書·孝武帝紀》:元嘉三十年,五月,曲赦京邑二百裏內,並蠲今年租稅;大明五年,二月,伐蠻之家,蠲租稅之半是也。
有曰稅調者,《宋書·文帝紀》:元嘉二十八年,二月,詔凡遭寇賊郡縣,流寓江淮者,並聽即屬,並蠲複稅調;《順帝紀》:升明元年,雍州大水,八月,遣使振恤,蠲除稅調是也。
有但言調者,《宋書·後廢帝紀》:元徽四年,平建平王景素之亂,原京邑二縣元年以前逋調;《順帝紀》:升明元年八月,原除元年以前逋調是也。
有曰眾調者,《宋書·明帝紀》,泰始二年,十一月,製使東土經荒流散,並各還本,蠲眾調二年是也。
有曰田租者,《宋書·文帝紀》:元嘉二十四年,正月,蠲建康、秣陵二縣田租之半:二十六年,車駕陸道幸丹徒,行所經蠲田租之半;《孝武帝紀》:大明七年,十二月,行幸曆陽,蠲郡租十年;《前廢帝紀》:永光元年二月,《明帝紀》:泰始四年四月,皆減郡縣田租之半;《梁書·侯景傳》:景既據壽春,屬城居民,悉召募為將士,輒停責市估及田租是也。減免租布之事最多。
有以災荒免者,《晉書·孝武帝紀》:寧康二年,四月,皇大後詔:三吳、義興、晉陵及會稽遭水之縣,尤甚者全除一年租布,其次聽除半年;《宋書·孝武帝紀》:元嘉三十年,閏月,蠲尋陽、西陽租布三年是也。
有以流亡免者,《宋書·武帝紀》:永初元年,八月,開亡叛,赦限內首出,蠲租布二年是也。
有以京邑或興王之地免者,是月,詔彭城桑梓本鄉,優複之製,宜同豐、沛,沛郡,下邳,可複租布三十年;《文帝紀》:元嘉四年,二月,行幸丹徒,三月,詔丹徒桑梓綢繆,大業攸始,其蠲今年租布;二十六年,二月,幸丹徒,三月,複丹徒僑舊今歲租布之半是也。
有以行幸免者,《孝武帝紀》:大明七年,二月,大赦天下,行幸所經,無出今歲租布是也。
有以行義免者,《宋書·孝義傳》:賈恩、潘綜、王彭,皆蠲租布三世是也。
《劉道產傳》:弟道錫,為巴西、梓潼二郡大守。元嘉十八年,為氐寇所攻,募吏民守城,複租布二十年。及賊退,朝議賊雖攻城,一戰便走,聽依本要,於事為優。右衛將軍沈演之等謂宜隨功勞裁量,不可全用本誓,多者不得過十年。從之。
案《齊書·高帝紀》:建元四年,正月,詔:“建元以來戰賞,蠲租布二十年,雜役十年。其不得收屍,主軍保押,亦同此例。”則似蠲租布二十年,軍中故有此例,道錫特援用大優耳。
雜物而外,粟帛似應皆取諸租調之中,然亦有別立名目多取之者。
《晉書·成帝紀》:鹹康二年,二月,算軍用稅米,空縣五十餘萬石,尚書謝褒以下免官。此尚可雲即在常賦之中,特度支別立一目。
《陳書·世祖紀》:天嘉元年,三月,詔今歲軍糧,通減三分之一。
《宣帝紀》:大建三年,三月,大赦天下。自大康元年訖大建元年逋餘軍糧、祿秩、夏調未入者悉原之。則其取諸民,亦別列一目矣。
《魏書·高祖紀》:延興三年,十月,大上皇帝親將南討,詔州郡之民,十丁取一,以充行戶,收租五十石,以備軍糧,亦臨時增取於民者也。《韓麒麟傳》:慕容白曜表麒麟與房法壽對為冀州刺史。白曜攻東陽,麒麟上義租六十萬斛。
