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幾個花和尚引發的大案

本節說的案子是與和尚有關的故事,咱們就來看看,這幾個和尚到底做了什麽事情,這些事情要是放在今天又該怎麽處理?

乾隆年間就有這樣一位江南書生,乘船遊曆各省,就是自費旅遊。

途中他來到一地,登岸遊覽。書生手中搖動紙扇,信步走進了一座廟宇。當時,廟中空無一人,寂靜恬淡。書生仰頭觀望,隻見屋內雕梁畫棟,壁上各種山水人物畫得精美異常。書生不由得湊到近前端詳,下意識地摸了一下,沒想到卻觸動了壁上的機關。

旋即,牆壁慢轉,一石洞突現眼前。書生正在納罕,接下來的景象更是讓他驚奇得張大了嘴巴。洞中幾個和尚正與幾個妖裏妖氣的婦女行苟且之事,雙方尷尬中對峙了十幾秒,書生最先反應過來,撒腿就跑,和尚們迅捷穿上衣服就追。書生哪裏跑得過急紅了眼的健壯和尚,沒跑多遠就被抓回了寺廟。

為保性命,書生裝瞎子。惡和尚卻欲送他升天,書生深知這樣的和尚什麽事情都能幹得出來,急忙跪拜求饒,發誓自己是個瞎子,絕對不會對任何人提這件事,望大師們以慈悲為懷,放他一條生路。

此時,一個和尚笑著說:“天堂有路你不走,地獄無門你自來投,怨不得我們呀!”另一個和尚惡狠狠地說要勒死這個書生,還有一個和尚說還是蒸了吃掉。

這時在這幫百妖群集的惡僧中主事的和尚雙手合十說道:“我佛慈悲,念其屬於無意冒犯,就當他是上天送來的活佛,過些時日就讓活佛升天吧。”眾生齊聲說好。

於是,這些惡僧便把書生剃掉頭發,每日讓他吃沒有一滴鹽的食物,還給他吃一種特製的藥。折騰百天之後,書生變成了一個手腳不會動、不會說話的白胖和尚。

這一天,和尚們在郊區架木設台,宣稱本寺有一功德圓滿的活佛,將火化涅槃升天。

消息一經傳出,方圓百裏都陷入了瘋狂的狀態。善男信女們頂禮膜拜,趨之若鶩者塞於道,鑼鼓之聲不絕於耳。

這件事越傳越甚,鄰近縣城的知縣聽聞此事覺得蹊蹺,便率領身邊的衙役微服來到設台之處。但見高台之上坐著一個身披五色袈裟的高僧,四周圍坐著一群喃喃念經的和尚,再向外則是裏三層外三層膜拜的男女,台下放著很多幹柴,隻等吉時一到便放火讓高僧升天。

知縣畢竟不是常人,他發現台上高僧緊閉雙眼,但卻不住地流淚,想來一定有什麽冤情。於是,知縣便派一個衙役找到那個主事的和尚,說知縣聽說活佛升天,非常高興,準備親自來燒香,希望先不要起火。

心虛的和尚怕事情敗露,但又不敢公然作對。於是和尚必恭必敬,合掌笑答:“知縣肯親臨自是我佛的幸事,但吉時乃天意,天命不可違,恕難從命。”

知縣聞言大怒,當場擺開知縣的儀仗,鳴鑼開道,來到高台邊。主事的和尚這回不敢怠慢,向知縣詳述這位高僧的修行。知縣笑稱,既是如此,一定要請回縣衙供我方善男信女聽其宣揚佛法。主事和尚忙說,活佛功德圓滿不再開口講話,而且身子尊貴不便行走。

知縣知道說不通,便吩咐衙役強行把活佛從高台救下,迅即離開台場,眾人麵麵相覷,不敢阻攔。

回到縣衙,知縣問和尚為何不斷流淚,奈何這個和尚隻是哭不說話,縣令讓他寫字說明,和尚不能抬臂,最後,費盡了九牛二虎之力,總算用指尖蘸墨哭著寫明了原委。知縣得知真情後怒不可遏,發起狠來。當夜,他親率幾百名官兵包圍了寺廟,並現場搜出幾個正與和尚鬼混的女人,同時還搜出來很多來路不明的金銀珠寶。

天明時,知縣令人把這些捅破天的和尚都綁縛到升天高台旁嚴刑拷問。和尚不經打,很快就招了。

麵對這些從實招來的惡和尚,盛怒難消的知縣冷笑著說:“活佛跟我說了,讓主事高僧和籌劃活佛升天壯舉的各位大師們替他升天。”

當下,知縣令人把十幾個主謀助虐的和尚拋到了高台之上,吩咐左右放火。恰好當日風大,沒多時,在一片鬼哭狼嚎聲中,和尚們變成了灰燼。

一旁的其他和尚被嚇得魂飛天外。後來,知縣把這些和尚打了板子並強行蓄發還俗,**婦女被送回原籍,寺廟被改為學校,金銀珠寶充公。

不過,站出來主持正義的知縣是案發所在地鄰縣的官員,他之所以能出麵處理此事,是因為在清代,知縣對這種突發事件是有司法權力的。但是此案若放在今天就不同了。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這個案件既沒有發生在鄰縣,也沒有鄰縣的涉案人員。所以,這個知縣是沒有管轄權的。

和尚們放到現在,就犯了聚眾**罪,這個罪過不僅嚴重傷害社會風化,而且擾亂社會秩序,因此,在當時的封建社會自然是不可饒恕的行為,就是放在今天,也是被人唾棄的醜聞。更不用說參與**者還是要守清規戒律的出家人。但若用今天的法律來評判,對於參與聚眾**者的處置結果卻是大不一樣的。

在今天,和尚**一般會受佛教內部規則處罰,受道德的譴責。隻有情節嚴重、構成聚眾**罪的,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者才會受到刑法的處罰。

刑法301條規定,聚眾進行**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這裏所說的聚眾是指3人以上(含3人)。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糾集作用的為首要分子。而多次參加的,一般是指3次或者3次以上參加聚眾**的。

和尚們共謀殺死書生,構成共同故意殺人未遂。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3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本案中的被害人書生沒有死,但畢竟身體受到了極大的傷害。按照現行刑法,和尚們的行為尚不足以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應由法官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之間裁量。即使考慮情節的惡劣,主事和尚最多可能被判死刑緩期執行。所以十幾個和尚雖然可恨,但被燒死是冤枉的。

此案放在今日,倒是那個站出來為書生主持正義的知縣嚴重違法,被判四星的應該是那個知縣才對。

清代的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火刑,就是正常判處死刑的人也不能被燒死。若在今日,身為國家官員的知縣,以自己的喜怒哀樂為標準處理案件,不經正常的司法審判程序就拷問犯罪嫌疑人,將犯罪嫌疑人活活燒死,草菅人命,已經不是簡單的程序性違法了,也不屬於一般的瀆職犯罪,而是動用私刑的犯罪行為。知縣犯有故意殺人罪,而且情節嚴重,應判處死刑。至於強製還俗而構成的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則與故意殺人罪並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