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遺囑優先?還是繼承優先?

遺囑是死者的意誌體現,但是我們該不該遵從遺囑的意願去分配財產呢?中國古代,就有這樣的案例是值得人們深思的。

先來講一個西漢的故事,西漢時沛郡有一個家產達到二千萬錢的富翁,妻子先去世,留下一個才五歲的兒子。而早已出嫁的女兒和父親關係不好。

當富翁自己得了重病後,就叫來族人做了一份遺囑,將所有的財產都留給女兒,隻給兒子留下一把寶劍,並說明要到兒子十五歲時才可以將寶劍交付給兒子。富翁死後,女兒繼承了全部財產。

那個兒子長到十五歲時,就來找姐姐要那把寶劍,姐姐卻不給他。他隻得到官府起訴。沛郡太守何武判決說:“富翁是看到女兒不是善類、女婿更是貪婪,惟恐將財產交給小兒子後,小兒子管理不了,就連生命也有危險。因此才姑且讓女兒來繼承,實際上隻是寄托的意思。劍就是決斷的意思,他是希望到了兒子長到15歲後能夠自立,而貪心不足的女兒必定是不會將寶劍交出的,必定要到官府打官司,因此寄希望於我這樣的法官能夠領悟到他的真實意思。”

於是判決財產全部轉歸兒子,並對富翁的女兒、女婿喝道:“壞女兒、惡女婿得以溫飽十年,算是幸運的了”。

這就是著名的“何武斷劍”的故事,作為一個典型的案例,被以後很多談論裁判的書籍所引證。

從現代眼光看,何武隻憑一把寶劍就全盤推翻原來遺囑的意思,這樣的解釋確實有點牽強附會,而且富有主觀臆斷。但這種案件在中國並不是孤例,而且還相當普遍,很受大眾的推崇。

北宋時,就有一個案例,幾乎和這個安利的性質是完全相同的。這個案例叫“張詠分金”,說杭州有個富翁,妻子早亡,兒子三歲時,他就得了重病,然後他親手寫下了遺書給了自己的女婿,說:“將來分家時,財產十分之七歸女婿,十分之三歸兒子。”

立下遺囑後不久,富翁就去世了,兒子長大後,就找姐夫去要回屬於自己的那十分之三的財產,沒想到就連這份財產他姐夫也不想給。

兩個人一鬧,就鬧到官府來了,當時的杭州知府張詠,一看到這份遺書,當時是肅然起敬,哎呀,這個老爺子太聰明了!

然後,他就對女婿說:“你嶽父聰慧過人,當時他兒子年幼,隻能這樣囑托你,不然的話,這孩子肯定死在你的手裏了。”說完,張詠把判決給翻過來了,十分之七的財產歸兒子,十分之三歸女婿。

其實這種事放在古代,法官的判決並不枉法,因為中國古代並沒有規定,是遺囑繼承優先,還是法定繼承優先。而法官判決時,很多時候,都是判決法定繼承優先,這個再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並不屬於枉法判決。

唐朝時的法律,隻有這個人死後,沒有兒子的,遺囑才有小李。宋朝法律規定,即便是沒有兒子,那遺囑繼承也不能超過遺產的三分之一,到了元明清,遺囑繼承壓根就不提了,沒有法律依據,也就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在古代,世界範圍內,其實都和中國一樣,大部分國家都適用法定繼承優先於遺囑繼承,隻有阿拉伯這些信奉伊斯蘭教的國家,還有歐洲古代的羅馬法強調遺囑繼承優先。

這裏給大家再講一個阿拉伯的故事。說有個阿拉伯的老人,臨死前,留下了十七頭小毛驢,然後他就留下了一份遺囑,分給三個兒子,老大得這十七頭毛驢裏的二分之一,老二得三分之一,老三得九分之一。

大家可以算算,老大就是8.5隻毛驢,老二得5.66666666,無限循環小數,老三得1.888888888也是無限循環小數。看來給殺隻毛驢細細分了。

這事最後怎麽解決的呢,他們就找來了一個長者,問這該怎麽分,長者就說了,來吧,我給你們分分,然後長者就拉了一隻自家的毛驢來,放在了這個堆裏邊,蘭珊,你數學好,再算算,現在能分了不?

這會大家再算算,老大是二分之一,就是九頭毛驢,老二是三分之一,六頭毛驢,老三是九分之一,那就是兩頭毛驢。這九頭、六頭再加兩頭,不正好是十七頭毛驢嗎,人家老者見分完了,早就把自家的那頭毛驢牽回家了。

這個故事表明阿拉伯國家法律是高度重視遺囑的,隻要遺囑有效,就應該按照遺囑分配財產。這事放在中國古代,估計哥三早就人腦袋打成狗腦袋了,可放在人家那即便是設置了如此高難度的數學難題,也要設法按遺囑在繼承人之間進行分配。

現代的中國適應了國際潮流,尊重了死者的意誌,按照遺囑優先原則,進行遺產的分配。除此之外,我們的法律還有了新的發展,那就是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關於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的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撫養人所有的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的法律行為,隻有在遺贈方和扶養方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撫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也就是說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要高於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