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古代禁止結婚的條件

從現在禁止結婚的條件來看,一般分為禁止結婚的血親和禁止結婚的疾病,而從這兩個禁止結婚的基本條件上看,在古代婚姻製度中都有所體現。

我國《婚姻法》第7條規定: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禁止結婚。

《左傳.禧公二十三年》中就說了,“男女同姓,其生不藩”的說法,證明古人很早就認識到了血緣相近的人結合,對優生不利,這對重視人口數量的古代來說是十分重要的。在古代同姓禁止結婚的製度也並不是沒有發展,例如:進入春秋戰國時期,由於民族的融合,血緣關係變得錯綜複雜,同姓不再是同一血統的標誌,人們此時就擺脫了“同姓不藩”的約束。

現在人們的疑問在於古代具有姻親關係的男女是否可以結合。姻親關係即“中表關係”,中表結合確實是秦以來留下的一種婚姻傳統,而且普遍盛行在高級貴族中,這是帶有政治性的一種聯姻行為。近來有學者研究,可能唐朝就有中表禁止結合的禁令,但是沒有確實的文字證據;宋金時期,明確有了中表不得結合禁令;但是到了雍正八年時,才發布了“姑舅兩姨從婚者,應從民便”的律令。可見,古人並不是完全沒有意識到中表結合會影響到優生。

我在這裏在舉兩個例子,一個是皇家的例子,一個是王侯的例子;一個是曆史的例子,一個是文學的例子。

漢武帝是漢景帝的兒子,他的第一個皇後叫陳阿嬌,她就是武帝親姑表姐,也就是漢景帝的姐姐館陶公主的女兒,有個成語叫金屋藏嬌,就是打這來的。俗話怎麽說的,姑表親,輩輩親,打斷骨頭,連著筋。漢武帝小時候說如果能娶到表姐,我就蓋一座金房子,把她放進去養著。但是呢,漢武帝娶阿嬌的目的在於政治聯姻,以對抗強大的政敵。他最終依仗姑姑館陶公主的力量,成功登上了皇位,漢武帝真正掌握實權後馬上廢掉了陳皇後。當然廢後,也是因為這個陳阿嬌太過於嬌慣了,而且一直沒有生育。

再舉一個更熟悉的例子,《紅樓夢》中寶黛釵的愛情與婚姻。有人說無論寶玉娶哪一個,都是近親結婚。我覺得並不然,曹雪芹讓寶玉喜愛黛玉,而最後娶的是薛寶釵,充滿了無奈,為什麽?因為黛玉的血緣要遠於寶釵對寶玉的血緣很多,寶玉與寶釵的結合實際上也是在大家族之間的一場政治婚姻。

有人要問,一個是姑表親,一個是姨表親,都差不多,而且黛玉的血緣不是還要比寶釵的血緣更近一些嗎?不對!因為曹雪芹(小說中寶玉的原型)的父親(小說中賈政的原型)並不是曹雪芹祖母的親生兒子,而是“過繼子”,而黛玉(原型)的母親賈敏(原型)卻是曹雪芹祖母的親生女兒。這樣一算,黛玉的血緣與寶玉的血緣是不是要比寶釵與寶玉遠上很多呢?

所以,無論是漢武帝還是曹雪芹其實在他們的潛意識之中都存在著近親屬不利通婚的影子,但是他們所涉及的婚姻往往與政治有關,這是一種被迫的狀態。

因為史料中所涉及的婚姻記錄很少,正史中的婚姻記錄主要為皇家的婚姻,以《清史稿》為例,《清史稿.後妃傳》中記載:清朝十二位帝王中,隻有兩位皇後與皇帝是姻親關係,而這兩位皇後一位是孝莊文太後的侄女,嫁給了順治皇帝;一位是慈禧太後的外甥女葉赫納拉氏嫁給光緒皇帝。這兩樁婚姻純屬政治婚姻,結果也是可想而知的,兩個女人都沒有生育。而《清史稿》中記載的所有公主全部沒有嫁給與皇室有姻親關係的人。

從以上的例子和清皇室中表結合的概率來看,中表結合在古代社會也並不被普遍認同。法律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政治聯姻又是統治階級不可或缺的一種政治手段。所以,古人明知“近親屬結婚”後果不利,卻沒有將其完全正式的寫入禁止通婚的條件之中,確實也是無奈之舉。

總而言之,古人對“近親通婚,血親通婚”是具有先知性的,我們今天的《婚姻法》禁止近親通婚的規定,是絕對受到古人思想影響的。

當然了,禁止結婚還有一些是因為疾病的緣故。我國《婚姻法》第7條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不予登記。這些規定與古代規定也有。

《大明律.戶律.婚姻門》首先規定了婚姻成立的條件:“有疾病的人必須在訂婚之初說明,各從所願”。也就是說,古代是將婚姻的法律後果推給了個人,而今天我們通過法律的強製力,禁止這些“不能結婚的人”結婚,這是古代與今天的不同。但是很明顯,古人已經認識到某些疾病將給婚姻和社會帶來不良的影響,並提醒婚姻當事人注意後果,這對今天的禁止結婚的疾病在法律上的規定,也是具有相當影響的。

從婚姻的程序和無效婚姻的角度來看,確實古今差異極大,古代婚姻程序上必須履行“六禮”的繁瑣程序,在今天隻作為傳統習慣延續下來,不作為法定程序被強製執行。但是從秦朝開始婚姻必須經官方認可的製度,一直延續到今天。

從今天施行的《婚姻法》角度上看,我國婚姻法確實摒棄了舊時的等級觀念和不合理的婚姻程序,這是我國婚姻法在現階段的重大變化與改革。