《周書·王羆傳》,羆鎮華州。時關中大饑,征稅民間穀食,以供軍費。或隱匿者,令遞相告。多被篣棰。以是人有逃散。惟羆信著於人,莫有隱者。得粟不少諸州,而無怨(左讀右言)。亦皆增取於民,以供軍食者也。
戶調所征,悉係著籍之戶,故所最慮者為漏籍。宋武帝至江陵,下書曰:“江、荊二州,凡租稅調役,悉宜以見戶為正。”則稅役有與戶籍不符者。然如是者究少。
《魏書·食貨誌》雲:先是禁網疏闊,民多逃隱。
天興中,詔采諸漏戶,令輸綸綿。自後諸逃戶占為細繭羅縠者甚眾。於是雜營戶帥,遍於天下。不隸守宰。賦役不周,戶口錯亂。始光三年,詔一切罷之,以屬郡縣。議出閹官仇洛齊。
《隋書·食貨誌》雲:元象、興和之中,百姓多離舊居,缺於徭賦。神武乃命孫騰、高隆之分括無籍之戶,得六十餘萬。於是僑居者各勒還本屬。租調之人有加焉。武定二年事。皆可見漏籍者多,賦稅必缺也。
耕桑之民而外,北朝亦有他法以取之,如魏泰常六年,六部民羊滿百口,調戎馬一匹是也。此猶南朝於蠻俚則取其賧物矣。
田租有不入公家者。宋武帝江陵之令又曰:“州縣屯田,利入守宰者,一切除之。”
《晉書·安帝紀》:義熙九年,四月,罷臨沂、湖熟皇後脂澤田四十頃,以賜貧人。皆其事也。
《魏書·高允傳》:時多禁封良田,京師遊食者眾。允言:“古人雲:方一裏,為田三頃七十畝,百裏則三萬七千頃,勤之則畝益三升,不勤則畝損三升,損益之率,為粟二百二十二萬斛,況天下之廣乎?”世祖善之,遂除田禁,悉以授民。禁封良田,夫何為哉?《傳》又言恭宗季年,頗親近左右,營立田園,以取其利。
《任城王澄傳》雲:在定州,減公園之地,以給無業貧口。
《北齊書·段韶傳》:平高歸彥,賜歸彥果園千畝。非棄田以為園囿,則變官稅為私租而已。
人民所苦,力役尤甚於租調。
《晉書·食貨誌》:武帝製戶調之式,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為老、小,不事。
《範寧傳》:寧陳時政曰:“禮:十九為長殤,以其未成人也。十五為中殤,以為尚童幼也。今以十六為全丁,則備成人之役矣,以十三為半丁,所任者非複童幼之事。豈可傷天理,違經典,困苦萬姓,乃至此乎?宜修禮文,以二十為全丁,十六至十九為半丁,則人無夭折,生長滋繁矣。”此法令所定成丁之年大早,詒害於民者也。
《宋書·王弘傳》:弘上言:“舊製民年十三半役,十六全役。體有強弱,不皆稱年。且在家自隨力所能堪,不容過苦,移之公役,動有定科。庸宰守常,已有勤劇,況直苛政,豈可稱言?乃有務在豐役,增進年齒。孤遠貧弱,其弊尤深。致令依寄無所,生死靡告。一身之功,逃竄求免。家人遠計,胎孕不育。請以十五至十六為半丁,十七為全丁。”從之。
然《文帝紀》元嘉十七年詔,猶有“役召之品,遂及稚弱”之語,則苛政亟行,並有非法令所能限者矣。役法與戶籍,關係最大。
《隋書·食貨誌》言:東晉之製,男丁歲役不過二十日,又率十八人出一運丁。其實役之遠過於此。其取丁之法,通常三丁取二,五丁取三。
《南史·孝義傳》:孫棘謂宋大明五年發三五丁;《郭祖深傳》:祖深上封事,謂自“梁興以來,發人征役,號為三五”是也。
