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做夢破解的案子能定案嗎?

本節的故事,比較神奇,叫做夢破案。

都說日有所思,夜有所夢。雖然周公或是弗洛伊德都不會主張通過做夢破案,但這在我國古代卻確有其事。本案講述的就是發生在唐朝的一件真事,司法官陳騏在赴任首日因車馬勞頓,夜間曾做了一個噩夢。不料,日後這個噩夢卻幫他破了一樁離奇的命案。

唐朝時,江西郡僉憲(司法官)陳騏赴任首日,勞累一天,倒頭便睡。夢中陳騏乘舟而行,看到一隻大老虎,身中三箭,顫巍巍地爬上了他的船。陳騏驚恐中醒來,發覺已是滿頭大汗,靜心思量,總覺得奇怪。

這一日,有吉安女子謀殺親夫一案呈其過問。陳騏翻閱案卷,原來是,吉安縣一渠姓富戶人家,看當地一名窮書生有希望求得功名,便押寶似的答應將自己的漂亮女兒許配給他。豈料這個書生始終未中功名,但結婚的日子卻到了。

渠家雖然不願意,但也不好反悔。誰知天有不測風雲,喜事竟然變成了喪事。就在迎親的途中,新郎官被殺。由於沒有什麽異常的事發生,因此,迎親的其他人都說不清楚到底怎麽回事。新郎官的父親喪子大悲,堅稱渠家嫌貧愛富,不想嫁女,就殺人再將女兒改嫁。於是告到官府,案件最後轉到了陳騏這裏。

陳騏先是召來渠家的人問話,結果渠家大呼冤枉,否認“嫌貧愛富”之說。再問新郎的父親,他也說不出自己有何真憑實據,隻是說自己所想都是“按常理去推斷”的。

一時間,這樁在現場沒有留下任何作案證據和線索的命案,讓陳騏感到很是撓頭。最後,他決定還是要從當時在現場的人中找突破口。

後來,陳騏又找來新郎的父親,詢問迎親的具體情況。新郎的父親說,當時去迎親的人,除了轎夫和吹鼓手外,隻有新郎的好朋友、同在縣學讀書的周彪同去。因為按照當地的風俗,結婚時必須有一個“伴郎”。

聞聽此言,陳騏不覺心中一震,他猛然間想到了前日做的夢。“周”與“舟”同音,虎身上帶三支箭不正是“彪”嗎!但他手中沒有真憑實據,怎麽能讓夢裏的嫌疑人“認賬”呢?陳騏靈機一動,縣學(類似學校)的學生在當時也算是有學之士,而朝廷正好又要求各地修改地方誌。於是,陳騏便下令,要求吉安縣將當地有學之士推薦到郡上來修郡誌。不出所料,周彪的名字赫然在冊。

待周彪到了郡衙,陳騏禮賢下士,並做出對周彪很是賞識的姿態。

某日,陳騏巧設名目,單獨設宴款待周彪。周彪毫不生疑,席間兩人談笑風生。酒過三巡,飯過五味,已是半醉半醒,陳騏將周彪召到後堂屏風之後,緊握周彪雙手,連聲歎息:“可惜,可惜。”周彪不解,陳騏道:“知道你殺了同窗好友,如果將你抓起來審問,定案就難改了,我看仁兄也是飽讀詩書之人,很同情你,你應該把事情一一說清,我想辦法救你。”

一介書生周彪早已嚇得渾身篩糠,急忙跪拜陳述原委。原來,周彪早就垂涎渠家女子年輕貌美,想娶她為妻,但好友卻捷足先登。正好迎親之時,周彪當伴郎,便乘機買通一吹鼓手,將新郎殺死於途中,這樣渠家女子也算沒過門,周彪可以再求親。

案子竟然就這麽破了,陳騏依據周彪的口供將他收監,最後治了罪。被處斬了。

當然,若此案發生在今天,就當另有別論了。這個案件之所以稱奇,是因為周彪成為殺人嫌疑犯的原因是審判官員做了一個與周彪名字相關的夢。

從現在的法學角度來分析,本案中周彪是案發過程中曾經到過現場的人之一,完全可能通過正常的司法途徑被列為公安機關的排查對象,依法對其進行詢問、調查、監視和跟蹤。

根據現行法律,周彪在向陳騏陳述之時,尚處於審前階段,在這一階段,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措施。而陳騏設宴款待之中,誘使周彪說出真情,錄下口供,並將其收監,顯然與現在的法律程序不符,是違法的。

陳騏在詢問周彪的過程中,在未經調查的情況下,直接宣稱周彪殺人,這屬於有罪推定,是與現在的法治精神不符的,也是現有的法律所不允許的。在當今我國的刑事訴訟中,實行的是“無罪推定”的司法準則。無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經證實和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因此,無罪推定所強調的是對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須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1997年我國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在唐代,買凶殺人,那沒說的,就是死刑,但是在今天就不一樣了。

本案是共同犯罪,周彪屬於買凶殺人,二人共同構成故意殺人罪,根據現行刑法,可以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見,放在今天,法官可以根據情節的輕重進行自由裁量,而周彪有自首和未直接實施犯罪的情節,完全有可能不被判死刑。

您看一起因夢而起的殺人大案,本來就夠離奇了,現在和唐朝不同的法律規定,也讓這兩期案件的判決大相徑庭,這是不是很有意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