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致命凶器

對於這個殺人案件,上期說了,第一要檢驗的就是屍體,這個是最重要的,其實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關鍵,那就是凶器的檢驗。

人的死亡,除了自然死亡之外,隻要是謀殺,必然要利用一些工具才能使得對方致死。

比如,刀槍劍戟斧鉞勾叉鏜槊棍棒鞭鐧錘抓拐子流星,什麽帶鉤的帶刃的,帶尖的帶刺的,帶絨繩的帶鎖鏈的,這些都能做凶器!

有人說這殺人都給靠凶器,那我可不太同意,比如我把一個人從樓上推下去,這哪用得著凶器,人不也摔死了嗎?

其實,你用的凶器就是大地!或者叫地球引力!人摔死必須要借助地麵的硬度,才能摔死的,你看這是不是也是利用凶器作案?

關於這個凶器的檢驗其實也挺講究的,我下邊就給大家講這麽一個故事。

清朝道光年間,山東菏澤縣馬得山等士兵到直隸東明縣去緝捕盜賊。這本來是一件好事,沒想到,在緝捕的過程中他們誤殺了一名老百姓叫李庚。

當初驗屍的時候,仵作就發現李庚的屍體,眼睛緊閉,口微微打開,致命傷在小腹上,有三處刀傷,鄰近小腹的部位還有兩處並不致命的刀傷。東明縣令當時以被刀刺死致命向上司報告。

東明縣的鑒定報告就到了東撫院這裏來了,東撫就是清朝巡撫的叫法,比縣令高一級,而且一般巡撫也兼任都察院的禦史(管監察的官)。

東撫就提審了馬得山等人,但馬得山等人一口咬定,說這個李庚,是自殺的!和東明縣令的報告完全不一致!

東撫大人要求複查此案,開棺驗屍,結果這第二次屍體勘查,發現屍體已經開始腐爛,兩條胳膊柔軟,可以彎曲,其他的與縣令所報的事實沒有出入。

這個複驗的仵作,是這麽認為的,如果李庚的腹部是被人連刺了幾刀,他兩隻手一定會護住痛處,那樣的話如果凶手連刺幾刀的話,那麽死者手上一定會有傷口,現在看兩隻手上都沒有傷痕,不像是被人殺害的,況且這個眼閉口開,胳膊軟而且可以彎曲,這同常識中的自殺相吻合。

仵作的話是很有說服力的,因為人家是專業人士,眼看著就要製造冤假錯案了!

好在,這個東明縣是個明白人,他沒有懼怕上司派來的仵作,而是堅持自己的意見,要求上司再派仵作來驗屍。

這個東撫也不白給,他就讓仵作把李庚自殺時用的刀拿上來了,讓仵作再去屍體那,跟這把刀做比對。

原來,馬得山等人,殺完人後,故意製造了一個自殺的假現場,還把一把刀留在了案發地,讓人以為李庚是自殺的。

把這把刀同李庚的屍體進行了比對,最後終於發現了重大的疑點。這把所謂的自殺用的刀和屍體上的任何一道傷口大小都不符合。死者肚腹上的那三處傷口都是上尖下圓,長短相等。

經過查驗,馬得山使用的兵器正好是兩齒的鐵鉤,拿來一比對,尺寸大小與傷口是分毫不差。最後東撫查明,李庚就是由馬得山等人殺害的。

本案開始驗屍時,屍體尚未腐爛,仍呈現屍僵的現象,至於屍體手臂為什麽已經軟化,那是由於時間推移,屍體腐化的正常現象。這個案例說明凶器和傷口比對的重要性,這對現代案件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下邊再講一個有關凶器的案例,這個也是《洗冤集錄》上的故事。

南宋時,有兩個人約好了上山砍柴,結果是兩日都未歸家,兩家人的家人就去山上尋找,發現了兩個人的屍體,他們死在了一間茅屋的附近。

其中一人躺在茅屋外,後頸的骨頭斷了,頭上和麵部都有刀傷,另外一人躺在茅屋內,左勁下和左腦後都有傷痕。縣令就召集捕快,師爺,還有仵作,開會,結果意見空前一致,說因為兩個人的財物都沒有丟失,這兩個人一定是互相鬥毆,躺在外邊的那個先被殺死了,裏邊的那個是自己害怕舉刀自殺了。

隻有那個仵作提出了相反的意見來,這仵作說如果按現場分析,確實是有可能兩個人是互相毆鬥致死的,但是如果屋裏那個人殺完人想要自殺的話,自己抹脖子,吃砒霜,不行就直接撞牆,都比這個容易。但是屋中那具屍體是右邊的後腦有創口,哪有自己用刀從後腦砍自己的,這也太不方便了吧?

縣令覺得有道理,繼續跟進了這起案件。

沒過幾天,真凶果然落網了,原來是和這兩個人有仇,才殺害的兩人。真相終於大白,這位驗屍官可謂是問的有理、及時,判斷也十分正確。

根據現代法醫學的觀點,但凡是用銳器,如刀,斧子自殺的,所傷的部分大多在前頸,前胸這些部位。創口大多數是從左上方向右下方斜切,這是指慣用右手的人,如果是左撇子,那正好相反,是從右上方,向左下方斜切。而且在一般情況下,用刀這類的利器自殺身死的人,死者往往會手握致命的凶器,這是由於屍體大出血後局部**所造成的,而且臨死前一定會保持著那種自殺一瞬間的姿勢。

這種用凶器的傷痕判斷是否是自殺的觀點,從古至今一直都是法醫們判斷死者是否自殺的重要依據。當然,現代的法醫學手段更加的先進,配合一係列的屍體生理的檢查,才能最終下結論。

不過這位仵作,真的是一位經驗豐富的驗屍官,沒有他,那兩個被害人怕是要永遠背上個互相鬥毆致死的罪名,將永無昭雪之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