《康絢傳》:魏降人王足陳計,求堰淮水,以灌壽陽,發徐、揚人,率二十戶取五丁以築之。其取之之法,較三五少寬,蓋以其役實重難故也。
《齊書·周顒傳》:顒言:“山陰邦治,事倍餘城,然略聞諸縣,亦處處皆躓:惟上虞以百戶一滂,大為優足。”則各地方之役法,亦有善惡之不同。然能善者蓋甚鮮。酷者乃至役及女丁。
《宋書·元凶劭傳》:劭拒義軍時,男丁既盡,召婦女親役,猶曰非常時事也。
《梁書·武帝紀》:大同七年,十一月,詔停在所役使女丁;《安成王秀傳》:郢州當塗為劇地,至以婦人供役;則並習為恒事矣。
有恒役,有雜役。《魏書·高祖紀》:延興三年,十一月,詔河南七州之民,有鰥寡孤獨,貧不自存者,複其雜徭,大和二十年,七月,詔輕徭薄賦,君人常理,歲中恒役,具以狀聞。《劉昺傳》:正光三年,大保崔光奏乞敕尚書推檢昺後,所屬甄免碎役。四年,六月,詔其孫等三家,特可聽免。碎役即雜役也。雜役厲民,遠較恒役為甚。
《齊書·周顒傳》:建元初為山陰令。縣舊訂滂民,以供雜使。顒言於大守聞喜公子良曰:“竊見滂民之困,困實極矣。役命有常,隻應轉竭。蹙迫驅催,莫安其所。險者竄避山湖,困者自經溝瀆。亦有摧臂斫手,苟自殘落,販傭貼子,權赴急難。每至滂使發動,遵赴常促。輒有柤杖被錄,稽顙階垂,泣涕告哀,不知所振。”此雲役命有常,乃謂有常程限,非謂所課者為常事也。
《晉書·庾亮傳》言:亮為丹陽尹,除重役六十餘事。可見雜役重難者甚多。
隨意役民,本有禁令。如《魏書·高宗紀》:和平四年,三月,詔“內外諸司,州鎮守宰,侵使兵民,勞役非一。自今擅有召役,逼雇不程,皆論同枉法。”
《高祖紀》:大和元年,詔“牧民者輕有征發,致奪民時,以侵擅論”是也。然其事卒非法令所能禁。
《梁書·武帝紀》:大同七年,十二月詔,謂:“或供廚帳,或供廄庫,或遣使命,或待賓客,皆無自費,取給於民。”其侵漁可謂甚矣。河北郡有漁獵夫三十人,以供郡守,又有丁三十人,供郡守役使,見《周書·裴政傳》。
《魏書·安同傳》:大宗詔與肥如侯賀護持節循察並、定二州,糾舉守宰不法。同至並州,表刺史擅用禦府針工,請案律治罪。善矣,然其東出井陘至巨鹿,乃發眾四戶一人,欲治大嶺山,通天門關。又築塢於宋子。
大宗以同擅征發於外,檻車征還。召群官議其罪。皆曰:“同擅興事役,勞擾百姓,宜應窮治,以肅來犯。”而大宗仍以同雖專命,本在為公,意無不善釋之,則又何也?世祖將北征,發民驢以轉運,使公孫軌詣雍州,軌令驢主皆加絹一匹,乃與受之。《魏書·公孫表傳》。軌表第二子。亦不過坐征還而已。
役之事,征戍為大,而漕轉次之。古人於役,最苦其遠。晉、南北朝,亦未免斯弊。
《晉書·劉頌傳》:頌上疏言:“昔魏武帝分離天下,使人役居戶,各在一方,既事勢所須,且意有曲為,權假一時,以赴所務,非正典也。然逡巡至今,積年未改。吳平之日,天下懷靜,而東南二方,六州郡兵,將士、武吏,戍守江表,或給京城運漕。父南子北,室家分離,鹹更不寧,又不習水土,運役勤瘁,鹹有死亡之患。”欲使“受百役者不出其國,兵備待事其鄉;更不能,則靜三分之二,吏役不出千裏之外”,此誠當時靖民之急務也。
王羲之遺謝安書,論軍興以來征役及充運之弊。《魏書·食貨誌》言轉運中州以實邊鎮之弊。又《楊椿傳》:除定州刺史。州有宗子稻田,屯兵八百戶。年常發夫三千,草三百車,修補畦堰。椿以屯兵惟輸此田課,更無徭役,及至閑月,即應修治,不容複勞百姓,表罷之。有屯兵而轉致勞民,尤見征戍之詒毒也。
興築之事,亦為勞民之一大端。高齊之築長城。《北齊書·趙郡王叡傳》雲:先是役徒罷作,任其自返。丁壯之輩,各自先歸。羸弱之徒,棄在山北。加以饑病,多致僵殞。叡於是親率所部,與之俱還。
配合州鄉,部分營伍,督率監領,強弱相持。遇善水草,即為停頓。分有餘,贍不足。賴以全者十三四焉。肯留意撫綏者,不過十全三四,況視之如草芥者乎?韋孝寬於汾州、離石間置城。是役也,征徒至十萬。可見營建勞民之甚矣。
補吏亦為民所深苦。宋武帝平江陵,下書:“荊、雍二州西局蠻府吏,及軍人年十二以還,六十以上,及撫養孤幼,單丁大艱,悉仰遣之。窮獨不能存者,給其長振。府州久勤將吏,依勞銓序。”
《南史·張纘傳》:為湘州刺史,解放老疾吏役,及關市、戍邏先所防人,一皆省並。此兩事,可見與於役者,老稚,疾病,窮獨,皆不得免焉。
《梁書·良吏傳》:沈瑀為餘姚令。縣南有豪族數百家,百姓甚患之。瑀召其老者為石頭倉監,少者補縣僮。皆號泣道路。自是權右屏跡。此可見為吏之困辱,故法令於其召補,每加製限。如宋武帝平江陵,命州、郡、縣吏皆依尚書定製實戶置是也。
《孝武帝紀》:元嘉三十年,八月,武皇帝舊役軍身,嚐在齋內,人身猶存者,普賜解戶。
《梁書·安成王秀傳》:為郢州,主者或求召吏。秀曰:“此州凋殘不可擾。”此等皆見稱為寬政。
《謝方明傳》:轉會稽大守。前後征伐,每兵運不充,悉倩發士庶。事既寧息,皆使還本,而屬所割害,或即以補吏,守宰不明,與奪乖舛,人事不至,必被抑塞。方明簡汰精當,各慎所宜。雖服役十載,亦一朝從理。東土至今稱詠之。此又可見補吏之事,其中弊竇孔多也。
事有必待專技,然後能為之者,古人以此設工官。後世乃亦召民為之。逮其身亡而役不免,而其業又未必能守之以世也,則遂變為雜役。
王羲之與謝安書曰:“百工、醫寺,死亡絕後,家戶空盡,差代無所,上命不絕。事起或十年十五年,彈舉獲罪無懈息,而無益實事。何以堪之?謂自今諸死罪原輕者及五歲刑,可以充此。其減死者可長充兵役,五歲者可充雜工醫寺。皆令移其家,以實都邑。
“都邑既實,是政之本;又可絕其亡叛。不移其家,逃亡之患,複如初耳。今除罪而充雜役,盡移其家,小人愚迷,或以為重於殺戮,可以絕奸。此又可見當時雜役之重。刑名雖輕,懲肅實重,豈非適時之宜邪?”
百工醫寺而可以五歲刑者充之,其徒為雜役審矣。然有待專技之事,究非夫人所能為也,乃又別召民為之。如《南史·齊本紀》言:東昏侯大起諸殿,縶役工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